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判刑后社保续保需要什么资料可以续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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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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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各行各业的人才竞争日益激烈,很多企业不断增加福利待遇,以留住人才,机关事业单位如此。据报道,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办法》规定,从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这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多层次、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经过多年不断的改革探索和实践,企业职工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已初步建立并取得一定发展。2008年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启动后的几年时间内,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2015年初,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在此基础之上,《办法》正式印发实施。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强制建立,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适用范围和缴费基数均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一致,切实维护制度统一;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账户资金随同工作变动转移,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根据本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确定待遇水平,缴费与待遇挂钩;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办法》还对职业年金的领取条件和监督检查作出了规定。  慧择提示:近日,国务院发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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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刑出来后社保医保还有吗?
凡是不经过缴纳养老保险办理退休的,判刑出狱之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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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蚌中央及省属事业单位、驻蚌部队及院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24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蚌政〔2006〕122号)的相关规定,为切实保障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市境内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蚌中央及省属事业单位、驻蚌部队及院校(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中,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类非在编工作人员,均应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现就参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非在编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各项手续;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纳入参保范围。
二、用人单位以非在编工作人员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非在编工作人员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用人单位和非在编工作人员的缴费费率按我市企业和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执行,其中工伤保险按0.5%,生育保险按0.4%的费率参保。
非在编工作人员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非在编工作人员参保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按规定接续缴费。
三、非在编工作人员,按规定应当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日起,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其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时计算。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为该类人员单独建户。本人参保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未间断的,最早可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根据市政府蚌政〔2006〕122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困难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免滞纳金,但减免金额不得高于应缴滞纳金总额的60%。2007年12月20日以后不再办理补缴。
四、非在编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照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本息退还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非在编工作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符合《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其累计缴费时间核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非在编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其连续缴费年限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足25年的,在参保时按当年的核定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费用。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按现行规定执行。
非在编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按我市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七、非在编工作人员因用人单位未依据本通知的规定为其参加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按照劳动争议处理。
