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法违反了国家的税法制度会怎样

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地方税务局雷新国4年以来违反国税发【号严格执行税收入库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卖税得回扣(回扣率20到30),拿国家税收做交易,专门设立一个建筑科,以方便征收为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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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2000]25号)执行以来,基层税务机关和许多企业财务人员普遍反映,税法与会计制度适度分离是必要的,但差异也需要协调。为减轻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和降低征纳双方遵从税法【论文】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国税收制度的完善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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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国税收制度的完善
回​顾​企​业​所​得​税​法​制​度​的​历​程​,​重​点​分​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的​主​要​内​容​,​指​出​“​两​法​合​并​”​从​中​长​期​看​能​更​好​地​吸​引​外​资​,​从​而​提​高​外​资​利​用​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的​升​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大​“​里​程​碑​”​,​也​是​我​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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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刊文献省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参与研究全省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三)承担组织实施全省地方各税种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四)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七)负责编报地方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底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加强内部审计,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八)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地方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本系统金税工程建设。(九)对省级以下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友谊路388号邮&&& 编:410004传真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 推行同城通办、税融通、纳税人学校等现代服务措施。进一步完善网上申报和电子缴税功能,重点做好网上办税服务厅、手机办税、自助办税系统的建设,尽可能使纳税人足不出户享受到办税服务、税法宣传、咨询辅导等服务。&& 推进办税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站式”等服务措施,开通重大项目、重点企业、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办税服务“绿色通道”。&& 全面落实中央出台的一揽子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好残疾人、下岗职工、军转干部、退伍士兵、返乡农民工就业和大学生自主创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税务行政审批,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落实税收执法公示制度,实行阳光办税。依法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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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制度概况
&&&&&&&&&&&&&&&&&   1、联邦国家的分税制
&&&&&&&&&&&&&&&&&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其行政管理体制分联邦、州和地方(乡镇)三级。每一级行政管理级别有各自的职能和分工,为履行这些职能而产生的费用也由其承担。因此,德国纳税人所缴纳的税费并不统一划入联邦财政,而是实行分税制,即将全部税收划分为共享税和专享税两大类。共享税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或其中两级政府共有,并按一定规则和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成;专享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作为其专有收入。各级政府享有的主要税种和承担的基本任务情况参见表10-1。
&&&&&&&&&&&&&&&&&   众所周知,德国是欧盟主要成员国之一。近年来,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其对各成员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财政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所以,现在也有人认为应将欧盟作为德国税收体制中的第四级。
