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在十二哥哥美男未婚夫时我给投保受益人是我,现在结婚了以后受益人是否会变

结婚后买保险的受益人是父母可以吗-55BBS 我爱购物网
&&结婚后买保险的受益人是父母可以吗
结婚后买保险的受益人是父母可以吗
保险不是共同财产,受益人是谁就是谁,再说就算以前你老婆是受益人,离婚后她也不能再是受益人了,收益人只能是父母、夫妻、儿女,离婚了,就不在这个范围了
8条其他回答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九条 被保险生存至约定周年时,可持保险单、最后一次交费凭证及有效身份证明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保险人经审核后向被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第十条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保险人,超过期限未通知,因此而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由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而增加的额外费用,由受益人承担。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后,受益人应持保险单、交费凭证、保险事故证明、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保险人经立案、审核后向受益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人不再承担给付保险责任
拜托!!楼上几位还是做保险的。。。。连这个都不知道!!!!!
保险法有规定,受益人一定是要直系亲属,也就是说只能是 妻子,儿女,父母,女朋友的话是不能做受益人的,结婚了才可以
在人寿保险的投保单填写项目中,“受益人”一栏的填写是比较重要的,它关系到发生保险事故时谁会得到保险的保障。如果填写不正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希望的被保障者可能得不到保险金,这就违背了投保者的本意,也使得保险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 人寿险保险公司在业务承揽过程中,投保人对受益人一栏中只写“法定”或“法定受益人”的情况比较常见,保险公司对此一般也予以认可。但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分析,这种写法是不明确的,在理赔时会有很多问题。现结合笔者在理赔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案件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一:李某于日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人寿保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6万元,投保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投保时李某与妻子王某已结婚5年,生有一子,2周岁。2003年8月李某与王某离婚,儿子由王某抚养,2004年5月李某与蔡某再婚,蔡某与其前夫生有一女,由蔡某抚养。2004年10月李某因车祸死亡,经保险公司调查情况属实,属保险责任,应给付6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现王某、蔡某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王某称李某投保时将受益人填写为“法定”,依李某投保时的意思表示和业务员的解释,受益人“法定”就是指投保时的法定继承人,只有自己和儿子才能领取李某的身故保险金;蔡某则称保险单既然约定受益人为“法定”,就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分配保险金,自己和腹中已3个月大的胎儿应得到保险金,与前夫所生女儿因与李某形成了继父女关系,也应享有继承权。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分配这6万元保险金时也产生了较大的分歧,致使案件迟迟不能了结。 相关法律对受益人的有关规定
受益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这个名词在我国的《保险法》中并无规定,在《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只有“法定继承人”的规定,而无“法定受益人”的规定。在人寿保险业务承揽中,业务人员往往把“法定受益人”理解为“法定继承人”,这其实是错误的,二者之间的差别还是很大的。从字面上来说,“法定受益人”应理解为“法律明确规定的受益人”。《保险法》中有关受益人的规定见于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此规定可见《保险法》中对于受益人的确定方式,只是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选择受益人的权利,并未直接给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受益人只有“指定”而无“法定”。“法定继承人”则是继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概念,是指根据继承法规定直接取得继承资格的人。《继承法》第五条 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亲属享有代位继承权;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也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只有既无遗赠抚养协议,又无遗嘱或遗赠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时才会有法定继承人。由此可见受益人与法定继承人是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把二者混为一谈显然是不合适的,依此理解来给付保险金会面临很多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把受益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理解为“法定继承人”是错误的,把受益人写为“法定”是极不规范的。由于相关法律对受益人无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受益人 “法定”或 “法定受益人”应视为未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受益人,《保险法》第64条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法定”受益人在理赔中易产生的问题
