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信用卡余额是什么意思是伪造的吗 还是

我是在校大学生 有什么办法可以办信用卡 例如 伪造工资证明???银行回去查吗?办信用卡是不是非要本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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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我是在校生 有什么办法可以办信用卡 例如 伪造工资证明???银行回去查吗?办信用卡是不是非要本人去
当然回去查,既然是学生,干嘛用信用卡
日银监会出台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要求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附属卡除外),向经查已满18周岁但无固定、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放信用卡时,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来源方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同时必须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已书面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给你个建议,如果你目前不符合办卡条件,但是相信自己有自制能力,并且需要用信用卡的话,可以让父母去办一张信用卡,然后同时给你也申请一张附属卡,可以和主卡共享额度。这样一来父母可以知道你的刷卡情况,有父母帮你把着关很好,能避免你冲动消费,二来如果你冲动消费了自己还不上,父母能第一时间知道,便于尽快解决问题,避免像当前很多年轻人一样,犯了错就隐瞒实情,让事情越拖越严重,造成很多无法挽回的后果。
如果能回到从前,我绝对不办信用卡,你都没收入,要那做鸟用啊,记住:这个世界没有的午餐,在你觉得你不傻的时候,其实银行比你聪明
日银监会出台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要求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附属卡除外),向经查已满18周岁但无固定、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放信用卡时,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来源方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同时必须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已书面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给你个建议,如果你目前不符合办卡条件,但是相信自己有自制能力,并且需要用信用卡的话,可以让父母去办一张信用卡,然后同时给你也申请一张附属卡,可以和主卡共享额度。这样一来父母可以知道你的刷卡情况,有父母帮你把着关很好,能避免你冲动消费,二来如果你冲动消费了自己还不上,父母能第一时间知道,便于尽快解决问题,避免像当前很多年轻人一样,犯了错就隐瞒实情,让事情越拖越严重,造成很多无法挽回的后果。
如果能回到从前,我绝对不办信用卡,你都没收入,要那做鸟用啊,记住:这个世界没有的午餐,在你觉得你不傻的时候,其实银行比你聪明
当然回去查,既然是学生,干嘛用信用卡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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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吿人李勇,姜剑信用卡诈骗,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高坪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勇,男,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樊荣,南充市高坪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姜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刘仁斌,南充市高坪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勇犯信用卡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姜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勇及辩护人樊荣,被告人姜某及辩护人刘仁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勇因在外在大量欠款无力归还,加之又借了被告人姜某的高利贷,便想通过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透支现金还款,姜某同意以这种方式还款,并表示可以帮助李勇办信用卡及刷卡变现。