&&&&&&&&&&&&&&&&&   在上述四级税收分享中,联邦所占的比重最大,其次是州,再次是地方,最后是欧盟。各级政府在2002年德国税收收入中分享的比例如图10-1所示。
&&&&&&&&&&&&&&&&&   德国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基本保持在21&25%左右,总体上呈现稳中有降的趋势,2002年为21.5%。这一方面是政府通过税制改革减税的结果,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失业率上升导致所得税减少。
&&&&&&&&&&&&&&&&&   目前,德国各级政府共征收约30多种税。尽管税目繁多,但重点却十分突出:主体税种是所得税和增值税,二者分别占德税收总额的约三成和四成。其余各种税的总和只占约30%。
&&&&&&&&&&&&&&&&&   2、税务机构
&&&&&&&&&&&&&&&&&   德国政府税务管理机构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三个层次。
&&&&&&&&&&&&&&&&&   联邦财政部和各州财政部共同构成德国税务管理的高层机构。联邦财政部主要通过其所属的联邦税务总局(Bundesamt f&r
&&&&&&&&&&&&&&&&& Finanzen)履行有关税收规划和管理的职能。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部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税收政策、分享比例等问题进行协商,二者无指导或领导关系,系平级机构。
&&&&&&&&&&&&&&&&&   高等税政署(Oberfinanzdirektion)是德国税务管理的中层机构,负责辖区内税法和有关征管规定的实施,并就与税收相关的问题在联邦和州政府间进行协调,其辖区和所在地由联邦和各州协商确定。高级税政署内设分管联邦税和地税事务的多个部门。管理联邦事务的部门一般包括关税与消费税处、联邦财产处等;管理州事务的有财产税与流转税处、州财产处等。德国现有18个高等税政署,在巴符州、巴伐利亚州和北威州各设2个,不来梅州没有,其他州各设1个。
&&&&&&&&&&&&&&&&&   地方税务局(Finanzamt)是德国税务管理的基层机构,负责管理除关税和由联邦负责的消费税(Verbrauchsteuer)之外的所有税收。企业和个人报税、缴税和申请减、免、退税都需到注册地或居住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理。
&&&&&&&&&&&&&&&&&   3、税收征管
&&&&&&&&&&&&&&&&&   ⑴法律依据
&&&&&&&&&&&&&&&&&   德国税法体系复杂,是一个由联邦和州一级税收法律、条例组成的网络,辅以联邦和州税务机关发布的各种原则、指令、解释和决定等。另外,尽管德国不是案例法国家,但各级税政法院的判例对处理类似的涉税争议或纠纷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   ⑵税收申报
&&&&&&&&&&&&&&&&&   一般周期性税种都必须逐年填写税务申报表。德国的税务年是公历年,但企业不同于公历年的会计年度也可用作计算应税所得的基础。对于会计年度不是公历年的企业,要求其按本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时的情况进行当年的税务申报(一般发生在企业成立或清算时)。有些税种(如增值税)还须呈报月度或季度申报表,在某些情况下(如公司成立或开设分支机构)还须呈报相应的财务资料。
&&&&&&&&&&&&&&&&&   对于需按公历年进行的税务申报,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要在每年5月31日前递交上一公历年的报税文件。如果聘请专业税务顾问报税,一般可自动延长至9月30日前。遇特殊情况,还可申请延长至下一年的2月28日前。
&&&&&&&&&&&&&&&&&   ⑵税收征缴
&&&&&&&&&&&&&&&&&   税收征管机构每季度对个人和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等进行预估。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估税通知书后一个月内须缴清所有税款。待纳税人年终递交年度报税文件后,税收征管机关再根据经评定审核后的应纳税额对照预缴税额多退少补。
&&&&&&&&&&&&&&&&&   4、评税、行政复议和上诉
&&&&&&&&&&&&&&&&&   纳税人递交的税收申报表一般须由税务机关进行评税审核。调查和评定完成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正式的评税通知书,其内容包括应缴税款金额及法律依据、缴税时间、地点等。
&&&&&&&&&&&&&&&&&   如纳税人对评税通知书的内容持有异议,有权就相关事项提出申诉。纳税人的申诉意见一般须在收到评税通知书的一个月内提出。纳税人在将案件提交税政法院之前,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的裁决仍有异议,才可向法院起诉。
&&&&&&&&&&&&&&&&&   5、税务审计
&&&&&&&&&&&&&&&&&   德国税务和审计机关可以定期对纳税企业和个人进行全面税务审计,也可以针对特定税种或特定交易进行专项审计。一般来说,企业规模越大,审计频率越高,也越彻底。
&&&&&&&&&&&&&&&&&   6、处罚
&&&&&&&&&&&&&&&&&   如果纳税人申报延误,税务机关可对其处以最高相当于评定税额10%的罚款。对于支付日期已确定的税款,如果未按期支付,则会每月按应缴税额的1%加征滞纳金。
&&&&&&&&&&&&&&&&&   (二)主要税种
&&&&&&&&&&&&&&&&&   1、个人所得税(Einkommensteuer)
&&&&&&&&&&&&&&&&&   个人所得税是按超额累进税制征收的,2004年的最低和最高税率分别是15%和42%。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适用最高税率的收入金额都因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和子女状况不同而各异。
&&&&&&&&&&&&&&&&&   德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总核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但对工资、利息、股息和红利等所得则采用预提法进行来源课税。个人所得税项下两个最主要的子税种是工资税和资本收益税。
