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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人伤交通事故当中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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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交通事故、
  【医疗费赔偿】人伤当中的医疗费用
  交通事故,撞伤人了,医疗疗费用驾驶员要承担多少?驾驶员是否会倾家荡产?
  我是行人,如果我被撞伤,谁出医疗费?能出多少?什么时候拿到钱?没钱怎么办?没人管怎么办?驾驶员找不到怎么办? 是我自己先垫付医疗费吗? 没钱就不抢救了?
  驾驶员倾家荡产,有可能。驾驶员不垫付医疗费,有可能。行人自己垫付钱,有可能。缺钱影响治疗而产生后遗症,有可能。
  怎么办?答案是,借助医疗第三方.
  【人伤交通事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承担多少?】
  国家法律强制每位车辆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
  若发生人伤交通事故,交强险承担多少医疗费用?
  交强险对于医疗费用赔偿有限制额度,原来的限额为8000元,日开始,限额调整为10000元。请注意,伤者死亡伤残赔偿款不能用于医疗费用,也就是,伤者在事故后进行医疗救治的医疗费用与死亡伤残赔偿款没有关系。只有当伤者在死亡或者经过后证实有等级伤残后才可由保险公司赔付参保车辆方在死亡伤残人赔偿款名义与限额下的赔偿款。
  也就是,人伤交通事故中,伤者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承担费用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作者自己处理有几十例人伤交通事故,这些事故中,绝大多数的医疗费用都超过10000元。
  【超过10000元怎么办?】
  与保险公司没关系。要么由驾驶员承担,要么由伤者自己承担。要么就不治疗。
  为了避免这种困境,车辆主除了参加交强险之外,还可以参加机动车商业保险。
  【机动车商业险承担多少医疗费用?】
  没有定数。保险费交得越多,承担医疗费用限额越高。一般来讲,至少可以承担二十万。这对于大多数人伤事故的医疗费用来讲是充足的。
  且慢,上面这句话是错误的。错在哪里? 二十万是虚的。为什么是虚的?
  机动车商业险合同中,第13条规定,在医疗费用中,保险公司只负责理赔《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范围内核定的医疗费用。(见图2)
  什么意思? 凡是超出1《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范围的医疗项目的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责任范围,即便你参加了20万乃至200万的商业险。也就是,凡是超出上述1与2范围的医疗费用,尽管没有超过二十万,保险公司也没有责任予以理赔。
  1《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日,卫生部发布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通知,文件编号为卫医发[号,具体内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治诊疗行为,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道路交通事故伤害死亡率和伤残率,提高有限医疗资源和保险资源利用率,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我部委托中国医师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华医学会组织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请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治过程中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医政司。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通知的文件,文件编号为保监厅发(2007)32号,具体内容为:各保监局,各中资产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为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完善交强险有关制度,卫生部日前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通知》(卫医发〔号),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诊疗行为进行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制订,将为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理赔工作提供准确合理的参考依据,将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的运行轨道,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交通、医疗和理赔纠纷,提高保险和医疗服务水平。现转发给你们,请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和理赔过程中参照执行。文件发布单位具体署名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这两大段行政用语关注的焦点是卫生部组织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作者个人体会,其中最有实质性意义的内容在《指南》的第二篇,标题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处置原则和认定。而其中最为关键的第二篇第三条,具体内容为:在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临床诊疗的过程中,各项临床检查、治疗包括用药和使用医用材料,以及病房和病床等标准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选择。
  看了别头疼,上面大段文字的意思就是:当地基本医保的支付范围就是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范围。比如,骨科钢板钢钉不属于上海医保的范围,如果交通事故把人腿撞断了,医院骨科使用钢板钢钉产生的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也就是,这部份钱与保险公司没有关系。