2014年1月,被告人李勇利用在南部县东坝镇利民医院工作的便利,将同事蒋某、宋某某、斯某某、林某、田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窃取并重新复印,同时采取欺骗的手段获得刘某某、张某某、颜某某、阳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利用在顺庆区潆溪中心卫生院工作时留下的加盖有该院公章的空白收入证明,伪造了蔡某、斯某某、林某、张某某、颜某某、阳某六人的收入证明。见李勇可以出具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姜某便要李勇帮忙将他人托自已办理的14张信用卡的收入证明也盖上该卫生院的公章,李勇表示没有办法,姜某要求必须办。于是李勇就找人伪造了一枚潆溪中心卫生院的公章,加盖在收入证明上,同时自已又在刘某某、宋某某、田某某的三张收入证明也加盖上伪造的公章。李勇将上述所有资料交给姜某办理信用卡。卡办下来之后,李勇将所办的卡激活,然后将蔡某、宋某某、斯某某、林某、张某某、颜某某、阳某7张卡交由姜剑刷卡套现人民币99800余元,一部份归还姜某的欠款,一部份作为手续费给了姜某,余下的给了李勇。其中林某的卡由姜某于日至同月30日刷卡套现共计14993.30元,期某某的卡由姜剑于日刷卡套现14980元,蔡某的卡由姜某于日至3月31月刷卡套现共计19980元,颜某某的卡由姜某于日刷卡套现19980元,阳某的卡由姜某于日至26日刷卡套现共计14980元,张某某的卡由姜某于日刷卡套现14980元。同时李勇将刘某某的卡由自己于日至25日刷卡套现4040元,而后交由冯某某套现1万元。李勇将田某某的卡交由严某某于日至同年4月1日刷卡套现4040元。案发后。款已还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勇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姜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以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以上指控,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勇对控方的指控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李勇与姜某的主客观行为均一致,姜某事前知情,事后非法持卡刷卡套现,二人罪名应当一致,故李勇不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应与姜某共同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二被告人虽刷卡套现,但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前还清了全部透支款,表明二被告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之目的。3、李勇私刻印章是为姜某办卡而伪造,系受姜某蒙蔽而为其提供伪造的印章办信用卡。综上,二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又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也以相关证据支持以上辩护意见。被告人姜某辩称:我与李勇无共谋,办信用卡时李勇根本不欠我的钱,何谈共谋刷卡套现。李勇自己联系办卡,为推脱自己责任才往我身上推。李勇现在都还欠我的钱,如果我真要帮他刷卡套现,不可能还让他欠我的钱。综上,我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姜某帮忙办卡的行为不属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1)、姜某主观上不明知李勇未经他人授权而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办信用卡;(2)、金融机构的办卡信息表明,姜某为李勇代办的信用卡,持卡人本人是清楚和知情的,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申领信用卡的违法犯罪行为;(3)、姜某帮忙办信用卡,仅是递交资料帮忙,不影响金融机构对办信用卡的人当面询问等实质审查,对信用卡的管理不构成任何妨害;(4)、姜某用于套现的信用卡其来源合法,不属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姜某帮忙刷卡套现的行为属非法经营行为,但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姜某为李勇套取手续费的行为属非法经营行为,但该《解释》规定“情节严重”,一是指套现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是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三是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本案被告人套现仅9.9万余元,且案发后将自己的套现款项全部还清,未给金融机构造成任何损失。