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做缴

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告
&&&&为做好201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一)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查账征收企业和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定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7号)规定,从日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机构在我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应按照总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在我市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省内跨市总机构在我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财务会计报表(已出具鉴证报告的可不报送)。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总分机构均在我市内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应报送所属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只填写主表1至13行次)。
&&&&4.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企业,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有备案业务情形的企业,包括税收优惠备案、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特殊性重组备案、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等,应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报送资料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2〕第5号)要求报送资料。
&&&&6.享受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优惠的企业,凡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企业)位于我市辖区内的,应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税收优惠管理的公告》(青地税公告〔2011〕第5号)规定,报送《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
  7.居民企业,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外,应报送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1)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间不足6个月的企业;
&&&&(2)年度内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
  (3)年度内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
  (4)年度内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其他企业。
&&&&除享受免税收入、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之外,享受其他税收优惠的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均需按要求出具鉴证报告。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方式企业报送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网页申报或客户端申报软件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并将相关纸质申报资料(根据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我市国税系统各主管税务机关均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为上门申报的纳税人提供“自助式”申报。
&&&&(一)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如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未涉及多缴税款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涉及多缴税款的,应在汇缴期结束后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补充申报时,均应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
  (二)为帮助纳税人减少在汇算清缴申报中因填写错误而造成的纳税风险,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已设计开发了所得税相关涉税风险事项的自动提醒功能。纳税人完成年度申报后,系统会自动结合历史储存的相关对申报的部分内容进行校对,对有违逻辑关系的,系统将自动推送疑点提醒信息。纳税人应注意查收12366发出的手机短信,并按照提醒及时查阅税企邮箱的具体详细内容。对提示疑点事项或栏次进行重新审查核对,如确有错误请及时进行修改申报,以避免为此接受税务调查评估,造成不必要追究风险。
  (三)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第4号)的规定,总分机构均在我市辖区内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所属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只填写主表1至13行次)的电子申报。
&&&&(四)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第6号)的规定,发生各类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同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电子申报。
  (五)为方便纳税申报,避免因未及时备案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发生,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局已对网上申报系统(包括网页申报和客户端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升级,各类税收优惠的备案表、《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信息采集表》,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随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一起报送。具体升级方式请咨询软件服务商,网页申报方式的操作说明详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六)根据综合征管系统和网上申报系统升级的时间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和跨地市汇总纳税的总机构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算清缴网上申报功能将于日启用,在此之前网上申报系统和办税服务厅不受理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汇算清缴申报。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自2014年第一季度起,可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月(季)度预缴申报,在完成预缴申报后,应及时将预缴申报纸质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由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受理专用章。
  (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B类)、《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及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或清单申报等有关表格,可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qd-n-/)下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请下载使用2013版年度申报表,打印纸张规格为A4。企业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B类)。
  五、政策培训和咨询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已采取多种形式提供相应的纳税服务,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以下服务方式:
  (一)现场培训辅导。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将在日和21日,日和18日开展四次政策培训辅导。市局规定培训时间和内容要求,各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培训。培训项目以申报表为主线,贯穿各项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从而帮助纳税人正确的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可根据公告的培训时间提前五个工作日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预约场次参加培训。特定事项将由青岛市国税局统一进行视频培训,由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组织纳税人参加。
  (二)咨询平台。纳税人可通过国税网站、税企邮箱、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各区市国税局的政策咨询电话、短信平台等多种方式咨询政策、解决疑难问题。