  再看一下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的第13条。
  机动车商业险合同中,第13条规定,在医疗费用中,保险公司只负责理赔1《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
  那么,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文件编号为劳社部发〔1999〕22号,具体内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物价局(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其中《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并没有规定医保的支付范围,而是侧重于规定医保不予以支付的医疗项目范围与侧重于规定医保只予以部分支付的医疗项目范围,并且附有一个具体的项目清单,这个清单里面所涉及的具体医疗项目1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2医保只是支付其部分医疗费用。从行文逻辑上看,很明显,规定不予以支付的项目肯定不会由当地医保予以支付,而未纳入该清单的医疗项目未必一定就属于医保支付范围。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对于能够纳入基本医保范围的医疗项目提出了划分原则,1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也就是,以上这份文件通过制定划分原则的方法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转化为各地方在这些原则指导下制定的医保支付范围。
  所以,无论根据1《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还是根据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机车车商业险对于交通事故伤者救治费用理陪支付范围就是各地方医保部门制定的当地医保对于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
  交强险对于医疗费用虽然限额规定只有10000元,但对于理赔范围也是有规定的。
  交强险合同第19条规定: 对于人伤交通事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按照1《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来规定理赔范围。这一点与机动车商业险相同。
  也就是, 所有类型的机动车保险对于人伤交通事故医疗费用赔偿的范围都是参照1《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来规定理赔范围而定。
  也就是,所有类型的机动车保险对于人伤交通事故医疗费用赔偿的范围都是参照各地方医保部门制定的当地医保对于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
  至于到底哪些医疗费用项目一定属于当地医保支付范围,还要看具体每个省区或地方医疗保险主管部门所制定的范围,也就是,每个地方的支付范围会有所差异。
  各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一般由各省区当地的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各省区各地的范围会有不同,以上海为例,人伤交通事故医疗救治涉及的许多医疗项目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比如,骨科,脑外科使用的外科植入物,一些神经营养药物等,这些医疗用品价格昂贵,往往占医疗费用总额的大比例部分。
  骨科与脑外科等医疗专科经常使用的外科植入物包括有骨科钢板钢钉,脊柱内固定物,人工关节,人工骨,脑血管支架,导管及栓塞材料,头颅骨假体,颅骨固定钛钉钛网等。另外还有口腔及颌面外科的植入材料。或许可以这样认为,凡是以实现医疗目的,通过外科手术放置于人体内一段时间或永久时间的人造材料物质都属于外科植入物,也就是,外科植入物的范围可能不仅限于前句提到的范围。
  一般人都认为外科手术非常神秘非常高级, 因为放到体内后谁也看不见,看不见的东西都是高级货,所以,一般人对于这些外科植入物的高价格都不会产生疑问。殊不知,这些东西之所以价格高就是因为给手术医生的回扣是根据植入物价格按比例规定的,也就是,用的植入物价格越高,手术医生的回扣越高,用的植入物越多,医生的回扣越多。一台手术下来,医生拿到几千元上万元的回扣是非常普遍平常的事情。而交通事故伤者的医疗救治费用一般不是由伤者自己支付,也就是,伤者一般不会计较费用的高低,于是,医生滥用各种价格昂贵的外科植入物及高价药物在交通事故伤者救治中非常普遍,也就是,交通事故带来的手术生意对医生来说最受欢迎。而这时候,肇事车辆方只有掏钱的份,对医生的医疗救治没有过问权与发言权的。
  在公安局交通事故科,经常看到肇事车辆方人员与伤者方人员为赔偿方案争执得面红耳赤,这不难理解,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费用只赔偿医保范围内的费用,而交通事故人伤医疗费用可能大部分不属于医保范围之内,于是,这大部分的医疗费用需要由事故双方协商承担比例。殊不知,他们双方并没有把握重点。他们应该联合起来,共同对付虚高的医疗费用,这才是决定他们利益的大头。
  仅仅想到切割与分配大饼,却没有想到,不让大饼变大才是问题的关键。
  如何防止大饼变大?也就是如何防止医疗费用这张大饼变大?
  依靠医疗第三方模式
  发生人伤交通事故,车辆主有可能倾家荡产吗?可能。伤者医疗费用什么时候能到位?难说。医疗费用如果不到位,会影响治疗会可能产生后遗症吗?是的。保险公司只负责理赔其中很少一部分吗?很可能,尤其是药品与医用材料超出当地医保范围的时候。
  这一切的根源是医疗费用失去控制。或者,精确地讲,保险公司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制约能力,所以做出了退避三舍的决定.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对医疗行为的制约能力,也就不存在开展医疗相关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已经徒有虚名,名存实亡.
  而保险公司不采纳医疗第三方模式的原因在于僵化的保险公司体系.由于政策的缘故,国营保险公司坐稳坐吃国内基本的保险业务,不用集约经营,不用开展竞争,已经赚得盆满钵满.同时,由于政策的缘故,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交强险市场受到制约.而民营保险公司则不走正道,不把脑筋动在为客户的真实服务上,而是把精力花在勘察事故的交警人员身上.