在人寿险保险公司理赔实际工作中,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会面临很多问题,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会陷入被保险人财产继承纠纷之中。现结合《继承法》有关规定对常见问题进行分析。 1、保险公司审核相关权利人的义务加大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明确指明了受益人,发生理赔时,受益人仍生存,则受益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得到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只需核对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即可,处理起来会很简单。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将受益人填定为 “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给付:首先要看被保险人有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和遗赠,然后才能按法定继承进行给付,给付时还负有核对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的义务。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会很谨慎,因为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就会遗漏继承人,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继承权,如果补救措施不到位就会置身于被保险人的继承纠纷之中。
案例二:于某于2001年4月为自己投保了终身寿险一份,疾病身故保险金额2万元,受益人填写为“法定”。2003年5月于某因病身故。其长子、次子向保险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核实后向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给付后发现于某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其第三子于1998年因车祸死亡,遗有一个5周岁男孩。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的规定,于某的女儿也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规定,于某第三子的儿子也有继承权。保险公司在给付于某身故保险金时未尽核实继承人范围的义务,有遗漏法定继承人的行为。 2、“法定受益人”与“法定继承人”混同出现的问题
长期寿险保单在各家寿险公司的保单中占有相当的比重,终身期限保单又占长期保单的很大比例。随着时间的变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家庭结构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如婚姻、生育、死亡等因素都可使其家庭结构产生变化。如不明确指定受益人,仅约定受益人“法定”,把“法定受益人”混同为“法定继承人”理解,就会使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领取人处于不确定状态。比如对于婚后投保,离异后再婚者,如果将其所写的“法定”理解为投保时法定,则其前夫(妻)有得到保险金的权利;如果理解为出险时法定,则其现任夫(妻)有取得该保险金的权利。持不同观点的人处理这个问题所得的结果是不同的,如依投保人投保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说,前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投保人希望按投保时自己的家庭状况确定受益人;但在寿险理赔实践中,按法定继承来分配保险金是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此时的“法定”会因被保险人家庭关系的变化而与投保时的“法定”不同,从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受益人可能与合同订立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期望的受益人大相径庭,保险金的兑现可能与当初签订寿险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 3、受益权、继承权在保险金给付上的差别
受益权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前对受益人来说是一种期待权,在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死亡后这种期待权就转化为受益人的现实财产权利。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明确指定了受益人,则其他人不能基于与被保险人的债务关系对保险金提出要求,也即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在其死亡后应转化为受益人的财产。其他人如果基于与被保险人的的债务关系而要求得到该笔保险金实际上是损害了受益人的合法财产权。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将受益人填写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则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应视为其遗产。