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查询问镇政府的什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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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市计委 市教育局 市人事局 市计生委 市药品监督局 市红十字会
(二○○四年五月)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保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为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因贫不治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工作,试点工作的成败关系到这项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心组织,精心运作,务求扎实推进试点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运行和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先行试点,逐步完善和推广。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研究和探索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体制、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经验。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注重试点质量,力争试点一个成功一个,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三、试点工作的原则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要坚持和把握“四项原则”,即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农民得实惠的原则,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试点工作要努力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农民不吃假药;确保农民用药价格合理;确保农民就近得到医疗服务。严禁硬性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指标、向乡村干部搞任务包干摊派、强迫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代缴以及强迫农民贷款缴纳经费等简单粗暴、强迫命令的错误做法。要加强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严肃查处,坚决予以纠正。
四、深入细致地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和引导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受到农民的拥护,是这项制度不断发展的基础。各级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要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宣传栏、咨询热线、走村入户、印发“明白纸”等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和意义,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风险共担意识,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宣传教育要实事求是,讲究诚信,不说过头话;有针对性地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切实加强组织管理
市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计划、审计、药品监督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在市卫生行政部门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相应配套政策,对区县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并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备案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的印制发放和管理等具体工作。市卫生局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重点做好省、市级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评估和业务骨干人员培训工作。
试点区县要成立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经办机构设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和监督检查、医药费用的审核和报销、定期公布基金的使用情况等业务管理工作。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乡镇可委托现有机构和人员管理,保证工作需要。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各级人民政府要为试点区县、乡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适当提供启动经费。
六、慎重选择试点区县(乡镇)
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区县(乡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提出申请;二是区县(乡镇)财政状况较好,农民有基本的支付能力;三是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能力和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较强;四是农村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比较健全,领导有力,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性较高。暂不具备条件的区县(乡镇)不要急于申报试点,可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七、认真开展基线调查
各试点区县要根据省里统一制订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线调查参考提纲》,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详细的基线调查方案,重点对试点区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现状、农民疾病发生状况、就医用药及费用情况、农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愿等进行摸底调查。已正式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但尚未开展或未按要求开展基线调查的试点区县,要抓紧时间,尽快完成这项工作,减少试点工作的盲目性。
八、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要坚持以县为单位统筹,以家庭为单位筹资。要根据农民收入情况,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数额。原则上农民个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发达地区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农民收入水平及实际需要相应提高缴费标准。要增强农民的费用意识,不能由集体出资代缴。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也不能冲抵各级政府财政拨款和农民个人缴费。区县、乡镇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总额不低于每年每人10元;经济发达区县、乡镇两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应争取更多一些。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号)制订实施细则,力争在2005年底以前建立起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财政将医疗救助资金列入预算的同时,从2004年起,市里每年从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3%,用于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各级红十字会要积极组织开展支援特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募捐活动,建立红十字会医疗救助资金,用于特困农民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主要是资助特困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并对患大病的特困农民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对患特种传染病的农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要注意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扶贫和医疗救助等工作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协调发展。
