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店铺做低押借钱后22岁还能不能长高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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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女子用房子抵押借钱 六年后发现房子被转让
汉网-武汉晚报万勤
黄陂女子张某用房子抵押借钱,作为抵押的房子被人伪造签名转让了,6年后她才知道真相。昨天,记者从张某的律师处获悉,她将打行政官司,确认房子的过户无效。张某与丈夫雷某在2001年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2005年,雷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并用自家房子做抵押(并没有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他还把房产证给了李某。不久,李某一家搬入房子居住。张某事后听雷某说起此事,并未在意,两口子也一直在外打工。今年7月中旬,有人告诉张某说她的房子被卖了。张某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得知该房屋已经在2008年以房屋买卖的形式过户给王某。在查看过户的材料后,她发现有人伪造了自己两口子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签名。后经过多方调查得知,这套房子被李某以5万元的价钱卖给了亲戚王某,王某伪造了资料办理了过户手续。昨天,张某的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付坚指出,王某伪造了张某夫妇的身份资料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还将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屋管理部门撤销向王某颁发的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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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找我借钱还不了,就把店面转让给我,又把店面抵押向别人借钱,人现在跑人,他老婆又不搬出去,这种情
就把店面转让给我,这种情况属于犯罪吗,又把店面抵押向别人借钱,人现在跑人,他老婆又不搬出去有人找我借钱还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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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欺诈,搜集好证据可以告他
诈骗行为,报警
110说属于民间借款
属于什么犯罪
110说不属于诈骗
现在的人是不想管那么多
他欠你多少钱
他们说是属于什么
他们说属于民间借款不归他们管
他抵押给别人16.5万
有借条吗?都是一群猪
店面转让协议也有
你就去法院起诉他
他还给我一张没钱的支票
你是杭州的吗?起诉能要回钱吗?给我你手机号咨询你
去告他啊,你已经报警了
我不是,只是对法律了解,
是不是先到派出所立案,再上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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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纠纷】抵押借款合同引发的债权转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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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抵押借款合同引发的债权转让纠纷案.,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债权转让纠纷】抵押借款合同引发的债权转让纠纷案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负责人姬德勤,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华,该办事处部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爱华,安徽安援事务所。
  被告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金山商厦。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491号
  负责人韩其高,金山商厦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睿,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491号
  法定代表人刘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子宁,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睿,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南山路88号。
  负责人蒋浩,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干群,该分行风险监控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何伟,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491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国庆,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与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金山商厦、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抵押借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杨华、王爱华,被告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金山商厦和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睿,第三人交通银行蚌埠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干群、何伟,第三人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国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诉称:根据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原告已合法取得97营字第287号、98营字第79号、98营字第133号《交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对二被告享有的全部债权,二被告应直接向原告履行475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偿付义务。因二被告在收到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后,一直没有履行义务,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清偿借款本金475万元及利息(算至日的利息为359.620085万元,此后的利息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金山商厦和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辩称:被告与交通银行蚌埠分行间的债务系因蚌埠市火车站5号区开发项目产生,形成时间较长,蚌埠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多次协调,被告也与第三人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及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就贷款的偿还达成过协议;协议履行中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原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被告与第三人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及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达成的协议,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不仅是债权人,同时也是负有义务的债务人,故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与原告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无效。被告申请二第三人参加诉讼即为查清相关事实。同时被告与第三人交通银行蚌埠分行曾经达成口头协议,免除借款利息,故原告主张借款利息不当;本案诉讼中,原告没有举证金融许可证,其不应具有主体资格,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交通银行蚌埠分行述称:原告与交通银行蚌埠分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与被告暨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中关于增加贷款900万元给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约定,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利息减免没有证据证实。
  第三人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述称: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在与被告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及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就贷款偿还达成协议后,又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应当无效;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在与被告和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协商贷款偿还时,表示过利息减免的意思,只是没有写进协议。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参加本案诉讼,愿意以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与被告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及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就贷款偿还达成的协议为基础进行和解或者调解,并考虑到原告受让债权的支出,积极配合各方解决纠纷。
  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交了蚌埠市金山商厦、蚌埠市金山(集团)有限公司商厦、蚌埠市饮食服务公司与交通银行蚌埠分行签订的三份借款保证合同以及借款凭证、债权转让协议书、送达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书的公证书和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等证据材料。二被告提交了蚌埠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会议纪要、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与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及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就贷款偿还达成的协议等证据材料。
