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有独生子女证还要交农村合作医疗官网保险吗

有独生子女证!是不是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就不用交!我老公是居民要交吗?_百度知道
有独生子女证!是不是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就不用交!我老公是居民要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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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不关独生子女可以申请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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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他是非农业的户口,跟农村户口交的不一样,不是城里面的那种社保),包括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只是农村的你自己保险计生部门可以替你交了,你老公的话只能自己交了
你好,是不是独身子女交不交保险完全是两码事,是独身子女国家也不会帮你缴,如果你需要这份保险的话,就要缴,如果你无所谓有没有保险的话,可以不缴,你老公有单位帮他交社保的话可以不交。
上面的上的对
没有这个规定!
独生子女证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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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乌鲁木齐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乌鲁木齐住医疗保险报销流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乌鲁木齐个人医保缴纳比例基数,乌鲁木齐定点医疗机构及药房,农村合作医疗。多缴费几十元,报销比例就能提高1成,这对于乌鲁木齐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11月28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了解到,乌市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的相关调整,将自日起执行。
首府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充保险2009年开始试点,之前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1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40元。调整后,未成年人每人每年需缴费2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80元。同时,报销比例与报销限额均有所上调。报销限额由一个自然年度5万元上调至6万元,报销比例由60%上调至70%。也就是说,明年起,参保人员因疾病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至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支付70%。
据悉,这是首府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近期的又一次调整。规定从2012年起首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每年提高10元至30元不等,财政补助标准每年提高102元至117元不等,住院、门诊报销比例均提高10%。
乌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参加首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如采取银行卡扣缴方式缴费,应尽快在自己参保时指定的银行卡内存够相应的费用。因为从12月1日起,乌市社保经办机构将通过工商银行从参保居民指定的银行卡内扣缴201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费。为确保参保居民能按时缴费参保,他们将分别在12月1日、12月15日、12月29日分三次扣缴。参保人员任意一次缴费成功后,将不会进行第二次扣缴。采取学校集体收缴方式的幼儿园儿童、中小学校学生,应尽快将医疗保险费交至学校,由学校统一缴纳至各社保分局。
此外,参保居民还应注意的是,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的缴费标准都有所提高。因此,未成年参保人员,银行卡中最低存款额为82元;成年人参保人员,银行卡中最低存款额为252元。
其中,除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以外,均也包含了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银行收取的小额账户管理费及卡年费。乌鲁木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迎来其2000年底启动以来力度、范围最大的一次调整,总体报销比例提高,已参保的百万人员可立即受惠。
23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了解到,该局与市财政局在3月2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大额医疗补助金标准、住院门槛费支付、报销标准、门诊慢性病审核、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都发生了变化。
此前,乌鲁木齐城镇职工在不同等级医院住院,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即常说的医保报销标准,按分级、分段、累加支付的方式分为九档。参保在职职工生病入院,在三级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按78%的比例进行报销;1.01万元至2万元,报销比例也为78%;2.01万元至5.4万元,按83%的比例进行报销。在二级医院就诊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2%、83%、88%。在一级医院就诊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4%、86%、91%。
医疗保险处处长唐恒毅说,报销比例过多、累加支付方式相当复杂,让许多参保人员不明白。此次政策调整后,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将只分级支付,也就是同一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将完全统一,在政策范围内,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90%,二级医院统一调整为85%,三级医院统一调整为80%。
唐恒毅说,参保人员可以更加明白地享受待遇,总体上,参保人员的报销标准也提高了。
据悉,退休人员住院的报销标准,与以往一样,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分别增加5%。
以乌鲁木齐一名参保在职职工为例。如果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他曾两次入住一家二级医院,第一次花费0.8万元,第二次入院花费1万元。按照以往的报销标准,第一次花费在1万元以下,按照82%的比例进行报销;第二次入院累加第一次的花费总计1.8万元,在1.01万元至2万元之间,第二次入院的费用按83%的比例报销。政策调整以后,他每一次住院的报销比例都为85%。整体上,相较于以前的标准,政策调整后,他可以多报销700多元。
单位缴费费率由7.5%提高至9%
此次政策调整,提高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现行7.5%提高至9%,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新增的缴费额,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唐恒毅说,这一项调整,百万参保人员中涉及73万人,其余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由于是个人缴费,不涉及缴费标准变化。
大额医保按工资的0.5%收取
乌鲁木齐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启动至今,个人缴费标准经历了由最初的每人每月5元至现在的每人每月10元的变化,但都实行的是定额缴费。此次政策调整,改变了大额医疗补助金的筹资标准,将其缴费标准与个人的收入、工资挂钩,按本人工资总额的0.5%收取。
参保职工生病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保最高报销标准5.4万元的,超出部分可享受大额医疗补助金报销,其最高报销额度为12万元,支付比例为90%。
住院门槛费住一次交一次
住院门槛费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又称起付线,是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
