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和贷是怎样规避非风险的,车贷有没有利息完善的网上监管措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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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行业如何规避风险?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网贷行业如何规避风险?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控制风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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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避互聯網金融投資風險?
來源: 作者: 黃少宏
周兢:P2P(peer-to-peer)網絡貸款平臺,簡稱“人人貸”,即不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而是通過互聯網實現個人對個人借貸的網絡平臺。如果是投資者委託網貸平臺放貸,那麼一旦出現債務違約,投資者不能直接找到貸款人追討,而是由網貸平臺負責追討,投資者要追債,只能找到網貸平臺。
如何規避互聯網金融投資風險?
市第一人民法院副庭長周兢。
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湯麗聲。
  胡國球 攝
  隨著互聯網金融最近一兩年在國內迅速升溫,今年“3·15”晚會將重點關注互聯網金融領域。各類“寶”互聯網金融產品高收益背後是否存在潛在風險?P2P網貸平臺承諾本金墊付是否可信?互聯網金融監管應從哪下手……上述互聯網金融投資風險如何防範,成為眾多投資者關注的命題。近日,南方日報就此專訪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副庭長周兢和法官湯麗聲,讓我們聽聽他們給出的司法分析及建議。
  采寫:南方日報記者 黃少宏 通訊員 廖蔚
  取證難或成維權主要障礙
  餘額寶錢包被盜刷怎麼辦?
  南方日報:2013年被譽為互聯網金融元年。截至目前,餘額寶用戶數量已突破8100萬,甚至超過A股股民數量。如何看待餘額寶等互聯網金融產品與傳統金融產品的不同?
  周兢:由於低門檻、高收益的優勢,餘額寶在推出後受到廣泛青睞,隨後,“類餘額寶”理財產品扎堆出世。包括互聯網公司騰訊推出微信理財通、百度推出的百度理財計劃,電商蘇寧電器推出的零錢包等。基於流動性、操作性強的優勢,此類理財產品吸引了不少人進入網上理財領域。
  然而這些被稱為理財利器的“寶寶們”,是否真的無風險?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從法律上看,這些互聯網金融產品本質上大多為貨幣基金,貨幣基金不等於活期存款,仍具有一定風險。
  南方日報:由於網絡安全問題,目前已有部分地區出現市民信息洩露而導致“寶”錢包存款被盜刷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投資者維權面臨哪些新情況?
  周兢:相對傳統金融糾紛而言,投資者在處理這類糾紛時,往往在取證時面臨更大的難度。在傳統金融服務中,投資者去銀行的話都有書面協議,但類似的互聯網金融服務協議往往存儲在電子數據中。因此,當發生互聯網金融糾紛時,投資者要證明雙方之間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將成為棘手的問題。
  這些電子數據往往是互聯網金融平臺機構才掌握的,投資者很難獨自去收集這些電子數據,而且也很難去查實賬戶交易轉賬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維權就需要對方的配合才能實現,但這樣子顯然會大大增加投資者的維權成本。比如需要跑到杭州的餘額寶總部去了解情況,收集真實數據。
  南方日報:在日常操作中,投資者如何降低發生此類糾紛後帶來的損失?
  湯麗聲:以餘額寶為例,目前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給投資者提供各種安全防範的措施,有登錄密碼、支付密碼、開通手機動態支付寶令,小額支付免密碼等。為謹慎起見,投資者最好按照要求逐項做足,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對投資者一方來說是有利的,畢竟你已經按照網站的要求做足安全防範措施,這樣的話,往往責任會相對輕一點。
  另外,如果真的發生糾紛要到法院起訴,投資者雖然面臨取證難,但也至少要提供一些案件發生的基本信息,如想辦法打印一份網絡交易的賬單,以確保案件能夠順利立案。
  追貸責任最好交給網貸平臺
  人人貸如何保證資金安全?
  南方日報:根據GEO發佈的《互聯網金融P2P行業洞察報告》,到2013年底,國內P2P平臺總數量達到千家,交易規模近千億元,同比均實現百倍的增長。而未來P2P網貸平臺將持續增長。如何看待P2P網貸與傳統貸款的區別?