综上,被告人姜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请依法宣告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勇欠了大量外债无力偿还,其中欠被告人姜某的钱也无力偿还,便准备通过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信用卡透支的方式进行还款,被告人姜某表示同意,并愿意帮助李勇办信用卡和刷卡套取现金。2014年1月,李勇以帮刘某某等人办信用卡为由,获得了刘某某、张某某、颜某某、阳某四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李勇利用自己当时在南部县东坝镇利民医院工作时,保管有医院职工身份资料的职务便利,将医院同事蔡某、宋某某、斯某某、林某、田某某六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私自复印出来。然后,再利用自己曾于2002年在南充市顺庆区潆溪中心卫生院工作时留下的加盖有该医院公章的空白收入证明,伪造了蔡某、斯某某、林某、张某某、颜某某、阳某六人的收入证明。被告人姜某见李勇可以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便要求李勇帮忙将他人托自己办理的14张信用卡的收入证明也盖上潆溪卫生院的公章,李勇表示无法加盖此章,姜茱叫李勇想办法,否则,李勇需要的信用卡也无法办理。李勇便在成都找人伪造了一枚潆溪中心卫生院的公章,加盖在姜某要求办的14张收入证明上。同时,李勇又将先前获得的刘某某、宋某某、田某某三人的办卡资料中的收入证明,也加盖了伪造的公章。然后李勇将以上资料全部交给姜某去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信用卡。其间,李勇以刘某某等人的信用卡无法办理为由,将刘某某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退给了刘某某。2014年3月农行信用卡办了下来,李勇到潆溪卫生院将以上信用卡取回后,将姜某办的14张信用卡交给了姜某,将自己所办的信用卡全部激活,将其中蔡某、宋某某、斯某某、林某、张某某、颜某某、阳某七张信用卡交被告人姜某刷卡套现人民币共计99800余元,姜剑将其中的一部份作为李勇归还自己的欠款,并应李勇之托代李勇归还了其他人的欠款,一部份作为了自己办卡的手续费,余下的钱给了李勇。其中,姜某持林某的卡于日至3月30日先后7次刷卡提现金14993.3元;持斯某某的卡于日刷卡提现金14980元;持蔡某的卡于日至3月31日先后三次刷卡提现金19980元;持颜某某的卡于日刷卡提现金19980元;持阳某的卡于日、26日两次刷卡提现金14980元;持张某某的卡于日刷卡提现金14980元。其中宋某某的卡因密码有误未使用。案发后,姜某将以上透支款全部还清。李勇自己持刘某某的卡于日、25日两次刷卡提现金4040元。因李勇欠冯某某的钱,李勇又将刘某某的卡交冯于日刷卡提现金1万元。李勇欠严某某的钱,李勇将田某某的卡交严于日和4月1日两次刷卡取现金4040元。案发后,李勇的亲属代李勇向银行退款1.5万元,严某某向银行退款4000余元,以上透支款全部还清。刘某某在接到自己在银行有信用卡消费的信息后,方知李勇欺骗了自己,遂向银行报案而案发。以上事实,业经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控方出示了以下证据: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日公安机关在李勇处扣押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7张和宋某某、林某、田某某、蔡某、斯某某身份证印件共5张,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1张。2、《鉴定文书》。经鉴定:送检的“南充市顺庆区潆溪中心卫生院1”印章印模,与从南充市顺庆区潆溪中心卫生院调取的“南充市顺庆区潆溪中心卫生院1”样本印章模均不同一。3、信用卡申办资料。刘某某、张某某、颜某某、宋某某、斯某某、田某某、蔡某、阳某、林某共九人的办卡申请。4、银行卡业务回单。证明:(1)姜某交易情况如下:①持林某的卡于日至3月30日先后7次刷卡提现金14993.3元;②持斯某某的卡于日刷卡提现金14980元;③持蒋某的卡于日至3月31日先后三次刷卡提现金19980元;④持颜某某的卡于日刷卡提现金19980元;⑤持阳某的卡于日、26日两次刷卡提现金14980元;⑥持张某某的卡于日刷卡提现金14980元。(2)、李勇持刘某某的卡于日、25日两次刷卡提现金4040元。(3)、冯某某持刘某某的卡于日刷卡提现金1万元。(4)、严某某持田某某的卡于日和4月1日两次刷卡取现金4040元。5、被告人李勇供述。我在成都做工程在外借了80万元左右的高利贷无力偿还,2013年2月在姜某、张某某处借的高利贷。2013年12月,姜某要我找几个熟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他去找关系办信用卡,把钱刷出来还给他们就是了,并说要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才行,但身份证随便找几张都可以,我觉得这个方法可行。2013年12月底的一天,我给朋友庞二娃说我在外面借的高利贷催得紧,叫他去找刘某某找几张身份证复印件去办信用卡来我透支周转一下,厐二娃同意后就给刘说了。刘先给我找了两张身份证,因信用记录有问题无法办理,叫他再帮忙找几张,刘同意。2014年1月份我又打电话问刘准备好没有,刘叫我第二天去拿。