&&&&&&&&&&&&&&&&&   ⑴工资税(Lohnsteuer)是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一种征收形式,工资税金额由税务部门制定的工资税对照表确定。在德国,雇主有义务在向雇员发放工资或薪金时代扣工资税。
&&&&&&&&&&&&&&&&&   ⑵资本收益税(Kapitalertragsteuer)
&&&&&&&&&&&&&&&&&   资本收益税是对个人或企业纳税人获得的公司红利、存款及带息证券利息等的课税。德国公司向股东支付红利须代扣20%的红利税,在支付银行存款、固定利息债券和其他带息有价证券产生的利息时要征收30%的利息税。
&&&&&&&&&&&&&&&&&   2、公司所得税(Koerperschaftsteuer)
&&&&&&&&&&&&&&&&&   公司所得税又称公司税或法人税,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所得税法》(KStG)。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成立的企业是德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公司所得税纳税主体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凡总部和业务管理机构在德国境内的公司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凡总部和业务管理机构不在德国境内的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在德境内所得纳税。
&&&&&&&&&&&&&&&&&   公司所得税属联邦税,公司所得分红前后的税率现统一为25%。公司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与个人所得税类似。
&&&&&&&&&&&&&&&&&   3、营业税(Gewerbesteuer)
&&&&&&&&&&&&&&&&&   营业税是由地方政府对企业营业收入征收的税种,其法律依据是《营业税法》(GewStG)。所有在德国经营的企业都是该税种的征收对象,不论其企业的法律形式是人合公司还是资合公司。该税的税基是企业当年的营业收益,根据《公司所得税法》计算出的利润经过《营业税法》规定的增减项修正后计算得出。
&&&&&&&&&&&&&&&&&   目前,德联邦政府确定的税率指数是5。各地方政府确定的稽征率一般在300至500之间,其中,法兰克福和慕尼黑为490,汉堡为470,汉诺威为460,杜塞尔多夫为455,科隆为450,不来梅和斯图加特为420,柏林为410。这样,企业承担的实际营业税税率约为20%左右,其中法兰克福和慕尼黑为19.68%,汉堡为19.03%,汉诺威为18.70%,杜塞尔多夫为18.53%,科隆为18.37%,不来梅和斯图加特为17.36%,柏林为17.01%。
&&&&&&&&&&&&&&&&&   4、团结附加税(Solidaritaetszuschlag)
&&&&&&&&&&&&&&&&&   1990年两德统一后,为支付统一带来的财政负担和加快东部地区建设,于1991年开征此税。原计划为临时税收,1993年曾一度废止,后于1995年恢复。个人和公司均是该附加税的征收对象,其税基是同期个人和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税率为5.5%。
&&&&&&&&&&&&&&&&&   5、增值税(Mehrwertsteuer/Umsatzsteuer)
&&&&&&&&&&&&&&&&&   增值税属共享税,是德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征收范围涉及商品生产、流通、进口环节和服务等领域。
&&&&&&&&&&&&&&&&&   德国的增值税体系要求由最终消费者实际承担增值税,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的税务负担。增值税采取发票扣税法征收,一般税率为16%,部分商品(如食品、农产品、出版物等)税率为7%。原则上对所有在德国国内发生的产品和服务交易均须征收增值税,但对有些商业活动予以免税,如出口、部分银行和保险业务。一般消费者不能要求退还增值税,但外国旅游者可在离开欧盟关税边境时申请退还所购物品的增值税。
&&&&&&&&&&&&&&&&&   6、地产税(Grundsteuer)
&&&&&&&&&&&&&&&&&   德地方政府每年向在其辖区内的房地产所有者征收地产税。地产税又分对农林业用地征收的&A类&和对其它用地征收的&B类&两种,税基是根据评估法确定的房地产价值(该地产价值由各地税务局确定,每6年核定一次,与市场价格无关),税率的确定过程与营业税类似,也是由德联邦政府制定统一的税率指数(Steuermesszahl),然后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确定稽征率(Hebesatz),二者的乘积即是地产税税率。
&&&&&&&&&&&&&&&&&   对于A类地产税,全德统一的税率指数是6&,2003年全德各地方平均稽征率是282%;对于B类地产税,根据房地产种类不同,西部地区的税率指数一般在2.6&至3.5&之间,东部地区的税率指数在5&至10&之间,2003年全德各地方B类地产税的平均稽征率是418%。
&&&&&&&&&&&&&&&&&   7、地产购置税(Grunderwerbsteuer)
&&&&&&&&&&&&&&&&&   在德国境内进行房地产买卖需缴纳地产购置税。该税税基是地产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交易价格或依法估定的价格,税率是3.5%。
&&&&&&&&&&&&&&&&&   (三)中国企业在德投资应注意的税务问题
&&&&&&&&&&&&&&&&&   1、在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税负
&&&&&&&&&&&&&&&&&   在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最主要税负包括:可作为成本扣除的约15%至20%的营业税、25%的公司所得税和在此基础上加征的5.5%的团结附加税。这样,根据公司选址不同(各地营业税稽征率不同),企业的实际总税负约在37%至41%左右。具体情况如下所示(以工商营业税税率为20%为例,单位:欧元):
&&&&&&&&&&&&&&&&&   10000 (税前利润)&2000(营业税,税前利润10000&20%)=&& 8000 (剩余利润) &2000
&&&&&&&&&&&&&&&&& (公司所得税,剩余利润8000&25%)=6000(剩余利润)&110(团结附加税,公司所得税%)=
&&&&&&&&&&&&&&&&& 5890(税后利润)
&&&&&&&&&&&&&&&&&   故实际税务负担为()/%=41.1%
&&&&&&&&&&&&&&&&&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演算只是粗略示意,实际计算时还要考虑许多其它税种的影响和一系列增、补、减、免、抵、退等调整因素。
