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人寿保险万能型1号养老保险1年是不是到期后100000元是104000元可以全部取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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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已向您的邮箱-发送验证邮箱,请!男性必买的三大险种16款热销产品全透视
  编者按:随着社会节奏的加快,男性承担的责任与压力越来越重,由此引发的身体健康风险也越来越大。和讯网调查结果显示,超过八成的家庭,是靠着男性来养家的,父亲成为家庭收入的 主要贡献者。
  但与此同时,无论是男性自身,还是家庭其他成员,对于父亲这一角色的风险保障都未能普遍重视。
  为此,和讯网针对男性必备的三大险种即定期寿险+意外险、重大疾病保险、年金保险,邀请明亚保险经纪资深经纪人汤新、李纲,共同为您全面解剖16款市场热销产品,希望通过清晰的梳理,能够对爸爸们的保障方案有所帮助。
  明亚保险经纪资深经纪人汤新(左)、李纲(右 )
  定期寿险+意外险
  人保寿险精心优选定期寿险
  人保寿险温暖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新光海航长安定期寿险
  太阳联合常青树意外保险
  中意乐无忧意外伤害+意外医药费补偿医疗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
  中荷一生关爱保障计划(CID)
  泰康乐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人保寿险精心优选定期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吉祥安康轻症重疾保障计划
  人保健康关爱专家定期重疾个人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年金保险
  恒安标准人寿金福来年金保险(分红型)
  长城金贵年金保险(分红型)
  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人保寿险安享人生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新华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第一大类:定期寿险+意外险
  保险公司: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人保寿险精心优选定期寿险
  保险对象:18周岁-55周岁
  保险期间:10年、20年和30
  缴费方式:10年、20年和30
  保额: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
  点评:
  人保寿险精心优选定期寿险产品系国内首款优选寿险产品,将客户身体分为六个档次,健康客户可以享受到低于市场价 格40%的保费,为被保险人提供高额寿险保障。
  优点:
  1、 费率厘定合理:将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分为超优、优选、优标、标准、次优选、次标准6个档次,让健康客户可以享受到更便宜的保费;
  2、 高额保障:最低寿险投保金额为50万元,保额无上限;
  3、 操作简便:网上投保,上门体检(限北京);
  缺点:
  暂时不能附加全残责任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投保案例:
  陈先生, 41岁,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人,打算为自己投保一份1000万元的高额定期寿险,保险期间、缴费期间均为20年。
  险种名称 恒安标准爱的延续定期寿险 泰康吉祥相伴定期寿险 新华定期寿险(A款) 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 新光海航长安定期寿险 人保寿险精心优选定期寿险
恒安标准爱的延续定期寿险
泰康吉祥相伴定期寿险
新华定期寿险(A款)
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
新光海航长安定期寿险
人保寿险精心优选定期寿险
初次投保疾病等待期
保险期间可选范围
20年、至55/60/65/70周岁
20年、至60周岁
20/25/30年、交至55周岁、交至60周岁、交至65周岁
10/20/30年
交费期间可选范围
同保险期间
同保险期间
10/20/30年
最高可承保寿险保额
是否需要体检
生存调查报告内容
股东、法人或个体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法人)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个人交税单复印件+验资报告
高保额问卷、生存调查报告、个人资产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产证明、企业验资报告
财务问卷、高额保险报告书、个人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产证明、企业年审报告、企业完税证明
高保额问卷、生存调查报告、个人资产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产证明、企业验资报告
财务问卷、高额保险报告书、个人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产证明、企业年审报告、企业完税证明
契调报告、个人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证明
67000(估算)
67200(估算)
46000(优标)
  第一大类:定期寿险+意外险
  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人保寿险温暖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保险对象:28天-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方式:趸交、5/10/15/20年、终身、至50周岁/55/60/65周岁
  保额: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
  点评:
  1、 与市场同类产品相比,保费低廉;
  2、 分红累计投资收益;
  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案例:
  王先生, 30岁男性,为自己投保了“人保寿险温暖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金额50万元,缴费期间20年;
  保险费支出:年交保险费13,950元
  第一大类:定期寿险+意外险
  保险公司: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名称:新光海航长安定期寿险
  保险对象:18周岁至65周岁
  保险期间:5年、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交至55周岁、交至60周岁、交至65周岁
  缴费方式:5年、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交至55周岁、交至60周岁、交至65周岁
  保额: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
  点评:
  新光海航长安定期寿险与市场上传统的定期寿险产品相比,费率优势明显,且保险利益有特色
  1、 保费低廉;
  2、 无初次投保等待期;
  3、 缴费期内出险,退还未到期保费(未到期保费=当期所交纳的保险费×(1-(经过天数)/(当期保险费对应的交费天数);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分期交纳保 险费的,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身故,我们另给付相当于未到期保险费(见10.6)的金额,并入“身故保险金”。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全残(见10.8),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全残,我们另给付相当于未到期保险费的金额,并入“全残保险金”。
  投保案例:
  张女士,33岁,打算为自己投保50万元的定期寿险,保险期间缴费期间均为20年
恒安标准爱的延续定期寿险
泰康吉祥相伴定期寿险
新华定期寿险(A款)
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
新光海航长安定期寿险
人保寿险精心优选定期寿险
初次投保疾病等待期
保险期间可选范围
20年、至55/60/65/70周岁
20年、至60周岁
20/25/30年、交至55周岁、交至60周岁、交至65周岁
10/20/30年
交费期间可选范围
同保险期间
同保险期间
10/20/30年
最高可承保寿险保额
是否需要体检
生存调查报告内容
股东、法人或个体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法人)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个人交税单复印件+验资报告
高保额问卷、生存调查报告、个人资产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产证明、企业验资报告
财务问卷、高额保险报告书、个人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产证明、企业年审报告、企业完税证明