八、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辖各县区参照执行。
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蚌埠市人事局& 蚌埠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办单位: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蚌埠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邮编:233040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市政府院内 Email:postmaster@xxzx.&&网站运维电话:&&传真:
皖ICP备号-2&&&&&&&&nbsp您是本网站第位访问者&&&nbsp第一部分:关于社会保险缴费方式调整相关政策解读
&&& 一、& 我县征缴方式的变迁
目前人社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中与职工相关的有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1997年前养老保险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己征收、管理和使用,1997年我省对养老保险征收进行变革,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地税部门负责基金征收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三家共管的方式,五项保险的社保费都由地税部门征收。2000年开始五项社会保险都逐步过度到三家共管的方式,地税征收也开始采取一票多费的形式,即几项保险可使用一张票据征收。此时各险种的征缴计划由各个经办机构按月、按季或按年制定,用人单位按自然年度申报和结算。此种方式一直延用到2011年12月。
&&& 二、我县现行征缴方式
2012年1月我局成立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稽核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从2012年1月开始,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个人账户划帐都是由征缴中心负责。用人单位在进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后,每月22日前,负责将本单位的参保人员变更情况向人社局征缴中心进行申报,征缴中心每月初将当月的征缴计划发送至县地税局,各参保单位去地税申报缴费,也即按月征缴按月划帐。
但上述方式目前仅在企业参保对象中实行,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并未采取上述方式,对财政供给单位的财供人员采用的是财政代扣统缴的方式,每年财政供给人员个人应缴的社保费由县财政在发放工资中代扣,单位缴费由县财政从预算中列支,并将代扣的个人和列入财政预算的社保费,由县财政局汇总打包缴入地税。此种方式的优点是保证了社保资金的专款专用,但缺点也很明显。一是职责不清,人社部门提供征缴计划给地税后,地税负责征收,但因一些单位参保人员除财供人员外还有非在编人员,发送去地税的征收数据是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的月应缴数,财政代缴还得把非在编人员剔除,因人社部门无法区分谁是非在编人员,无法测算出参保单位财供人员的应征数,财政统缴数无法准确确定。二是财政代扣个人应缴的社保费须手工计算,因财供人员工作变动等原因,代扣数据无法准确计算,当人员调动出本县后,无法扣缴个人应缴部分,造成社保费漏征。三财政统缴财供人员的社保费,导致用人单位认为社保费缴费与单位无关,单位不能及时向征缴中心申报单位职工变更情况,造成单位征缴信息不准、导致征缴数据不实。
&&& 三、& 我县新的征缴方式介绍
2013年10月地税部门使用新的征管软件系统,为了适应地税部门新软件系统的要求,解决以往财政统缴带来的问题,我们自2014年元月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的的征缴方式,县直各部门及所属财供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不再由财政统一缴纳。财供人员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各单位根据预算数按月向县财政局申请,财供人员的个人缴费由县财政局在每年3月份发放工资时按政策规定一年一次性代扣并划拨到各单位,待条件成熟后按月代扣按月划入各单位。各单位财务处理时要设立专门的明细科目,设立“其它应付款-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科目,且必须专款专用。每年代扣前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垫付。代扣后当年退休人员多扣部分,由各单位退给个人。
参保单位每月22日前,负责将本单位的参保人员变更情况向人社局征缴中心进行申报,填报《社会保险初保人员花名册》、《社会保险续保人员花名册》、《社会保险停保表》。人社局征缴中心每月底将次月的征缴计划发送至县地税局,各参保单位于每月15日前,去地税征收大厅申报缴纳本单位所有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15日后缴费,地税征收系统会因未按时缴费会生成的滞纳金。这里特别要注意,用人单位要按月申报变更,如果单位职工有调出、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去征缴中心申请停保,退休时申请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否则会造成人不在单位工作或已退休,单位还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非在编人员用人单位应将个人缴纳的社保费按月代扣后与在编人员一并缴纳。
地税局每月3日前将上月征收数据反馈给人社局征缴中心,征缴中心每月15日前进行到帐处理。此流程单位当月缴费,征缴次月划帐,为实现当月划帐,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后,可向征缴中心提交地税出具的社会保险缴款凭证,征缴中心可立即划帐。
&&& 四、征缴相关政策介绍
(一)缴费期:根据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每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老员工,同一缴费期内的缴费基数是一致的。
(二)缴费基数:同一个缴费期内月缴费基数执行的是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
(三)参保险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事业财政供给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非在编人员参加五项社会保险。
(四)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
养老:单位20%,个人8%;失业:单位2%,个人1%;
医疗:单位8%,个人2%(另大病救助每人每月单位缴4元,公务员补贴:单位4%.);
生育:单位0.4%;工伤:单位0.5%。
(五)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应于单位成立30日内向征缴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所需材料为单位设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此次缴费方式调整,若用人单位未在征缴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请各单位本月25日前携相关材料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携单位设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单位编号到地税局基金股申请办理缴费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登记办结后,用人单位按月到地税部门缴费。单位缴费可用公务卡去地税局办税服务中心现场办理刷卡缴费,也可以申请办理网上缴费。详情请咨询地税部门。
