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春晚魔术揭秘年农村合作医疗有二次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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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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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二次补偿实施办法
为有效减轻参合农民重大疾病经济负担,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水平,切实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湘卫合管发〔2014〕4号)、娄底市卫生局《关于完善调整2014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通知》(娄新农合办〔20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根据新农合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按照每年度人平15元的标准从新农合累计结余基金中列支,结余不足时,从新农合统筹基金中予以安排,切块列支。
二、二次补偿病种
二次补偿重点是省卫生厅纳入重大疾病救治管理的病种(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I型糖尿病、晚期血吸虫病等)及其他治疗费用特别高的特殊病种。
三、二次补偿对象
(一)当年度参加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经新农合补偿后,当年度个人承担政策自负费用部分累计超过3万元。
四、补偿费用范围
参合年度住院可报费用减去新农合住院补偿费用(农村低保户需减去民政医疗救助费用)后,再个人政策自付的住院费用列入补偿费用范围,多次住院累加计算。
下列费用不列入新农合大病二次补偿费用范围:
1、在非医疗机构发生所有的药品、材料等费用。
2、门、急诊(不含急诊重病抢救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
3、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4、超出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收费标准,超出标准部分的医疗服务费用。
5、省市规定的其它不予补偿的医药费用。
五、补偿标准
大病二次补偿对象符合冷水江市城乡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新农合再追加补偿10%;不符合冷水江市城乡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新农合二次补偿比例为30%;大病二次补偿总额每人每年不超过10万元。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病人由保险公司调查补偿后,政策自负费用超过3万元的,二次补偿比例为15%,补偿总额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
六、补偿程序
参合患者须先办理新农合补偿、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后再办理大病二次补偿报销。
按照必要与简便原则,大病二次补偿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冷水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二次补偿申请表》;
2. 金穗农合卡、户口簿和(或)身份证复印件;
3.新农合补偿结算单;
4、住院发票复印件。
七、工作要求
(一)新农合大病二次补偿是新形势下新农合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缓解农民医药负担的又一重大举措。各乡镇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精神实质,加大宣传力度,把这一惠民政策宣传到每村每户,让农民知晓。市合管办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市合管办和开展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网络维护和改造,实现网络及时结算,提供真实的结算数据。
(三)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冷水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二次补偿申请表》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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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农合委〔2013〕5号
万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万宁市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二次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万宁市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二次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经十四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日
万宁市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大病二次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统筹基金,进一步提高我市参合农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减少基金沉淀,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根据《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二次补偿工作的通知》(琼农合〔201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农合基金结余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大病二次补偿的基本原则和依据
新农合大病二次补偿是指利用新农合统筹基金结余,对已获得大病统筹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的再次补偿。二次补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原则,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提高大病医疗保障水平。
2012年度我市新农合参合农民407709人,参合率96.46%,人均筹资标准290元(其中:中央、省、市三级财政人均补助分别为132元、86元、22元,个人缴交50元),筹集基金11823.56万元,当年基金银行利息收入524.76万元,当年统筹资金收入合计12348.32万元,全年补偿支出10151.19万元,受益49.21万人次,受益率120.7%,当年度统筹基金结余2197.13万元,结余率17.80%,2011年度历年累计结转3720.75万元,2012年度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5917.88万元,累计结余率47.93%。依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综上所析,我市2012年度新农合基金结余完全符合大病二次补偿条件。
