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万要做研究生劳务费标准入账,企业承担相应税费,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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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一、问:企业为厂区绿化发生的购置草坪、树木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为厂区绿化发生的购置草坪、树木支出,税收上没有特殊规定,可以在该项支出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二、问:实物投资方式取得土地、房屋,能否根据评估价值和投资协议入账?
解答:企业以土地、房屋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以及投资协议等相关证据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问: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问:企业为员工租用集体宿舍发生的房屋租赁费用以及相关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支出,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为员工租用集体宿舍发生的房屋租赁费用以及相关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支出,可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五、问: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但承租方收到户头为房东的发票,承租方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全部为承租方租赁的房屋或其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可以凭相关发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问: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气等进行生产经营,无法分户取得水、电、气等发票的,如何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双方的租赁合同、供水、电力公司、燃气等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气等发票的复印件、按水电气等原价分摊方案(计算表格)、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用气分割单(盖章)等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七、问: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和年检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收到名称为出租方的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在车辆租赁费之外,承租方还承担因车辆而产生的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可以凭相关发票、税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问:企业组织员工旅游,旅游费是否能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组织本单位员工旅游的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进行处理。
九、问:劳动局指定培训单位免费培训外省农民工,该培训单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财政拨付,培训单位收到的财政拨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政府支付的培训费用如果符合税收上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其对应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问: :企业维简费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维简费支出按照以下规定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1.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2.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问:混凝土搅拌车应作为生产设备按10年计提折旧还是按运输设备按4年计提折旧?
解答:混凝土搅拌车属于与生产有关车辆,在总局没有具体规定前,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税收处理方式,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改变。
十二、问: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为抢救员工而实际发生的进口药品购置费,手术费用、陪护费用以及后续治疗金额巨大,远远超出职工福利费、工伤保险赔偿支出的部分,是否可以作为生产经营性支出在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为救治因工受伤的员工而实际发生的进口药品购置费,手术费用、陪护费用超出保险赔偿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十三、问:企业与政府签定的土地款是5000万元,企业支付土地款是分期支付,第一年只支付了3000万元,并按取得的票据记入无形资产,请问无形资产的摊销是按协议价计算,还是按已支付款的无形资产帐面数摊销?
解答:企业取得的土地应当按照实际购置价格作为计税基础,对尚未支付的土地价款可在实际支付后调整原资产的计税基础。
十四、问: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照工资总额2%计提建会筹备金,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剩余60%部分企业留存,没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60%部分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等规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因60%部分尚未拨缴,亦不能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暂不予税前扣除;已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60%部分如已拨缴,且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可以税前扣除,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税前扣除。
十五、问:一次支付国外较大金额佣金对应收入分属不同年度,佣金可否一次计入本年度费用?
解答:企业发生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的佣金支出,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列支年度,对各年度税收待遇一致的,也可以选择在实际支付年度进行税收处理。
十六、问:贷款企业支付给担保公司的担保费可否税前扣除?
解答 :贷款企业支付给担保公司的担保费可以税前扣除。
十七、问:企业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是否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
解答:(一)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劳动合同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80号)、《关于切实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及工资税前扣除审核与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2013]83号)文件规定,用工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网上备案,其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
(二)企业用工情况未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网上备案,实际发生的下列支出应允许税前扣除:
1.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
2.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4.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号)文件第一条“经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在办理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规定,鉴于国家有关规定和外派人员的特殊性,如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了招收备案手续,其外派人员的工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5.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以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发票作为实际用工企业税前扣除的凭据。
6.外籍人员可以将《就业证》、《专家证》视同劳动合同。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由企业正式任命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8.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未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进行网上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反馈,其中对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凡企业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真实且已经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准予税前扣除。
十八、问:土地使用权摊销期限是按土地使用合同还是按土地使用证使用期限?
解答:企业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土地使用证标注的期限摊销,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期限进行摊销。
十九、问:某企业从一非金融单位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15%。根据总局2011年34号公告,企业只能提供某银行出具的,借款金额25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10%的“情况说明”,企业表示无法再提供出其他的“情况说明”。请问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确定企业可以在税前列支的利息支出金额?
解答:根据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企业需要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但是没有规定金融企业有出具此证明的义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由企业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二十、问:企业支付信托公司收取的利息能否以信托公司开具的收据和银行回单作为税前列支凭据?
解答: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中曾经明确“具有金融许可证的财务公司,收取利息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因此支付利息应当取得财务公司开具的发票方能税前扣除,“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 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同属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支付信托公司的利息税前列支单据按照此条执行。
二十一、问:企业发生劳务派遣业务,地税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只写劳务费,不能区分工资、管理费等项目,请问如果在备注栏注明上述内容是否允许?
