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户口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承包合同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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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后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案情]
  原告:周某华。
  被告:响水县南河镇上王村民委员会。
  日,原告周某华与被告响水县南河镇上王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属第四村民小组的2.6亩耕地发包给原告家庭承包种植。响水县人民政府发给原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注明&有效期30年&。原告因外出打工,于1999年秋将2.6亩承包地以每亩200元的价格转包给本组村民韩树伟种植。日,原告全家迁入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入户,转为非农业户口。日,被告将原告的承包地发包给村民韩树伟种植,日,被告又将该承包地发包给村民李守民耕种。
  另查明:2002年4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撤消县级武进市,设立常州市武进区,辖洛阳镇等。
  [审判]
  响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举家迁入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并将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其户口应界定为设区的市的非农业户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款所称&小城镇&是指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该款没有将市设区所辖的建制镇排除在设区的市非农业户口的范畴之外,故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的非农业户口应属于设区市的范畴,原告的非农业户口也不应狭义地理解为&小城镇&的非农业户口。原告的现实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将所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原告不交回的,被告可以收回其承包的耕地。
  原告迁入武进区洛阳镇后,夫妻均有工作,其已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不宜再享有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对于小城镇而言,设区的市的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原告即使失去了稳定的职业或者收入来源,一般也可以享受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武进区洛阳镇已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另外,设区的市的就业机会相对较多,原告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实现非农就业。对原告来讲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已弱化。江苏省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存在人地矛盾,原告进城后交回其承包地,可使仍留在农村的农民有较多的土地耕种。因此,原告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应当将其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原告不交回的,被告可以收回其承包的耕地。
  综上所述,原告举家迁入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后,有稳定的收入和较为可靠的生活保障,在国家取消农业税等优惠政策出台后,为使党的政策更好的执行,维护社会的稳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回承包地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承包地2.6亩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673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周某华不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05)响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响水县南河镇上王村村民委员会收回周某华的承包地是否有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周某华全家迁入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后,其户口性质应界定为设区的市的非农业户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第三款规定的适用条件,周某华应当将所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的耕地。联系现状,周某华迁入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后,夫妻均有工作,他们已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不宜再享有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对于小城镇而言,设区的市的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已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江苏省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存在人、地矛盾。综上所述,周某华举家迁入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后,有稳定的收入和较为可靠的生活保障,在国家取消农业税等优惠政策出台后,为使党的政策更好的执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共同富裕,故原告要求被告返回承包地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元,由上诉人周某华负担。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观点。除本案一、二审所持观点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理由是:原、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且响水县人民政府已向原告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迁入的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洛阳,是常州市武进区所辖的建制镇,属&小城镇&的范围,虽然其户口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仍属于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而不属于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因此,被告在无原告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承包地又发包给他人,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农业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理解,即如何界定&小城镇&和&设区的市&的范围。从文义上解释,《农业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小城镇&,包括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笔者认为,对&小城镇&范围的理解不能仅限于文义解释,更不能作扩张解释和缩限解释,而应当采目的解释方法进行解释。所谓目的解释,是指以立法目的作为根据,以解释法律的一种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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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乡承包土地搞养殖和种植需要办些什么手续?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政府可以帮助解决坡地水源紧张问题吗?【此帖于4月30日由乐至县委办办理回复】
尊敬的领导:
& && &&&我的家乡在乐至佛星镇,从小离家求学十几年,现如今工作也有5年了,近20年了,回到老家,家乡的人和物依然是那么亲切,只是看见村里的土地荒芜了,房子破旧了许多,人也少了,青年人外出务工,只剩下一些老人和小孩,真心希望自己可以为家乡的建设贡献出一份力量,扎根农村,以点带面,帮助乡亲们富起来,我计划初期承包几十亩土地,一定程度上规模化养殖跑山鸡、种植有机蔬菜及中药材,但是存在一些困难和疑惑:1、不知道需要办理哪些手续?2、政府在回乡创业上有什么扶持政策?3、因为主要承包的是坡地,所以水源比较紧张,政府在这方面是否有什么帮扶?4、在技术和疾病防控方面,政府部门可否提供支持?5、由于以前读书时按照学校要求户口迁移了出去,现在能否迁移回来?