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被保险人生前有未缴纳的税款或负有债务,则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继承法》中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遗产提出先予清偿要求;因为是遗产,被保险人死亡前还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对自己的死亡保险金进行处置,保险公司给付时还负有核实有无遗嘱及遗嘱真实性的义务。 案例三:李某于1998年为自己投保了终身人寿保险一份,身故保险金额5万元,受益人指定为自己的女儿左某。2003年10月李某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准备给付左某5万元保险金之时,接到了法院冻结李某5万元身故保险金的《民事裁定书》。经了解得知李某生前做生意时曾向高某借款3万元,高某曾多次向李某索要未果,李某死后,高某打听到李某有5万元身故保险金,为讨回自己的3万元钱,高某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并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后来在保险公司交涉之下,法院发现案件处理有误,及时进行了纠正。 综上所述,投保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会导致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后果。理赔时不仅增加了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难度,而且有可能违背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时的保障设想。因此,投保人寿保险时,明确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注:本文所提及受益人均指狭义上受益人,即死亡保险金受益人
先说您先生的情况吧。 公司帮他买意外伤害险,受益人是公司,这样是可以的,前提是你先生本人知道这份保险的存在并且同意公司如此安排,否则的话这份保单是无效的。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而被保险人享有最终制定权,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受益人指定上出现分歧,以被保险人的意志为准。而且被保险人可以不经投保人同意,独立变更受益人;而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也就是说,在这份保险中,你先生作为被保险人可以要求变更受益人,公司或者保险公司都无权拒绝,这是《保险法》规定的,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降低道德风险。 你先生经常出差,估计饮食什么的不会很规律,对健康伤害较大。可以考虑购买一份重疾险,或者大病险;如果社保都没有,那可以再购买一份医疗保险;考虑到出行交通工具可能造成的危险,还可以自己购买一份意外伤害险和一份定期寿险,受益人可以写你或者他的父母。 再说你宝宝。 先恭喜一下啊,当母亲了!我不知道你给你宝宝买保险目的是什么。如果手头比较宽裕的,我建议你可以先给孩子买一份医疗保险,因为孩子,尤其是幼儿时期的孩子很可能经常得病,而孩子是没有社保的,买一份医疗险可以帮你负担点医疗费;等孩子稍微大点儿了,还可以买一份意外伤害险,因为小孩子,尤其男孩子是比较好动的,玩耍时有受伤的可能。另外,如果你们现在就准备给孩子存以后的教育金,准备上大学啊或者出国用的,还可以考虑以孩子为被保险人,你们夫妻俩为受益人,给孩子买一份中长期分红型两全人寿保险,类似于长期储蓄,等孩子长大成人,给他做教育金,或者等孩子要结婚了,做婚嫁金。 差不多应该很全了。有什么问题再问我吧,我干过保险的。祝你们全家幸
你好! 因为保险最终的利益分配即指收益人获得的最终利益--必须是被保险人身故才产生,是故被保险人是不可能成为收益人的!!! 但是要说清楚的是: “最终保险利益”即受益人获得的利益与保险产品的生存利益即“生存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慨念; 生存金的获得人肯定是被保险人,哪怕是被保险人没有成年,其利益也必须打入以被保险人开户的银行帐户(未成年人期间,投保人是可以支配的);而被保险人身故产生的保险利益分配只能留给其指定的收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就只能当作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律规定的分配给相关继承人; 你的保险单如果不指定收益人,最终的利益分配就按几次法分配; 你的保单也可以指定收益人,一旦指定以后,其产生的最终利益分配就一定属于指定的收益人; 你的保单可以指定你父母、妻子、儿女直系亲属或者厉害关系人等为收益人,并且其收益人可以随时更改; 更改收益人的权利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是投保人提出更改的话必须征得你即被保险人的同意才可以;当然投保人也是可以更改的。 你父亲替你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属于保障(定期返回)类型产品,所以你的保险产品除了拥有身故保障利益外,另外还拥有定期返回利益(即生存金给付),其生存金给付是属于你个人,而身故金是属于指定收益人; 设置收益人建议你指定你子女,如果尚且没有结婚的话就指定你父母比较恰当。由于投保人是你父亲,故居于多方面考虑,不建议你将收益人设置为你妻子(即使将来你结婚了也不要把收益人指定为她,而是在有子女的情况下再更改指定为你的子女为妥)
您好!您问的这个题目太大了,可能一下子对您说不清楚。下面是一个实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教育金储备 存款不划算