  周兢:P2P(peer-to-peer)網絡貸款平臺,簡稱“人人貸”,即不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而是通過互聯網實現個人對個人借貸的網絡平臺。P2P網絡借貸平臺是民間借貸信息化的產物。一方面,越來越多的民間閒散資金尋求不到有效的投資路徑;另一方面,在計算機技術迅速發展、網絡全面普及的信息時代,互聯網極大地提高了信息的傳播速度並擴展了信息的覆蓋面。民間借貸網絡平臺——P2P網絡貸款平臺便乘著信息化的東風應運而生。
  南方日報:面對P2P網貸投資背後存在的違約風險,投資者應該如何防範?
  周兢:從法律關係看,P2P網貸本質上就是一個委託貸款的行為。一旦出現貸款人違約,投資者首先需要厘清到底投資者與網貸平臺和貸款人(一般為中小企業)之間的貸款關係。
  如果是投資者委託網貸平臺放貸,那麼一旦出現債務違約,投資者不能直接找到貸款人追討,而是由網貸平臺負責追討,投資者要追債,只能找到網貸平臺。除非三方在委託貸款中簽有委託協議,規定追貸的義務直接由投資者負責與貸款人對接,那麼投資者在債務違約時才能找到貸款人追討債務。
  個人傾向於認為,在P2P網貸中應該選擇將追貸責任交由網貸平臺,畢竟個體投資者本身對貸款人並不熟悉,且往往距離天南地北,實際負責追貸難度更大。
  南方日報:現在P2P網貸產品魚龍混雜,存在一些壞標的情況。如何鑒別是餡餅還是陷阱?
  湯麗聲:從以往已有案例看,存在部分不法分子利用P2P網貸平臺圈錢詐騙的情況。個人看來,投資者選擇P2P網貸平臺時,首先要考查網貸平臺本身的實力情況,包括平臺的投資規模、資歷及經營能力、擔保金額、信譽、人員素質、組織架構等核心指標。如果平臺有一些超大型企業或者政府背景擔保作為後臺的話,相對而言則更加靠譜。
  其次,P2P網貸與傳統貸款最大的變化是方便快捷,打破以往時空對貸款雙方的隔閡,但相比傳統銀行放貸,網貸平臺往往核查較為簡單,稍微疏忽容易給一些不良分子鑽空子。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要看清楚委託貸款協議中有沒有寫明網貸平臺有義務核實貸款企業償債能力的真實情況,並對提供的企業核查資料真實性承擔審查責任。如明確網貸平臺負有核查貸款企業經營狀況、負債情況、有無相關資產、有無支付能力、貸款用途、有無第三人擔保等信息真實性的責任。
  如果網貸平臺在投資協議中寫明其不對貸款企業提供資料的真實性進行保證的話,一旦發生貸款違約的話,投資者維權起來就很麻煩,風險很大。畢竟如今網絡造假太簡單了,現實中投資者也不可能像銀行貸款般到企業實地去走一天,查看企業的每一張財務信息,回去還要根據銀行流水賬對比企業提供的財務信息的真實性。
  金融機構要做好電子數據保存
  互聯網金融
  如何監管?
  南方日報:今年全國“兩會”透露,接下來將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從司法審判來看,目前針對互聯網金融最需要加強哪些方面的監管?