高保额问卷、生存调查报告、个人资产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产证明、企业验资报告
财务问卷、高额保险报告书、个人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产证明、企业年审报告、企业完税证明
契调报告、个人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证明
67000(估算)
67200(估算)
46000(优标)
  第一大类:定期寿险+意外险
  保险公司: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常青树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对象:6个月至65周岁(最大续保至70周岁)
  保险期间:一年
  缴费方式:一次性趸缴
  保额: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
  点评:
  优点:
  1、 意外伤害与意外医疗打包销售,价格低廉;
  2、 可报销因意外造成的医疗费用,且含自费药部分;
  3、 意外保障有针对性,航空责任、自驾车责任、公共交通责任特别额外给付;
  缺点:阶段性险种,无法确保下一个保单年度是否在售;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 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365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 金给付比例表》 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365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 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 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致烧伤,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
  四、公共交通工具意外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遇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365天内因该事故死亡或残疾,保险人将根据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予以双倍给付。
  注:对于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申请人不得再申请主合同下的保险金给付。
  五、意外医疗费用补偿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而产生医疗费用,保险人将以保险单中列明的金额为限进行给付。保险人承担的金额和被保险人承担的金额(免赔 额 )均在保险单中列明。
  六、意外住院补贴
  (一) 意外住院基本给付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遵照执业医师医嘱而入住医院治疗,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单列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 险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进行给付。
  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事由入院所给付的天数最长不超过 100天。
  (二) 意外住院双倍给付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遵照执业医师医嘱而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保险人将根据上款列明的条件和保险金 额予以双倍给付。
  保险人对因同一事由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所给付的住院补贴最长不超过 30天。
  另:社保用药扩展条款
  扩展承保当地社会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不予结算的医疗费
  用、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的费用。
  投保案例:
  常青树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案例
  第一大类:定期寿险+意外险
  保险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中意乐无忧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中意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保险对象:18周岁至55周岁
  保险期间:1年(本合同最长可延续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缴费方式:一次性趸缴
  保额: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
  点评:
  中意乐无忧是一款可自动递增保额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率适中,可附加多款附加险责任;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条款每 年不限理赔次数。
  优势:
  1、 若自动续保,可增加保额(增加部分以30万元为限);
  2、 身故给付保险金额外,额外给付3000元抚恤金;
  3、 附加意外医疗以180天为给付周期,每年不限次数;
  保险责任:
  一、 抚恤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3000元抚恤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者,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其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一》中所列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我们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在同一肢并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即:若后次残疾项目所 属残疾程度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烧伤,我们将按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 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金额为烧伤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即:若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 除前次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不同的烧伤部位,我们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仅按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中金额较 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四、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将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本合同 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 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除抚恤金给付外,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五、意外医药补偿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 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医院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高给付以本附加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另、自动增加的保险金额(仅针对乐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在每次续保时,我们将按以下方式自动增加保险金额作为续保奖励:
  前5次续保:自动增加的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6%×累计续保次数
  第6次及以后续保:自动增加的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30%
  但同一被保险人的所有的《中意乐无忧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中意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自动增加额总和不能超过30万元。