  (三)现场咨询。纳税人可通过纳税服务大厅开设的咨询窗口,咨询汇算清缴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无法在现场及时答复的复杂和疑难问题,将在接到咨询两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当前位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系统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  字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第 12 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管理系统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国税机关纳税服务水平,方便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省国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统一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汇缴系统”)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全部居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统一使用汇缴系统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含修改申报、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
二、纳税人应及时下载汇缴系统软件、参加培训。汇缴系统软件免费下载、免费使用、免费培训。
(一)纳税人可通过以下路径下载汇缴系统软件。
1.(河北金税服务网);
2.(河北省国税局网站);
3.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辛集、定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二)纳税人应在2014年2月28日前参加由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组织的汇缴系统操作培训,做到熟练使用软件,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顺利完成。具体培训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另行通知。
(三)纳税人在使用汇缴系统过程中,遇到软件下载、注册问题,可访问河北金税服务网或拨打技术服务热线();在汇缴系统安装、注册完成后,也可通过汇缴系统内置的填报说明、操作手册、政策链接功能解决相关使用问题。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不得向纳税人收取税务机关自行开发和委托开发普遍推广应用的软件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纳税人推销或搭车销售任何产品和服务,不得借信息技术运维、纳税人培训、报刊征订、纳税服务等名目违规收取或摊派费用”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纳税人可随时向上级国税机关反映。
四、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使用汇缴系统生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后,可自愿选择采用网上申报、介质申报或纸质申报等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采用介质申报或纸质申报的可到县(区)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二)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应通过汇缴系统生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否则将无法通过网上申报方式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工作。
(三)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在CTAIS系统升级完成以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另行通知的时间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工作。
(四)因CTAIS系统暂未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申报接口程序,需补充申报的纳税人应在使用汇缴系统生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后,到县(区)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介质申报或纸质申报。
五、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
相关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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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热线:5
业务咨询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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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介绍-在线访谈
访谈主题:
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介绍
访谈时间:
日09:30:00
--11:30:00
访谈嘉宾:
吴淑生钟志深
访谈摘要:
1、介绍纳税人关注的最新政策法规;2、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注意的问题;3、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关于汇算清缴方面的问题。
杨炯[主持]: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
杨炯[主持]:
欢迎登录珠海国税网站2013年第三期“在线访谈”节目。
杨炯[主持]:
这期的主题是: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介绍。
杨炯[主持]:
现在正值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了保证广大纳税人能够全面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促进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
杨炯[主持]:
今天我们邀请了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吴淑生和所得税科科长钟志深两位嘉宾参与本期在线访谈活动。
杨炯[主持]:
欢迎两位嘉宾的到来。
杨炯[主持]:
请两位嘉宾和网友打个招呼!
吴淑生[嘉宾]: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上午好!
钟志深[嘉宾]: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杨炯[主持]:
吴局长,在过去一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其中所得税方面有哪些是需要引起我们特别关注的呢?
吴淑生[嘉宾]:
去年以来在所得税政策方面主要有以下几项需要我市纳税人加以关注:一是延续了几项税收政策,如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财税[2012]5号)、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财税[2012]11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财税[2012]25号)、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财税[2012]45号)、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财税[2012]48号)等;
吴淑生[嘉宾]:
二是出台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2]27号);三是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吴淑生[嘉宾]:
四是完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2013年第11号);五是根据财预[2012]40号修订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六是就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等八个问题出台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
吴淑生[嘉宾]: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八条对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规定,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规定解决了实践中很多棘手的问题。
杨炯[主持]:
关于正在进行的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有没有什么新的规定?
吴淑生[嘉宾]:
为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今年总局、省局和市局先后下发了三份文件,
吴淑生[嘉宾]:
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号)和《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2013〕16号),并及早进行了部署,具体情况稍后由钟科长作详细介绍。
杨炯[主持]:
非常感谢吴局长的讲解。
杨炯[主持]:
现在请钟科长回答网友在预告期提出的2个问题。
Double 问题:
请问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的企业,是否一定要提交纸质在窗口申报,而不能通过网上办税大厅申报(我司是可以通过CA数字证书登陆网上办税大厅的)?
钟志深 回答:
由于系统尚未能自行采集资料损失相关资料,故仍需上门提交需要在年度申报时报备或报送的纸质资料。
你好,我想问一下所得税一般要做几个点?
钟志深 回答:
我不太明白你的问题,对一定规模企业,如1000万元以上企业,我局的要求是,所得税贡献率、综合盈利率、净资产报酬率以及成本费用利润率与同行、同规模企业相比,落在公平交易值域内,这个值域是区间而不是一个点。
杨炯[主持]:
谢谢钟科。
杨炯[主持]:
我想问一下钟科长,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全市存在哪些突出的问题?  
钟志深[嘉宾]:
分析2011年度申报情况,我们发现:1、申报微利企业较多,但没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备案;2、部分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表填写不够规范,附表间的逻辑关系不完全对应;3、相当部分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季度财务报表等。
杨炯[主持]: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内容?