解答: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应取得派遣企业开具的发票,发票应分别注明工资、管理费用等,如果发票中未分项目列示,可要求企业提供劳务派遣协议等证据。
二十二、问:企业通过青岛世界园艺博览局(青岛世园局)向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青岛世园会)的捐赠,是否能依法税前扣除?
解答:青岛世园局如果属于县级以上政府组成部门,则通过其向青岛世园会的捐赠可以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十三、问:居民企业支付境外母公司贷款担保费如何计算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担保费应并入利息支出计算比例扣除。
二十四、问:财政部监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专用票据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与部队有关单位实际发生真实业务,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部队有关单位开具的由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专用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二十五、问:企业调整折旧年限,由30年改为20年,如何办理专项申报?
解答: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调整折旧年限,应自调整年度起,对该项资产净值在剩余折旧年限内重新计算折旧额,但不得追溯调整以前年度。
二十六、问: 2007年度资产损失未扣除,五年内追补确认最后年度是哪一年?
解答:企业2007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如果未在2007年度税前扣除,可在五年内进行追补确认,最迟为2011年度。
二十七、问:政策性搬迁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解答:以2012年10月1日为限,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 (一)之前签订搬迁协议且已完成搬迁的,继续执行118号文件,不考虑50%的标准,不需按照40号公告报送清算表。
&&& (二)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 (三)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问:总局2012年40号公告出台后,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资产损失在发生当年进行税前扣除,还是在政策性搬迁完成年度时作为搬迁支出处理?
解答: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40号公告)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归并到搬迁支出进行处理,在完成搬迁的年度,与搬迁收入进行汇总清算。
二十九、问: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代偿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如果可以税前扣除,是作为资产损失还是成本支出扣除,合法凭证如何确定?
解答: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担保公司发生的代偿损失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将代偿支出作为资产损失进行专项申报,合法凭据包括担保合同、法院判决、相关协议、被担保人无力偿还的证据、收款凭据等。
三十、问:根据15号公告以前年度没有税前扣除如何进行专项申报?
解答:企业进行专项申报时,应将发票复印件、经济业务合同以及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留存备查。
三十一、问:企业当年度实际已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本年度实际已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会计上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发票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可追溯纳税调减处理。
企业将没有取得合法凭据的成本费用申报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企业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合法扣除凭据后,可以按照《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第十八问进行税收处理。
附:(十八)问: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在实际发生年度取得发票,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后,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 解答: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在实际发生年度取得合法扣除凭据的,不得税前扣除。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合法扣除凭据后,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相关年度税收待遇一致
&&& 企业可在实际取得合法凭据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也可以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相关年度税收待遇不一致
&&& 税收待遇不一致包括企业在不同年度在税收优惠、亏损弥补等对应纳税额计算产生差异的情形。
&&& 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必须还原到该项业务实际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三十二、问:财政拨款明确规定用于特定研发项目, 企业确认研发项目通过自有资金投入完成,研发项目完成后, 其费用支出已经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财政拨款一直作往来挂账处理。请问对该笔不征税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不得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基数。
三十三、问:企业取得的财政专项拨款用途为“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请问该部分投资额是否可以按规定抵免所得税应纳税额?
解答: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三十四、问:企业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其成果进行转让,转让所得是否享受优惠?
解答: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并分别进行核算,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企业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因此,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十五、问: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总分机构分别属于不同地区,总机构在济南属于试点城市,分支机构在青岛不属于试点城市,非试点地区的生产经营收入能否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解答:税收优惠涉及不同区域的,一律遵循分别适用政策,分开核算的原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试点城市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试点城市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十六、问:2011年1月1日前后成立的软件企业分别如何适用优惠政策?
解答:(一)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文件规定, 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3年第43号)规定,<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5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三)2011年1月1日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衔接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的规定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三十七、问:企业取得的“营改增”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综上,企业取得的“营改增”补贴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计入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十八、问: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有哪些规定?
解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时,发生的下列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 从2013年度起,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支出也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三)企业发生的下列研究开发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1.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之外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租赁费等;
2.非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
4.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
7.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且核算上划分不清的费用;
8.企业受托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支出;
9.企业取得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
10.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
三十九、问:商业零售企业发生的零星失窃、过期、破损等存货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
&&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以上规定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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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题集——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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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经营期在10年以上,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季度申报时,是否需要预缴可享受减免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的规定,季度预申报表里没有可填写该减免项目的栏次。因此,在季度申报时需要预缴该可享受减免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问:企业进行股票短线投资,发生的投资损失应怎样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此,纳税人可以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自行计算扣除此投资损失。
3、问:企业以银行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给其他企业的佣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以银行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给其他企业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佣金,可以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问:公司产房准备按50年计提折旧,已经摊销了3年,2009年准备将折旧年限缩短为20年,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因此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5、问 :企业所得税采用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的征收方式是否是根据单位的经营规模大小、销售额多少进行划分?