九、进一步完善资金收缴方式
要改进农民个人缴费收缴方式,可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乡镇农税或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开具由省级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也可采取其他符合农民意愿的缴费方式。但不论哪种形式都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切忌强迫命令。各区县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作周期与财政年度一致起来。各级财政要在农民个人缴费到位后,及时下拨补助资金,不得弄虚作假,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一旦发现要严肃查处。
十、合理设置统筹基金与家庭账户
各试点区县(乡镇)要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方式,鼓励基层积极创新。要积极探索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兼顾小额费用补助的方式,在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的同时,提倡建立家庭账户。可用个人缴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建立家庭账户,由个人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个人缴费的其余部分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或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个人缴费划入家庭账户的比例,由各试点区县合理确定。
十一、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各试点区县(乡镇)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在充分听取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基线调查、筹资总额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民就医可能增加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淀过多,影响农民受益。基本条件相似、筹资水平差别不大的试点区县(乡镇)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差距不宜过大。各试点区县(乡镇)要根据实际,确定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家庭账户。家庭账户节余资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十二、探索手续简便的报账方式
农民在区县、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费用,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区县或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核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审核诊疗项目和费用账目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不予报销,已发生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农民经批准到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可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再由本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及时审核报销。要设立专门的报销窗口,常年服务,可以看一次病报销一次,也可以累计报销,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三、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严格状行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制度。应采取统一招标方式,选择网点覆盖面广、信誉好、服务质量高、提供优惠支持条件多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试点区县基金代理银行。可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账户。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进入代理银行基金专户储存、管理。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汇总支付费用,交由财政部门审核开具申请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直接将资金转入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高效运转。
十四、加强基金监管
各级要制订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好、用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做到专门管理、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挤占挪用或贪污浪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农民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试点区县要把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当地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计划,定期予以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各行政村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至少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市级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实行科学的动态管理。
十五、努力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各级要将试点工作同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的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坚持预防为主,做好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推动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的工作,实行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指导。要积极推进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间的纵向合作,使县级医疗机构的技术服务向乡镇延伸,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服务向村延伸,同时鼓励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让农民不出村、乡就能享受到较好的卫生服务。要制定引导医学院校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工作锻炼的政策,加大城市卫生支农工作力度,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多方面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素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由区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并统一公布。制订和完善诊疗规范,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控制医疗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向农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要转变观念,转变作风,立足于为民、便民、利民,端正医德医风,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方式,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积极开展巡回医疗,送医进村入户,深入到农民家庭开展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千方百计为农民节约合作医疗经费,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和优势,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为农民提供服务。