  投保案例:
  王先生, 30岁男性,为自己投保了“中意乐无忧意外伤害保险+中意附加意外医药费补充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和1万元。
  保险费支出:年交保险费元
  第二大类: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公司: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中荷一生关爱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ED)+中荷附加一生关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D款(DDD)(CID)
  保险对象:0~60岁
  保险期间: 0-至88周岁
  缴费方式: 期缴10年,15年,20年
  保额: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额相同。
  点评:
  1、有补充养老功能,到65岁每年返3%的体检津贴,同时重大疾病有效保额不受影响,继续到88周岁;
  2、主险保额会长大,从65到88岁,23年每年返3%,再加上分红、20%的额外护理费;
  3、重大疾病保险较全,42项重大疾病、11项轻症。轻症可以多次赔付,但一张保单累计是不能超过10万。
  4、针对多发疾病,多赔付20%。
  5、针对70岁之前的特定重疾,多赔20%。
  6、劣势:将轻症与重疾险捆绑,有额度限制,轻症额度不灵活。
  保险责任:
  主险责任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体检津贴
  若被保险人于65周岁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的24时仍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体检津贴”,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7周岁后的 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止。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88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时仍生存,则我们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金给付限制
  若我们已给付附加中荷一生关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D款(DDD)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本合同各项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附加险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 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重大 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ED效力终止。
  我们根据疾病诊断时的疾病状态或疾病阶段给付保险金,任何在诊断时已经超越的疾病状态或阶段,我们不给付2.2.3轻症重疾给付保 险金。轻症重疾的2,4,7涉及介入手术的轻症重疾不受此限制。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 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以下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间于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 年日之前,则我们除按2.2.1 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一并额外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20%的特别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ED效力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指:急性心肌梗塞,终末期肾病,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符合恶性肿瘤定义的男性睾丸癌、男性阴茎癌、男性 前列腺癌、女性乳房癌、女性子宫癌、女性阴道癌、女性卵巢癌、女性输卵管癌。
  轻症重疾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 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以下11项轻症重疾,且确诊时间于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我们给付 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轻症重疾保险金。
  每种轻症重疾只给付1次轻症重疾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重疾额外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同一保单的所有轻症重疾额外 给付保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轻症重疾种类:
  1.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轻微脑中风
  4.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6.视力严重受损(三岁始理赔)
  7.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8.较小面积III度烧伤(10%)
  9.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10.重症头部外伤
  11.单个肢体缺失
  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护理辅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 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因疾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且确诊时间于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 日之前,我们将按保险金额20%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
  本项给付以一次为限。
  同一保单的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护理辅助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首次确诊180天后仍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保险金给付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 九十日为准)以内(含当日)患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轻症重疾、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 及主合同ED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ED已缴的保险费。
  投保案例:
  李先生,今年30岁,是一名普通的公司白领,平时工作压力较大,经常熬夜加班,这让李先生十分担心自己的身体健康,他希望通过购 买保险获得一份重疾保障。经过对比,他为自己投保了中荷一生关爱重疾养老计划D款,缴费20年,年缴保费4320元,平均每天不到12元,李先 生可获得如下收益:
  中荷一生关爱两全保险D款 投保案例
  第二大类: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泰康乐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对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缴费方式: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 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点评:
  1、 可单独购买,不需捆绑主险。
  2、 费率相对于保险期间(终身型),具有一定优势,年交4、5千元,缴费20年,可保终身(20万元保额情况下)。
  3、 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32种,加上身故保险金
  4、劣势:在65岁以后发生的老年痴呆不赔付。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 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 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 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 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案例:
  康先生,30岁,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泰康乐宁终身重疾保险,保额20万元,20年交费,年交保费5800元。
  从保险合同生效开始,康先生就拥有了20万元的重大疾病和身故保障,直至终身。
  身故保险金:康先生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康先生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 元,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若康先生因非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已交纳保险费数额向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罹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向重大 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本合同终止。
  费率表示例: (此费率表为摘录,表中未列明的年龄段费率详见合同条款,保险费以1000元保险金额为计算单位) 单位:元
投保年龄 (周岁)
保险费一次性交纳
保险费分期交纳
  第二大类: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人保寿险精心优选定期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对象:18-55岁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20年和30年三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缴费方式: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与保险期间一致,交费方式为年交、半年交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
  保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 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点评:
  1、主险方面,费率较低,一般为千分之三,优先体费率可为千分之二;
  2、主险保额可以做很高,到一千万,目前在大陆地区保额最高的;
  3、附加险,重大疾病包括30种。
  保险责任:
  主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附加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 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 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 合同终止。
  投保案例:
  案例一:
  两口之家;夫妻均32岁;丈夫王某为某大型金融企业职员,年收入约为20万元,妻子李某为教师,年收入约15万元。去年在市区购买商 品房一套,全价200万,贷款总额约90万元(20年还清),月还款总额5000元,目前无子女;两人均身体健康、不吸烟。夫妻外债额度高,又未 购买过任何寿险,需要为将来筹划较高的保障计划。
  投保建议:
  王某(超优体):100万定期寿险,保费1700元/年,4.66元/天;
  30万重疾,保费810元/年,2.22元/天;
  合计保费2510元/年,6.88元/天;
  100万身故保障,30种疾病提前给付保障,保障期间20年期。
  李某(超优体):100万定期寿险,保费900元/年,2.47元/天;
  30万重疾,保费990元/年,2.71元/天;
  合计保费1890元/年,5.18元/天;
  100万身故保障,30种疾病提前给付保障,保险期间20年;
  身故受益人均填写为对方,主要为房贷负担提供保障。
  案例二:
  张总,男,45岁,跨国金融企业中国区CEO,年收入100万元;妻子赵某,38岁,家庭主妇;两人均身体健康,育有一女,今年17岁;拥 有市中心豪华公寓一套,私家车两辆,均无贷款。高收入家庭,两年内需考虑孩子出国留学费用,张总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如果张总发生不 幸,家庭生活水平将急剧下降,急需保险后盾支撑。
  投保建议:
  张总(优选体):投保500万定期寿险,保费30000元/年,82.2元/天;
  保障期间20年,500万身故保障,身故受益人为妻子与女儿;
  赵某(优选体):妻子张某在家相夫教子,无社保医疗;
  投保50万定期寿险,保费900元/年,2.47元/天;
  30万重疾,保费2750元/年,7.53元/天;
  合计保费3650元/年,10元/天;
  50万身故保障,30种疾病提前给付保障,保障期间20年;
  身故受益人可以写为女儿。
  第二大类: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公司: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中英吉祥安康两全保险+附加吉祥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对象:30 天至60 周岁
  保险期间:20年/30年/至70周岁/至85周岁
  缴费方式:趸缴/3/5/10/15/20年,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月缴首期需缴纳2个月保费)
  保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点评:
  1、 包含10项轻症,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3次。
  2、包含全残保险金,以及38项重疾。
  保险责任:
  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全残,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初次被确诊患合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初次被确诊患合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重大疾病程度,将按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3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3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案例:
  安先生35岁,任职某贸易公司的财务经理,单位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但工作压力大、生活饮食不规律、每月沉重的住 房贷款使他更感健康的重要,为了使自己的健康保障更加充分,安先生购买了我公司推出的吉祥安康轻症重疾保障计划。选择20年缴,保至70 岁,每年缴8,194元,保额20万。
  保险期内钟先生的保障利益说明:
  身故/全残保障:20万元,赔付后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障:赔付2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后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障:每次赔付4万元,最多3次,即12万元,赔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满期金:70岁满期领回保额20万元,合同终止。
  第二大类: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人保健康关爱专家定期重疾个人疾病保险(230201)
  保险对象:出生满28天至50周岁,身体健康者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分为两种:20年、30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期间为准。
  缴费方式:趸缴、5年缴、10年缴、15年缴、20年缴或30年缴。投保人分期支付保险费的,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 载明的方式支付,如到期未支付,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
  保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点评:
  1、 作为主险产品,定期重疾保险可以单独投保;寿险保额与大病保额捆绑在一起;
  2、 费率便宜,20岁趸缴4000多元,保额为10万;适用于经济能力不强,或是家庭负担太重时,做一个补充型保险。
  3、保障的疾病范围为31种
  4、可以根据需要自由选择缴费年限,可以为趸缴、5年缴、10年缴、15年缴、20年缴或30年缴。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 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 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投保 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案例:
  一、1岁的女性BB投保关爱专家定期重疾个人疾病;保障期间为30年,保险金额为20万元,缴费期30年,保费才300元,若保险期间发生 身故、重疾等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20万;合同终止
  二、28岁的女性投保关爱专家定期重疾个人疾病;保障期间为20年,保险金额为10万元,期缴保费为460元,若保险期间发生身故、重 疾等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10万;合同终止。
  表1:人保健康“关爱专家”定期重疾个人疾病保险产品费率表
  保障期
缴费期(年)
  (注:该款产品也可选择保障期30年的,具体费率可询该公司服务热线)
  第二大类: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保险对象: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缴费方式: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 两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点评:
  1、产品包括了40种重疾、10种轻症,覆盖险种范围较全;
  2、产品为终身型
  3、对于十种特定疾病,给付20%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 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 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 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 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 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 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 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 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 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投保案例:
  王先生,30岁,投保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16350元,可获得如下利 益: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 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 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王先生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 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给付6万元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 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 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王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王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故保险金。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第三大类:年金保险
  保险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金福来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险对象:出生满30天-60周岁
  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9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24时止。
  缴费方式:六种交费方式,包括一次性交费,5年,10年,15年,20年,30年。
  保额:
  一、初始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初始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红利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红利保险金额是指因分配年度红利所增加的保险金额。已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也参与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三、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初始保险金额与各保单年度累计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之和。
  点评:
  本产品是一款专为满足被保险人主要或补充养老需求的分红型年金产品,具有收益稳定、保证领取、缴领灵活和应对通 胀等方面的特点,是英国标准人寿进入国内市场的杀手锏,依赖国外的丰富的年金业务经营经验和精算方法的一款英式分红产品,是一款国际 通用的养老金资产配置工具。
  1、 长达20年的保证领取年限,确保您至少能领取20年,并且领取期可达99周岁
  2、 保险期间将每年的可分配盈余以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的形式进行分配,使保单的有效保险金额逐年累积,从而不断增加养老保险水平,应对因 通货膨胀导致保障水平的下降
  3、 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保险合同下的所有终了红利一次性全部转换成年度红利,增加有效保险金额,让养老金领取水平有效提升
  4、 单独设立投资帐户,该帐户盈利,即可分红,同时综合收益以历史数据分析排位靠前。
  5、 保单后期放大效果好,自交费开始,就可以享受到合同项下分配的红利,红利可一直享受至99岁,同时由于有效保险金额逐步升高,领取的年 金不断增长,生存利益最大化
  保险责任:
  一、 养老保险金给付
  本合同项下养老保险金的领取起始年龄分别为被保险人的50、55、60和65周岁,由您在投保时选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养老保险金领取 起始日为您在投保时选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自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该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的10% 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满9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期间不幸身故,则按本款第二项中相关规定处理,并且我们不再承担给付养老保险金的责任。
  二、 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后身故,且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已满20年,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 保险金,如有体恤金红利,则同时支付,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后身故,且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20年,我们按以下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有 体恤金红利,则同时支付,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20-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次数)×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10%。
  四个领取时间
  50岁,55岁,60岁,65岁,满足不同客户群的需求,让客户安排属于自己的养老生活。产品既可以保证领满20年,同时又可以保证最高 领取至99周岁,这样的设置让客户收益有保证的。
  投保案例:
  张先生,35岁,某公司部门经理,已经成家并有一子,结合自身的家庭经济状况,他认为自己需要一份补充养老保障。因此他选择了恒 安标准金福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初始保险金额:10 万元, 每年交费10173元,交费期限:20年,领取年龄:60岁
  该图例仅为趋势性描述
  张先生将获得如下保障利益:
  1. 养老保险金:
  如果张先生在其60岁至99岁生存,每年将获得有效保险金额的10%,60岁时首年度养老保险金按中等红利水平为15,601元(按较低红利 水平为12,894元,按较高红利水平为19,085元),可保证领取20年,若生存至99岁养老金总额按中等红利水平为941,156元(按较低红利水平为 577,831元,按较高红利水平为1,629,395元).