以往,参保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在同等级医院,只需交一次门槛费,此次政策调整后,门槛费将由原来的一次改为多次。一、二、三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不变,分别为200元、400元、900元,从第二次开始,起付标准会有所下降,一级医院每次住院收取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
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不参与公务员医疗补助,也就是说,公务员多次住院,也一样需要个人掏钱多次支付住院门槛费。
唐恒毅说,乌鲁木齐参保职工平均住院率为19%,比全国平均水平11%高出许多,此次调整,主要是为了控制参保人员住院率,减少甚至杜绝可以通过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反复住院治疗等情况,避免医保基金的浪费和流失。
慢性病适当延长药品处方量新增五个病种
“能不能多开几天的药,别老让人往医院跑?”许多慢性病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有这样的希望。此次政策调整,在这方面给予了考量。
对长期患慢性病的患者或有特殊情况者,可在当前7天至15天药量的基础上,适当延长药品处方量,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的量,并且必须由接诊医师注明理由。下次接诊医师要核对前次就诊处方,如发生提前开药、重复开药、超量开药、用药与病种不符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控制慢性病药品处方量,既是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患者的病况,也是为了督促医疗机构、患者合理用药。
目前,乌鲁木齐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中,约有16万慢性病患者。根据实际情况,此次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由原来的14种增加至19种,前列腺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帕金森氏综合症、重症肌无力新纳入乌鲁木齐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患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可按规定享受一定比例的报销。
除了用药、病种上变化,此次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管理方式也发生了大变化。相较于以往新增门诊慢性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今后,慢病的鉴定将多一个二次审核,指定的医疗机构初步鉴定后,经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组织特殊慢性病专家鉴定组逐一审核确认,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唐恒毅说,这是从入口把关,避免参保人员经误导做一些不必要的检查,杜绝不符合条件人员进入慢性病管理。在出口上,也将通过定期复查的方式,筛除出没有慢病却持有慢病本的参保人员。
定期复查主要是针对已持有特殊慢性病簿的参保人员,每年,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将根据慢性病人上一年的就医和用药情况,提出复查条件,通过系统设置复查对象,由慢性病患者自行前往定点医院复查,符合条件的,恢复特殊慢性病资格。
在编教师享公务员医疗补助
此次政策调整,是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进行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调整,统一了乌鲁木齐公务员与自治区公务员的缴费和报销标准,实现了同城同待遇。
目前,乌鲁木齐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是按单位工资总额4%提取,调整后,将与自治区一样,按7%提取。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在特殊慢性病门诊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医疗费,也将由现行的在职人员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10%调整为5%,退休人员由5%调整为2%,超过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予以补助。
除了公务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在《乌鲁木齐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医疗补助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经此次调整,也可按照乌鲁木齐市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筹资标准缴纳费用,并享受乌鲁木齐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相关待遇。唐恒毅说,经测算,将增加约7万人,主要是在编的学校老师、医院医护人员。今年七月,本着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的原则,乌鲁木齐市出台了《乌鲁木齐市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中明确规定:凡进城务工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并确定了适合进城务工人员的实际缴费标准,即: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为每月7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月3元,其保障的范围为住院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直接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所办理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建立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住院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住院统筹基金。按照“低缴费、保大病、保当期”的基本原则,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分为四个缴费期限,并确定了与之相对应的四个待遇支付标准。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办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在用工期限内分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四档缴费期限。其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期限为三个月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50%支付,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缴费期限为6个月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60%支付,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缴费期限为9个月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70%支付,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元;缴费期限为12个月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80%支付,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进城务工人员参加了住院医疗保险需住院治疗的,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乌鲁木齐市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医疗证》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只承担参保人员在所缴医疗保险费用期限内发生的在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治疗时间超过所缴医疗保险费用期限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含15天)。《细则》还规定了六种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细则》明确了用人单位未给进城务工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被招用进城务工人员在用工期限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医药费用。用人单位未支付费用的,被招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工会举报,或向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一、参保人员就医有哪些规定?