钟志深[嘉宾]:
首先是粤国税函〔号提出的四类企业需特别关注,一是连续三年零申报企业(2010年至201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全部项目为零);二是连续三年亏损企业(2010年至2012年);三是连续三年利润总额占营业收入低于0.5 %的微利企业(2010年至2012年);四是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有无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钟志深[嘉宾]:
其次,需要关注我局于日发布的《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2013年1号 )的相关规定。与往年相比,今年增加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一是增加了一项资料报送要求,即“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说明(A类)“或”2012年企业经营情况说明表(B类)“;二是明确了应报送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的纳税人范围,三是提供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报告》模板,四是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年度申报审核和后续管理要求。
钟志深[嘉宾]:
还有就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税收管理审核后才能到征收前台申报:一是企业年度内享受税收优惠;二是取得不征税收入;三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四是汇缴年度发生亏损;五是汇缴年度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六是该企业属于总分机构企业,七是当年度汇算清缴产生多缴税款;八是特殊性重组备案。
杨炯[主持]:
为什么要增加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说明(A类)”这一项资料呢?
钟志深[嘉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有关资料,其中第(七)项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由于2012年度为5年期过渡性优惠的最后一年,需要对该项工作进行收尾,同时今年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而我市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仅三成多,为减少资料的反复报送,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增加了该项资料报送要求。
杨炯[主持]:
对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备案管理工作,税务机关采取了什么措施?
钟志深[嘉宾]:
主要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
钟志深[嘉宾]:
(一)加强减免税及其他涉税事项的备案工作。严格按珠国税发〔2010〕3号等文件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企业,在年度申报时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涉及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的,仍参照珠国税发〔2012〕2号文件要求执行,于日前报送相关备案资料。经商科工贸信局,该项时间延长至4月15日前。
钟志深[嘉宾]: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钟志深[嘉宾]:
(三)要求各区(分)局应根据第四季度企业申报减免税情况,及时提示相关纳税人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备案工作,确保税收优惠全面落实到位。
杨炯[主持]:
部分纳税人可能还不太清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它是什么时候开始和结束的?
钟志深[嘉宾]:
已经开始申报了,截止日至5月31日。今年延期至6月7日。
杨炯[主持]:
好的,谢谢钟科长!
杨炯[主持]:
看来大家都十分关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在网友已经提了好多问题,下面请两位嘉宾解答网友的问题。
张生 问题:
珠海市实行商事登记后,新办企业所得税归谁管辖?
吴淑生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domain 问题:
钟科长,你好,11号那天我参加了软协举办的会议。您在上面讲解的文件有的下载吗?我在上面有关软件游戏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上面有些疑问。
钟志深 回答:
关于软件企业的相关政策文件,您可以上珠海市软件协会门户网站下载,或留下您邮箱地址,稍后我们将发送给您。
汪韩 问题: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吴淑生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明确,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prilmak 问题:
您好,小额贷款公式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吗?适用[2012]5号和[号文吗?
钟志深 回答:
你好,由于财税〔号、财税〔2012〕5号只针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进行明确,而小额贷款公司是类金融企业而非金融企业,故不适用上述两份文件的相关政策。
大同设计 问题:
我公司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但该项目是2007年批准的,2012年才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请问我公司能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文)规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吴淑生 回答:
可以按照财税[2012]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2012年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问个问题 问题:
因为工作需要,公司为个人报销的手机费,抬头为个人名字,能否作为通讯费所得税前列支?如不能,文件依据为何?
吴淑生 回答:
 企业采用报销方式时,由于通讯费发生的主体不是企业而是员工,因此作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允许其从税前扣除。
aprilmak 问题:
您好,您的意思是小额贷款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全额不得税前扣除吗?
钟志深 回答:
现行政策规定是,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而财税〔号、财税〔2012〕5号的规定很清晰,故小额贷款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
营改增纳税人 问题:
珠财〔2013〕36号规定,从日起,对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给予财政扶持资金,该部分补贴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吴淑生 回答: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69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该规定与现行所得税政策并无冲突,无须纳税调减,自然需要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中。
domain 问题:
软件游戏产业,技术转让收入,申请了省厅批准的收入免税,是否理解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免?
钟志深 回答:
   目前,软件产业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两方面:一是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可享受“两免三减半”;二是对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具体政策详见财税〔2012〕27号。    而技术转让优惠政策是指对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项政策必须持有省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合同。具体政策详见国税函〔号、财税〔号。    
aprilmak 问题:
您好,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有哪些文件呢?