二、大病二次补偿对象
万宁市2012年度个人住院补偿后累计自付费用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参合患者。
三、大病二次补偿标准和补偿水平
(一)起付线和封顶线:补偿金额最低5000元,最高封顶10万元(含)。
(二)补偿期限:日至日(以出院时间为准)。
(三)补偿比例:2012年度个人住院累计自付费用的50%。
(四)个人补偿计算方法:
1、个人住院累计自付费用=个人住院累计总费用-新农合累计报销(即累计医院垫付)-累计民政补偿-累计医院替患者承担的金额(限价外);
2、个人住院累计自付费用≥20万元,按10万元封顶补偿;
3、1万元≤个人住院累计自付费用<20万元,按其住院累计自付费用50%补偿。
四、大病二次补偿资金总量安排
根据海南省卫生厅信息中心(海南鹰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统计我市日至日(以出院时间为准)个人住院累计自付费用金额达1万元(含)以上的参合患者共1680人,住院自付费用总金额元,全市新农合大病二次补偿总金额元,从2012年度结余资金中支出。大病二次补偿后,2012年度统筹基金结余195.62万元,结余率1.59%,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3916.37万元,历年累计结余率31.73%。
五、大病二次补偿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补偿对象筛查核对、测算阶段(日-8月20日):省卫生厅信息中心(鹰海公司)对万宁市2012年度大病二次补偿对象进行数据筛查、补偿对象审核、复核及汇总。
(二)补偿对象调查核实、公示阶段(日-9月19日):市农合办、各镇政府、各村委会调查核实、汇总统计,然后在市、镇、村三级进行二次公示(附表1),同时在市政府网站和市农合办邮箱上(邮箱账号:;密码:)进行公示。各镇从市政府网站下载各镇公示人员名单,然后在镇、村两级进行公示:第一次公示时间9月6日-9月12日,第二次公示时间9月13日-9月19日。
(三)补偿材料申请报送阶段(9月20日-9月22日):大病二次补偿对象(或指定代理人)到各镇政府或村委会领取《万宁市2012年度大病二次补偿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提供患者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农村信用社存折(卡)等复印件、联系电话,无法提供本人农村信用社存折(卡)复印件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农村信用社存折(卡)复印件一并上报村委会,经村委会核实汇总后报送镇政府,镇政府统计汇总后(附表3)连同电子版一起上报市农合办,超期不予办理。
(四)补偿资金发放阶段(日-9月30日):
市农合办对万宁市2012年度大病二次补偿情况进行汇总确认,并录入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然后将二次补偿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最后将补偿款转入领款人账户(附表4)。
(五)核查审计总结阶段(日-10月31日):
由市农合委组织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民政局、卫生局等有关成员单位核查总结。
六、有关要求
新农合大病二次补偿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利民、惠民工程,人数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单位及各镇政府要注意理清思路,抓住关键,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做好新农合大病二次补偿的各项推进工作。各镇政府要把新农合大病二次补偿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强化职责、落实任务,确保新农合大病二次补偿工作按时发放到位。
(二)强化协作管理。各镇政府负责调查核实、信息采集、公示辖区补偿对象及配合补偿资金发放等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安排镇、村两级医疗机构配合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市农合办负责及时安排各镇做好基础信息的核对收集、汇总、公示及补偿资金发放,并由海南省卫生厅信息中心(海南鹰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导入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特殊人群民政救助资金核对确认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好新农合大病二次补偿资金划拨和宣传培训工作经费;市审计部门负责补偿资金流转各个环节的审计监督工作;市宣传部门负责补偿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补偿工作全程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大病二次补偿工作是我市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已列入2013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重点工作责任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互相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顺利推进。
联系电话:135633&&&&&&&&&传真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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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8年住院医药费用二次补偿方案
 陇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08年住院医药费用二次补偿方案
根据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甘卫农卫发〔2008〕57号),结合全县2008年1-5月份新农合统筹基金实际补偿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决定对2008年度1-5月住院获得补偿的参合农民实施二次补偿,现特制订如下补偿方案。
一、&& 补偿原则:住院普补、一次发放、比例计算、累计封顶。
(一)二次补偿是根据甘卫农卫发〔2008〕57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2008年度补偿方案调整情况,实施的一次性补偿,只当年有效;&&& (二)二次补偿后累计补偿与调整后补偿比例相同;&&& (三)二次补偿金额以符合补偿的费用按比例计算;
(四)两次补偿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封顶线。
二、补偿对象&& 凡是在2008年元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住院并获得新农合住院医药费补偿的全县所有参合农民,均属于这次新农合住院医药费二次补偿的范围和对象。&&&&三、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2008年度新农合医药费二次补偿额计算方法为: [(A-B)*C]-D=E(A为符合报销的原医药费用,B为起付线,C为现报销比例,D为原报销费用,E为二次补偿金额)。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县外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累计补偿不得超过封顶线3000元;在县级医疗机构及县外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累计补偿不得超过封顶线8000元;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及县外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累计补偿不得超过封顶线40000元。