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30号)规定,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应根据会计制度和处理办法,健全帐证,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对企业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或保全帐册等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按规定核定征收所得税。
6、问:我公司2008年10月租了一商铺从事经营,房屋装修费在账上列为长期待摊费用。2009年7月因停业退租时,还没摊完的装修费用还没摊完是否可以做为财产损失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可见,该公司发生的装修工程属于改建支出,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结束营业时一次扣完。
7、问: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除了正常的销售高新技术产品外,还有买卖股票获得的收益,买卖股票获得的收益是否也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若您企业符合上述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可以适用15%的税率。
8、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管理不善造成存货报废,到税务局进行资产损失审批需要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五)残值情况说明;(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9、问:企业满三年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确认为损失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符合上述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确认为损失税前扣除。
10、问: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是否可以在年中向主管局申请成为核定征收方式?
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号)的规定,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前述&新办纳税人&除外),年度内不得改变该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年度结束以后对以后年度确需核定征收的,应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基层税务机关实地调查并提出鉴定意见后报县级税务机关复合合议,鉴定工作应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因此,该企业不得在年中申请变更征收方式。
11、问:企业将利用银行借款建造的生产车间用于投资。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因此,投资资产在建期间利息支出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税前不可一次性扣除。
12、问:企业报废运输车辆,应如何申请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报送哪些资料?
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另根据《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企业在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需提供下列证据: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13、问:成立基金会时发起人的初始捐赠是否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八条规定,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因此,基金会发起人的原始捐赠凭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4、问:本企业准备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但是企业除了发生与高新技术相关的收入、费用外,还有一些其他业务。请问,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中,对于企业的销售收入有何要求?对于企业所发生的费用的资金来源有无限制?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因此,企业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与企业的资金来源并无直接关系。
15、问:公司内部没有设立托儿所,公司员工拿发票报销的托儿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是否可以列支?
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上述规定中的托儿所费用是指公司为办托儿所而发生的支出,可以记入福利费用。因此,企业内部没有设立托儿所,就没有此类费用的支出,为员工报销的托儿费用不可以税前列支。
16、问:某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软件产品的研发,2008年经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同时,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请问,当企业处于&减半&期间时,是否可以按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因此,您企业处于&减半&期间,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按照25%的税率减半。
17、问:查帐征收企业03-07年将缴纳的职工社保费用在福利费中列支,导致应付福利费科目出现借方余额,2009年发现此问题,是否可以将其调入管理费用,是否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年末汇算清缴?
&&& 答:企业如09年汇算清缴发现此问题,应按规定调整相应纳税年度的汇算申报表。
18、问:音像制品销售单位,有一批音像制品滞销已超过3年,能否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的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19、问: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出租,是否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所以,企业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出租,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20、问:单位给员工实报实销的医药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可以作为福利费在税前列支。
21、问:企业属于软件开发企业,现属于两免三减半的减半期。今年又从事了技术开发,是否还可以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22、问: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必须查账征收?
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号)的规定,对新办纳税人,在其首个纳税年度结束前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年度结束后,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按照《办法》规定完成核定征收鉴定工作。
23、问:企业生产软件产品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退还的增值税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和旧企业对于这个优惠是否有差异?&
答: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业,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上,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差异。
24、问:软件企业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因此,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不能计提折旧。
25、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额时,经费支出总额是否包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5]第200号)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因此,经费支出总额不包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6、问:销货方为鼓励购买方尽快付款而给与的现金折扣,是否可以计入财务费用?
答: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因此,销货方为鼓励购买方尽快付款而给与的折扣,可以计入财务费用。
27、问:企业为吸引某高级人才,此人自己购买了房屋后,企业给他补贴一部分。企业支付的这笔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第039号)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该企业给个人报销购房费,不属于文件中的住房补贴范围,因此该笔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8、问:投资企业是否可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同时,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号)第五条规定,对主要从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暂参照&金融企业&管理。
因此,投资企业不可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29、问: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前期尚未实现销售收入时,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基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新办房地产企业在2009年尚未实现销售收入,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0、问:我公司总经理出国考察期间取得国外的票据,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异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31、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信业务所发生的坏账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0号)文件规定,自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已发生或新发生的用户欠费,凡拖欠时间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在申报表中对损失的列支情况进行说明。执行新税法后,电信行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继续执行此文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项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八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对于日以后资产损失的认定时间标准为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电信单位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确认财产损失,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32、问:09年5月份新办企业,二季度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三季度申报为何被主管税务机关改为查账征收?