-------------------------------------------------------------------------------------------------------------------------------------------------------
中共乐至县委办公室
关于“回乡承包土地搞养殖和种植需要办些什么手续?有什么优惠政策吗?政府可以帮助解决坡地水源紧张问题吗?”网帖的回复
“”网友:
  你好,你在《资阳网》专栏中关于“回乡承包土地搞养殖和种植需要办些什么手续等相关问题”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咨询回乡承包土地搞养殖和种植需要办些什么手续的问题
  种养殖办理手续首先需要初步确定建场地址(不属于禁养和限养区),向辖区的村委会、镇国土所、镇政府进行申请,待村委会、镇国土所、镇政府批复同意修建后,再与土地承包所有者进行协商,签订相应土地承包合同,同时将土地流转租用合同报镇土地流转办公室备案,然后由镇国土办到国土局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同时报县畜牧局备案,县畜牧局派员指导规划并提供相应标准化圈舍建设图纸,便可启动建设养殖场。
  二、关于咨询政府是否有扶持或优惠政策的问题
  相关部门有以下扶持政策:一是乐至县本级林下肉鸡产业发展鸡舍建设部分费用,用于扶持乐至县白鹤家禽专业合作社社员解决鸡舍建设部门费用,但由于该资金扶持项目在日完成了社员建设规划,因此目前暂无项目资金支持,若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有社员自愿放弃建设,且你又申请加入该合作社即可享受该产业结余资金扶持。二是县畜牧局可提供现场指导和培训以及禽流感新城疫、二联活疫苗、禽流感灭活疫等防疫药品。三是经申请后县水务局可以免于申办取水许可证,免征水资源费,免费无偿帮助进行规划设计,同时提供相应的测井、打井服务。四是县农业局蔬菜办2013年种植有机蔬菜相关政策,由本人提交申请,在架构钢架大棚10亩以上的,通过验收每亩补贴7000元,分三年兑付;在修建竹架和复合材料大棚10亩以上,通过验收每亩补贴3000元;建设露天蔬菜规模100亩以上,通过验收合格每亩补贴150元,当年完成兑付。至于2014年蔬菜补贴政策,县农业局正在积极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请,待批复后再将相关优惠政策及时告知。五是中药材种植方面,我县暂无相应资金补助政策。
  三、关于咨询户口可否迁回的问题
  若以前是农业户口,读书户口迁出时,已农转非,成为非农业户口,迁回则只能办理城镇户口。若以前是城镇户口,则可直接迁回。
  感谢你的留言,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中共乐至县委办公室      
                                   日       
支持!回乡
静静的期待着回复 呵呵 谢谢 真的 这是一条艰辛的路 创业难 回乡创业更难 种种困难和不确定因素 亚历山大啊 尤其是自己爸爸的坚决反对 第一次和他激烈的争吵 真的是很苦恼 能够理解爸爸的心态 的确 待在大城市 稳定的工作 休闲的假期 方便的生活条件 繁华的经济 这也正是大城市吸引人的地方 可是自己心中始终有那么一种坚持 一定要回来 8岁离开家乡 只能偶尔在假期回来 看见家乡的山 家乡的水 家乡的人 浮躁迷茫的心才能宁静下来 也许 我真的注定属于这里
一颗火热的心在注视着
行政效率啊 已经三周了 怎么还没有答复呢
一颗火热的心在注视着
想搞养殖搞农业可以到新疆去,那里有更广阔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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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我国将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区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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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
  国发〔201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六)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八)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人口管理
  (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十一)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抓紧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公安部和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十六)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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