公司中途转制对失业补偿自己辞职有没有补偿影响

欢迎访问贵州劳动保障网
您的位置:
关于改革改制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能否享受失业救济金的请示
&&& [2002]34
[1998]3912公司改制裁员赔偿问题_百度知道
公司改制裁员赔偿问题
期间公司改制重签过两次合同(2007年想问我在同一公司到目前服务4年。2009年各签一次)2009年时强制改签,同时公司名称和法人也更改了但我们从事的品牌和岗位未从变动过,想问一下赔偿年限应该从哪年开始,现因公司状况需改制裁员
这方面有没有劳动法或其他的依据啊?
提问者采纳
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因不知道具体情况解答可能过于片面,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并按法定程序参加股东大会;劳动关系的解除,应按《公司法》及有关法的规定、合并,广泛听取意见,按一年计算,行使股东权利  4,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因企业改制等原因涉及职工住宿问题的应与职工合理协商解决原则上企业法人分立. 有涉及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裁减人员以及安置方案必须依照《劳动法》,不得故意不签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履行公示程序,必须向职工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企业改制所涉产权的重大变更.。  其企业改制还应该遵循企业用工自主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相结合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针对公司改制在法律程序原则上有如下几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终止: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企业经营方向..实行股份合作制或职工投股的;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须一次发放或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分期支付、裁员及安置方案等,离退休职工的相关待遇。职代会代表的产生.、劳动报酬。  其职工住宿问题应以企业自主安置为主、社会保险费的清欠或缴纳,应在平等自愿;对于续转的劳动关系. 仅供参考,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公司改制、程序以及表决生效的条件都必须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  2.企业改制及改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为职工的再就业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条件.,都必须进行公示,由改制后的企业向职工出具出资证明书、法人统理结构、《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的程序进行:  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其他类似问题
应连续计算。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裁员的相关知识
其他1条回答
肯定上2007年啊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心雨部落:国有企业失业职工贫困状况的调查
关于政策性破产企业失业职工贫困状况的调查
(博主声明:本博文可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代表提案,也可以做大学生毕业社会实践论文、调查报告等。欢迎采用,放弃著作权。也欢迎转载。)
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到2020年人均收入实现翻一番的目标。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之后,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习近平在见面会上指出: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着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如何实现这些个目标,前提条件是人民必须有固定的职业,才能保证有固定的收入。无论你做工、种地、从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翻一番,人民才能过上好的生活。但是,我们中国依然还有8000多万失业职工,他们没有固定的职业,没有固定的收入,何以保证收入翻一番呢?何以保证过上好的、幸福的生活呢?最近,博主结合全国国有企业破产的案例,以原山西轩岗矿务局为例,对破产失业职工身处的困境做了调查。
一、轩岗矿务局简介
山西轩岗矿务局于1954年建矿,拥有四矿一处、四厂一队,矿井设计能力321万吨/年,在山西省原平市境内。原属煤炭部管理的统配矿务局之一,后下放山西省管理。该单位在建矿之初,由于在矿井的定位问题上犯了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迫使在断层较多、煤质较差的井田范围内开采。先天不足,导致了该单位建矿以来的近50年来,矿井实际生产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亏损年份多、盈利年份少。在原煤炭部管辖的93个矿务局中,一直享受政策性亏损补贴,日子虽然过的坎坎坷坷,但5万余职工和家属还基本维持的了生计。1998年,轩岗矿务局和全国所有的煤炭企业一样,遭遇到了国际金融危机前所未有的冲击,企业经营状况陷入极度困难时期。仅仅是为了摆脱暂时的企业困难、迎合当年煤炭系统“三年扭亏为盈”的功利动机,原煤炭部报请国务院实施政策性破产。经国务院批准,该单位于2002年上半年整体破产,后归大同煤矿集团管辖,改制为同煤集团轩岗煤电有限公司。
政策性破产如同“六二压”一样,解决的是国有企业的暂时困难。六二压平反了,政策性破产也应该提到议事日程。
