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课程表当中提到,常见的配套合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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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半年课程考试大作业物业管理概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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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400-025-9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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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配套文件起草设计实务
费用:¥1500
开班时间:
上课班制: 课时:1天
上课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88号宏嘉大厦502室 
学校名称:
咨询热线:400-025-9887
在线客服:&&
网上报名 :
方案一提前15天报名可享受9.5折优惠价方案二同一公司在同一课程中,有2人报名,可享受9.5折优惠价有3人以上含3人报名,可享受9折优惠价方案三购买公开课套餐,享受更低折扣优惠
劳动合同和配套文件的起草设计实务 Background / 背景介绍 劳动合同是企业用工的最基本法律文件,众多企业的劳动合同都经过法律专业人士的审核。然而在实际的劳动争议中,企业却常常因为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当陷入纠纷。究竟应当如何设计劳动合同条款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正在使用的劳动合同是否存在疏漏甚至错误。我们特邀劳动法律专家针对专门从法律文件设计角度帮助您掌握劳动合同起草技巧。 【培训费用】 RMB1500元/人 (含一天午餐、培训资料、茶歇等,差旅费自理)
【培训时间】 日 9:00&&17:00 上海 中文授课
【课程对象】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法务部门新进人员、业务部门管理人员
【学习收获】在学习完成后,学员可以: 了解劳动合同常见条款的设计技巧 发现劳动合同设计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了解劳动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的配套关系
【课程大纲】 一、劳动合同的功能定位 三、劳动合同的配套文件 二、劳动合同的条款设计 ● 劳动合同与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 ● 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设计 ● 劳动合同与保密合同、竞业限制协议 ● 劳动合同的法定可备条款设计 ● 劳动合同与录用条件 ● 劳动合同的常用操作性条款设计 ● 劳动合同与岗位聘书 ● 劳动合同条款设计中的常见错误 ● 劳动合同与服务期协议 ● 劳动合同与其他用工法律文件
【讲师介绍】-杨杰 行业背景: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家,曾先后在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世界500强在华企业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的企业管理和法律实务专业经验,2002年起专业从事劳动法律服务。 专业领域: &曾为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律咨询、培训、法律文件设计、重大人力资源项目、仲裁诉讼服务工作,担任多家企业的劳动法律顾问。曾出版《劳动合同法的软着陆&&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与应对》、《外地来沪就业人员法律知识200问》等劳动法律书籍,并在国家级的劳动科学、人力资源管理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10余篇。 & 服务过的企业: 达能、友谊股份、强生、通用磨坊、芬美意化工、万络国际物流、黛安芬、上海国际人力资源、劲霸男装、多美滋、天地华宇、瑞拓电气、上海电信、久隆电力、东方表行、博斯特、中冶宝钢技术等企事业单位。
【公开课折扣优惠方案】 方案一、提前15天报名可享受9.5折优惠价 方案二、同一公司在同一课程中,有2人报名,可享受9.5折优惠价;有3人以上(含3人)报名,可享受9折优惠价 方案三、购买公开课套餐,享受更低折扣优惠:
一次性订购公开课金额满 享受折扣 元 8.5折 元 8折 元 7.5折
相关事项说明: 1、以上优惠方案只适用于智正提供的公开课程; 2、公开课培训费用包括:授课、资料、午餐、茶点、会务和税务费用; 3、以上优惠方案从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从第一门课执行起一年; 4、以上各项优惠不可叠加; 5、最终解释权及修改权归上海智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有。
【关于智正】 智正的公开课秉持&前沿理论指导、最佳实践分享、实用技能训练&的设计原则,将课程分为9大类,供给30余门热门与经典课程。 智正公开课从战略、体系、技能、热点四个角度,为企业HR专业人士及非HR管理者提供全面的、有针对性的专题课程,以深入浅出的方式为学员讲授最易学易用的实用方法与工具,并为HR工作者提供交流经验的最佳平台。 智正公开课的讲师团队均来自于知名跨国企业,在人力资源与领导力方面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善于启发与引导学员,深受客户好评。 智正公开课已成为众多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与领导力领域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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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400-025-98872015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常见简答题3
  1.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活动进行哪些方面的监督?  答: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活动进行如下几方面的监督:  (1)依法核查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的建设项目。  1)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要求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  a.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b.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c.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为了防止将应该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即使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也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委托工作任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承担建设任务:  a.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b.抢险救灾工程;  c.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d.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e.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  f.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g.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h.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i.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招标备案。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当按照建设管理程序进行。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或地方总体发展规划,以及能使招标后工作顺利进行,因此不同标的的招标均需满足相应的条件。  1)前期准备应满足的要求:  a.建设工程已批准立项;  b.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了报建手续,并取得批准;  c.建设资金能满足建设工程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资金到位率;  d.建设用地已依法取得,并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技术资料能满足招标投标的要求;  f.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对招标人的招标能力要求。为了保证招标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地评标,达到招标选择承包人的预期目的,招标人应满足以下的要求:  a.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  b.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c.有审查招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d.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即可。如果招标单位不具备上述要求,则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3)对招标有关文件的核查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的核查。  a.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b.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c.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4)对招标文件的核查。  1)招标文件的组成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能使投标人明确承包工作范围和责任,并能够合理预见风险编制投标文件;  2)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时,承包工作范围的合同界限是否合理;  3)招标文件是否有限制公平竞争的条件。  (5)对投标活动的监督。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6) 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明确提出,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视情节和对招标的影响程度,承担后果责任的形式可以为:判定招标无效,责令改正后重新招标;对单位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合同?  答: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法律制度。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危险,因此,危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保险制度上的危险是一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其表现为:(1)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2) 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3)发生后果的不确定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在履行中还会涉及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概念。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3.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是谁?  答:在国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商。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要求,承包商以承包商和业主的共同名义对工程及其材料、配备设备装置投保保险。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因此,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4.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恶意磋商,是指一方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假借订立合同与对方磋商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行为。如甲施工企业知悉自己的竞争对手在协商与乙企业联合投标,为了与对手竞争,遂与乙企业谈判联合投标事宜,在谈判中故意拖延时间,使竞争对手失去与乙企业联合的机会,之后宣布谈判终止,致使乙企业遭受重大损害。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指以涉及合同成立与否的事实予以隐瞒或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而引诱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如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施工企业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而谎称具有;没有得到进(出) 口许可而谎称获得;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等等。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指当事人一方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即违反了通知、保护、说明等义务。   (4) 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或者合同谈判中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如果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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