(六)申报缴费:每年的6月,进行下一个缴费期缴费基数申报。以往医保的基数申报是每年的年初,这点现在规定与以往不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时,填报《缴费基数申报表,》财供人员要举证上年末财政局的工资发放花名册,非财政供给人员要求按上年度年收入的月平均数填报,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300%。每年缴费基数申报时,人社局会以文件方式通知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同时通知挂在人社局网站。
2012年元月后,我县五险合一征缴,五险的缴费基数相同,且缴费基数申报是每一个缴费期只申报一次,若工作关系或劳动关系变动,需重新申报。每一缴费年度申请时,用人单位应于申报个人缴费基数前,填写《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单》,经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因单位原因造成少报缴费基数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参保变更:每月22日前,用人单位要将本月参保人员变更情况报征缴中心。新增人员是首次参保的,填报《社会保险初保表》;是已参保人员填写《社会保险续保表》。减少的:填报《社会保险停保表》,系出国定居和死亡的需携相关资料办理退保手续。
&&&&&&&&&&&&&&&&&&&&&&&&&&&&&&&&&&&&&&&&&&&&&&&&&& 第二部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划帐方式
一、现行医疗保险政策及医保个人账户的相关规定
2013年1月1日起我县职工医疗保险实行了市级统筹,在政策制度、工作流程、操作规程、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上与马鞍山市完全一致,原含山县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不再执行,过去的业务经办模式也不再沿用。目前除含山县外,全市其他县区都按照马鞍山市统一政策和业务经办流程执行,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月划帐。
现行市级统筹政策规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必须实行按月划帐,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帐额度为上年度全市在职工月平均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乘划帐比例,2013年,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是2290元,划帐比例为70周岁以下4%、70周岁及以上为4.5%。每月个人帐户扣除4元大病救助保险费后,70周岁以下每月划87.6元,70周岁及以上每月划99.05元。
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年划帐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2013年初在老干局召开了部分退休老干部参加的座谈会,向老干部们宣讲市级统筹后的医疗政策并现场答疑,争取老干部们的理解和支持。此后仍有部分老干部对按月划帐提出异议,要求按年一次性划帐。当时,本着以人为本、稳步推进的指导思想,根据县负责同志要求,于2013年2月份对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系统中试行给予了一次性划帐,涉及95个单位的1097人。随着时间推移,按年划账这种与系统和政策要求相悖的做法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一一显现出来。主要有:
(一)按年一次性划帐,影响大病人员报销。由于现行医疗保险大病救助的缴费是按月从个人账户里划出4元,因此,如果一年一次性划帐的话,就会导致职工大病救助基金在一次性划帐之后的几个月无法划帐。如果在这一时间段参保人产生了医药费用且超过6.5万元,那么会直接导致在医保中心报销或在医院刷卡结算时不能享受大病救助报销,造成报销的数额和比例低于按月划帐有明细的人员,从而侵害了退休老干部的利益,特别是报销医疗费数额较大的人员。大病救助最高可以报20万,如果没有这个明细,你最多只能报6.5万。
(二)按年一次性划帐,并不能真正实现一次性。市级统筹后的医保政策规定,70周岁(含)以下和70周岁以上医疗个人账户划帐金额为上年全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平均数4%、4.5%,2013年每月划帐金额分别是87.6元、99.05元。如果一次性划帐后,对于当年年龄满70周岁以上人员的个人账户每月就少了0.5%比例的划帐金额,实际账户中每月就少划了11.45元。
(三)按年一次性划帐,对当年新增退休人员无法实现。当年新办退休手续的财供人员,他们的保险关系和在职职工在同一个单位,按月做应收核定,所以当年退休人员的医疗个人账户还是同在职工一样按月划帐。
(四)按年一次性划帐,造成医疗保险费漏征。退休人员一次性划帐后,参保人员不再按月做应收核定,大病救助不再按月生成。这样就导致医疗保险征缴计划大病救助中每人每月少征4元,造成医疗保险费的漏征,违反了基金征缴的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的原则。
(五)按年一次性划帐,与地税征收系统无法衔接。2013年10月地税新征管软件上线运行,对社会保险费征收要求更严格,要求参保人要由各用人单位缴费,用人单位缴费后,地税生成征收数据发送征缴中心,征缴中心将地税征收数据接收进入社会保险全省统一软件系统中,完成社会保险的记账工作,征缴划帐将不再是手工操作,由地税征收数据导入系统自动生成。而原老干部的医疗账户划帐是手工操作,2014年将无法实现。
三、医保个人账户按年预划调整为按月划帐的原因
(一)社会保险管理全省统一软件上线后,要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按月划帐。根据省、市人社部门统一部署,我县于2012年1月应用了“金保工程”社会保险全省统一软件,届时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会保险实现统一征缴、统一记帐、统一缴费基数、统一信息管理,新软件要求参保单位(含医保参保单位)按月申报缴费,征缴中心按月制定征收计划、按月记帐。
(二)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要求全市统一经办流程。2012年底以前(包括区划调整之前),我县职工医疗保险一直是县级统筹,2012年征缴中心设立前,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没有实行统一征缴,医疗保险的征收和支付是由同一经办机构(县医疗保险中心)经办,没有应用全省社会保险统一软件,个人账户的记帐方式可以不受其他险种影响,系统中部分业务可以手工操作,因此,往年对机关事业单位财供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实行年初一次性预划。2013年1月,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全市其它县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帐均实行按月划帐。
(三)2013年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医保实行按月划帐,属违规操作,上级部门开展社保基金检查时,要求必须进行整改。今年8月份,市人社局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开展业务大检查,明确指出我县部分人群医保个人账户按年预划的方式属于违规操作,必须要在年底前整改到位。
四、如何实施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月划帐
自2014年1月起将从单位分离出来的财供退休人员,由征缴中心按单位分别并入原工作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一起按月参加社会保险应收核定,所产生的应缴费,由用人单位每月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征缴中心根据缴费情况按月给单位所有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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