  周兢:互聯網交易的立法,能進一步引導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現在互聯網金融剛剛興起,並沒有碰到太多的現實案例去解剖,還屬於草莽生長的階段。但從現在開始,有必要啟動相關研究,為儘快完善立法、推動互聯網金融的良性發展做準備。
  就東莞第一人民法院的基層司法實踐看,目前最迫切需要解決的是加強通過網絡交易的電子數據的存儲和可再現。在以往的辦案過程中,我們發現,往往出現因金融機構無法提供相關電子數據導致法官無法查實互聯網金融糾紛詳細交易過程的情況。因為與傳統金融糾紛不同,互聯網金融的交易過程主要依靠電子數據。對於這些電子數據,投資者一般只是用眼看,然後去輸入密碼,在取證時很難去證明其發生過程,如此一來,互聯網金融機構作為金融產品提供方的責任顯得尤為重要。
  比如,互聯網金融糾紛發生時,金融機構要用電子痕跡證明投資者在案發前是否輸入密碼,這就需要確保做好電子數據的保存和可再現,以便司法機關事後進行調查取證。如此一來,金融機構既可以在發生金融糾紛時保護自己的權益,又能保護客戶的投資安全。
責任編輯: 方堅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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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李彥宏:“風口論”充滿投機思維 很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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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融和贷、人人贷如何以安全赢发展
来源: 中国网
又过了一年,网贷行业大发展的势头貌似更盛了,不过从投资人的角度来看,不再以收益率作为衡量一切的标准;安全,成了投资者关注的最大投资标准。一个能给投资者带来安全保障和安全体验的平台才是投资者们会释放持续信任的平台。
有调查显示,资金安全成为选择网贷平台时的首要看重要素,占比高达57.61%;风险控制以15.18%的比例占据第二位;而选择最看重收益率高低的投资人占比不足5%。在2014年,问题平台多达275家,是2013年的3.6倍,不少“被坑”的投资人惨痛的教训可谓狠狠警醒了众人。虽然觉得网贷行业有风险,但是绝大多数人依然对行业充满信心,还是希望能够继续在行业领域投资,不过伴随着的是更加谨慎小心的正确态度。
融和贷、人人贷同时作为专注于小额借贷的P2P网贷平台,为诸多投资者提供了较为安全的投资体验,同时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收益需求,成为众多平台当中值得褒奖的模范平台。
人人贷作为“前辈”,无论是运作模式还是风控安全方面,自然都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严格的贷前审核、完善的贷后管理以及100%本金保障计划,让人人贷在发展的过程中一直保持进步状态,给投资者良好的体验和安全的保障。
融和贷作为公益性P2P平台,在安全性上更是投入更多精力。融和贷一对多的交易机制,充分、有效的分散风险;其强有力的风险评估:资产评估、项目评估、信誉评估、额度评估等可以保证平台有效把控风险,规避风险项目,提供安全投资。
融和贷年收益18%左右,8个100%安全保障为广大投资者保驾护航,以安全的口碑赢得投资者的认可,赢得市场的信赖。
当前,网贷行业投资环境要求越来越严格,安全化不仅仅是投资者的期望,更是网贷平台自身应当具备的基本水准,只有一个安全的平台才能赢得投资者的信赖,进而才能有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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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网通过哪些措施规避中国法律风险?
比如,众筹在国内依据哪些法律?大额资金会不会涉及非法集资?参见 有利网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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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ahlex 邀请。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我分三个部分来回答,先谈谈我个人的一些想法及政策导向,再说说有利网目前的法律依据,最后聊聊特别值得重视的法律法规,即大家都关心的非法集资问题的解读。(1)我的一些看法: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政策落后于行业发展几乎是必然现象,更多的时候国家只是规定了什么不能做,但并没有说什么可以做。这种情况下,政策风险是有的,但是只要这归根结底是好事,真正满足大家某种明确的需求,那就值得做。比如2004年时的支付宝,当年他面临了很多和有利网一样的政策、法律风险,但是终于在2009年修成了正果。其间,当被问起法律风险,马云直接就说可以把支付宝送给国家看看中国的现状,我认为有利网这样的众筹网站的出现是个必然结果。从大方向上看,国家经历了30年的、以固定资产投资为拉动力的高速发展,现在进入了一个相对而言的递增长阶段。鉴于高基数、通货膨涨、资源浪费及环境问题,固定资产投资拉动的模式不会再占主流,国家的增长必然需要消费拉动及高效率企业的投资增长。那么金融改革迫在眉睫,我们需要把储蓄之国变为消费、投资之国。中国民众缺乏投资渠道,加上通胀和低存款利率,意味着存款利率是负数,中国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却能获得低于市场表现的现金。廉价资本的过度供给消除了企业长远竞争所需的市场约束,消弱了经济效率。所以,像有利网这样一种市场化调节资金流动又拓宽大众投资渠道的平台符合中国的发展方向国家对金融改革,互联网金融及有利网的众筹模式持开放态度。比如,在12年11月中国最高级别的
金融论坛《2012财新峰会》
广东银监局副局长何晓军认为互联网金融有使民间资本浮出水面,帮助小微企业融资等积极意义,应当在规范行业发展的同时逐步纳入监管,他对互联网金融提出4点意见:互联网金融要增加各方信息透明度
严格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内控机制,依托激励相容约束从业人员和借款人道德风险,科学设置客户帐户和公司的防火墙
加强金融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尤其是在中国金融消费者风险自担意识还很不成熟的国情下
倡导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