原轩岗矿务局在实施政策性破产改制过程中,以“资源枯竭,企业倒闭”为晃子,执行了政策性破产过程中滋生的错误执法思维模式,一边喊维护职工的利益,一边视职工为企业的包袱,把1400多名职工忽悠的离了岗,违法完成了破产改制中的减人工作,留下了难于安抚人心的后遗症。为此,山西轩岗矿务局1400余名离职职工,从2002年到现在,不间断地在原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过激的行为)主张自己的权利。他们先后九次群体上北京找中央,无数次下太原找省委、省政府,要求恢复原职,有效地引起了中央和山西省各级政府的重视,并责成地方政府和改制以后的企业,从2007年起相继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但是没有彻底解决职工的就业和生计问题。2009年,金融危机再次导致民不聊生、离职职工生计苟延残喘;全体在职职工虽然集体持股48%,但是他们却拿不到奖金,而处级领导每人16--20万元不等大发奖金,离职和在职职工群情激奋、经常发生不安定成分。
二、政策性破产的弊端
1、政策性破产明显存在时代的局限性。企业破产的依据均是国办的文件和会议纪要,这些文件和会议纪要缺乏前瞻性,加之国家没有建立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企业破产存在后遗症也在情理之中。基于这样的情况,朱镕基同志任总理时曾在全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上指出:“破产企业的人员要妥善安置,工人的基本生活要有保障,否则社会不稳定”。《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职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江泽民同志也曾指出:“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和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的问题,政府和企业要通过开辟再就业渠道,比如兴办第三产业等办法,尽可能予以妥善解决,而不能简单地把这些人推向社会”;《破产法(试行)
》第4 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到其它企业工作主要通过政府部门的协调组织来实现。然而,没有如何政府出面解决他们的就业困难。
2、政策性破产的改制过程严重偏颇。纵观政策性破产的各类文件,其目的是实行煤炭企业三年摆脱困境的目标,置职工的利益而不顾,没有对职工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所谓优惠政策也形同虚设,职工享受不到,导致离职职工陷入了比企业更困难的境地而无力自拔。
3、政策性破产的文件不具有适用性。轩岗矿务局实施破产的依据是国家政策性破产政策,即国办秘函1999第19号和国阅1999第33号会议纪要,这些文件主要是解决东北地区煤炭企业的破产问题,而地区之间存在明显的地理、经济等差异性,山西与东北不能相提并论。如果可以跨地区适用,为什么不可跨行业适用?煤炭系统为什么不能适用交融、电力等其他行业的补偿政策。
4、政策的刚性较强。不容职工参与和讨论,职工主人翁的权利没有更好的行使。实实在在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政策性破产与法律的冲突
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现状,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法律与政策并存,在职工安置上更是法律与政策既矛盾交织、又相互依存,形成了省与省之间、同一个省的不同市地之间的差异。
1、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存在明显的矛盾。
&&&&破产法中职工安置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而政策更注重实际操作性和针对性,往往对法律规定有所突破。
&&&&关于国有企业破产的受理,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而一些地方性政策则对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条件,比如湖南省政府
2006年3月27日发布的《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审批程序》中对依法破产的程序规定“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提出破产申请,……企业根据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初审意见修改破产预案,包括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理、人员安置等方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发动,确保稳定。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根据申请报告、修改后的破产预案及相关主附件材料,进行复审后,批准实施。”而陕西省则规定对于全省国有企业在政策性关闭破产中,如果职工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政策执行不规范的,一律不得进入破产程序。
&&&&对于国有破产企业资产的处置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做了扩大,将“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为第一顺序,将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列为第二顺序,对抵押债权虽然也规定在职工债权分配不足时可以占用,但对时间和范围有严格的限定。1996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号)则规定政策性破产企业“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首先要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对剩余部分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依次从处置无抵押财产、其他抵押财产所得中拨付。抵押权人未优先受偿部分,参加一般债权的清偿分配。”这已经完全突破了抵押优先的民法原则。一些地方政府也都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5月28日发布《市属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中规定“1984年12月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一律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实行自谋职业,一次性给予安置费补助,其档案转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机构托管。