  比如,本人曾经受到委托咨询一件人伤事故案例.按伤者儿子的说法,非正式道路上(类似大弄堂)机动车将非机动车人员撞成重伤,按常理机动车至少承担大部分责任,也就是医疗费大头由机动车方承担.但交警勘察下来结论为责任各占50%.也就是,医疗费用各承担50%.
  由于机动车方拖延垫付医疗费用,而伤者救治刻不容缓,于是,实际上是伤者自行承担医疗费用.同时,伤者必须承担与医院交涉挤压医疗费用水分的角色,也就是,伤者被逼迫成为医疗第三方.而医院非常精明,医疗费用的大头主要发生在手术中,等你伤者家属有所领悟其中的奥秘时,基本也已经晚了.于是,不得不回过头来发现,事情的根源在于交警的50%的结论.
  因为,如果交警结论为机动车承担大部分费用,即便在手术前,患者家属的主要精力也将放在向机动车催讨医疗费用上,比如,坚决不同意交警解除车辆扣押,即便机动车方已经垫付了一部分救治费用。而各承担50%,伤者家属的心理则是,反正自己最终还是要承担50%,那自己先垫付着再说吧.殊不知,伤者垫付,就意味着撞了白撞.再深看下去,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
  当伤者家属找到我时,我发现,由于医疗费用基本上已经定局,我表示自己无能为力,但还是把事情的来龙去脉以及所有牵扯到的元素跟他说了一下。于是,(他可以理解我是在暗示),他发现唯一的方法就是让自己(本来他是一个受害者)也变成一个违规者才行。于是,找到医生,说,第二次手术的费用是否可以走医保途径。也就是,让治疗理由从交通事故致伤变成自身原因的意外伤害。医生当然明白,医保费用是不能用于人伤交通事故的医疗目的的。但,医生这时候已经明白患者家属也已经明白医疗费用当中的奥秘,于是也索性放水,说,第二次手术就走医保途径。于是,这里面的所有人(包括伤者方面)统统从台面上的人变成了台面下的人。也就是,本来很正常的人统统都变成了奴隶。
  【如何控制人伤交通事故医疗费用?】
  根据作者自己亲身体会,只有依靠医疗第三方。本人于2日开始,为上海长宁巴士出租车有限公司提供医疗第三方服务,处理了30多例人伤事故,实质性地降低交通事故伤者的医疗费用.这里面的核心就是,我体会,事故一发生,第一时间,我马上去医院,找到责任医师。第一时间,就是,手术还没做,医疗费还没有进医院收费窗口。如果做到这点,其实后面的事情相对简单。医生明白这位伤者身上搞不了多少油水,费用也就相对合理了。大多数医生都是比较好说话的。比较好说话,是因为,费用还没有发生。费用一旦发生,就不会好说话,因为,承认费用有水分就意味着要承担责任,可能要把钱吐出来。
  媒体报道有不少交通事故医疗费用引发的悲剧,比如,肇事司机因为不堪伤者医疗费用的负担,在医院中活生生将伤者弄死,自己也受到的惩罚。想一想,真正的罪犯到底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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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的概念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果,体现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疗轻微创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根据医院诊疗的一般情况,医疗费主要由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几项费用构成。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例如:王某为某运输公司司机,该运输公司接到某建筑公司的一个运输任务,加班加点向某施工工地运送石料沙灰等建筑材料。某天早上有大雾,道路能见度很低,只能在很短的距离内才可以看到对面汽车打过来的大灯光。王某为了及早完成任务,又见道路上的车辆行人不是很多,就没有按照要求减速行驶,而是按晴朗天气的正常车速行进。当汽车行至某村与该路接口处时,村民马某开一辆农用三轮车缓慢驶出,由于王某车速太快,当他发现前方有来车时,距离已太近来不及刹车,而马某也被突然而至的大卡车吓懵,王某的大卡车将马某的农用三轮车撞翻到路边的水沟内,马某被倒扣在车下受伤。后经有关部门的勘查和裁决,王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马某被救出后送往医院,共花去诊疗费500元,药费1000元,住院费300元。这样,马某有权利就该项医疗费向王某要求赔偿,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 500元 + 1000元 + 300元 = 18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治疗时支付受害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预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制致害人预付医疗费。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1项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3.《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1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36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
   ...... 