  2. 身故保险金:
  如果张先生在60岁后身故,且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已满20年,我们将支付身故时现金价值与终了红利之和。
  如果张先生在60岁后身故,且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20年,我们将支付(1)和(2)两者的较大值,如有体恤金红利,则同时支 付: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20-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次数)×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10%
  3、领取日前身故的处理
  如果张先生在60岁前不幸身故,我们将向您返还以下金额的较大者,如有体恤金红利,则同时支付,保险合同终止:
  (1)已交各年保险费及其对应的按年单利5%计算的利息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大类:年金保险
  保险公司: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长城金贵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险对象:18周岁至65周岁
  保险期间: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缴费方式:一次性趸缴、5年、10年、15年、20年
  保额: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
  点评:
  长城金贵年金这款产品干净、简单,很实惠,从费率角度讲,与其他年金产品比较是比较划算的。保证领取20年,被保 险人利益有保障。
  1、 交费方式多样:交费年期弹性可选择;
  2、 年金领取时间灵活,领取次数有保障,领取时间提供五种选择,满足阶段需求,20年每月固定领取,利益充分保障;
  3、 提供保险单借款、保险费自动垫交等多项权益;
  4、 高度残疾保障;
  保险责任:
  一、 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到首个年金领取日时,我们即开始在每个月的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开始给付年金后 ,不论被保险人是否生存,年金的给付期限均为20年,即年金给付次数为240次。
  本主险合同有计划A、计划B、计划C、计划D及计划E五种可供您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这五种计划的首个年金领取日分别 为被保险人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及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前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后(含)身故,我们将不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前发生高度残疾,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后(含)发生高度残疾,我们将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投保案例:
  王先生, 30岁男性,为自己投保了“长城金贵年金保险(分红型)”,选择计划C,20年交费,保险金额1万元。
  保险费支出:年交保险费6825元
  保险单利益:
  年金:王先生自60岁开始领取,每月领取保险金额的10%,即每月领取1,000元,领取240次,共计240,000元。
  高度残疾保障:若王先生在首个年金领取前不幸发生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已交保险费和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身故保障:若王先生在首个年金领取前不幸身故,本公司给付已交保险费和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分红:累积生息,可随时领取。
  附加服务
  o 保险单贷款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急需用钱,您可向本公司申请保险单贷款,贷款金额可以高达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的80%。
  o 保险费自动垫交
  如果您未能及时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将自动用来垫交到期的保险费,在此期间,您的保险单仍然有效,但在发生保险 金给付时,本公司将先行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大类:年金保险
  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险对象:出生满30天-60周岁的人士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方式:趸交,年交,五年交,十年交,十五交,二十年交
  保额: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
  点评:
  1、 交费期内,第2年起给付被保险人相当于基本责任保险费的2%;每满5个保单年度,给付被保险人相当于基本责任保险费的50,收益有保证。
  2、 自60周岁起无论生存与否,保证年金领取20年;80岁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终身。
  3、 根据需求,可以在55周岁前追加可选责任保险费,直接增加收益,加大养老金领取;账户拥有灵活领取的功能,每年可领取一次,满足各阶段 的财务需求。
  4、 在交费期内,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身故,可豁免余下所有未交基本责任保险费,保单利益继续有效。
  5、 以泰康人寿以往的投资收益看,在分红收益方面有一定优势。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持续保险金给付&
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的 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在您每交满5年基本责任保险费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的 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给付&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 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 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2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 )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保险费数额的110%; 3.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 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 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后已领取的基本责任的生存保险 金; 4.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 数额为零。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 于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3.6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基本责任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合同的 首个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 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其高残后本合同的首个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的最 后一次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 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投保人关于本合同基本责任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持续残疾证明&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 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 明或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本合同时或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选择“可选责任”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并与我们约定可选责任 保险金额。 可选责任包含“生存保险金”、“祝寿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三项责任,您在选择“可选责任”时,必须同时选择其包含的三项责任 。