十六、加强农村药品质量和购销的监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严格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标准,规范农村药品采购渠道,切实加强对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保证农民用药有效、安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也可由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严格控制农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领导,按照本意见提出的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结合本地试点工作实际,不断调整和完善试点方案,扎扎实实地做好试点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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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政[号关于印发《金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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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1. D2. D1.试题分析:本题要回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原因。要从政府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宗旨去说明。对人民负责是政府活动的基本原则,为人民服务是我国政府一切工作的宗旨。①③符合题意,选D。②观点正确但不符合题意。材料涉及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党。④观点也正确但不能与题干构成因果联系。不选。考点:政府的责任和宗旨点评:注意把握材料中的主体是政府。题目难易程度适中。2.试题分析:我国政府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为人民服务是我国政府的宗旨。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获得实际利益。因此选D。打造亲民政府的形象、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均不是政府的上述做法的最终目的。&A、 C不符合题意。B观点错误,政府才是决策的主体。考点:政府的宗旨点评:本题是基础知识的考查,比较简单。要准确把握好基础知识。
请选择年级高一高二高三请输入相应的习题集名称(选填):
科目:高中政治
题型:阅读理解
材料一:“十一五”期间,国家开展了多项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2011年“两会”前夕,半月谈社情民意中心开展了民生改善建设满意度调查并进行赋分平均操作发现,民众对“十一五”期间的民生改善建设选择“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占样本总量比率累计超过60%。在收入分配方面,“非常不满意”(13%)与“不满意”(18%)的比例累计超过三成,民众希望缩小贫富差距的诉求非常强烈。(分数越高,满意度越高)。调查统计结果如下图:
&&& 材料二:推进民生建设,必须全面深化改革,更加重视改革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顶层设计”概念来自工程学,是一个系统论的方法,要求从全局出发,对工程项目的各个层次、要素进行统筹考虑。将这一概念引入制定国家发展战略层面,意在强调对待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切问题要探究最根本原因,追根溯源,在最高的层次上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法,在这一理念指导下,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对2011年各项的具体部署中,将收入分配改革放在首位。会议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努力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以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
(1)读材料一,从中你能获得哪些经济信息?(3分)
(2)请结合我国的社会实际,从经济生活角度分析人们对“十一五”期间收入分配满意度不高的主要原因,(3分),并谈谈解决这一问题应如何发挥财政税收的作用。(10分)
(3)温家宝总理在谈到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时指出,“如果说把做大社会财富这个‘蛋糕’看作是政府的责任,那么,分好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就是政府的良知”。运用所学政治生活知识,谈谈为什么说“做大‘蛋糕’是政府的责任,分好‘蛋糕’是政府的良知”。(10分)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2012届上海市普陀区高三上学期期末质量调研考试政治试卷
题型:问答题
西藏和平解放60年以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2010年全区生产总值507亿元,比1951年增长111.8倍;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138元,比民主改革之初增长117倍;青壮年文盲率由95%下降到1.2%……“十一五”期间,国家又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重点建设项目覆盖西藏的教育、卫生、社会保障体系、能源、交通、水利、农牧业等各个领域。(1)运用民族知识简要回答:西藏取得巨大成就的原因。(4分)(2)运用经济知识简要说明:中央财政对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5分)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学年辽宁省锦州市高一上学期期末考试政治卷
题型:综合题
(18分)回眸“十一五”,改革开放纵深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又好又快。即将开启的“十二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时期。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图表“十一五”期间我国国家财政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单位:%(1)请你分析图表中所反映的经济信息。(6分)(2)针对图表中的经济现象,有人认为:国富民就富。请运用经济生活的知识分析说明其中的道理(12分)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学年湖南省衡阳市高三上学期第二次月考政治试卷(解析版)
题型:单选题
材料一& 下表是“十一五”期间我国国家财政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
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
材料二& 已开启的“十二五”,将致力于全面均衡发展和收入分配改革,保持居民收入与GDP同步增长,控制收入差距扩大,在“十二五”中实现“国强”到“民富”的转变,实现中国经济社会由“国强”到“民富”的“美丽转身”。
请简要分析材料一所反映的经济信息,并结合材料二从我国经济制度的角度说明怎样由“国强”向“民富”转变,实现经济社会的“美丽转身”?(12分)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学年河南省高三第二次考试政治试卷
题型:综合题
(16分)阅读下列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材料一:“十一五”期间,国家开展了多项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2011年“两会”前夕,半月谈社情民意中心开展了民生改善建设满意度调查并进行赋分平均操作发现,民众对“十一五”期间的民生改善建设选择“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占样本总量比率累计超过60%。在收入分配方面,“非常不满意”(13%)与“不满意”(18%)的比例累计超过三成,民众希望缩小贫富差距的诉求非常强烈。(分数越高,满意度越高)。调查统计结果如图:
材料二:推进民生建设,必须全面深化改革,更加重视改革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顶层设计”概念来自工程学,是一个系统论的方法,要求从全局出发,对工程项目的各个层次、要素进行统筹考虑。将这一概念引入制定国家发展战略层面,意在强调对待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切问题要探究最根本原因,追根溯源,在最高的层次上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法,在这一理念指导下,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对2011年各项的具体部署中,将收入分配改革放在首位。会议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努力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以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
(1)读材料一,从中你能获得哪些经济信息?(3分)
(2)请结合我国的社会实际,从经济生活角度分析人们对“十一五”期间收入分配满意度不高的主要原因,(3分),并谈谈解决这一问题应如何发挥财政税收的作用。(10分)您现在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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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答]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医疗报销范围是什么?