按照破产前一年全市企业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安置费,最多不超过36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职工,根据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按市区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标准,预留生活费,可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主要从破产企业所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中支付。”又如佛山市国资委规定国有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统筹按每人提取18000元交由主管部门继续发放。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1995]65号《关于积极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
2、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有着根本的一致。
首先,在国有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律和政策都把职工安置作为优先考虑的问题。1986年的破产法将职工债权列为第一顺序,2006年颁布的新破产法不仅将第一顺序的范围扩大,还将职工安置的财产范围在一定限度内扩大到设定了抵押的财产;而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的政策在职工安置方面从不同角度对破产法律都有所突破,债权人的利益被放到次要地位,甚至国家利益也被牺牲,其目的也是扩大职工安置的范围和标准。
3、在国有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律和政策对于社会稳定的考虑是一致的。一部法律的出台是为了调整某个方面的社会关系,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一项政策的出台,也是通过直接干预某些社会关系,来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国有企业破产的法律和政策正是从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和社会现实的需要出发,共同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己任。
&&&&4、在国有企业破产程序中,规章和政策是法律的必要补充。由于法律的普遍性和时效延迟性,现实中的紧迫问题往往法律并不能有效解决,而相关的规章和政策这时就发挥出及时和灵活的特点,能及时弥补法律的不足。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形势严峻,政策的作用更是不可替代。
四、“砸三铁”是导致企业政策性破产的祸根
这两个事情看似毫不相干,其实是一脉相承。“砸三铁”大概是只属于中国国有企业的“独家专利”,在“石子落下听声响”,国有企业的“内疾”依然如故的情况下,实施了更藐视法律、有损职工利益的行政干预---政策性破产。
1992年举国上下“砸三铁”之后,国家改变了工厂的主人身份,将工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做了转换。如果今天把某个股份公司的股东扫地出门,强行占有,这属于什么性质?“砸三铁”背离了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让广大人民群众有饭吃。把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给丢了,工人的福利彻彻底底被剥夺了。
这样还不够。到1994年,破产锣乍地响起,震得企业员工心神不宁,搅得经济学界的“政府军师”们又不得不重新考虑“砸三铁”的定义,只是现实摆在面前,“铁”字号早成了“豆腐底”,而产权、通胀、企改这一系列难题却似乎缠在了一根线上。奢名经济学家童大林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问及广州某厂率先采用并被广州仿效的“买断工龄”做法,童大林皱起了眉头:“不要靠砸烂三铁,要靠进入市场”。他沉重地说亏损企业应把着眼点放在“转产—进入市场”上,如果不在市场上做文章,靠抛出去几个富余人员或靠引进外资救援都很难遏制亏损的势头。他举了一个例子:美国亚特兰大原是最大棉花产地,现在却半亩棉田也没有。为什么?因为近年国际市场棉价偏低,他们改种芦苇造纸了。如果死守着“棉城”不去适应市场,能有今日的兴旺吗? 在企业产权间题上,在中国,企业的经营者只能受所有者支配。不改变董事长对经理发号施令的局面,企业就很难搞好经营,不树立“经营者为主”的观念,改革就很难向纵深发屑。
有人说“砸烂铁饭碗”是一个老掉牙的命题了。其实是公然藐视法律、践踏广大职工合法权益、貌似激进实则形“左”实右的本质。今天大白于天下,有待拨乱反正,以正视听。
“砸烂铁饭碗”时,各级领导都说烂了的一句话:要用铁心肠铁手腕铁面孔彻底砸烂铁饭碗铁交椅铁身份。江湖俗称“砸三铁”。一时间正为城市改革困惑的要员们仿佛突然找到了打开迷宫的钥匙,如获至宝奉若神明,纷纷仿效。
大家知道,当时我国企业绝大多数职工均在计划经济时期参加工作,那时进了厂就意味着你将在这个企业干一辈子了。按照现在《劳动法》的概念,就是具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身份,除非你违反了《劳动法》第25.26条的规定,否则谁也无权剥夺你劳动的权力,让你走人。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是职工企业主人公地位的体现,就是现在劳动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仍有“1987年用工制度改革以前参加工作”一说。可见,在你的厂里你劳动的权力是受法律保护的,换言之,你端的就是“铁饭碗”。
不知是何居心,有人对你的铁饭碗看着别扭,必欲除之而后快。他要冷峻地斩钉截铁地抡起大锤,把广大职工为之骄傲赖以生存的铁饭碗砸个稀巴烂。于是在各企业里砸三铁蔚然成风泛滥成灾。
以后的事情我们都亲身感受到了。在砸三铁的招牌下,领导们以竞争上岗、优化组合、减员增效的名义任意解聘工人,随意打发工人回家。法制变成了“人治”。在厂长们看来:你们的铁饭碗砸了,你现在端的泥巴饭碗是“我”给的,老子愿意用就用,不愿意用你就滚蛋。