(2)目前有利网在国内依据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合同法》确定了关于投资人及借款人双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其中,《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允许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并允许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合同法》同时确定了有利网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合法性。根据《合同法》第23章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特别是第424条规定的“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有利网为民间借贷提供撮合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关系的居间服务有着明确的法律基础。《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可执行性及合同效力。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不能因为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就否定其法律效力。同时,《电子签名法》中还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确肯定了符合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效力。法院过往意见。其中《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明确了公民民间借贷所获的利息的合法性及受保护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当期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为6.00%,则当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为24.00%,有利网的出借理财收益低于24.00%,为合法利息收益,受到法律保护。(3)关于非法集资问题的解读:非法集资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需满足以下4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鉴于此,根据有利网的业务设计,海问事务所(有利网的法律顾问,也是中国最大的非诉律所之一)给出如下法律意见:何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法律法规没有进一步解释或界定,但是根据《合同法》及匿名咨询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得到的答复,公民自然人间进行民间借贷不属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行为
有利网将在网站上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一定的展示,将有可能被认定为对社会进行了公开宣传借款人在合同中对到期还本付息进行一定的承诺,但是此承诺仅针对借贷双方民间借贷的借贷合同而言
,所以不属于上述承诺回报范畴虽然投资人需要在网站进行注册,但可以注册成为注册用户的人员范围是不特定的,所以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为了进一步理解监管层司法解释,海问律师事务所匿名咨询了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及银监会,银监会
根据其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类业务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指出
,在目前的监管环境下,区别类似有利网的信贷撮合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仅为中介服务或者已经构成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的界限在于是否突破了“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
由于目前在技术上无法实现资金完全不进入平台账户的“点对点资金”支付,与银行合作设立监管账户则成为满足合规性要求的重要指标
支付行业在2003/04年也面对同样的问题(资金进入账户),解决的办法仍然是通过与银行合作设立监管账户
有利网与徽商银行合作在徽商银行南京分行设立了监管账户,避免了非法集资的风险具体请见 上的”法律法规“页。
单纯解读法律条文可能对网站比较不利,网站还是要争取监管机构的信任和宽容。监管机构关心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围绕这两件事情,网站最好能做到:1、严格控制贷款的偿付风险如果贷款方很少违约,借贷双方都能从中获利,那么P2P贷款网就是金融创新成功的案例。但是如果贷款方大规模违约,借款人的本息不能收回,影响金融安全甚至引发群体矛盾,监管当局很可能会追究网站的责任。网站在完善法律协议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严格控制贷款的实质风险,避免发生大规模违约的情况,这可能会是比法律条款更有效的保护。2、完善内控部分P2P贷款投资人并非希望通过经营P2P网站盈利,而是希望利用网站的“沉淀资金”。这是非常危险的。如果是网站运用沉淀资金投资而失败,很难解释是正常的经营失败,还是利用某些渠道抽逃、转移了借款人的资金。而是否有主观欺骗的恶意,是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重要标准。所以加强内控,网站经营者不要挪用、借用、转移资金,同时防范在操作层面出现财务漏洞,这也是对经营者非常重要的保护。 提到的设立合作监管账户,是完善内控的一种手段。金融制度创新可以突破一些既有法规的限制,但是也有些底线千万不要突破,否则制度创新就会变成踩地雷。
谢邀,刚刚有利网创始人刘雁南已经对如何规避非法集资做出了很好的解释。众筹网站在中国还未真正流行起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策不明确。日获得央行的“非金融机构电子支付牌照”认证。支付宝的监管账户在工商银行,监管账户看起来是众筹网站合法化的唯一桥梁下面我谈谈个人项目众酬点名时间 等创意产品个人筹资网站也拥有了越来越多的客户,可是缺点还是很明显。关于个人项目众筹,资质的审核变得很困难,一个手机号,一个身份证复印件我就可以拿到最高5万元的筹款,这是很可怕的。关于个人项目众筹,利润太大,点名时间收取10%的,假设我筹10万,点名时间就可以抽成1万,比例惊人,我相信竞争者和市场起来之后他们就回下调。
有几个疑问:1、为何不把融资的功能做进去?2、小额的投资对投资人来说应该没有吸引力,比如我用零钱100元投资,即使200%的收益率对我也没什么意义吧。3、目前网站上没有显示新的“投资项目”,这算一种饥饿营销的方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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