  1、参保人员必须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需携带参保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医疗保险IC卡。如需住院治疗的,须在24小时内向医疗机构提供本人的医疗保险IC卡。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医疗保险IC卡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危重急诊患者紧急情况下未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医疗保险IC卡就医的,应在入院内5个工作日内持急诊证明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就医终结后的1个月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报审核。
  (2)因参保单位欠费等原因造成参保人员无法在医疗机构正常结算的,应在参保单位补齐欠费的1个月内,由参保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报审核。
  二、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外地转诊转院手续?
  参保人员因病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因不能明确诊断或不能控制病情发展需转往区外诊断或治疗的,首先应由三级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经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审批同意,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同意备案后,方可转诊转院。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须在就医终结后的3个月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报审核。未经批准和备案转外地就医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费用的,医疗保险将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三、长期派驻外地、退休后异地安置、居住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1、需到所在单位或个人缴费的区(县)社保分局领取《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办理异地人员备案手续。
  2、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在医疗终结后的6个月以内,由参保单位或托管单位经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报审核。
  3、未办理备案手续或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险将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四、因公出差、学习或探亲等原因短期(12个月以内)离开乌鲁木齐市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1、参保人员在去异地前须先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领取《异地医疗费用申报登记表》,办理临时异地人员备案手续。
  2、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在医疗终结后的3个月内,由参保单位或托管单位经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报审核。
  3、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险将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五、参加商业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如同时参加商业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应持原件先办理社会保险的申报审核,再持盖章确认的复印件材料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报销手续。
  六、申报住院医疗费用,需准备哪些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正式发票原件(有财政监制章);
  2、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检查化验报告单)(加盖医疗机构病历复印章);
  3、出院证、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
  4、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5、其他证明材料等。
  七、申报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正式发票原件(有财政监制章);
  2、费用明细清单或划单价的处方明细单;
  3、其他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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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条例(报销标准及范围)
发表时间: 23:44:00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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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如下是2016年广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条例,由于该政策还未更新,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2015年这份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地区。  第三条新农合制度是南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四条新农合制度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等基本原则。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  第六条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享有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补偿,获得有关新农合的知情、建议、选择和监督的权利;履行个人缴费、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七条工作目标:到2008年,新农合制度基本覆盖全区农民。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建立新农合制度纳入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并将完成任务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九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新农合组织管理机构。  (一)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南政府领导任组长,卫生、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教育、人事、审计、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扶贫、残联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合管办。  (二)县级(含县级)以上合管办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乡级合管办可设在乡(镇)卫生院或财政所。  1.自治区、市级合管办人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调剂解决,具体人数根据工作量核定。  2.县级合管办人员南本级人民政府在其行政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人员的配备要与所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3.乡级合管办人员从乡(镇)卫生院、财政所等连人带编一起划转,最多不超出3人,不另增加编制。  第十条各级合管办的工作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开展新农合工作提供启动经费。  第十一条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是新农合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订新农合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建立统一的新农合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加强中医药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推广、应用。  财政部门是新农合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级申请新农合补助资金;预算拨付本级补助资金和经办机构人员工资、业务经费;研究制定相关的财政政策和财会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医疗设备的配备和新农合基金的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新农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医药价格和监管政策,加强农村医药价格监管。  教育部门负责农村卫生机构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支持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农业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参加新农合的宣传发动工作。  人事部门负责农村卫生人才情况调研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推进农村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审计部门负责新农合基金的审计监督。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农村落实了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的确认,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对象参加新农合的宣传动员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新农合药品的购进、使用及质量的监管。  扶贫部门负责扶贫开发与新农合工作的协调,支持贫困地区农民积极参加新农合。  残联负责动员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合,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的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  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新农合工作。  