在这个热潮中,当官的铁交椅没见砸几个,倒是普通职工的铁饭碗可无人幸免了。诺大一个中国,凡企业工人,谁没有这让人战战兢兢的经历呢?于是神圣的法律被轻蔑地践踏,职工劳动的权力被粗暴地剥夺,在砸三铁的嘶叫声里职工微弱的诉求被淹没了。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砸铁饭碗砸掉了广大职工在企业的合法权益,砸掉了广大职工的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砸掉了职工的主人公责任感,加剧了干群关系的恶化,促成了大量职工的下岗,形成了极大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在“铁饭碗”被砸、工作随时可能失去的恶劣的生存状态下,职工对本厂发展建设的参与意识大大淡化,对企业管理者的监督形同虚设,厂长们的权力被无限放大,腐败应运而生。
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如此明显地与法律精神相悖的东西怎么就能风行无阻呢?法盲乎?装聋作哑乎?
到1994年开始,政策性破产怒风聚气。仅仅是为了扭转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不景气和亏损,先行由单位和工会签订了貌似合法的集体劳动合同。我相信,在涉及改变职工企业主人身份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一个职工同意。政策性的打压,职工的民主权利被几个少数人强奸了。再后来,如同六二压一样,逼迫你写出辞职书,逼迫你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然后,一些人在企业产权转让中得利,一些人在悲情中走人,走的比六二压还惨。为什么?六二压当初返农村生活还按照人口给几亩地种。而这些人彻彻底底成了党章中写的“无产阶级”者了。他们不是党的先锋队组织一员,他们不工、不农、不商、不学、不兵是什么人?他们成了无职业、无地种、无人管,生活在最底层的苟延残喘者,成了社会不和谐的因素,成了在信访局门口的瞭望者,成了每逢开大会时的重点看护者。可是,有人给他们一顶看似合适的帽子:自由职业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2006年10月召开的党的6中全会向全世界宣告: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至此国家停止了政策性破产的做法,并对相关职工做了一定的关注。
五、轩岗矿务局违法操作企业破产
1、矿务局破产清算组与职工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效。国家关于关闭破产矿山职工安置范围之政策规定:在法院宣布企业破产之日起,该企业的在册职工属于安置范围;法院宣布企业破产之日前,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安置范围。轩岗局的事实是:1999年国家经贸委将其列入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再就业领导组批准破产立项;2002年1月3日,轩岗矿务局破产正式进入法律程序。而破产清算组与职工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日期为2002年8月。可以断定,轩岗矿务局宣布破产在前,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在后,现在被迫离职的职工应该属于安置范围。企业违规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职工办理离职手续。该做法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之规定,对1400多名离职职工下发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应视为无效。
2、办理离职手续不符合新《劳动法》规定的条款。新《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离职的1400多职工中,大多数人都在井下采煤队、掘进队、开拓队等有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工作过多年,企业在给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前,没有给职工进行过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企业给职工办理离职手续与法所不容。
3、非本人签字认可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无效。调查了解到,在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有部分职工曾经是写过离职申请,但是没有与企业签订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而企业为了完成所谓的减人任务,运用诱导、瞒哄等不规的方式和手段,在没有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让职工的亲朋好友与企业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导致形成离职事实。不管职工个人是否写过离职意向书,最终认定形成离职协议的是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他人代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严重违背职工个人意愿,违背法律法规,应当认定违法无效。
4、人为阻挠再就业上岗。“轩岗矿务局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实施方案”中提出,离职人员“可通过重组企业安置,并与重组企业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但是,企业改制过程中,根本没有把失业职工列入重组职工之列,而是简单地把推进了所谓的自谋职业行列。个别离职人员虽然在改制后的企业里通过各种关系又回到原单位实现了再就业,但是由于这些人曾经参与了上访维权,统统被改制后的企业给予了辞退。应该注意到,国家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途径有很多种,即:由破产清算组或企业主管部门联系,经本人和安置单位协商同意,安置到其他单位工作,这是国有企业破产安置职工的一个重要途径。山西有六局两公司,轩岗附近有两个大型地方煤矿,到处需要井下职工。而企业以及主管部门恰恰没有给失业人员谋生存之路,更没有实施再就业培训等。企业一味采取简单的近乎没有人性化的做法,纯粹是为了完成政策性破产而进行单纯的减人。我们还注意到,企业改制以后,又录用了许多员工,就是不重新聘用离职的职工。到2010年山西省国有煤炭企业整合民营煤炭企业的大规模行动,也没有人出面解决这些人的就业问题。不禁要问:没有得到重组、没有得到安置的职工,像烟波渺茫海洋里的一叶孤舟,谁主其沉浮和存亡?