&&&& &四、补偿时间
对2008年元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住院并获得新农合住院医药费补偿的所有住院参合农民患者实施再次补偿。实施二次补偿工作从2008年6月1日开始,6月30日前完成。
五、补偿程序和手续&&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根据2008年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情况,根据现执行比例与原补偿比例,统一计算出每个患者的二次补偿额,然后列明细表上报县合管办、县财政局,经审核确定后由县财政局将二次补偿金额拨入各定点医疗机构账户,并将补偿明细表一式四份分别送乡镇政府、县合管办、县财政局、定点医疗机构。县医院住院补偿的患者,由县合管办审核组负责,专人、定点进行二次补偿,地点设在县医院合管科。为确保二次补偿有序进行,各乡镇要及时通知辖区内被补偿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二次补偿金,逾期未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住院参合农民在领取补偿金时,应携带合作医疗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第一次得到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办理审核和二次补偿手续。各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必须做到:一核实(核实身份),二登记(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付款凭条登记》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上登记),三公示(在乡镇政府、卫生院、村委会分别公示),四签名(领取人、经办人、院长或分管院长、合管科主任)。各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应认真审核有关证件,辨别病人身份,及时进行结算,并开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付款凭条(付款凭条必须注明联系电话),被补偿对象凭付款凭条领取补偿金。合作医疗付款处必须在合作医疗证住院补偿栏中填写二次补偿金额,经办人签字。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二次补偿实施完毕后,应将二次补偿登记表等相关补偿资料,于6月31日前上报县合管办核对备案,并将有关二次补偿资料装订单独存档。
& &(四)在二次补偿实施前, 县财政局、县合管办将二次补偿基金按各定点医疗机构明细表上实际补偿金额拨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二次补偿实施后, 县合管办审核各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补偿资料,审核合格的据实结算,审核不合格的全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 &(五)县合管办将及时公示全县二次补偿有关情况,各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在二次补偿的全过程均应将补偿情况在乡镇政府、卫生院和村委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有关要求
&&&& &&&(一)周密组织,广泛宣传。此次二次补偿工作与筹资工作一样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党委、镇府要高度重视这项民心工程,必须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对此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要召开专门工作会议,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务必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二次补偿名单挨家挨户宣传到位,并将二次补偿的宣传工作与2008年新农合的新政策宣传结合起来,与新农村建设宣传结合起来,与卫生科普教育结合起来,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全方位、高密度地集中宣传党和政府的这一重大惠民举措,重点宣传二次补偿的范围、标准及时限。
&&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实施二次补偿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事关新农合工作的健康发展,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二次补偿工作领导小组,要向当地党委、政府作好汇报,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开展此项工作。要尽快安排部署,确定专人专办,明确工作责任,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得民心、顺民意,传递党和政府温暖的好事办实抓好,确保二次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 (三)坚持原则,严肃纪律。二次补偿涉及参合农民面广、政策性强,全体与此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以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带着对农民朋友深厚的感情,认真执行政策,严格补偿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公开公正公平;全面实行阳光操作,全程公示补偿情况,充分接受社会监督。二次补偿的基金必须确保发放到参合患者或直系亲属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延期支付二次补偿款,不得由村委会或卫生室等其他人员代领。对落实不力,自行其事,推诿扯皮,影响二次补偿如期顺利实施的必须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发放二次补偿基金时如发现有冒名顶替住院、弄虚作假行为的要立即收回合作医疗证,并追回已报销的基金,对当事人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严格管理,督办抽查。县合管办将组织督导工作专班,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发放的二次补偿金实施督导签字确认,并入户抽查发放到位情况。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及有关政策,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县合管办、县财政局汇报。
主办:陇西县人民政府&&&承办:陇西县政务公开办&&
技术支持:陇西县政府信息中心
备案:&&&&&巴彦淖尔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2015年市级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完善新农合制度,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群众受益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5年,全市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住院补偿封顶线为20万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5%以上。
  二、筹资标准
