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退休个人缴纳部分有无退休一次性补助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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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业单位退休,原来在企业交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能退还吗?
我原来在企业工作时交养老保险,后来调到了事业单位后不交了,现在退休了,请问原来在企业交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能退还吗?
 问题来自:青海 - 西宁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0:10 咨询人: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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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在企业工作时交养老保险,后来调到了事业单位后不交了,现在退休了,请问原来在企业交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能退还吗?
回复时间: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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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烟台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烟台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烟台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完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机制,根据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发放标准为企业独生子女父母根据国家规定办理退休、病退、退职手续(以下简称退休)时,烟台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正常运转企业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与企业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原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负责给予解决。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拒绝支付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政府(管委)应当督促解决,职工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条 在芝罘区范围内非正常运转企业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其一次性养老补助,按以下渠道解决:  (一)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市属企业,在进行资产清算时,要将一次性养老补助作为安置职工的费用,列入第一清偿顺序,按规定发放。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在市属企业破产、改制前退休未领取,且企业关闭破产、改制前未预留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市政府统筹解决。  (二)市属企业因困难无力解决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1.连续三年亏损并且停产一年以上,近期扭亏无望的;2.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3.欠发职工工资一年以上的。  经财政、经济信息化、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组成的计生优惠补助企业小组认定为困难企业后,由市政府统筹解决。  
  ……  (此处省略若干字,欲需查看全文请成为或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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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备案编号:咨询内容:各位领导你们好,我想咨询的是我妈妈2007年到事业单位上班,当时是临时工的形式,没有签订合同,当时现在单位说要补缴社会保险,我妈妈现在是46岁,到2017年达到退休年龄,那补缴年这期间的是个人和单位的,才有10年,这样的话还要个人一次性补缴5年的全部费用,那请问这5年是补2007年之前的还是补2017年之后的啊?还有现在交保险的基数是多少啊?这样交的话大概个人需要多少费用啊???
发布单位: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孙燕波同志您好:感谢您通过盐城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如您母亲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10年,则可以继续缴费5年,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手续。也可联系您母亲户口所在地社保中心,咨询是否可以往前补缴,具体以各区、县当地政策为准。
目前盐城市从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025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2820元。
用人单位参保,个人需缴纳部分为:养老保险为8%,医疗保险为2%,失业保险为1%。合计个人缴纳部分为11%,可根据个人实际缴费基数计算每月个人需缴纳金额。
欢迎您继续关注盐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我想问一下 具体要教多少钱,可以核算出来吗?年的所有相关费用?个人承担的,单位承担的
答复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孙燕波同志您好:感谢您通过盐城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 很抱歉,因每年的缴费基数均有变化,且―的缴费基数也要当年才会公布,我们目前无法帮您核算出具体的金额。
欢迎您继续关注盐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张继胜法律在线&&&TEL:
河北省企业离退休员工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补助标准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劳社[2008]5号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单位:  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基本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基本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基本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  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发放问题  (一)调整一次性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是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保障离(退)休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尽快落实。  二○○八年一月八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劳社[2000]29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各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部属驻冀企业、军队企业:  随着物价的调整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现对企业职工死亡补助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  二、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离、退休及按国发〔1978〕104号和冀劳〔1998〕47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对本企业平均工资不便计算的,以本人基本离退休?退职?金标准计发。  四、上述费用仍在原支出项目列支。离、退休、退职、因工致残1—4级退出生产岗位的人员,并从基金中支付有关待遇的,此费用从养老保险中支付;其他人员由原开支项目列支。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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