本文引用地址 交通事故人伤赔偿(3)——医疗费
医疗费是交通事故人伤赔偿中最基本的项目。可以说,只要有人伤赔偿,就必然涉及医疗费。如果不存在医疗费用(含检查费)的赔偿,也就不存在人伤的赔偿。
&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法律认定标准
关于医疗费的认定标准,法律的规定很简单,就是六个字:凭据据实支付。
凭据,指的是赔偿必须是有相关费用票据,并且必须有足以证明相关病情的资料,包括医疗费收据、病历、诊断证明等。
据实,指的是赔偿的费用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的,且必须是必要和合理的。这里有两个概念。一是必须是实际已发生的。对于尚未发生的,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索赔。同时,法律为了方便当事人双方一次性了结事故,又规定对于将来确定发生的费用,如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且金额容易确定的,可以在赔偿时与已发生费用一起一次性赔偿。二是治疗费用必须是必要合理的。即便有相关的凭据,是已发生的,但如果受害者的治疗费用与伤情无关,或者说超出了合理的范围,致害方完全可以提供反证,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认定标准
在医疗费的认定标准上,保险赔偿与法律规定的事故赔偿标准有着一定的区别。其区别主要在于赔偿的范围。按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事故赔偿没有明确费用认定的标准,但无论是交强险条例、条款还是商业险的条款,却均对保险赔偿有明确的规定或者约定。
国务院颁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中的受伤人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各保险公司现行执行的行业统颁条款A、B、C三款商业险中涉及到人伤的赔偿方面也均有类似的表述。因此,保险赔偿中,是在前述法律大框架下,也即凭据据实支付的前提下,又具体限制了赔偿范围,即限制在“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以内。所以,现在的保险公司均聘任了具有丰富经验的医生作为人伤核损人员,对客户提供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标准进行审核。
& 索赔凭证
由于医疗费用的赔偿是凭据支付,因此无论是双方调解还是保险索赔,索赔凭证就显得十分重要。实际操作中,需要提供的医疗费用资料主要包括:
门诊医疗费收据
住院医疗费收据
病历复印件
住院费用和用药清单
转院的要求有转院证明
外购药的需要有相关证明
上述证据致害方在赔偿受害人时应要求受害方提供,同时在保险索赔时提供给保险公司。
& 注意事项
虽然医疗费的赔偿原则和规定较为清楚,但由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医疗费用的赔偿却存在较大出入。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首先要明确事故赔偿与保险赔偿并不完全是同一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事故中双方当事人的赔偿依照的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其中并未明确赔偿的范围,其标准仅为必要合理。而保险赔偿则在前述法律标准内,进一步明确了赔偿的标准,即交通事故人伤诊疗指南和医保标准。因此,正常来讲,双方的赔偿差异肯定是存在的,就是说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费用即便是必要和合理的,仍然会高于保险的赔偿金额。二是保险赔偿是有限额限制的,交强险的赔偿总额虽然有十多万,但具体分成了医药费和死亡残残补偿两大块,特别是医药费的限额较低,目前为1万元,对于大一点的事故,将无法满足。三是与交强险不同,在商业三者险中,精神损害赔偿是除外责任。明确了这一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才能在事故调解或诉讼中有理有据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以任何一个标准形成理解的偏颇,从而混淆视听。
其次关于必要的和合理的标准问题。法律的规定很简单,如果我们一定要找寻相关的依据,那么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可以算是一个标准。问题的关键是,虽然有相关的法规要求,但是受利益驱使,我们的医院在救治交通事故伤员的时候,并不会按照上述标准来进行,反而因为被治疗人和出钱人不一致,甚至在某些医院还会比普通的患者更无端加大医疗费用。对这一问题,一方面我们不能随意放弃自己的权利,要跟踪治疗过程,让医院明确我们知晓法律的规定,使治疗过程更为合理,甚至可以在双方诉讼中要求剔除不按诊疗指南救治的费用;另一方面实际操作中也要掌握“必要合理”,特别是现阶段下,无论是交警队、法院,还是保险公司,都并没有奢望医疗机构完全执行诊疗指南,因此治疗费用只要不是救治伤情无关的,一般都会认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虽然法律规定了异议可举证的权利,但真要举证的话,其实还存在很多困难。因此,我们只要能将明显不属于必要合理范畴的费用剔掉,就可以接受了。