  2015年我市参合农牧民个人缴费120元 ,各级财政补助360元/人(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52元/人,自治区财政补助54元/人,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各补助27元/人),人均筹资为480元。
  三、基金分配
  全市新农合基金分为风险基金、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四部分。各项基金可统筹调剂使用。
  (一)风险基金。按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10%提取风险基金。旗县区根据上年度风险金结余情况,未达到标准的从2015年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中补齐,达到10%的不再提取,超出部分计入统筹。
  (二)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基金。按参合人数23元/人预留,具体保险费金额以2014年重大疾病商业保险运行数据为依据另行测算,如有不足从住院统筹基金中调剂。
  (三)门诊统筹基金。按2015年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减去风险基金和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基金后剩余部分的20%计提。
  (四)住院统筹基金。年度实际筹资总额扣除风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基金后的剩余部分为住院基金。
  四、基金管理
  坚持以收定支、按量分配的原则,强化新农合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费用支付总额预算管理,旗县区合管办按照年度基金总额,参照上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基金使用情况,结合增长因素,科学预算,分配本年度苏木乡镇级、旗县区级、市级、市外医疗机构基金比例,与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总额预算协议。市合管按照总额预算协议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按月预警拨付,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改革新农合支付方式,改变单一按项目付费的传统方式,探索实行按项目、按病种、按床日和按人头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混合付费模式。
  五、补偿政策
  全市执行统一的门诊统筹(含特殊慢性病)+住院统筹(含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商业保险的补偿政策。
  (一)门诊补偿政策
  严格执行门诊统筹基金总额预算管理,日均费用限额、按比例、年度封顶报销。
  1、普通门诊补偿。参合人在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嘎查村卫生室门诊就诊的费用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报销,门诊日封顶线30元/人,年度封顶线60元/人,家庭内可调剂使用。门诊使用中医药报销比例提高10 个百分点,使用蒙医药报销比例提高15 个百分点。
  2、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新农合补偿不受个人年度补偿封顶线限制,但包含在年度门诊基金预算总额中。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人次(个人自付2元,新农合补助8元),卫生室7元/人次(个人自付2元,新农合补助5元)。在普通门诊就诊的同一参合患者,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当日只限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患有多种疾病的患者一次就诊只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不得以分解疾病名称、开多张处方等形式另行收取。
  3、慢性病门诊补偿政策。14种特殊慢性病患者在乡镇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管理办法》规定予以补偿。报销范围为与14种疾病有关的门诊药费、门诊检查费、门诊治疗费,同时享受门诊统筹补偿政策,年度门诊总补偿额不超过特殊慢性病年度补偿封顶线。
  (二)住院补偿政策
  1、起付线、补偿比例、封顶线。
就诊医疗机构
苏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旗县区公立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市蒙医医院
旗县区医疗机构(包括市老干所、市传染病院和定点民营医院)
市中医医院
市外医疗机构
  2、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参合人在市域内定点公立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就诊,较其他同级医疗机构适度降低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较其他同级医疗机构提高15%。其他医疗机构使用中医药报销比例提高10%,使用蒙医药报销比例提高15%(此项政策蒙医中医医疗机构不累加执行)。蒙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临床治疗疾病所使用的蒙药、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试行)》明确的蒙中医诊疗项目。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各项总补偿比例不得高于95%。
  3、参合五保户、残疾人(指伤残等级鉴定为一、二级)凭民政部门颁发证件,实行零起付线住院补偿。
  4、重大疾病救治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重型精神病、布鲁氏杆菌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耐多药结核病、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产科急危重症抢救。终末期肾病患者须在旗县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重型精神病患者须在盟市级及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确定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布鲁氏杆菌病须由疾控中心出具诊断证明;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须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产科急危重症需由指定救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患者持诊断证明、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参合地合管办登记备案,填写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到指定定点救治医院就诊。重大疾病审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重大疾病患者治疗中途转院的,必须重新到参合地合管办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对纳入重大疾病管理的终末期肾病透析患者治疗中途转院的,患者转院当月,转出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对患者发生医药费用按肾透析定额补偿政策进行补偿,患者转入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对当月后续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新农合普通疾病补偿方案进行补偿,次月按定额补偿政策补偿。