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号)的规定,对新办纳税人,在其首个纳税年度结束前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年度结束后,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按照《办法》规定完成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因此,该企业在新办第一年应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3、问:企业转让股权,转让收入的其中一部分是应分配给投资方的未分配利润,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这部分未分配利润是否也包含在转让收入当中一并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因此,企业若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在总局没有新文件重新明确前,可以暂扣减应分配给投资方的未分配利润。
34、问:员工在工作时间突然死亡,企业支付的赔偿金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赔偿金计入福利费,按照福利费的比例税前扣除。
35、问:我公司于2008年2月成立,投资规模6000万元,目前公司还未投产。近日,税务人员对我公司2008年所得税进行检查时,指出:我公司在筹建期间,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冲减了长期待摊费用,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可我公司还处于筹建期,未正式投产运行,难道未投产,是否还用纳税?
答:根据《
对于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根据国税函[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确定,不得改变。对于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完的开办费,可根据上述两种方式处理。因此你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能扣除费用后申报纳税。
36.问:我公司是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2008年已享受18%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2009年已按税收优惠过渡政策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目前是否要申请减免审批才能享受优惠,否则就要按25%征缴?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因此,纳税人申请过渡类优惠政策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
37、问:我单位09.11.23日购买了一台专用于环境保护的设备,09.11.25日取得了设备的专用发票、运输发票、保单、安装费以及相关经费票据,专用发票已经认证通过,进项税也确认抵扣,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以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系列费用入帐作为固定资产原值。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是可以享受税收抵免的,那么设备价款是否就应该是我账上的设备原值?
答:根据《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的相关规定,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所以在计算抵免额时,不应包含运输、安装、保险及其他费用。&
38、问:母公司投资一批固定资产到子公司,子公司收到的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作为入账价值计算,折旧年限按剩余年限计算,那么子公司所计提的该部分折旧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因此,母公司投资固定资产到子公司,应作为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处理。子公司收到的固定资产应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39、问:企业购买货物,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销售方付款,根据协议规定,销售方贴现的利息由本企业承担。那么本企业是否可以根据销售方银行贴现发票复印件及协议在税前列支该利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的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因此发票抬头不是本企业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40、问:业务招待费计算公式里的销售收入及营业收入是否包含免税收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相关规定,业务招待费计算公式里的销售收入及营业收入包含企业的免税收入。&&&
41、问:企业08年免税部分亏损1000元,非免税部分亏损2000元,09年盈利5000元,弥补亏损的话是可以弥补3000元,还是只能弥补2000元?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相关规定,弥补亏损不分免税及非免税,所以该企业09年可以弥补亏损3000元。
42、问:单位的房子在一楼,因改变房屋结构,对楼上的住房造成困扰,所以楼上的住房进行了投诉,法院判决该单位赔偿给楼上住房一笔赔偿款,这笔赔偿款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该笔赔偿款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43、问:施工企业按工程价款1%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为&其他个人所得税&,按规定不可以抵免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那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因此,施工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44、问:享受小型微利优惠的企业是否有减半征收缴纳所得税的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5、问:企业2009年的应收帐款,因对方企业破产,此笔款项无法收回,企业已确认坏帐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属于审批类,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按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
46、问:企业是2009年初成立,现处于筹建期,次年才可投产,今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全部计入了开办费中,按企业会计制度开办费需在投产后分三年摊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此部分招待费是否从明年投产,分三年转入以后度的损益时,与以后年度招待费合并按新所得税法的规定调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009年没有取得销售(营业)收入的,业务招待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按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税前扣除标准。
47、问: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公司现拟将其名下通过拍卖取得的一块土地以平价增资于其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A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此企业属于第(六)项&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48、问:本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填写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表时,能否将确因研究开发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列入&其他费用&,但在税前扣除时仍按税法规定的限额进行调整?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的规定,其他费用是指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因此,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在此列举范围,也不得列入研究开发费中的其他费用。
49、问:外国企业以美元投资一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当时投资金额为1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00万,现以800万人民币转让,但折合美元是110万,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该企业人民币价值不存在有增值,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50、问:总公司是苏州工业园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南京设立非法人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就地预缴,问分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总公司的两项优惠?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8]28号 )文规定: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分公司可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但不能享受 15%优惠税率。
51、问:企业融资租入了一台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是否可以并入该设备的入账价值计提折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的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该企业支付的运输费可以计入该设备的入账价值计提折旧。
52、问:母公司拨付一部分资金给新成立的子公司,作为运作成本,子公司以后将归还这部分资金,但没有利息且归还期限尚未确定,母公司拨付资金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条的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因此,母公司无偿拨付子公司运作资金的行为,属于关联交易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母公司应根据调整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53、问:外资生产企业按照《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这项优惠政策是备案类还是审批类?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上述文件的表述,企业享受过渡税收优惠的属于审批类项目。
54.问:我公司董事会决定采取按股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对2009年的未分配利润170万元分红。具体做法是将分红款分成12个月,以工资的形式付给股东。请问以工资形式付分红款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其中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而分红款是指股东凭企业投资者身份享受的投资回报,应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进行处理。因此不可以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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