5、企业改制时轩岗矿务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违规。根据《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规,企业改制中应依法依规地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但是,该矿务局召开职工代表会议时,实行代表指定制,所谓的职工代表中五分之四的职工代表是局矿科级以上干部,职工和干部代表比例严重倒置,不能代表企业职工的总体利益。中华全国总工会针对类似事件,发出《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希望当地政府拨乱反正。
六、企业破产失业职工目前身处的困难
1、离职职工不具备自谋职业的能力。众所周知,在煤炭企业工作的职工,大部分人文化程度不高,他们主要在采煤队、开拓队、掘进队等井下工作,多数靠笨体力劳动挣钱养家糊口,也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支撑点。在职期间,他们主要靠付出体力劳动求生,根本没有一技之长和特殊的技能。离职以后的他们,根本享受不到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阳光普照;好多企业招聘的是复合型人才,靠体力劳动的人几乎找不到工作,他们实现再就业是天方夜谭。即使有再就业的也是凤毛麟角。
&&2、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导致就业难上加难。多年来,大学生就业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的一大难题,何况企业离职人员在年龄、学历等方面没有任何的优势,和大学生根本不能相提并论,更没有可可比性,就业形势不会在短时期内改观。特别是当前,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特殊背景下,外资纷纷撤资离境,国内企业纷纷关闭,裁员减薪来势凶猛,农民工返乡像排山倒海势不可挡,离职人员再就业可谓山穷水尽,犹如困兽。那些离职职工年龄在基本在50岁左右,他们在离开企业时得到一次性补偿金十分可怜,20年工龄最多的领到1万多元,少的才领到5000元左右。全部支付了2002年到2006年个人应该承担的20%的养老保险金。目前上有老人需要经济赡养、下有孩子上学需要培养,整个家庭生活没有了最直接的经济来源。特别是离职职工由于年龄增大和身体染病,许多企业都不用年龄超过40岁的员工,加之没有特殊技能,根本没有企业愿意接收他们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从40岁开始到60岁退休年龄计算,他们将陷入20年没有生活经济着落的残局,他们要过20年贫困潦倒的生活,他们的生活将苦不堪言。有的职工家属已经弃家而走,有的职工不堪重负孩子们上学、就业、结婚所要求的费用,被迫了断了自己的人生。在生存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许多人迫于生计,又聚众滋事,要求政府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有的甚至铤而走险、违法犯法。人们的情绪一触即发,一旦爆发非和谐事件,直接影响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当年,一位省委主要领导在山西省煤炭工作会议上讲过一句语重心长的话:在煤炭企业遇到非常困难的时刻,大同矿务局不能乱,企业太大,乱了不好收拾残局;西山矿务局不能乱,企业离省城最近,乱了政治负面影响太坏;轩岗矿务局不能乱,企业虽小,但是职工中穷人太多,穷人闹起来不要命,一个顶十个,没有办法控制。现在回头看,大同、西山都没有乱过,而轩岗局曾经先后发生过两次超过上万人大规模的职工坐堵北同蒲铁路群体上访事件,问题的严重性不言而愈。当一个人生活的压力超过生命的尊严的时刻,他们就是一个不和谐事件的群体。我们特别提醒政府关注这个弱势群体,弥补政策缺陷。
3、政策性破产相悖职工的后续利益。轩岗矿务局不属于自然破产,纯系政策性破产,所以带有倾向性的短期行为和政策的局限性。企业把职工简单地推出企业之后,与职工利益相关的问题没有人负责。比如:现在企业对建矿时期的干打垒工棚房进行改造,而他们的住房保障问题无人问津;他们的子女上学享受不到优惠待遇;他们的孩子到了参加工作的年龄,可是就业问题无人负责。我们调查后认为,这些问题远不是职工个人的问题,而是企业破产改制的遗留问题,仍然需要政府和企业来负责帮助解决。如果还置之不理,不和谐的因素永远会存在!