生存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于可选责任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 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可选责任保险金额的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可选责任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 同可选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可选责任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 )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可选责任保险费数额的110%。
您选择可选责任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在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申请; 2. 约定的可选责任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规定; 3. 应交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均已交纳。 若您选择了可选责任,则在可选责任的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增加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但需符合上述规定,且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您最 多可申请一次。   投保案例
投保险种:& 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张先生&&&&&& 投保年龄: 30岁&&&&&&&&&&&&&&&&& 性别:男 &&&&&&&&&&&&&&&&&&&&& ;& 交费期间: 10年&&&&&&&&&&&&&&&&&&& 领取方式:年领 &&&&&&&&&&&&&&&& 投保份数: 20份 红利领取方式: 累积生息&&&&&&&& 年交基本责任保险费:20000 元&& 首年追加可选责任保险费:100000元
持续保险金给付
在交费期间内,张先生在每一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都可领取400元的持续保险金,到交费期间结束,共可领取9次。
特别保险金给付
& 张先生在每交满5年基本责任保险费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都可领取10000元特别保险金,共可领取2次。
生存保险金给付
1、张先生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都可领取3106元生存保险金,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 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共可领取29次。 2、张先生于年满60周岁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年满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都可领取6212 元生存保险金,直至终身。
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
张先生也可选择生存金累积生息账户,将不用的生存金复利计息,提高资金效率,根据需要随时提取;如果期间不领取,60岁时生 存金累积生息账户余额为197434元(假设累积利率3%),保单累积红利为163536元(高档),合计收益为360970元;80岁时生存金累积生息账 户余额为523506元(假设累积利率3%),保单累积红利为373526元(高档),合计收益为897032元。
身故保险金给付
如果张先生在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至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已交纳的本合 同基本责任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10%,本合同终止。 如果张先生在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至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60周岁的年 生效对应日)后已领取的基本责任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张先生在在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 额为零。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张先生在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111816元,本合同终止。 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如果张先生在交费1年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张先生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将 豁免张先生应交纳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18万元。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如果张先生在交费1年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张先生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合同所 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将豁免张先生应交纳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18万元。
生存保险金给付
如果张先生于可选责任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 )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都可领取3680元生存保险金,共可领取29次。
祝寿保险金给付
如果张先生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可领取36800元祝寿保险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
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
张先生也可选择生存金累积生息账户,将不用的生存金复利计息,提高资金效率,根据需要随时提取;如果期间不领取,60岁时生 存金累积生息账户余额为208198元(假设累积利率3%),保单累积红利为123380元(高档),合计收益为331578元。&
身故保险金给付
如果张先生在本可选责任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 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已交纳的本合同的可选责任 保险费数额的110%。
  第三大类:年金保险
  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人保寿险安享人生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险对象:凡出生满28日至64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若选择一次性领取,保险期间至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若选择定期年金,保险期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日;若选择定期年金以外的其他年金类型,保险期间为终身。
  缴费方式:保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为5年、10年、20年及至年金领取起始日四种。分期交纳的交费方式为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
  保额: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
  点评:
  这款年金产品如果把投资分红收益抛开,投入产出比是目前市场上相对优秀的,保障收益部分高,,并且是终身领取的。适合有强制储蓄需求的消费者,一般情况下比较理性的男性会喜欢这款产品。
  1、保费缴纳灵活,方便选择:一次缴清/5年缴/10年缴/20年缴
  2、年金领取方式多样,一次性领取/年领/月领
  3、红利领取方式多样,现金领取/累积生息/抵交保费
  4、保单贷款,盘活资金: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贷款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按您选择的年金领取方式给付年金:
  (1)一次性领取。
  我们按本合同年金领取起始日的现金价值一次性给付年金,本合同终止。
  (2)按年(或月)领取。
  我们将本合同年金领取起始日的现金价值,根据您选择的年金类型,按本合同约定的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年金。您可以选择的年金类型包括:
