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三性是复印件能来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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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10:42 【
  【案情】  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期间,原告张某为被告枣庄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运送镍土及成品镍铁,被告累计拖欠其运费款57万余元未付。原告以其持有由被告出具的记账详单凭证复印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上述运费款。   【分岐】   对于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没有原件可以佐证,其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告对此不予以认可,该证据不具有效力,不应采信。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虽然为复印件,但该复印件上有被告的工作人员负责经营业务的经理及会计的签字确认,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字认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司对欠运费款的确认,且记账详单凭证原件存放在被告处,被告无故不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我国《》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最高人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这一规定表明,当事人提供证据必须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形,允许当事人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法院才能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有的案件证据确凿充分,有的案件证据存在瑕疵或者比较少,在此种情形下,需要法官遵循职业道德,根据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欠其运费款事实存在的主要依据就是由被告出具的记账详单凭证复印件,要想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就必须解决原告举证的&记账详单凭证&的证据效力问题。   记账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它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我国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的会计及负责经营业务的经理在原告提交的记账详单凭证上的签名认可属实,其行为在法律上应视为公司自身的行为,被告工作人员在该记账凭证复印件上签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司对欠原告运费款的确认。   原告主张被告欠其运费款事实成立,并提交了记账详单凭证作为证据,同时对其未能提交记账详单凭证原件作出了符合情理的解释,此时,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结束。被告若想反驳原告的主张,就必须提供其不欠原告运费款或者已支付运费款的证据。但是,被告只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记账凭证复印件提出不予认可的抗辩,也未能提供其已支付运费款的证据,被告有条件提供却未提供记账详单凭证原件与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相核对,显然其抗辩的理由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对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主张,故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乃至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记账详单凭证复印件应当予以采信,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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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提供的合同复印件能否作为无罪证据使用
时间:&&|&&作者:董补民&&|&&浏览:408
A公司从B公司购得某品牌夹克衫后自行组织生产委托多家生产商分别生产该品牌同款夹克衫、销售商标、服装标识等,A公司提供合同复印件一份,合同上有添加痕迹,A公司解释以上涂改添加是经B公司同意并当面修改的。本案分歧的焦点在于对合同复印件这一证据效力的认定。
案情:2002年7月至8月,某省A公司多次从外省B公司(B公司取得了在中国独家使用某国际品牌注册商标的权利并有权授权其他厂商生产及专营该品牌)购得某品牌夹克衫108件。之后,A公司又自行组织生产,委托本省多家生产商分别生产该品牌同款夹克衫、销售商标、服装标识等,共生产标有该品牌注册商标的夹克衫1017件并销售(销售金额90多万元)。该案由B公司控告而案发。现A公司提供合同复印件一份,内容为:A公司于日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某品牌夹克衫1030件,价格每件350元。合同最后一条内容为“甲方B公司不能如期交货,乙方A公司有权自行组织生产并使用该品牌商标”,该条有添加痕迹,合同下方还有被圈掉的“待下周签”字样,A公司解释以上涂改添加是经B公司同意并当面修改的。之所以自行组织生产,A公司称,在日,向B公司交付3。5万元定金后,B公司要求提高价格,A公司未同意,B公司即拒绝再供货。而此前A公司已与第三方就该批服装签订了,因此才依据授权条款自行组织生产。而B公司称,合同上的涂改添加未经其同意,且协议本身是草签,并非正式合同,A公司并未支付定金,3。5万元是A公司的购货款,有B公司提供的成品发货清单及银行汇票复印件证实。且称并无提高价格的情况。双方当事人都无法提供合同原件。分歧意见:本案分歧的焦点在于对合同复印件这一证据效力的认定,在办案中对此存在以下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规定,刑事诉讼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本案中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仅仅是一份复印件,无法与原件相印证,也无其他人证或物证佐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所以以此来认定案件事实(即本案中A、B两公司间存在授权的事实),显然不够确实充分。所以该证据在本案中不能采信。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这是对有罪证据的要求。对于无罪证据,刑事诉讼法中并无明文规定,所以可参照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本案中该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第三种意见认为,该证据在本案中能够作为无罪证据使用,具有证据效力。评析:笔者赞同上述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认定本案中的“合同复印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关键在于把握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同的证明标准,即对案件事实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需达到的不同要求。根据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同的证明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通说将证据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或称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标准,如果要揭露和证实犯罪,控诉方提出的控诉证据应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因此,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质,即客观真实性和证明力,同时证据还需达到一定的量,以保证案件的事实和有关的情节都得到印证。而另一方面,辩护证据则无需全面证实事实情况,只要使人们依据该证据对认定有罪产生有事实根据的和有道理的怀疑,足以使人们相信无罪的可能性很大即可,除非控方能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将这一证据完全予以否定和排除,否则只要有一两个关键证据或一组证据能够打破控诉证据的证据锁链,即可使有罪控诉难以成立。例如,只要以确实证据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就可以彻底推翻控诉方全部有罪证据而证明被告人无罪。因此,辩护证据通常不要求较大数量,也不要求证据的连贯性或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根据以上对把握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同的证明标准之分析,笔者认为,对于本案中欲作为无罪证据使用的“合同复印件”,控方并无充分证据来予以否定和排除。所以,本案中被告人提供的“合同复印件”能够作为无罪证据使用,具有证据效力。
作者: [甘肃-酒泉]专长: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调解谈判 债务债权 律所: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117872积分 | 帮助39160人 | 1037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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