作者:丰南区政府
文章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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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乡镇定点卫生院有:区妇幼医院、区医院门诊部、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和15所乡镇卫生院。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有:区医院、中医院、唐山市精神病院(市五院)、唐山市结核病院、南堡开发区医院。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有:华北煤炭医学院附属医院、唐山市开滦医院、唐山市工人医院、唐山市协和医院、解放军第255医院、唐山市人民医院、唐山市妇幼保健院。&&& 2、医疗报销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参加对象因自然疾病或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所支出的药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处置费、护理费、抢救费等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标准报销。&&& 3、哪些疾病可以申请家庭病床?&&& 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的癌症、尿毒症、血液病三种特种病例,凡无力支付住院费用的特困家庭,可申请设立家庭病床。由本人填写申请表,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报所在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站审核后,经管理中心同意即可办理家庭病床。报销补偿视同乡镇卫生院住院。&&& 4、慢性病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对患有心脑血管、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的且家庭特别困难的参合者,由本人填写申请表,持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即可享受慢性病优惠政策,对在乡镇中心卫生院以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合理费用,10000元以内可按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偿,最高不超过500元,年门诊住院费用超过1万元的,最高报销2000元永寿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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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次 来源:县卫生局 作者:县卫生局
各镇人民政府、御驾宫示范园区管委会、社区中心,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咸阳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新农合工作的通知》(咸政卫发〔2012〕4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永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永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已经市合疗办审核,并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 &&&&&&&&&&
永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永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新农合工作的通知》(咸政卫发〔2012〕406号)要求,特对《永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病和大病救助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是:
&&& 1、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
&&& 2、政府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
&&&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并以县为单位统筹;
&&& 4、保障农民健康,重点抵御大病风险,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实行大病统筹基金与门诊统筹基金相结合;
6、基金使用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略有结余;
7、坚持“公平、公开、服务、受益” 的运行原则,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高效、低耗、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条& 户口在本县内的农业人口均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章& 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享有以下权利:
&&& 1、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
2、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3、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参与权、知情权;
&&& 4、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5、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六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 1、以家庭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承担的资金;
2、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章制度;
3、妥善保管本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不得转借或涂改,如有遗失,及时向县经办中心申请补办;
&&& 4、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5、检举揭发新农合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任副主任,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实际拟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 2、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
&&& 3、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运行中发生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 4、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管理;
&&& 5、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 第八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负责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业务,其职责是:
1、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
2、负责全县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审核、结算和补偿;
3、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的核发;
4、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发生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5、对镇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 6、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预决算;