第十二条新农合基金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企业、集体、个人等资助和捐赠的资金组成,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新农合基金分为住院补偿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大病救助基金、风险储备基金等四部分。  (一)住院补偿基金用于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医药费的补偿。住院补偿基金设置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  (二)门诊补偿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因病在门诊就医或体检等费用的补偿。门诊补偿基金报销金额不能超过家庭账户金额,超支不补,结余滚存。结余的基金不能抵扣下一年度参合农民个人缴费资金。  (三)大病救助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的二次补偿。参合农民因患大病住院,已获得封顶线以内的补偿,但医药费超过10000元的,可申请使用大病救助基金,经县级合管办审核批准后予以拨付。  (四)风险储备基金是为防止新农合基金出现透支而设置的基金。风险储备基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充,当年没有使用的,次年不再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  第十四条新农合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挪用。县级合管办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新农合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按参合农民人数和补助标准核定新农合补助资金。从2007年起,自治区财政给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1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9元。设区的市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不低于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总额的30%。  第十六条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五保户、特困户的个人缴费,按照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从医疗救助基金中代缴。对农村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并落实放环节育措施或依法只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免除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的个人缴费,免除的费用南县(市、区)财政补助。  第十七条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按年度收取,每年1次,当年缴费,当年受益。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八条在国有商业银行或经国家批准的当地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设立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筹集的新农合资金要及时划人县(市、区)新农合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建立参合农民家庭账户。家庭账户基金不能超过个人缴费的80%,可用于参合农民的门诊和体检费用,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条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实行逐级申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划人新农合基金专户后,再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参合农民患病补偿范同和门诊、住院以及大病救助医药费补偿比例的有关规定,各县(市、区)根据自治区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新农合基金的补偿支付。  (一)乡级合管办每月5日前将上月报销的人员名册和相关材料送县级合管办核实后,由县级合管办于每月10日前,将补偿基金转至乡级合管办专用账户。  (二)新农合启动前,县级合管办按当地乡(镇)卫生院月均住院医药费预付参合农民补偿基金,在乡级合管办滚动使用,保证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后及时得到补偿。  (三)参合农民凡因探亲、访友、外出务工等原因离开本县(市、区),因病需异地住院治疗的,应事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征得乡级或县级合管办同意。出院后,持疾病证明和相关资料到乡级或县级合管办审核报销。  (四)参合农民住院报销手续应简明、方便、快捷。定点医疗机构应逐步建立医药费直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新农合应当设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中择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南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立乡级初诊、逐级转诊制度。参合农民患病应先到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根据诊治需要逐级转诊。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原则上不能报销转诊后发生的医药费(急诊、外地打工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服务行为。医务人员要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不得滥用药品和大型物理检查,不得放宽住院治疗标准。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实行药品集中配送。通过招标形式确定药品配送企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药品的进货渠道、储存、使用等,确保药品质量。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定点医疗机构也要加强自查。监督和自查要形成制度,定期开展。  第二十八条各市、县(市、区)成立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农合基金的使用、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在新农合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九条各级合管办应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设置举报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审计部门将新农合基金审计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监督委员会报告,根据需要也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建立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开发新农合信息系统软件,规范新农合信息管理,实现新农合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二条各级领导小组要组织对本辖区新农合工作的年度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三十三条对挤占、挪用、截留、瞒报新农合基金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新农合的奖惩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南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需知  根据《诸暨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办法》,本办法只限于补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在结算年度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及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等参照《诸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列不纳入报销范围的费用:违法乱纪、犯罪、酗酒、打架斗殴、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工伤、妇女生育、自购药品、家庭病床现阶段,根据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凡住院当天门诊及住院期间的一切医疗费用均可报销。出院后需巩固治疗的,出院时当天带药不超过15天量,出院后的门诊(复诊)不纳入报销范围(除特殊病种门诊外);住院床位支付标准,每天最高不超过25元;一些营养制剂如人血白蛋白、脂肪乳剂需事先审批后方可使用,人血白蛋白需出具肝功能报告单;一些新药、进口药等不作特别的规定;一些特殊的材料如骨伤科用的钢板,金额超过ȕ元需填写特殊材料申请单;中药采取定额报销,门诊每贴10元并附费用清单(特殊病种门诊),住院每帖12元。  转院:医护人员接受合医人员时,应准确身份证填写姓名,如实填写病史如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就医的,应出具转院证明到本院医教科盖章,凭证明和有关材料再到诸暨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核准手续,一般只转入省定点医院,每次转外地就医只可选定一家医院。合医人员在本市及省级定点医院以外医疗机构诊治的,按符合支付范围医疗费用的80%计算医疗费用报销基数。  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糸统性红斑狼疮(伴有心、肺、肝、肾及神经糸统并发症之一者);、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分裂症。  报销标准:采用起付线、超过起付线部分分段支付、最高限额额封顶的办法,每人每年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ȕ元,具体标准为:1、500元及以下,不予报销;2、501元至5000元部分报销20%;3、5001元至10000元部分报销30%;4、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报销40%;2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5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有效住院费用达到ȕ元以上,并且由于大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还可申请大病救助。  报销方法:病人出院时,需开具住院发票及住院期间病人费用汇总清单;随带病历,本人身份证,合作医疗证,转院证明,各种跌伤、撞伤还需村(或学校)证明,一般每月5日、15日、25日报销,如有特殊也可随时报销。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时,除以上有关材料外,医院必须出具医疗证明单。全年可多次报销,累加支付,请医护人员做好医疗报销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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