第二天我和厐二娃、田某某、谢某某到驻春路一茶房,刘就给了我他自己和张某某、颜某某、阳某四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因我当时在南部县东坝镇桥头利民医院上班,负责保管医院的人事资料,手里有医生护士的身份证复印件,我把医院里的蔡某、宋某某、斯某某、林某、田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拿出来复印了一份去办信用卡。日左右,在江东大道三桥下面,我将以上9张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姜某,姜某拿了6张农行办信用卡的登记卡叫我拿回去填好,并盖好公章。因以上9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我还留了一份,第二天我又找姜某要了三份登记卡,按要求填好,单位都填的是潆溪中心卫生院,然后我找医院在九张空白收入证明上加盖了公章,但其中有3张填废了,就将6张填好了的交给姜某。过了几天,姜打电话给我说,他有几个朋友也要办信用卡,但盖不到单位的章,叫我帮他盖潆溪中心卫生院的公章,我说盖多了领导不同意,姜叫我想办法,说人少了不好办,我说只有去刻一个章,姜叫我看着办,反正他不管,就给了我14张农行办信用卡的登记卡。后来我在成都办事,看到路边小广告有刻章的电话,就电话联系,花了300元钱,对方按我填报废的3张收入证明上的公章,刻了一枚潆溪卫生院的公章,我就用这枚私刻的章在姜勇交给我的14份证明和自己以前填报废的3张收入证明上盖了章,然后交给了姜某。号左右,银行发短信说已发卡,我就到潆溪中心卫生院收发室把22张信用卡拿走了(其中有一张卡没办成功),我留下了我办理的9张卡,另外13张交给了姜某。从26日开始,我就将9张信用卡陆续激活,其中蔡、阳、张、林、颜的5张卡交给姜某去取钱,因为我差他的钱,另外宋、斯、刘、田的4张卡我在用,但宋的卡忘了密码没法用,其余3张卡我拿到ATM机上去取现金,不能取现金的又找POS机套现了。、28日上午,我用刘的卡在李家镇农行ATM机上取了2000元,又在高坪鹤鸣花园农行ATM机上用斯心怡的卡取现2000元,第二天我又在李家和高坪鹤鸣花园农行ATM机上分别取现2000元,29日晚我用田的卡在涪江路农行ATM机上取了2000元,29日上午,我欠冯某某的钱,我把刘的卡和密码给他,让他去POS机上刷了1万元。3月30日我将斯的卡交给姜剑,让他帮我套现金,扣除手续费和欠他的钱,姜给了我5000元。田的卡我在29号取了钱后,因我还欠杨某某10多万元,就把田的卡和密码交给了杨,叫他去POS机上去刷钱。我欠姜某的钱,我将蔡、阳、张、林、颜、斯六张卡交给姜某套现,一共还了6.3万元,他还给了我2万元,这2万元我还给了田某某1万元,还冯某某5000元,剩下的被我开支了。我以他人名义办的信用卡总共透支了11万多元,只有宋某某的卡没使用。办信用卡登记卡的填写,我是随便找茶馆喝茶的人帮我填的和按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名字签字。填好后我全交给姜某,不知他去找谁办理的。私刻的潆溪中心卫生院的公章已经被我烧了。日李勇的供述,其主要内容与以上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同时供述到姜某不知道自己给他的9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没有经过持件人允许。日李勇供述到:姜某透支的钱,除了我和严某某、冯某某透支的外,其余的钱都是姜某透支的,约10万元。姜某透支的10万元中,他帮我还了别人2.8万元,扣去我还他的欠款3.5万元,即本金2万元和利息1.5万元,扣办信用卡劳务费1.6万元。余下的钱他拿给我了,我又还了冯某某5000元、田某某1万元,其余的钱我自己用了。后来我还差姜某5000多元利息,我让他再借5000元给我,我给他出了1万元的借条,但新借的5000元我没拿到钱。日李勇供述:我把这些人一共9张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姜某,我还告诉他蔡、宋、斯、林、田是我从医院拿出来的,本人不知情。刘、张、颜、阳是我答应给他们钱,拿到的身份证复印件,姜剑说整稳当点,不要让刘闹。收入证明我是用2002年我在潆溪中心卫生院上班时,办信用卡遗留下来的盖了公章的空白收入证明填的。日李勇供述。主要供述自己欠了他人高利贷无钱偿还,用他人身份证办信用透支是为还高利贷。6、被告人姜某供述。2013年5月左右李勇借我2万元钱,月息4分,2014年1月他又找我借了1.5万元,共欠我3.5万元一直未还。2013年12月,李勇对我说他还欠了其他人的高利贷无钱还,还挨了打,我就给他说可以拿几张别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我帮他办几张信用卡把钱透支出来还账,但要提取12%的手续费。过了几天,李勇就拿了9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给我办信用卡,我看这不是他本人的复印件,他说是他亲朋好友的。这时,姜某某也找我要帮他一些朋友办信用卡,并拿了14个人的资料给我,叫我帮他办一下,我说要盖单位公章,他说没法盖章,所以我就去找李勇盖一下他们单位的公章,李勇说盖多了单位领导不会同章,要用点钱才有法,我说你反正欠我的钱,到时候一起算嘛,他是怎样盖到医院的章的我就不知道了。过了几天李勇就把这14个人资料给了我,我连同李勇交给我的9个人的资料,一起拿到新世纪五楼交给一个男的去办信用卡,这人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几号,李勇取得信用卡后,就把姜某某托我办的14张信用卡中的13张交给了我,其中有一张没办到,又把他办的9张信用卡中的7张卡给了我,把密码也说给了我,叫我从POS机套现,其中一张名叫宋某某的卡密码有误,不能用,所以我只有6张卡。