&&& 7、负责完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 8、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的透明度,确保参合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 第九条& 各镇区成立镇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 1、负责对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 2、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
&&& 3、负责辖区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纳资金的收缴、上解等工作;
&&& 4、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信息的统计、反馈与报告;
&&& 5、监督检查镇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坚持每月在镇政府和村委会政务、村务公开栏向群众公布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情况。
&&& 各镇区政府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业务上接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的管理和指导。
&&& 第十条& 成立由县人大牵头、县纪委、政府办、监察局、计划局、审计局、人社局、农牧局、物价局、药监局、广电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及村民代表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址设在县监察局,具体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 1、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工作;
&&& 2、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
&&& 3、监督检查卫生服务质量和费用情况;
&&& 4、监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的就医行为;
&&& 5、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实施方案、规章制度等提出修改意见;
&&& 6、利用公示、举报、投诉等形式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开展一次满意度调查;对群众反映不满意的医疗机构建议管委会对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医疗机构建议管委会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四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财政局和各镇政府共同负责筹集。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配套资金。镇区政府负责收缴辖区内农民个人应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第十二条& 农民个人缴纳部分以户为单位每年一次缴清,下一年度的资金必须在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前缴清。
&&& 第十三条& “五保户、特困户”应缴纳的个人费用,由县民政局认定,通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并一次按标准将缴纳金额划拨财政专户。
&&&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住院补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补助基金、风险基金四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比例为住院补偿金约占全年基金总量的75%,门诊补偿金约占20%,大病补助基金占当年基金总量的5%。允许住院补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补助基金年底互调,确保平衡。基金当年结余不超过当年基金总量的15%,累计结余不超过25%。
住院补助基金用于一般住院和特殊大病住院病人补助;门诊统筹基金用于一般门诊患者补助和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助;大病补助基金用于突破新农合补助封顶线后的大病病人的补助;风险金分三年提取到10%后不再提取,管理使用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新农合基金必须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坚持优先使用各项优惠政策(政府免费分娩补助、贫困救助、免费白内障手术、残儿万元补助、艾滋病补助、结核病补助等项目)补助。
&&&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使用。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支出和财政专用账户,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管理。
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严格落实“筹钱不管钱,管钱不用钱,用钱不见钱”的基金封闭式管理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必须严格实行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编制计划,由县财政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双印鉴审批,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基金支出专户,由支出专户分别支付定点医疗机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五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
&&&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基金使用范围:
&&&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符合规定的药品费、一般诊疗费、化验费、影像检查费、手术费、材料费、普通床位费、综合处置费等;因外出打工或急诊在外地就诊住院的医药费。以上二类费用按规定的标准和比例补偿。
&&& 2、特殊慢病非住院按比例补偿。
第十七条& 农民患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的形式和方法:
&&& 1、属单病种管理病种的患者实行定额付费,入院时只付自付部分,具体标准执行《咸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标准(2012版)》(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2、非单病种,根据花费总额按比例补偿。
(1)县级一级医院起付线为200元/人次(县妇幼保健院、中西医结合医院起付线按一级医院标准,报销比例按80%执行);二级医院起付线为400元/人次。起付线以下不纳入报销,起付线以上,可纳入补偿范围的费用,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①一级医院为90%(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②二级医院为80%(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
(2)市级二级医院起付线为500元,三级医院为1000元;纳入可补偿范围的费用不满起付线的,参合患者全部自付,新农合不予补偿;纳入可补偿范围的费用达到起付线及以上者,按以下比例补偿:①市级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0%(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②市级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
(3)省级二级医院起付线为2000元,三级医院为3000元;纳入可补偿范围的费用不满起付线的,参合患者全部自付,新农合不予补偿;纳入可补偿范围的费用达到起付线及以上者,按以下比例补偿:①省级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②省级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
(4)参合农民中80周岁以上、90周岁以上老人的门诊补助、住院补助省内定点医疗机构比例分别提升到80%、90%。
3、住院前门诊费用
