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交综合保险不交社保交满15年可以不交

以前交了7年综合保险现在转社保不知怎么算?_问吧_向日葵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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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朋友,依据您说的情况建议您咨询当地的社保局。 不知道当地社保局的电话联系114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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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拨打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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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致电12333劳动保障服务热线或登录官网进行咨询,也可到当地街道劳动保障办事处咨询。希望能帮到你。平安小张,祝你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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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您只能问社保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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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您到现所在地社保中心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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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的综合保险可以一并归到您的社保账户中,至于怎么计算,以后怎么领取,建议您去所在地社保中心咨询,那里会给您最权威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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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需要缴纳15年才可以领取养老金,还在您年龄才44周岁,60周岁之前完全可以完成缴费.至于外来综合保险的养老金你可以在退休的时候一次性领取.
补充一点,外来人员综合保障其实主要是医疗保险,其养老保险金完全来自企业缴费部分+利息,国家没有任何补贴(社保是自行缴费部分+国家统筹).总计还不到2万元,因此该险种的养老金您基本可以忽略不计算.
Ta的精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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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是不能和社保转换的,综保的退休金男性60岁,女性55岁,可去当地指定保险公司一次性领取,社保缴纳至少交15年才可领取养老金!你也可拨打社保中心电话12333进行详细咨询!
祝你和你的家人健康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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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成功!公司给强制买综合保险不买社保,这样违法吗?_问吧_向日葵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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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公司不违法,农村户口公司可买综合保险,也可买社保,但不是强制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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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根据你这种情况我建议你拨打社保局的电话咨询哈相关人员问哈究竟你是农村户口是否可以购买社保。或者在网上查询哈劳动法是否有明确规定是社保还是综合保险。但是不论是社保还是综合保险都没有无法满足个人的保障需求的,你应该用商业保险来做个补充。而且社保和综合保险究竟保险责任是哪些你也应该弄弄清楚了,不要听说和盲目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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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是可以买综合险的。可能你们公司规模不大,就没有全部统一买社保。
基本上,还是不算违法,只能说,你们公司福利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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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你在关注自己的保障利益!朱镕基总理说过社保是保,不是包,加入商业保险作为补充是必要的。社保就如同我们身上穿的内衣,商业保险就如同外套,一个都不能少!如果连社保都没有的话,就相当于您还在裸奔,非常危险,自己决定吧。如需帮助,敬请来电或加我QQ联系,乐意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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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您不想您的保障中断受工作有无,时间、地点、户籍和政策的限制,对外地户籍而言,商业保险是你最明智的选择,因为只要您按时缴费,您的保障就永远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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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只给交上海外为人员交综合保险,不交社保是否违法?
我单位有外来人员是城镇户口,老板只给交综合保险而不交社保合法吗?
 问题来自:上海 - 上海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9:49 咨询人:e723876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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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2条回复
听说在上海外地劳动者只能买综合险,这就是属于社保。
回复时间: 09:5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综合保险是上海社保的一种,对象为没有人才居住证的外来从业人员,如果要参加正常城保(四险)和住房公积金,需要申请人才居住证的。具体可以咨询12333社会保障部门。
回复时间: 10:5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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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未签合同,公司不交社会保险是否成立?
刘某于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刘某参加社会保险。日,公司在各车间门口张贴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日终止,务必在2005
刘某于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刘某参加社会保险。日,公司在各车间门口张贴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日终止,务必在日至5日到公司办理离岗手续并结算工资的通知。同年12月13日,刘某患病数次就诊,日刘某与公司结算工资发生分歧,之后未上班,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后未解决。
2005年7月,刘某就其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养老、医疗保险费等问题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同时主张回公司上班。公司在庭审时明确不同意劳动者回单位工作,双方关系已终止。
仲裁委于日裁决后,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以公告方式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与法不符,并就刘某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的赔偿金、缴纳社会保险费、医疗费及病假工资进行了处理,明确刘某享有三个月医疗期,判决公司为刘某补缴自日至判决书发效之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公司不服后上诉,二审于日维持一审判决。
刘某于日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日至今的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费、赔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公司以自日至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辩驳。仲裁委于日作出裁决,认为自日后,刘某未去上班,公司未支付工资,在长达九个月的时间里,双方没有履行各自的职责,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终止,故对刘某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公司于日向刘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再次通知书。
刘某于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今公司支付自日算至劳动关系终止的工资及拖欠工资的赔偿金,支付日至今的医疗费及赔偿费,缴纳自日二审判决之后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要求支付对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医疗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
对于本案中事实劳动关系何时终止有几种意见:
1,一种意见认为因第一次判决明确补缴社保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故应认定第一次判决书生效之日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
2,一种意见认为第一次法院判决确定的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未参加劳动,双方因互不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故医疗期满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3,一种意见认为第一次仲裁裁决之日之后双方互不履行劳动关系的相应权利义务,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终止。
4,一种意见认为公司于日向刘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再次通知书,刘某系6月17日收到,公司履行了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手续,按规定系提前三十日通知,故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于日终止。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上述第一种意见由于从法院判决来推断出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终止是不足取的,因为一方面判决书中也指出单位以公告方式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中也未明确双方劳动关系何时终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判决只是明确了缴费的执行期限,不能以此推断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第二种意见劳动法律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单位不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但医疗期满后是否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这要看是否履行相关手续,不能简单认定医疗期满后双方不履行劳动的相应权利义务,劳动关系自动终止或解除,因为医疗期满与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是二回事。第三种意见认为第一次仲裁后双方未履行相应的劳动权利义务,事实劳动关系自动终止或解除,这同样是缺乏相应的依据的。
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是以事实上的终止为认定标准还是应以单位履行相关书面手续才能认定为终止,这在审判实务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仍应以履行相应的书面手续并应给予相应的通知期为判断标准,理由是第一,书面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必须要履行相应的书面手续,而且有一定期限规定,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不应该有超越书面劳动关系终止和解除的相应法律规定,否则无形中支持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履行相关手续即可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这种任意性将对劳动者明显不利,不应提倡。其次,由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履行期限在法律上处于不明确状态,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履行,但单位提出终止必须给予对方合理的通知期,在劳动法上,涉及到通知期的大多是一个月,故可以一个月作为合同的通知期故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作为用人单位提出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尽管双方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但并不表明劳动关系就已自动或自然终止,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赋予用人单位一定要办理相关手续终止或解除手续的义务是有一定积极意义。再者,《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刘某于日第一次申请仲裁主张要求返还单位工作,公司不同意其去工作,但其未履行相关手续即以书面方式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公司于日以公告形式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与法不符仲裁委于日裁决后,双方虽未履行相应的劳动职责,但刘某并未主张终止劳动关系,公司仍未以书面方式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给刘某,直至日,公司以书面方式向刘某发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刘某称于6月17日收到,由此可明确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日期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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