这6张卡我拿到新世纪五楼办信用卡的那人处刷的,因每张卡的额度不一样,其中两张卡是2万元,四张卡是1.5万元,2万的我刷了19980元,1.5万元的我刷了14980元,毎张卡剩了20元的样子,6张卡我共刷了99800元,扣了每1万元130元的手续费,我实得现金98500元。这9万多元中,3.5万元是李勇还我的借款,帮李勇还了一姓张的男子2万元和还他侄儿蔡某8000元,剩下的钱我分两次给了李勇1.5万元。3月30日左右,李勇说刘某某在告他办刘的信用卡取钱,要求我把账算了,然后再把刘卡上的钱还了,我就把7张卡还给了李勇,算了一下账,我收了一万五六千元手续费,我又补给了李勇5000元,我们的账就清了。李勇叫我再借1万元给他还刘小的透支款,我没借给他。姜某某托我办的13张信用卡,我全交给了他。李勇交给我的9张身份证复印件办信用卡,分别是蔡某、田某某、林某、宋某某、斯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颜某某、阳某。我也知道这些卡不是李勇本人的,但他给我说这是他朋友的。日姜某供述。我一共办了22张信用卡,除李勇的9张外,还有14张是姜某某叫我帮他办的,但有一张没办到,只办成功13张。因为办信用卡必须要有单位开加盖有公章出收入证明,姜某某给我的14个人都没有单位,我叫李勇帮我盖了潆溪卫生院的公章,李勇是怎样盖到的公章我不知道,他还给我说盖章时他还花钱买了烟的,他盖的公章是不是真的我也不知道。日姜某供述。我从李勇处拿到信用卡后,李勇告诉我密码是14年3月20几号,我拿信用卡在高坪区花园人寿保险公司刷了三笔,一笔是900多元、另两笔各3000多元,都用于别人买车险,然后买险人给我现金。过了一天,我又在高坪区松林加油站给我车加了200元钱的油。第三天在仪凤街、模范街一些住宿楼上的办公室的POS机上套现4笔,一笔是19980元,一笔是14780元,还有两笔是14980元,套现后我付了大约每1万元130元的手续费。当天我又到高坪花园人寿保险公司帮别人刷卡买保险,别人付现金给我的方式刷卡两笔2000多元,一笔1800多元。第四次不知是通过POS机套现还是帮人买东西,我又刷了9000多元。又过了两天帮姜某某买车交定金,在高坪航空港现代4S店刷卡5000元,姜给了我现金5000元。又过了一天,在松林加油站加油刷了340元。又过了一天帮别人买东西刷了5000元,别人给了我现金5000多元。我刷的这些信用卡都是李勇给我的,刷完后我又将卡还给了李勇,李勇说这些卡是他同事的。日供述:李勇拿了大概6、7张信用卡给我透支,我怀疑他的同事是否知道用他们的身份信息办的信用卡,如果未经本人同意透支是犯法的,为此我问过李勇,李勇说他的同事叫李勇帮他们透支,由李勇自己去还款,他同事可以赚点积分。办信用卡资料上的公章、估计是李勇拿去潆溪中心卫生院盖的,公章是真是假我也不知道。7、证人刘某证言。刘某系农业银行管理人员,日到公安机关报案称:日上午,接到一个名叫刘某某的人报案称,自己曾把身份证件找一姓李的人办过信用卡,但姓李的人说没办下来,但今天自己的手机又接到消费短信,所以电话咨询一下。然后刘某就查信用卡,根据联系电话查到了李勇,发现23张信用卡申办资料上都是盖的潆溪卫生院的公章。同年4月1日,刘又去潆溪卫生院核实,发现申办资料上的公章都是假的,而且申请人也不是该卫生院的员工。4月2日把李勇办的信用卡全部查出来,发现其中9张信用卡都不是本人在使用,且已透支117973元,另14张信用卡也不是本人在使用。日,刘在办公桌上看到一叠办信用卡的相关资料,单位全是潆溪中心卫生院的,刘就将这些资料交何某去审核办理信用卡。但是谁将这些申请资料交到办公室来的,刘不清楚。那9张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的信用卡的钱还完了,有个人还了田某某卡上的4000元,其他都是姜某的家属来还的。8、证人刘某某(外号“飞鹰”)证言。主要证明2014年1月份,庞二娃说要为刘某某办信用卡,要了刘的身份证复印件,刘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厐二娃,当时李勇也在场,后又填写了申请表。2014年2月底,李勇说信用卡办不下来了,就把身份证复印件退给了刘。日,刘与厐二娃、李勇等人在一起吃饭时,厐二娃借刘的手机用一下,刘把手机给厐二娃后,厐二娃将手机给了李勇,李勇将刘手机卡取下来安在自己的手机上进行操作,不知在干什么,十几二十分钟后李勇把手机卡还给了刘。两三天后,刘收到农行发来短信,称自己的信用卡在农行先后透支了14000余元。刘就打电话问厐二娃,李勇来找到刘说自己在成都做工地欠了钱,用卡把钱还上。今天农行的人找到刘,刘叫来李勇,李勇就被公安人员带走了。9、证人厐某某证言。2013年10月中旬,我和李勇、飞鹰、田某某、谢某某等人在火车站一宾馆喝茶,飞鹰见李勇拿了一塑料袋办信用卡的资料,就要求李勇帮他办一下信用卡,李勇表示同意。2014年1月,飞鹰打电话给我要我问李勇办信用卡的事,我约李勇和飞鹰等人在驻春路一茶房见面,飞鹰就拿了包括他本人在内的四张身份证复印件给李勇,李勇说一个月内就能把信用卡办下来。春节过后李勇给飞鹰说信用卡办不了,就把四张身份证复印件退给了飞鹰。大约10天前,李勇约我到飞鹰开的片片鱼吃饭,刚到馆子,在车上李勇叫我去把飞鹰的手机拿出来用一下,说飞鹰的手机卡需要激活,我去叫飞鹰把手机拿了过来在车上交给了李勇,李勇一个人在车上用飞鹰手机把卡激活,后把手机还给了飞鹰。大概过了几天,飞鹰说他手机收到信息说信用卡透支了15000元钱,说是李勇透支的这笔钱,银行在找他还,我就打电话问李勇,叫他去把这个事情处理了,李勇说他已经和飞鹰说好了,他去处理。