(1)在同一定点医院(不含镇卫生院)门诊诊断检查并连续住院治疗的患者,其住院前一周内连续的门诊检查及化验费用,均可纳入本院住院补偿范围。属单病种管理的病例,门诊检查费、化验费用按60%的比例予以补偿。
(2)住院期间,因本院不具备条件,经本院同意在其它医院产生的诊断性检查、化验费用列入本院住院补偿范围。
4、新生儿费用补偿:新生儿可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享受时间从出生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必须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新农合,方可继续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新生儿住院补偿只包括住院、诊疗、检查、药品等基本医疗费用,不包含生活(奶粉、尿不湿等)及与生活相关(宝宝纪念册、纪念币、照片、摄像、剪脐带、脐带血保存、胎毛纪念品等)和预防保健类的其它费用。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费用与参合母亲分别结算,列入家庭封顶线之内;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按一般参合人口执行门诊统筹相关规定。
5、对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检查费用(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检查是指三级医院单项单次检查费用在150元以上的检查,二级医院单项单次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的检查)先由患者自付30%费用,余额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进行核算。
6、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全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采购规定与价格,落实患者知情选择权利。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全部纳入新农合补助范围,合资、进口高值医用耗材费用的60%纳入新农合补助范围。
7、对于外伤,分别按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对无明确第三者责任(或不明原因的外伤)的外伤患者住院费用,在剔除其它不予报销范围的费用后,再由患者自付30%费用,余额纳入合疗报销范围进行核算;二是对有第三方责任的外伤按相关规定不予报销。
8、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新农合全口义齿修复敬老工作,对年满65周岁的参合农民,全口牙齿完全自然脱落(缺失)并自愿镶装全口义齿者,采用定点诊治,单病种定额付费模式管理。补偿标准一级医院(口腔诊所或门诊部)费用定额600元,新农合补助600元,二级医院费用定额600元,新农合补助600元,三级医院费用定额1150元,新农合补助600元,个人自负550元。符合补偿条件的患者就诊时只需向定点诊治机构交付个人负担费用,新农合补助资金由医疗机构垫付。修复成功后,经患者试用两周时间,使用正常、患者签字确认后,诊治机构向新农合经办中心申请拨付新农合补助定额。
9、提高中药汤剂和针灸项目补助标准均已包含在各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之中。中药汤剂和针灸治疗门诊统筹由现行镇、村两级扩大到各级医疗机构。镇、村以外门诊中药汤剂、针灸治疗费用凭就诊医院发票和病历在本镇卫生院核报,报销比例与本镇门诊统筹报销比例相同。报销总额纳入其家庭门诊统筹封顶线控制范围。
10、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具体项目参照省级文件执行)。
11、儿童先心病和白血病(国家限定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型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药性肺结核按照单病种管理办法,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种大病,按照单病种管理办法,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通过民政救助,使贫困患者(具体标准由民政部门制定)补助比例不低于90%,个人支付占10%(20种重大疾病单病种定额付费标准待省市确定后执行)。
12、参合农民在参合期间因婚配原因,户籍在省内由甲县迁往乙县者,由迁出县合疗办向迁入县合疗办开具证明(注明本人在本年度的医药费用报销情况),在迁入县合疗办登记,年度内享受迁入县参合农民同等医药费用报销待遇。
第十八条& 参合群众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不受次数限制,每人每年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封顶线为13万元,每户不设立封顶线。参合患者每人每年新农合补助封顶线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15万元(包含住院补助、一般门诊、特殊慢病及二次补偿等年度获得新农合各类补偿的总和)。
第十九条& 门诊就诊补偿方式。镇级门诊补偿比例为65%,村级门诊补偿比例为75%。县境外务工人员在务工所在地发生的门诊合规费用(仅限于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费用)按50%的比例,在户籍所在地镇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其余规定继续执行《永寿县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永政办发〔2012〕3号)文件。
第二十条& 特殊慢病非住院补偿。特殊慢病列入门诊统筹基金按比例补偿。其它慢性病作为一般门诊慢性病列入门诊统筹补偿。
1、特殊慢病病种:
(1)特殊慢性病Ι类:
⑴尿毒症三期肾透析;⑵恶性肿瘤放、化疗;⑶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⑷白血病。
(2)特殊慢病Ⅱ类:
⑴心脑血管疾病康复期;⑵糖尿病伴并发症;⑶精神病;⑷乙肝;⑸乳腺增生;⑹慢性肾炎;⑺癫痫;⑻肝硬化;⑼类风湿性关节炎;⑽原发性高血压(Ⅲ期以上);⑾消化道溃疡;⑿脑瘫;⒀再生障碍性贫血;⒁系统性红斑狼疮。
2、认定程序:
特殊慢病按下列程序认定并参与补偿。
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镇卫生院出具诊断证明→县级医院慢病科确诊→县新农合经办中心认定→镇、村两级公示→参与补偿。
3、补偿办法:
特殊慢病实行年度凭票按比例补偿。每年按检查、药品(或放疗、透析)费用的60%予以补偿,特殊慢病Ι类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10000元;特殊慢病Ⅱ类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3000元;Ⅲ类(老年人全口义齿修复)定额标准600元。以治疗为目的不需住院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非住院特殊慢病补助范围。
第六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内二级医院及一级医院为我县定点医疗机构,同时根据群众就医习惯将相邻县同级医院定为我县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并与各定点医院签定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省市合疗办确定的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院,省市通用,我县按相关规定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农合定点的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实行互认,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按县内同级医院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病后住院,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和诊疗常规确定。
第二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病后,有自由选择定点医院的权利。在县境内原则上采取自愿、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因病情需要转往县以上定点医院诊疗的患者,需在就诊医院开具转诊手续,急诊及县外打工除外。