  郑敏家的账本很平实。孩子已经上幼儿园了,家庭的财政上更多考虑的是如何给孩子做教育储备。   女主人:郑敏,33岁,法官;儿子,王可痕,4岁。   理财观念:量入为出,适当结余。   家庭资料:郑敏和丈夫结婚7年了,夫妻二人都在法院工作,作为国家公务员,收入非常稳定,而且住房、医疗等各种福利待遇都有,没有太多的后顾之忧。单位福利分房可以优惠购买,目前房款已经付了三分之一,房子虽然不是很大,但地理位置比较好,也足够住了。因为单位要求不准炒股,两个人工作都很忙,没有时间考虑更好的投资方法。所以家里除了工资,没有其他收入。   家庭月收入:6000多元。   消费习惯:家庭开支无非是吃、穿和养育孩子。郑敏和先生对吃都没有太高的要求,家常便饭即可。相对花销比较大的在穿上。不过穿衣服也不是买那些昂贵的名牌,原则上是宁缺勿滥,品位、颜色、质地都要稍好一些的。孩子的衣服不买名牌,以舒服、休闲为主。先生喜欢运动,每星期打球、游泳办卡消费。原来没有孩子的时候,两个人喜欢旅游,经常出去玩,但现在孩子小,每年的这项开支就省下了。   给孩子算笔账:孩子刚出生时吃母乳,7个月妈妈上班以后开始吃奶粉,尿不湿用到两岁。   现在上的幼儿园就是比较普通的幼儿园,托儿费不是很高。但现在的孩子都要培养多方面技能,所以学英语、学钢琴也是一笔开销。这样平均下来,孩子从出生到现在,平均每月要花掉1000多元。孩子还有两年就要上学了,进私立学校不太可能,因为收费太高。不过还是希望孩子能进好一些的学校,学风好,但也很贵,所以现在爸爸妈妈要为孩子存一些教育基金。   理财实战:   1、储蓄:每月的结余不是很多,收入的70%都被花掉。省下的基本都存进银行。这些钱不是为了利息,只是为了给孩子储备教育基金。   2、债券:原来在利率高的时候,买过一些,现在利率低了,利润不大,就基本不买了。   3、保险。孩子在幼儿园上了大病险和意外险。这些都是幼儿园集体投保的。除此之外,没有买过其他保险。一方面,因为他们夫妻二人都是公务员,医疗费可以报销。没有必要买保险。另一方面,发现如果给孩子买保险,受益人是第三代,现在还考虑不到那么多。而且,也觉得现在的保险公司还没有比较完整的保险措施。   困惑:   1、理财对于郑敏来讲太复杂。她觉得家里的财没有什么可理的,钱不多,很多事情想到了,能力也达不到。像买房投资,买地点好的太贵,地点不好的也很难租出去,所以索性不去想。不知道别人怎么想?   2、怎样用同样的钱干更多的事情?   专家攻略:   1、保险要买意外伤害险和定期寿险。如果自己有意外,可以给孩子留下一笔钱。幼儿园为孩子们选择的险种是正确和必要的。需要明确的是给孩子买保险的受益人并不一定是第三代,也可以是父母。虽然当前保险公司服务还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保险保障是人必需的,不能因噎废食。   2、教育金储备,存款不划算。可用基金、分红险和投资连结保险。两年就要上学。这部分钱用作债券类。最近有公司要推出债券基金,是很好的选择。如果积蓄不多,不宜买房投资。流动性太差
你好,保险是个人永久专属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说的情况好像不是很清楚,因为保险一帮情况下,受益人分生前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身前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时,保单生存金、满期金等的领取人。身故受益人是指如果说被保险人不在了,保险的权益所有人。如果没有指定,将作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继承。分红这块儿,有的保险公司规定是属于投保人的,如中国人寿。有的公司则无明确规定,也有其他公司可能规定属于被保险人。具体怎样,需要拨打该公司全国统一客服进行询问。如果这部分钱是打在您的账户里,那么应该是属于您个人的专属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希望我的回复对您有帮助
由于对婚姻的期望和要求不同,形式婚姻也分好几种。比较常见的是“夫妻”,双方保持朋友关系,平时不在一起生活,只是在逢年过节或家中有事等需要同时“出镜”的情况下,双方才一起出现。也有像正常夫妻一样,住在同一个屋檐下的,但是可以带各自的伴侣回家。有的人想要孩子,“夫妻”双方会事先约定用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后代。 还有一些同性恋者只是希望用婚姻的形式告诉外界他她是一个“正常”人,他们结婚的目的是为了婚离,因为很多人歧视同性恋者,但离婚者基本不会被看成是同性恋者。形式婚姻的双方都清楚,所谓结婚不过是对家人的一个善意的谎言,是对世俗偏见的无奈妥协,所以有些人干脆连结婚证都不要,只是举办一场婚礼,让周围的人以为他们结婚了,而他们在法律上依然是单身。 但是,不管如何形式。在亲朋面前,都需要有个共同的家――房子,以及房中的家具电器等,这就要涉及到婚前的经济利益。双方花出去的钱到底该如何分配,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很多时候这会成为双方矛盾集中的地方。所以,先小人后君子,“夫妻”双方在互助伊始,要把这些问题摊开来,有必要时,求助法律,生成合法协议。形式婚姻网站:他们不但提供给同性恋群体的交流平台,有的还提供形式婚姻的交友指导服务。
形式婚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自愿结成婚姻关系,并就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财产
   (一)甲、乙所得财产均为个人财产,不得归为共同所有。个人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受赠财产、房屋、房屋增值部分及其他财产。   (二)位于 房屋内财产均为甲方所有;位于 房屋内财产均为乙方所有。并以法律公证。
   (三)除上述财产外,收益人、购买人为财产所有人。财产权属难以确认的,以财产所有权证确认权利人,财产权证未具名的,如无其他证据证明,权证持有人为该财产所有权人。   
(四)如基于甲(乙)方原因,双方共同继承或受赠第三人财产的,乙(甲)方须放弃权利主张,所得财产全部归甲(乙)方所有。 第二条费用
   (一)甲、乙分别承担本人、本人亲属及其他与自身相关联的费用,不得涉及另一方任何费用支出。    (二)甲、乙双方未经协商单方生养或领养子女,由生养或领养方承担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法律义务。   由于单方原因需采取与他人人工受精方式受孕的,所有费用及法律责任由受孕行为人单独承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及其他费用,也由受孕行为人单独承担。   如单方选择领养方式,有关事宜应参照前款。    (三)财产的修缮、维护由财产所有权人负责,有关费用及衍生费用由财产所有权人承担。   (四)结婚期间费用,一些不可避免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平分 第三条债务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甲或乙单方行为产生的任何债务均不得归为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必须有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明。   (二)个人债务仅以负债方所有财产为限清偿,不得涉及另一方财产。因一方负债致另一方财产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三)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前,负债方应将上述债务约定告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债权人或第三人以不知该约定为由要求甲乙共同偿还,并致另一方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第四条继承及受益