后来李勇因信用卡的事被公安人员带走了。2014年3月初的一天,田某某电话给我说李勇给了他和谢某某及我一人一张信用卡申请单,他给我送过来,我看我这一张信用卡申请单复印件申请人叫阳某,联系电话是我的手机号码,田对我说李勇说的如果银行打电话核实身份,就照申请单上的信息说在潆溪卫生院上班,他和谢也是这么做的,我问为什么,田说是李勇说的,只是为办信用卡,照着做就行了。大约10天前,李勇找到我、谢和田说,他办的信用卡收到了,要用我们的手机去激活,我们三人商量可不可以这样做,田说李勇欠他1万元钱,李勇用信用卡取到钱就可以还他的钱,田就同意了,谢和我也同意了,我们就将手机交给了李勇去激活信用卡。后来谢说他手机上收到信息说取了1万多元,田说他手机信息收到1.5万元,我的手机信息收到1.4万多元。10、证人田某某、谢某某证言。其证言內容与以上厐的证言內容大致相同,主要证明李勇叫田冒颜某某的名字,谢某某冒林某的名字帮李勇办了信用卡,并由李勇去透支的事实。11、证人何某某证言。何某某系李勇之妻,主要证明2014年2月份,李勇用何某某的手机号冒他人的名登记了一张信用卡,并要求何如果银行电话问时,就按被冒充的这个人的信息回答。但这人的名字何记不清了。1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李系李勇胞妹,主要证明2014年2月底的一天,李勇要求李某某冒宋某某的身份为李勇办一信用卡的事实。13、证人蔡某的证言。蔡某系李勇外甥,主要证实2014年1月,李勇要求蔡冒充张某某的身份信息为李勇办了信用卡并激活,由李勇去透支,蔡手机接到信息已透支1.4万多元的事实。后来李勇叫一姓姜的人还了蔡8000元利息。14、严某某证言。因李勇欠严的钱没还,2014年2月份李勇要求严冒充田某某的身份信息办了信用卡后,并由李勇用严的手机号将卡激活,李勇将卡交由严去刷卡透支,用以偿还李勇欠严的欠款。严先后持该卡在涪江路农业银行、柳林路农行网点ATM机上各刷卡套现金各2000元。15、证人宋某某、蔡某、田某某的证言。该三位证人均是南部县东坝利民医院职工,其证言的主要内容是:李勇曾是东坝利民医院业务院长,三证人均未在银行办理过信用卡,也未将身份证复印件交李勇办理过信用卡,也没同意李勇用三证人的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李勇作为业务院长,手中掌握有医院职工的身份信息。16、证人何某某证言。何某某系南部县东坝利民医院办公室负责人兼出纳,其证实:李勇是该医院业务院长,医院职工到医院应聘就会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交到办公室,办公室再交给李勇存档。李勇用医院职工身份信息办信用卡的事何不淸楚。医院的林某和斯某某都沒在医院上班了。17、证人胡某证言。姜某买了一个刷卡器帮别人刷卡取现后收手续费,因姜某的手机太老式,无法与刷卡器相链接,就用胡的手机与刷卡器链接,因此,姜每次要给别人刷卡时,就叫上胡一起去。在2014年3月底胡与姜一起帮他人刷过7、8次信用卡,其中姜单独刷过4、5次,共刷了几万元,每次收手续1500元到3000元不等。同时听姜说其还给李勇、姜某某办过信用卡,并收取了元左右的手续费。18、证人罗某某(罗二姐)、杨某证言。主要证明:2013年12月姜某某对罗某某、杨某说可帮其办信用卡,用钱方便,罗、杨同意后,姜拿了一张农行的申请表让二人填写,单位填潆溪卫生院,并说如果银行打电话核实,叫二人说自己是潆溪卫生院的职工。2014年3月底信用卡办了下来,杨打电话叫罗桂到天来豪庭门口去拿,罗到高坪江东大道天来豪庭小区对面的农村信用社门口与姜某见面,在姜的车上,车上还有一女的,姜将卡用罗的手机号激活后交给罗,并说要收罗3000元手续费,罗便在姜随车携带的POS机上用信用卡刷了3000元手续费。第二天又用姜的POS机刷了1.6万余元,姜又收了300元手续费。杨到和平桥姜的车上,姜将卡拿给了杨,并要收手续费2500元,姜女朋友用杨手机将卡激活,用随车携带的POS机刷卡划走2500元手续费。后来,二证人的信用卡被农行冻结,无法使用,在找姜退手续费,二人被姜某某等人打了。19、证人廖某某证言。2013年12月,杨某对廖说他认识一个叫姜某某的人可以办农行的信用卡,廖也想办,就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杨,杨拿给了姜,姜拿一张农行信用卡申请表给廖填,表上填写的单位是潆溪卫生院,并说如银行核实的话,就说自己是潆溪卫生院上班。2014年3月杨打电话说信用卡办下来了,叫其与姜某联系,然后到杀牛匠火锅店门口与姜见面,在车上姜将卡拿给廖某某并要收2000元手续费,廖就用该卡在姜车上的POS机上刷了1999元给姜作为手续费。之后这张卡被冻结了。20、证人邓某某证言。2013年12月通过“陈姐”牵线,邓与一办信用卡的男性取得取系,要求对方给自己办信用卡,并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了此人。2014年3月邓的手机接到短信称卡已办下来,邮寄到了潆溪镇。办卡的男子电话叫邓到高坪一会所拿卡,到会所后在一车里找到拿卡的人,但不是之前联系办卡的人,此人要收手续费,邓将该卡激活在这人车上的POS机上刷了3000元手续费给这人。后来该卡被冻结了。21、证人徐某证言。2013年10月,一个叫王某某的人对徐说,他可以通过一个叫姜某某的人办到可以透支10万元的信用卡,不收手续费,徐想办一张,就把身份证交给了王。2014年3月姜某某给徐打电话说信用卡很快会办下来,如果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核实,叫徐说自己工作单位是潆溪卫生院。