第二十五条 &外出打工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就诊医院公章)、诊断证明、医院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清单、打工单位证明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按规定审核后方可补偿,在指定地点领取补助。补偿比例参照所住医院等级,按低于省内同级定点医院补偿水平10%的比例执行。若属确定的单病种患者按单病种定额补助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实行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制度,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细则另行制订。各定点医院要从严掌握适应症,杜绝乱开单。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检查阳性率不低于等级医院标准(常规X线片及CR片阳性率≥50%;CT片阳性率≥70%;MRI阳性率≥80%)。二级医院平均每天每床费用不高于180元,平均住院日不超过10天;一级甲等医院平均每天每床费用不高于90元,平均住院日不超过8天;一级乙等医院平均每天每床费用不高于80元,平均住院日不超过7天。病人出院时带药一般不超过7天用量,慢性病最多不超过10天用量。药品费用、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每超过规定1个百分点扣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费用2个百分点,自费药品费用超过5%时,超出部分的费用由所在医院负担,并由定点医院返还患者。
第七章& 按比例补偿住院用药、检查
的管理及新农合除外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基本用药目录制度(具体目录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医药费不予报销范围:(适用于非单病种定额付费住院病种)
1、超出《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国家基本药物(2009年版基层部分)》、《陕西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试行)》范围的药品费用(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按照《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2、不符合《陕西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院一次性医用材料管理办法》(试行)及《陕西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院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中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的费用;
3、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职业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所发生的费用;
4、参合农民住院普通病床床位费在每人每天床位费20元(含20元)以下全部纳入报销范围,超出部分由医院先期告知患者同意后自付,新农合基金不予承担;
5、超出一般疾病限三天,慢性病限七天的出院带药费用(特殊病种除外);
6、除特殊情况外同一病种住院间隔未达到两周的再次住院费用;
7、输血费(住院手术、急诊抢救及临床必须输血治疗的患者除外)、专家点名费、优质加价费(如医疗机构开设的特诊及优质优价病房)、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伙食费、营养费、住院陪人(护)费、电话费、取暖费、空调费、损害公物赔偿费,就医交通费(含救护车接送费用)、新生儿费用中的生活和与生活相关的费用等;
8、各种预防、保健、体检、健美、美容(含口腔美容)、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项目及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
9、安置、使用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诊疗器械和理疗器具、磁疗用品、家庭自备的各种诊治材料和器具的费用;
10、安置和使用眼镜、义眼、义齿(老年人全口义齿除外)、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眼科的验光费及镜片检测费,埋藏式自动复律除颤器(ICD))的费用;
11、各类医疗鉴定费(含医疗事故鉴定费)、医疗咨询费、健康教育费、健康档案费、康复功能评定及功能训练费,不孕不育及计划生育手术费,产后恢复期体疗费,非疾病治疗需要的高压氧仓费;
12、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组织源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
13、尸体整容费、尸体存放费、离体残肢处理(包括死婴处理)费;
14、治疗期间凡与病情无关的医药费用,无医嘱的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
15、各类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质检部门监测不合格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未在合疗管理部门备案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16、物价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17、所有住院病人出院三个月后仍不办理报销手续的,其医药费用不再予以报销。
第八章& 补偿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病在本县境内住院属单病种定额付费范围的,只需向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定额中个人应承担的费用,新农合基金定额补偿部分在患者出院后,由医疗机构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结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病在本县境内住院不属于单病种定额付费范围的,出院当日凭有效票据及证件(含住院医药票据、诊断证明、合疗证等)到就诊医院合作医疗科审核,合格后按标准进行补偿。患者只需向就诊的医疗机构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补偿部分由医疗机构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结算。
&&& 第三十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非直通车医院住院的,住院医药费用全部由患者先行垫付,出院后在三月内持相关资料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审核报销,在指定地点领取补偿。
&&& 第三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程序、范围等必须公开、公正、透明,实行公示制度,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优质服务。
第三十二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补偿所必须的材料:
&&& 1、合作医疗证和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2、住院诊断证明原件。
3、在县境内住院治疗的提供完整的住院病历原件(经办机构审查后退回),在县境外住院治疗的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 4、住院医药费用的正式票据及费用清单。
5、外出打工农民需提供打工单位证明,急诊入院的需提供急诊入院诊断证明。
第三十三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对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结算一次,每月25日前,支付上月应付医疗费用总额的90%,其余10%留待年终考核后按规定予以支付,具体标准在签订协议时予以明确。
第三十四条& 二次补偿:
1、原则& 新农合统筹基金年度内结余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年度结余大于25%时,进行二次补偿。补偿对象为获得住院补助尚未达到封顶线的家庭。对获得住院补助数额较少的人员不进行二次补偿。
2、程序和方法& 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提出费用测算结果及具体方案,报市合疗办批准,并报省合疗办备案后执行。方案要对二次补偿的对象、标准、资金做具体规定。补偿结果要进行村级公示。
第九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永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永政办发〔2012〕2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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