  ①定期年金。
  我们于保单年(或月)生效对应日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我们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止,本合同终止。
  ②普通终身年金。
  我们于保单年(或月)生效对应日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③保证给付10年终身年金。
  我们于保单年(或月)生效对应日给付年金,保证给付10年。若被保险人未领满10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10年部分的年金直至10年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10年后仍生存,我们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④保证给付10年增额终身年金。
  我们于保单年(或月)生效对应日给付年金,保证给付10年。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每个保单年度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个保单年度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个保单年度给付标准的5%增加。若被保险人未领满10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10年部分的年金直至10年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10年后仍生存,我们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⑤保本终身年金。
  我们于保单年(或月)生效对应日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已给付的年金总和小于年金领取起始日的现金价值,我们按年金领取起始日的现金价值与我们已给付的年金总和的差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年金领取起始日:
  年金领取起始日分别为40周岁、45周岁、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年金领取方式及年金类型:
  年金领取方式分为一次性领取、按年(或月)领取。
  按年(或月)领取的年金类型分为定期年金、普通终身年金、保证给付10年终身年金、保证给付10年增额终身年金、保本终身年金。
  年金领取方式与年金类型于首次领取年金时由您选择确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开始领取年金后,不得变更领取方式与年金类型。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投保案例:
  28岁的张小姐投保安享人生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基本保险金额108300元,年缴保险费10000元,缴费期10年,共缴费10万元。40岁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为108300元,假设当时分红为19985元(累积生息)张小姐可以一次性领取128285元,若转换为养老年金可以领取如下金额;
  1.定期10年领取----14388.9元/年;或月领1208.66元
  2.定期15年领取----10224元/年;或月领858.8元
  3.定期20年领取----8178元/年;或月领686.9元
  4.普通终身领取-----5059元/年;或月领424.9元
  5.保证10年终身领取-----5048元/年;或月领424元
  6.保本终身领取-----4924元/年;或月领413.6元
  7. 保证10年终身增额领取-----2720元/年;或月领228.48元
  第三大类:年金保险
  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富贵人生两全保险(A、C款)(分红型)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投保年龄:10年交:出生满30天——50周岁
  20年交:出生满30天——45周岁
  交费方式:10、20年
  保险期间:至88周岁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53周岁
  交费方式:3、5年
  保险期间:至88周岁
  保额: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
  点评:
  这款产品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年金,应该是现金流产品,,有一句话“江山不倒,利息养老” ,所以它适合非常有经济实力的成功人士购买。同时,对于家庭来说它可以起到防火墙的作用,如果家庭一旦出现债务风险,保险收益权最大化,是可以不用来偿债的。
  1、66周岁前每两年领取保险金额的8%,66周岁可领取100%保险金额。
  2、66周岁开始每年领取保险金额的8%,以年金形式补充养老。
  3、66周岁前300%保险金额的身价保障;随着家庭责任的减轻,66周岁开始150%保险金额身价保障。
  4、可以实现保单贷款,盘活资金。
  5、被保险人身体全残免交续期保费,继续享受所有保障利益。
  6、满期时可取回所交保费。
  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至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2.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它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3.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至年满66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年满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4.被保险人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4. 被保险人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体全残,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案例演示1
  o?以0岁男孩为例:
  险种简称 基本保额 交费期间 保险期间 年交保费
  富贵人生A 1万元 20年 到88周岁 1400元
  o?计划利益说明:
  ?1. 教育金:从0周岁至22周岁(不含),每两年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领取教育金,共领取8000元+分红。
  ?2. 生活补贴金:从22周岁至66周岁(不含),每两年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领取生活补贴金,共领取17600元+分红。
  o3. 祝寿金:66周岁时,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一次性领取祝寿金10000元+分红。
  ?4. 补充养老金:66周岁开始至88周岁期间,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领取补充养老金,共领取18400元+分红。
  5. 身价保障金:66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身价保障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3倍,其金额为30000元+分红;66周岁至88周岁的身故保障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5倍,其金额为15000元+分红。
  6. 特别人性关爱: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体全残,可免交以后续期保费,仍然继续享受全部保障利益。
  案例演示2
  o?以30岁女士为例:
  险种简称 基本保额 交费期间 保险期间 年交保费
  富贵人生A 10万元 20年 到88周岁 15700元
  o?计划利益说明:
  1.生活补贴金:66周岁前每两年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领取生活补贴金,共领取136000元+分红。
  2.祝寿金:66周岁时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一次性领取祝寿金100000元+分红。
  3.补充养老金:66周岁开始至88周岁期间,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领取补充养老金,共领取184000元+分红。
  4.身价保障金:66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身价保障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3倍,其金额为300000元+分红,66周岁至88周岁的身故保障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5倍,其金额为150000元+分红。
  5.特别人性关爱: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体全残,可免交以后续期保费,仍然继续享受全部保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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