一个月后王某某打电话说卡已办下来,只办到2万元的额度,并说姜某某要收百分之10几的手续费,徐认为先说不收手续费,现在又要手续费,而且不是10万元的额度,就没要该信用卡了。22、证人李某某证言。2013年11月,李说自己买挖机还差2-3万元钱,姜某说可以为李办信用卡透支,李就将自己和妻子杨某某的身份证交给了姜某,姜某让二人填了申请表和电话号码。日,李某某夫妇手机接到信息称信用卡已办下来,同月23日姜某叫李到高坪安汉广埸拿信用卡,并说要收手续费,姜用李夫妇的手机将卡激活,在车上POS机上刷卡2.6万元,给了2.1万元给李。后准备还款时发现卡被冻结。23、证人姜某某证言。主要证明:姜某某与姜某系同学关系,2013年夏天,姜某对姜某某说自己在代办信用卡,挣点手续费,要求姜某某给其介绍人去办信用卡,姜某某表示同意。姜某某先后通过他人或直接介绍了徐某、杨某、罗某某及另几个不认识的人、胡某某、甘某某等人到姜某处办了信用卡,而且按姜某的要求,如银行打电话核实身份,叫以上办卡人都说自己工作单位是潆溪卫生院,以上这些办卡人的申请表上也填的是潆溪卫生院。卡办下来后,姜某按透支额的15%收手续费,其中徐某嫌手续费太高,不要卡,姜荄收了胡和甘共2000元手续费,杨、罗等人是自己与姜某联系拿卡的。姜某共收了多少手续费姜某某不清楚,姜某也没给姜某某的报酬。24、证人何某某证言。何系李勇之妻,主要证实李勇为做成都的工程借了很多高利贷,连外甥蔡某和自家的房子都抵押贷款了,李勇的全部外债可能有100多万元。在成都的工程打官司也输了,没有拿到钱,已无还款能力了。25、证人李某某、蔡某证言。李系李勇胞妹,蔡系李勇的外甥,二人的证言內容与何某某证言內容基本一致,周时证明李勇在银行用信用卡透支的钱已还完,其中李勇的弟弟李某帮其还了1.5万元。26、《收条》一份、《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七份。证明被告人李勇、姜某所持有的信用卡,其透支的现金已全部归还的事实。27、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内容是:李勇使用的张、颜、阳的身份证复印件,系刘的朋友“二娃”提供,因“二娃”联系不上,故张、颜、阳三人无法查找;李勇使用的斯、林的身份证复印件系李勇窃取而来,斯、林二人已不在南部县东坝镇利民医院上班,无法查找。姜某代办的14张信用卡中的办理人柯、罗、屈、王、任、胡、甘因电话不通等原因,无法查找进行笔录询问;姜某反映的为其办信用卡的“上家”及帮其套现的人和为其私刻印章的人,因姜某记不住其电话号码,也不知住址,故无法查找。28、证人严某某证言。主要证明李勇欠了严的钱没还,2014年3月底,李勇把田的信用卡交严叫其刷卡透支收债,严持该卡在农行ATM机上先后两次取款共4000元。后公安人员说这张信用卡是非法的,严就将这4000元还给了银行,并将信用卡交给了公安人员。29、证人蔡某证言。主要证明李勇之弟李某拿了1.5万元钱给李勇的外甥蔡某,由蔡到农业银行向刘某某这张信用卡内还款14040元的事实。30、户籍信息二份。主要证明被告人李勇、姜某的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人李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以上有些证据证明李勇无还款能力不实,10万以内李勇有偿还能力。办卡时姜某收手续费、刷卡套现时也收费属实。被告人姜某对以上证据无异议,但称自己叫李勇盖假章不实,套现时自己没有收费,办卡时自己收了点跑路费。辩护人认为办成功的几张卡是持卡人本人在使用,不属妨害信用卡管理,证人证言与信息卡载明的信息有不一致的地方,不一致的部份不应采信,李勇未征得办卡人本人授权而办卡,姜某不明知。合议庭评议认为,控方展示的以上全部证据,能相互印证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具有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经质证,辩方基本无异议,故合议庭对以上证据及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勇辩护人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请求书。內容是:被告人李勇所在的顺庆区金台镇卫生院的数十名职工,联合请求本院对李勇从轻处罚。2、《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是上诉人吕某某、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成都第六建筑公司、西华大学和四川鑫楠建筑工程公司,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辩护人出示以上证据,主要证明李勇在单位表现好,职工要求从轻处罚。李勇在成都的工程因纠纷正在二审中,如胜诉,则有还款能力。以上证据经质证,公诉人无异议。