   (一)甲、乙均承诺自愿放弃对另一方及其亲属财产或权益的继承权,对另一方处置个人财产及权益行为无任何异议。   (二)甲、乙或第三人为其中一方购买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确定保险受益人,未约定受益人、受益人约定不明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纠纷的,应依照被保险人意愿确定受益人。甲或乙中可能的受益人应自动放弃受益,由被保险人直系亲属所有。   (三)甲或乙一方基于婚姻关系受益,并可能导致另一方既得利益或预期利益损失的,受益方应在受益财产数额以内予以合理补偿。 第五条行为
   (一)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生活彼此独立、互不干涉。婚后,双方各自管理自己房门钥匙,以避免无必要的干涉。   (二)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无性婚姻,如甲(乙)单方违反规定,甲(乙)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三)甲(乙)方在婚姻期间如发生意外,乙(甲)方不承担抚养义务。   (四)甲乙双方应相互体谅,谨言慎行,避免给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压力和伤害。 第六条补充条列
   (―)在婚后各自居住,不可以无辜打搅对方生活。   (二)双方老人的赡养,归各自处理,对方可以有义务探望。   (三)婚后,如对方出现身体上的伤害,对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形式婚姻后,双方不受婚姻法条列的任何管束,只本有互助的原则,一方不可以持《婚姻法》要挟对方,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第七条其他
   (一)未尽事宜及争议,应充分协商,本着责、权、利一致原则,公平合理解决。   (二)甲或乙一方未履行协议或履行协议不当,致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严重名誉损害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甲或乙一方原因导致协议无效或无法履行,致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严重名誉损害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协议效力影响)   (四)本协议另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即按协议履行。    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效力相同。    
乙方: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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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选择的三大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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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选择的三大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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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些年,随着更多人投保意识的增强,一部分人选择以保险形式为自己最亲近的人遗留下生活“保障金”。可是由于他们对填写保单受益人时的一些讲究不是十分懂,最终使得受益人没有受到益或不能最大受益。本资讯介绍了怎样选择保险收益人的三大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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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投保人的丈夫为投保人买了一份,在保单中的身故保险受益人是业务员没经过投保人同意而是瞒着投保人私自更改的,投保人是在过了无条件退保期限之后才拿到保单,也在这时才知道受益人被改了.
业务员由于完成不了2011年的业务多次怂恿投保人买保险,在投保人面前也不停的讲解投保这个险的好处,因为和业务员是亲戚投保人实在回绝不了,只好答应买她推荐的保险类型,出于对业务员的信任在填写保单时投保人也没多问和多看保单的详细内容就在她的指点下签下了名字,之后业务员问投保人的丈夫(而不是投保人)受益人写谁,投保人的丈夫说就写投保人她本人吧业务员说了一声哦就没了下文,从始之终业务员也没提到这受益人是身故保险受益人,收到保单后投保人看到上面身故保险受益人的名字蒙了,受益人怎么被更改了而且是在投保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改的,这受益人是业务员的女婿(投保人的继子),这时投保人才想起业务员曾给她打电话说保单下来了还需要签字,投保人就让业务员把保单送到她丈夫手中带回家签字后在带给她,业务员却说这样送来送去太麻烦了她就随便找个人代签一下,并说到时总公司来电话证实时让投保人都回答是就好了,当时投保人感到纳闷保单也能这么随便找人代签吗?随即就打电话给丈夫说了这件事情,因为是亲戚投保人和丈夫都没有往深处多想,之后业务员多次以太忙为借口保单一直没交到投保人的手中,这保单是在过了无条件退保期限后才让她的女儿(投保人继子的老婆)在日(除夕夜)把保单交到投保人的手中(从保单生成后有一个月无条件退保的期限),保单交到投保人的手中之时业务员也没把她更改了受益人姓名的事情告诉投保人,由于除夕太忙一直等吃过年夜饭收拾好一切后才拿出保单看一看,一看到身故保险受益人投保人才知道业务员欺骗了她,请问这个问题是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还有投保人该如何申诉她的合法权益该去那里申诉?谢谢!