4、入不敷出的艰难度日。由于失业职工多年来不间断地反映维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已经认识到了政策性破产带来的后遗症,为此决定:从2007年起,地方政府以公益性岗位安置为办法,给失业职工续缴了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其中医疗保险手册上明确注明他们是“在职”职工。但是,每月400多元的生活费,还要被有关部门扣除一点。目前,他们收入来源少,生活极度困难,引发的家庭和个人基本生活困难的新情况和新矛盾日益突出。
5、企业破产前欠职工的款项没有结清。调查了解到,企业破产前,企业欠职工的独生子女补助费、冬季取暖补贴,失业职工还没有领到。而企业说,国家财政没有给拨款。原来,企业和失业职工还存在劳务纠纷关系,所以他们还会选择继续维权。虽然只有1400多职工,但是他们肩负着父母、子女、岳父母等相关生计问题。看来,失业职工的问题远不止是个别人的事情。
七、破产企业失业职工精神上受到的伤害
1998年,当时的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提出了国企改革的目标,并决心花三年时间,也就是到2001年基本解决国企裁员的问题。这个做法明显就是六二压的复制品。国企裁员的解决办法是:裁员后进入再就业中心,被裁的员工档案还保留在原企业,这部分人被称为“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可得到基本的生活费,企业有义务为其上各种社会保险,如果再就业或自谋出路还可以享受一些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政策、工商登记优惠政策、信贷优惠政策等等。国企改革推向纵深后,下岗职工人数每年都在累加,尤其是1998年至2000年,每年人数都维持在700万~900万之间。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当初的三年目标未能如期实现。再延续两年,用的办法是:政策性破产。让有职业的职工一夜之间没有了职业。没有职业意味着说明?
百度查到多个答案。即无固定工作、经常寻衅闹事的人;也指无业游民。后用以指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本指无业游民。后用以指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后施展下流手段、放刁撒泼等恶劣行为的人。这些人即是:流氓:
可信度不强,看看大师如何说的?
1931年,在上海东亚同文书院作题为《流氓与文学》的讲演时,曾对“流氓”一词作过如下界定:“流氓等于无赖子加上壮士、加三百代言。流氓的造成,大约有两种东西:一种是孔子之徒,就是儒;一种是之徒,就是侠。这两种东西本来也很好,可是后来他们的思想一堕落,就慢慢地演成了‘流氓’。”
1993年出版的著《流氓的变迁》一书中,对“流氓”一称作了如下界定:流氓“是脱离了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田地,因此没有正当的业务可恃且又愚昧无知的社会底层成员;而作为流氓之‘流’的字义中,又可包涵或引申出向坏的方向嬗变以及放纵成弊等内容。合而言之,大致可以把‘流氓’一词从词义定为:特指脱离生产不务正业而在社会上游荡,并以悖离传统道德文化和破坏社会秩序为基本行为特征的不良分子。
鲁迅等说的是三十年代之前的事情。现代社会又出现了流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会有流氓?会有无业游民?事实如此。我们的党有8000多万党员,然,8000多万人背负流氓的千古臭名,让他们在社会上如何生存?他们要是结合在一起有多大的战斗力呢?可怕?