合议庭认为,以上证据中的请求书,其来源不清,且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予确认;《民事上诉状》不能显示与被告人李勇的关系,也与本案无关联性,亦不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釆取隐瞒真相的方法,以窃取、骗取等非法方式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使用伪造的收入证明到银行骗领信用卡,然后用这些人的信用卡进行透支还债,数额达10余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同时,被告人李勇还伪造潆溪中心卫生院公章一枚,为姜某加盖14人的信用卡收入证明,其行为又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亦应依法惩处,并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证据显示,被告人李勇因欠大量外债无力偿还,便先以窃取、骗取等非法方式取得同事和其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后,又伪造了这些人属潆溪中心卫生院职工的收入证明,然后到银行骗领信用卡,再用骗出的信用卡进行透支还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达到数额较大以上的,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中第(三)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规定,“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即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根据以上法律再结合被告人李勇的行为不难看出,被告人李勇的行为符合以上《刑法》和《解释》的规定,应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辩护人认为李勇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辩护人认为李勇是受姜某蒙蔽而为姜某伪造的印章,其“蒙蔽”之说也无证据支持,本院亦不采信。另外,根据以上《解释》和《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数额巨大,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李勇透支数额10余万元,当属数额巨大。虽然其中绝大部份系姜某透支,但属李勇将这些信用卡交由姜某透支偿还自己的债务,且透支的数额李勇是清楚的,姜某透支出的相当部份款项也用于了偿还李勇的债务。故李勇应当对这10余万元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告人李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真诚悔罪,案发后,其亲属代其退清了全部透支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谓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是指持有人不符合合法持有的主体和程序,也就是说,合法还是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主要看行为人持有他人信用卡是否有合法的依据,合法依据主要是指基于授权等而使用、持有。本案证据显示,被告人姜某持有林、斯、蔡、颜、阳、张等人的信用卡,没有通过这些人授权,而是李勇釆取非法手段获得这些人的身份信息资料而交姜某到银行办的信用卡,信用卡办下来后,李勇又将这些信用卡交姜某透支还债。姜某则在明知无持卡人给自己授权的情况下而持有并使用这些信用卡透支9万余元,除自己收取办卡手续费外,还用于收回了在李勇处的欠款及帮李勇还其他人的钱等开支。根据以上《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认定为“数量较大”,姜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已经达到5张以上。综上可见,被告人姜某的行为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辩护人认为姜的行为属非法经营,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姜某退清了全部透支款,并对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透支的事实供认不讳,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姜某与李勇共谋或者姜某与李勇共同实施了盗取、骗取他人身份信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单位收入证明等行为,且控方对此也未指控。故李勇辩护人认为姜某与李勇的主客观行为一致,姜事前知情,事后非法持卡刷卡套现,二人罪名应当一致的辩护意见,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被告人姜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三、对上列二被告人所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缴纳,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建国人民陪审员  李文双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杜华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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