第三,救治医院的选择问题。以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受伤人员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治疗,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受伤人员得到较好的治疗。目前的法律法律及保险条款虽然未明确应当是县级以上医院,但出于对生命的负责,一般要求就近在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治疗。对于需就近紧急救治的,如外伤等,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的相关票据也应认可。轻微伤者在乡镇医院就诊的,一是要注意金额,应为小额费用;二是要注意真实。对于转院治疗,《司法解释》并未进行明确的限制,因此应符合转院治疗的常例,即病情需要,且必须有治疗医院的转院证明。
第四,关于住院时间长短的问题。这是现实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虽然规定了必要合理的原则,也就是我们正常理解的需要住院才住院,不需要住院就出院,但实际上偏差很大。由于很多伤员出于赔偿的原因,往往能够出院也不出院,把住院当成谈条件的筹码,导致住院时间过长。笔者曾经遇到过一个病例,住了一年又八个月,其中真正治疗的时间仅为两个多月,其余一年多的时间就因为谈不拢赔偿问题不出院。到医院调查时,医院也称没办法,而且病人也不在医院住,但长期占据床位费,不断拿药。遇到这样的事情,除了坚决抵制或者妥协,确实也没什么好办法。还有一种情况,比如骨折,进行初期治疗后,在医院养也行,回家养也行,结果有的伤人以回家养为前提,双方共同协调一个赔偿金额提前调解,而到保险公司索赔时却因没有费用凭据得不到补偿。所以住院时间的长短,要取决于病情。如果不再需要住院治疗,要坚决抵制赖在医院的做法,必要时搜寻相关证据以便诉讼时使用。反之,如果确实需要住院治疗,也不要为了省事就协商解决,因为医疗费用遵循的就是凭据已经发生的原则。
第五,关于院外治疗。住院期间发生院外治疗费用的,应有住院医生的书面意见并加盖医务部门印章方可承认,伤者自行外购药的可不予承认。由于本院不具有相关设备,需到外院检查和治疗的,应有主治医生的书面意见,并经医院加盖医务部门盖确认,方可认可相关费用。
第六,后续治疗费。从法律的规定严格来讲,是在造成残疾需要进行后续治疗的方可赔付。但在实际中,由于未形成残疾的,也需要发生后续治疗费用,因此医生诊断证明确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其后续治疗费也会得到认可。如果是实际发生的,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如果未实际发生的,以医生出具的治疗费用意见为准。如果医生出具了继续治疗的建议,但未对费用出具意见的,双方可协商确定。保险公司核损时,一般首先由人伤核损人员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出具意见,然后与客户进行确认确定。双方答不成意见的,会要求出具相关医疗的意见。
第七,二次手术费。二次手术费是交通事故人伤治疗中常见的项目,特别是对骨折植入钢针的病人来讲,一年后行取出术基本是必然的。二次手术费用如果需要提前赔付的,一般应由医疗机构主治医生出据具体意见,作为赔付的依据。但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医生出具意见的少之又少,因此依然在赔偿中采取的是双方协调的方式。在保险理赔中,如果医生出据了需要二次手术的意见,但未对费用给出明确意见的,一般首先由人伤核损人员根据病情和相关标准确定费用金额,然后与客户协商,其金额一般以首次治疗费用的20%为限,最高不超过30%。
第八,诱发疾病的治疗费用。现实中常见明显不属于事故伤情的治疗费用,声称是事故致伤诱发产生的。对这些费用,一般不予认可。如果确实存在事故损害对发病有因果关系,可协商确定。保险理赔中,一般核定的原则是不超过50%。
第九,关于索赔单证。前面我们已经讲了,医疗费用的赔偿基本原则是凭据支付,因此索赔单证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往往会要求提供尽可能详细的医疗资料,包括诊断证明、医生建议、出入院证、病历复印件、收费凭证、检查拍片等。但是,由于事故双方当事人在赔偿调解时并没有要求这么多的资料,往往赔偿后无法再找到三者索要,因此到保险理赔时,再索要这些资料已不现实。所以,一是事故双方在赔偿协调时,致害方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对赔偿的每一事项均要求对方出据相应的资料作为证明,不能等赔完了再去索要。二是如果当时确实没有索要除医疗费用票据和诊断证明以外的资料,也可不必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公司将根据此情况到医院进行调查。现实中我们经常遇到的保险公司人员要求必须提供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等的要求只是常规要求,被保险人如果确实提供不了的,可如实相告。如果还要求必须提供,可讲清道理,要求保险公司自行前往医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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