八、提出给国有破产企业失业职工更多关爱的理由
在没有建立健全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之前,我们的政府有责任负责处理和解决这部分职工的生存问题。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代表中国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随着改革的深化,工人阶级队伍中出现了一部分工人群众因企业改革的发展产生的劳动关系和生活状况的重大变化。其中:在劳动关系变化方面出现了下岗、待业和乃至失业需要重新再就业的新问题和新矛盾;在生活状况方面出现了因劳动关系变化带来的收入来源暂时缺乏引发的家庭和个人基本生活困难的新情况和新矛盾。上述新情况、新矛盾的出现,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人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正视问题和矛盾,深入分析问题和矛盾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找到解决问题和矛盾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最终为这部分失业工人新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基本生活问题的解决创造制度环境、政策环境和救济渠道,并使这部分工人群众不仅在生存权方面而且在发展权方面开辟更科学更切实的道路。从根本上讲,解决这个问题这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和客观要求。&
九、解决破产企业失业职工的对策
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这是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两个凡是,破产企业失业职工坚决拥护。如何保障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让他们和大多数人一样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 十、对应有补偿可行性的经济学分析
延续近半个世纪的国企制度已经不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非改不可。从1984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开始到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整整20年,从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租赁制、股份制,到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多元化现代产权制度。经历了一条多么艰难、曲折、反复、坎坷的路程。就是这样小心翼翼&“摸着石头过河”,还走进了一大误区——依然采用长久以来轻车熟路的搞政治运动的那一套处理下岗分流这一经济问题,而不是(或还没有学会)采取现代经济手段。国企改制中出现的几千万职工失业、国企大面积倒闭、贫富分化加剧、资产数亿计流失等重大问题,已充分说明在经济制度、经济成分、经济布局、经济环境、经济结构特别经济关系,已发生了质的嬗变的社会环境下,产权改革决不能忽视广大国企员工的利益,那样就会造成本末倒置,危及社会公正,动摇社会基础。
应有的补偿——以经济手段解决国家早已承诺的债务。
1、补偿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1990年至今中国GDP平均增长9.7%,人均GDP达到1209美元,每年2万亿人民币财政收入。中央政府应该考虑尽快对“40、50”失业人员补偿,以缓解他们的生活困境,特别是缓解社会矛盾。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国企老职工的补偿问题。
2、既然过去职工创造的“剩余”被国家和企业投入到再生产,理应从“巨额存量资产”划拨一部分用于补偿,特别是在产权改革已经展开的今天,更是刻不容缓。
3、补偿更应由改革的受益者承担。类似&“机场建设费”那样,国家可对转制、兼并、重组、联合、兼并、租赁、合资、股份合资、收购等等设立“改制补偿基金”,作为对下岗职工的补偿资金。
4、深层问题:劳动力产权的建立。使劳动者的劳动力不但拿回成本即工资收入,更具有投资取利的“分红”收入和物质财富积累后形成的金融资本收入的权利。实现的方式可有期股期权、员工持股、共同基金等。实现劳动力产权完整性的制度变革,是国企改制成败的关键。
合理补偿,不是指一次(或多次)给多少补偿费。这是一个多方面的问题,包括发放补偿费、提高退休金、再就业工资补贴、提前退休、失业生活补助等等。有待进一步探讨。
实事求是地从中国50多年政治制度,尤其是从国民经济的构成、积累、演变出发,给国营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特别是“40、50”人员以应有的、合理的补偿。并在此基础上解决国企老职工的经济补偿问题,在这一底线上健全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这种渐进的、递增的补偿,给日益窘迫的下岗职工以实际资助,切实缓解因贫困造成的生活、家庭、心理压力,有效化解危及社会稳定的“突发性冲突”的内在因素。从而真正体现中国共产党18届大确立的“以人为本、依法治国”执政理念。
综上所述,调研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种办法:恢复公职。比照“六二压”平反政策给予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企业与职工约定既往不咎。
第二种办法:分两步。第一步:按照失业职工在职工龄,予失业职工一定的补偿。补偿标准:有一年工龄补偿5000元(即使20年工龄才补偿10万元,不够在一个中等城市买一个卫生间)。第二步:女性年龄到45岁给予不来退休手续,男性到55岁不理退休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第二种办法中第一步,是对企业原始积累过程中职工为企业创造的财富的补偿。第二步,比照企业破产期间在职职工享受的政策执行。也就是说,企业破产之前,女性45岁、男性55岁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失业职工目前他们的年龄已经到了找不下工作的年龄段了,应该按照强势群体给予照顾。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主动辞职有没有补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