钟志深 回答:
没有专门的文件,总的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执行,即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可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
华鑫贸易 问题:
企业被税务检查需要调补的税款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吴淑生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本规定自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嘉农 问题: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这个所得是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钟志深 回答:
此项优惠属于针对企业从事特定项目取得的所得实施的减免税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2条的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这点,无论是粤国税发〔2010〕3号还是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的附件都附有“项目核算情况表”。
韵星科技 问题:
《研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号)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税发[号)中所指的研发费口径是否一致?
吴淑生 回答:
上述文件中研究开发费的归集口径并不一致。具体口径及归集范围可参照上述文件的规定。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 ,共同合作项目应向参与方分摊的研究开发费用 ,均不得加计扣除。
李会计 问题:
听别的会计说,国地税今年都有新的优惠备案管理办法,是不是真的?
钟志深 回答: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在今年4月2日出台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号),该通知自2013年预缴企业所得税起执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仍按原粤国税发〔2010〕3号规定执行。至于地税系统,则执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2013年第1号)。
nashuiren 问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有什么新的内容?
吴淑生 回答:
总体上看,该公告简并了办税流程和资料报送要求,其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新增了部分优惠项目的备案要求,二是调整了部分优惠的“项目核算情况表”和资料报送要求,三是取消了“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且不得逾期补办理备案手续”的规定。
国券 问题:
我公司2009年投资某外商投资企业400万元,持有20%股份,现单方减资退出该公司,取得补偿1200万元,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吴淑生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故你公司收回的超出本金的部分,如属股息性所得,按规定备案后可享受免税优惠,剩余部分则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创拓资源 问题:
我公司使用BaaN系统ERP软件,该系统需要结合自身情况作不同程度的开发,同时在实践过程中根据管理需要还将进行持续开发利用。该ERP软件的购进可否按财税〔2012〕27号规定,按照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至2年?
钟志深 回答:
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其中,企业外购软件,主要指采购后直接使用的软件。你公司采购境外ERP产品,又进行了开发利用,还将进行持续开发利用,所以,最终该软件不一定完全符合外购软件的标准。为减少税企争议,建议贵公司采购境外公司开发的ERP产品及其后续开发利用,按照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或不少于10年)进行摊销。
ocean11 问题:
我公司去年被税务稽查,补缴了年的印花税、房产税及其滞纳金,滞纳金按税法规定不可以税前扣除。补缴的印花税及房产税可否税前扣除?
吴淑生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因此,问题所述补缴税款应在所属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生果蔬菜味 问题:
我公司2010年对外投资,取得某公司股权20%,2012年取得股息30万元,但本年度为核定征收,该款项是否应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钟志深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因此该股息完成备案手续后可以不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贵公司的这种情形,自2013年起不应再事前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以避免将来可能的税企争议。
托妞 问题:
企业年底计提未发放的工资是否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相关规定,即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如工资发放凭证),就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不必在当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吴淑生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运输企业 问题:
企业组织员工集体旅游,作为给员工的一种福利,按规定并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组织旅游的开支能否税前扣除?
钟志深 回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列举了职工福利费范围。而企业组织员工集体旅游的支出,一是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关系;二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除非有明文规定,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我公司为新办海洋装备制造企业,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能否扣除、如何扣除?
吴淑生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芸芸 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需要纳税调整利息收入?
钟志深 回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借出企业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借入企业凭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列支。当然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实践中,实际税负相同指的是关联方之间适用税率相同,而且受益方没有发生亏损弥补、享受定期减免税或低税率优惠等情形,其应纳税所得额承担的税收负担相同。
企业财务 问题:
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件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如不在列举范围之内的福利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吴淑生 回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提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属于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符合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务DIY 问题:
由于汇率变动,期末根据实际汇率调整形成的未实现汇兑损益,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钟志深 回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故,期末根据实际汇率调整形成的汇兑损益,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以外的部分,无论是否实现,均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
shrimwang 问题:
公司借其他法人的资金,支付利息入账凭据有那些?借款合同,利息收据可以吗?
钟志深 回答: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以,对外支付利息应该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代理 问题:
企业符合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如何备案?
钟志深 回答:
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第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十一条规定备案,即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杨炯[主持]:
由于时间关系,本期在线访谈到这里就要结束了。
杨炯[主持]:
本次访谈的内容我们稍后会在网站发布,请大家留意。
杨炯[主持]:
谢谢各位网友!
杨炯[主持]:
我们本周五下午3点再见!
杨炯[主持]:
辛苦两位嘉宾了,谢谢!
吴淑生[嘉宾]:
钟志深[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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