  开庭审理期间,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原告诉状所列的借款本金数额及利息没有异议;原告及二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审查原告与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日、日,蚌埠市金山商厦与交通银行蚌埠分行签订两份借款合同,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借款给蚌埠市金山商厦425万元。后蚌埠市金山商厦更名为蚌埠市金山(集团)有限公司金山商厦。日,蚌埠市金山(集团)有限公司金山商厦又与交通银行蚌埠分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借款给蚌埠市金山(集团)有限公司金山商厦50万元。以上三笔借款合计475万元。蚌埠市饮食服务公司为三笔借款提供保证。2000年12月,蚌埠市金山(集团)有限公司金山商厦、蚌埠市饮食服务公司整体改制为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金山商厦为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日,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与交通银行蚌埠分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将上述475万元借款债权本息以及从权利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日,蚌埠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公证书证实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于日将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书送达被告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
  另,日,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与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及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将蚌埠市火车站5号区B幢土地使用权及已完工工程转让给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款1300万元,转让款中的475万元用于偿还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担保的金山商厦在交通银行蚌埠分行的借款本金,利息以后逐步归还;625万元用于偿还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蚌埠分行的其他贷款本金;200万元用于解决工程施工欠款;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同意向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增加900万元贷款,并同意以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拥有的蚌埠饭店房屋产权同时为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但该协议关于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向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增加900万元贷款的约定没有履行,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取得1300万元的转让款,也没有向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偿还协议约定的贷款本金。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事项有:1.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与原告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被告与第三人交通银行蚌埠分行间是否有免除借款利息的口头协议;3.原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针对上述争议事项,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依照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与原告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对蚌埠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享有因借款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权属实,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对外转让债权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无需债务人同意,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债权也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与交通银行蚌埠分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不违反和国家政策,应当有效。被告以与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另有协议认为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对债务人负有义务,债权转让无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如果被告认为交通银行蚌埠分行违反2004年3月三方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可以另行向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主张权利。
  2.被告与第三人交通银行蚌埠分行间是否有免除借款利息的口头协议
  被告关于免除利息口头约定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也不予认可;虽然第三人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述三方协议签订过程中交通银行蚌埠分行有减免利息的意思表示,但减免利息的具体数额也不明确;2004年3月三方协议第一条有“所欠利息以后逐步归还”的约定,该约定并没有免除利息的意思,故被告该项抗辩不能成立。
  3.原告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被告以本案中原告没有出具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为由对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但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的多起以原告为诉讼主体的民事案件中,已经对原告的主体资格进行过审查,原告符合民事诉讼主体条件,被告的质疑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受让第三人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作为债务人的事实清楚,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应当向受让债权的新债权人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履行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第三人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向原告清偿债务本金475万元及利息(算至日的利息为359.620085万元,此后的利息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61990元,诉讼保全费42564元,送达费100元,合计104654元,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已经预交诉讼费用52377元,执行中由二被告将原告预交数额的款项直接给付原告;尚未缴纳的诉讼费用合计52277元,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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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了一个店铺,付清转让费后发现被骗
江西-南昌市&02-06 02:56&&悬赏 0&&发布者:haze31…… & 回答:(1)
2014年6月底看中了一个店铺,在商谈时碰到了一个好友,和店铺原租赁者是亲戚,所以原租赁者将14万的转让费降到10万,也因为这层关系,我们选择了信任好友的亲戚(也就是原租赁方)。
因为是转让的,所以原租赁方者只给了我们一张房产复印件,没有原件。
此期间,我们无法一次性付清转让费,于是付了一部份,对方说转让费付清后会让我们见到房东,并且把原始租赁合同给我们,并口头承诺一定会让我们在次年直接与产权方签定租赁合同。
在付清了8万元转让费以及两个月的压金后,因我们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需要房屋租赁合同,原租赁房给了我们原始合同。
这个时候我们发现,原始合同的产权执有人是公家的--XX集团。而且在原始合同上有注明不允许转让、转租。而且房产复印件也是假的。
原租赁方说这些都没关系,2015年初会续签合同,保证会转到我们名下,直接由我们租赁。这个也是他要代收房租的原因,并且让我们不要自己去找人,惊动了集团内部续签不到我们名下时他就不负责了。还说这个店铺是没有房产证的,因为是一个300平的整体,然后由集团分隔开来出租。大家的都是拿这张房产证复印件办营业执照的。他也是这样办的,于是把他原来的营业执照都留给了我们。
到了这个时候我们也很无柰,因为一家人借钱开的店,转让费加上装修投入近20万了。如果不做了就一无所有,全家人都没有收入来源的。再三考虑,既然原租凭方一再承诺,那就只有等2015年直接签约。
直到2015年公家通知原租赁方续签租赁合同,原租赁方联系我们一同前往,结果公家的负责人很严肃的告知我们,这个店铺是不允许转让的,如果发现了,就立即收回。然后原租赁方一再说,这个店铺没有转让,然后他直接在续的合同上签字了。
而这个时候我还发现原租赁方更改了原租赁合同给我们,只是不明显,我们也没看出来。
7月份以来,我们每个月转帐6800元给原租赁方,后来给我们的原始合同上也是写的这个数字。但是在集团我听到负责人说这个店铺在涨完5%的租金后是6090的月租。
我们找原租赁方理论时,原租赁方承认自己曾涂改过原始合同才给我们的,说是给我们降了很多转让费,只是想在这方面补偿一点。而且也是怕2015年的房租涨得太厉害我们接受不了。还有就是不是针对我们才改的合同,本来以为是转给别人的…………诸多说辞,总而言之不是故意隐瞒的。
现在多次协商未果,付出去的钱没有赚回来,债都没有还清。房子的租赁合同依然是对方签的。我想咨询下,我们该怎么办?
1.我们签定的转让合同只有签字,没有盖手印,写了身份证号码却没有复印件;
2.对方多次口头承诺2015年会让我们成功签订租赁合同,可是我们没有立下任何字据,也没有录音;
3.对方一再隐瞒事实真相,我们手里仅有是一张房产证复印件和对方修改过租金的原始合同,这是否能成为证据。
4.付给他转让费十万元,我们有没有办法要回来?因为转让时包含了部分的物品,对方是否可以以这十万只是实物转让费拒绝退回。
5.如若我们无法再继续营业下去,是否可以要求对方作出赔偿?
6.若是报警,对方算不算是欺诈?
真的很着急。希望各位好心人给予帮助!!谢谢!!!!!好人有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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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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