我做为投保人给我爱人上保险,(保险是婚前上的)受益人是法定继承人,现在我作为投保人可以更改受益人吗?用遗嘱的方式可以更改吗?
上个月我在平安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保险是分红型的,填投保书的过程初次是我填,后来业务员帮重新填了一份,并在一行是否为投保人填了否,而现在平安公司把合同保险寄到我手上,我打电话过去告知并回答这个很简单,帮你改就行了,我需要看到合同修正后再签单吗?如果我没有收到更正的单到时会不会很麻烦呀?据说保险有个错字都很麻烦的,是吗?
如果这样签了对我个人利益有益吗?请问
今年7月我买了一份汽车保险,当时只交了保险费,而未在投保单上签字(不是我不签字,而是保险业务员根本没提过此事,我也不知道有一个投保单要客户签字),保险业务员也没有对保险免责条款作任何解释,也就是说,没有尽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第二天保险公司将保险单给了我,所买险种保险单上全部有电脑打印.现在我的汽车恰好出了险,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此时我才知道有这么多的有免责条款,为什么保险公司不事先说明呢?当时业务员说只要买了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就会100%赔偿.现在我...
我自2011年3月经过石家庄58同城网数次电话追击推广,鉴定了一份推广合同首次缴纳1000元,石家庄58同城业务员说了半个月无效全额退款。一个月后仍无效果。我找他们谈当时是怎么承诺,业务员以客户给我打过电话为名不愿意退款,说实在的在这推广期间是有两个电话,但是我要求上门谈,对方说还没装修好。因此问题58要求我转到积分置顶,因不愿意退钱只好这样了。自我到广东第一个做置顶就无法置顶,业务员说现在后台在维修,后来我再登陆登不上去。几百元不是什么问题没有重视这个,自...
我在邮政储蓄办的一年存10000元,连存10年的业务,并附带一份保险,当时业务员给我讲中间要去借钱不收利息,只要半年还上就可以。但是,后来知道不是这样的,原来我投的是保险,我觉的是上当了,现在要求退保,能全额退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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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继父10年前离婚 女儿19岁跟他妈妈, 5年前和我妈妈结婚 几个月前我给他买的意外伤害保险 不幸出车祸继父去世了 你说这个保险的赔偿和他女儿有关系吗
谢谢评论!
我爸爸生前办了几份保险 投保人是我父亲 被保人是我
受益人法定,我父亲今年不幸去世了,我还有一个哥哥一个姐姐,我去营业厅他们说被保人没权利支配,只让我交保费我就交了,还说要变更投保人需要村委会开关系证明把投保人变更给我直系亲属请问是这样吗?我总感觉他们不讲理,这种情况变更投保人可以改成我吗?或者退保该怎么办理,听说还有保险豁免什么的,如果没有豁免该怎么办?
我和朋友合伙买车经营,没过户。之后发生交通事故车毁人重伤。在保险理赔时被刁难,后找原先的保险代理人出面帮忙。保险代理人之后与我的合伙人伪造原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担保签字,成功的将保险款打到代理人所提供的银行账户,随即将款转给我的合伙人。并得到1000元的好处费,我却没有分到一分钱,在受重伤的司机的赔偿请求过程中,法院将认定我与合伙人为实际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合伙人却拒不把钱用作赔偿。我想起诉保险公司及代理人。后面再起诉合伙人。...
我和我老公结婚五年,婚前他隐瞒了有癫痫病的事实,婚后我婆婆一直跟我们住一起,我生小孩时把我们的存折要走了,后来她姑娘买房子从上面取了三万元。我给我儿子买了一份商业保险,一直是我在支付费用,现在我们马上要离婚了,孩子归我,保险费自然也由我继续支付,请问这份保险以后孩子有病时报销的费用是不是应该属于保险购买人? 我们俩是05年8月结的婚,房产是婚前他分期购买的,现在房产我没和他分,归他个人所有了,但是他和我算婚内交给我的钱的帐,还有结婚时给的礼钱。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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