  5、结核病住院治疗。结核病住院治疗实行归口管理,定点治疗,非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结核病患者不予补偿。执行《巴彦淖尔市结核病患者免费治疗实施方案》,对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集中住院治疗采取单病种限价补偿的办法实行免费治疗,超出费用由医疗机构自付。结核病减免项目不计入补偿范围。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和耐多药结核的参合农牧民持旗县区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向巴彦淖尔市传染病院提出申请,填写结核病免费治疗申请表,由巴彦淖尔市传染病院对患者身份及病情进行审核后报市合管办审批备案。
  6、新生儿出生当年免缴参合费用,随父母享受参合待遇。如父母任意一方已参合,新生儿在父亲或母亲名下另建病历,凭患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本、父亲或母亲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就诊并享受新农合补偿。
  7、孕产妇分娩、剖宫产继续执行单病种限价补偿政策。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孕产妇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单胎平产免费。一级医疗机构限价收费850元,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定额补助400元,新农合最高补偿450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限价收费1200元,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定额补助400元,新农合最高补偿800元;总费用低于限价的,新农合对实际发生费用扣减孕产妇分娩项目补助后的费用进行补偿;超出限价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剖宫产一级医疗机构限价收费2400元,新农合基金定额补偿1400元;二级医疗机构限价收费4000元,三级医疗机构限价收费5000元,新农合基金定额补偿2000元,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补助400元;超出限价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8、住院患者在所住医疗机构当日门诊费用可纳入住院补偿。
  9、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费用纳入住院补偿管理,一年只扣一次起付线。
  10、对符合商业保险理赔或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的参合患者,出院后原则上由新农合先行补偿,并向参合人提供&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到其他部门获取补偿。特殊情况下,旗县区合管办也可使用商业保险公司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和赔付清单原件对参合农牧民进行补偿。
  属于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对象的参合农牧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相关政策予以补偿。
  11、跨年度住院的农牧民患者,连续参合的执行出院时的补助保障政策;未连续参合的,只报销参合年度发生的费用,执行参合年度补助保障政策。
  12、执行市外转诊备案管理制度。参合人因病情需要转院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当由二级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就近到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合管办或市合管办(转诊证明由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时)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就诊医疗机构应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
  因长期在外打工或在外地居住(包括跟随子女在外地居住的)的参合农牧民,需住院治疗的可就近就医,就诊医疗机构应当是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参合人或其委托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参合地经办机构备案。报销时须提供务工证明或居住地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居住证明。或在外出前到参合地合管办办理异地居住人员登记,事先选择就诊医疗机构。
  参合人因病情急、危、重或者急救等特殊原因,在市外住院治疗的(应当是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参合人或其委托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参合地经办机构。报销时须提供救治医疗机构出具的急、危、重症救治证明。
  对初次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和备案、不符合转诊条件的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按住院可报费用扣除起付线后30%进行补偿。在同一医疗证号下,第二次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和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不予补偿。
  13、参合人同一年度内在市、旗县区的同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民营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在首次起付线上降低100元。
  (三)商业保险补助保障政策
  2015年新农合重大疾病和无责任意外伤害商业补充保险政策由新农合与商业保险机构另行制定。
  六、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由公共卫生和计生服务项目负担,因非病理原因终止妊娠的,以及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手术所发生的;
  (五)因犯罪、酗酒(含酒驾)、吸毒、自杀、自残、斗殴、医疗事故等造成的;
  (六)在境外就医的;
  (七)超出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的;
  (八)各种健康体检、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费用;
  (九)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到市域外就诊或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十)不能提供合规医疗票据的;
  (十一)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情形。
  本方案从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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