&&&&&&&&&&&&&&&&&   2、合并纳税关系(Organschaft)
&&&&&&&&&&&&&&&&&   中国企业如在德设有多家公司,且其中有亏有盈,则可以通过在多家公司间建立合并纳税关系来实现合理避税。合并纳税关系是指将一个或多个独立公司的涉税财务并入另一个独立公司,建立税务上的从属关系。前者称为合并纳税成员公司(Organgesellschaft),后者称为合并纳税汇缴公司(Organtr?ger)。
&&&&&&&&&&&&&&&&&   建立合并纳税关系后,成员公司的收入先单独计算,然后汇总到汇缴公司的收入中,并将全部亏损与盈利进行冲抵,最后剩余的净收入作为二者的纳税税基,由汇缴公司统一报税、缴税,对成员公司不再单独征税。
&&&&&&&&&&&&&&&&&   建立合并纳税关系时需注意以下两点:
&&&&&&&&&&&&&&&&&   一是合并纳税关系的建立必须事先以合同形式确定,并交法院备案。合同一旦订立,有效期至少为5年。如提前终止,则需补缴税款;
&&&&&&&&&&&&&&&&&   二是合并纳税关系只适用于公司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等税种。
&&&&&&&&&&&&&&&&&   3、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时的税务筹划
&&&&&&&&&&&&&&&&&   中国企业在赴德投资之前,应进行系统的税务筹划。由于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一定差异,因而在选择以何种形式设立公司时应细心比较、综合筹划。总体上看,两种组织形式在税务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   ⑴子公司在德国被视为常住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其在德国境内外的收入均需纳税;分公司则被视为非常住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按在德收入纳税。
&&&&&&&&&&&&&&&&&   ⑵如在德国设有多家分支机构,那么各子公司可建立合并纳税关系,相互抵消盈利和亏损;分公司之间则不能建立财务联合体,但其作为总公司的组成部分,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少其在中国国内的纳税支出。
&&&&&&&&&&&&&&&&&   ⑶设在德国的子公司向在华母公司转移利润时需在德缴纳资本收益税;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利润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化,故不需缴纳资本收益税。
&&&&&&&&&&&&&&&&&   除了在投资初期需对新设立企业的公司形式进行精心选择外,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随着整个集团或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盈亏情况的变化,投资者仍有必要通过资产转移、兼并等方式,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
&&&&&&&&&&&&&&&&&   4、税务咨询
&&&&&&&&&&&&&&&&&   在德国谈到有关税务问题的规定时,常能听到人们用&原始森林&来比喻,意思是涉及税务的法律、规章、条例、司法解释和判例等纷繁芜杂,而且还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一般人很难掌握。正因如此,几乎所有德国企业都无一例外地聘请税务顾问,即便是大企业在内部设有法律、财务等职能部门,也需另请专业税务咨询公司(即会计公司)做税务顾问。
&&&&&&&&&&&&&&&&&   为保证在德商务和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中国赴德投资企业在积极了解和研究德税务体制和法规的同时,也应根据在德业务发展的需要聘请专业税务咨询机构或人员担任税务顾问。
&&&&&&&&&&&&&&&&&   德国的税务咨询业最早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到2002年底,已有6600多个税务咨询公司和6.7万多名税务顾问。根据德国法律要求,从事税务咨询的人员必须是德国公民,且须通过国家专门考试。在职的政府税务官员不允许从事咨询业,但离开税务岗位后可从事税务咨询。
&&&&&&&&&&&&&&&&&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聘请税务顾问报税,有关法律责任也由纳税企业(纳税人)承担。税务顾问只承担因其过失造成委托人多缴税款损失的责任。如因重复计税、错缴税种等原因造成委托人多缴税款,而税务顾问又不能及时追回(税务部门不退税),那么这个损失金额与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之间的差额需由税务顾问承担。
&&&&&&&&&&&&&&&&&   5、中德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中国企业在处理涉税问题,尤其是在进行所得和财产转移时应注意参考
&&&&&&&&&&&&&&&&& &中德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有关规定。该协定于1985年6月签订,1986年5月生效。协定明确划分了中德两国对双边经济交往中各种所得和财产的税收管辖权,具体规定了双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作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改善投资环境。该协定内容与我国企业赴德投资关系较密切的主要有:
&&&&&&&&&&&&&&&&&   ⑴协定涉及的是对所得和财产的征税。
&&&&&&&&&&&&&&&&&   ⑵中国企业通过其在德&常设机构&(包括子公司、分公司等)获得的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转让动产的收益应在德国纳税,但是中国的国际运输企业经营海运或空运业务获取的利润、船舶或飞机作为动产本身及其转让获得的收益等都在中国纳税。
&&&&&&&&&&&&&&&&&   ⑶中国企业根据该协定在德国缴纳的税收,可从公司需在中国缴纳的税收中抵免,但抵免额不超过根据中国税法对该项所得应征收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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