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企业2014所得税汇算清缴缴完成,税局还检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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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圆满完成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 & 一是精心组织,提前谋划。坚持以企业所得税为龙头,税费统算,明确各阶段、各环节任务和责任。二是强化培训,优化服务。各单位根据户管的不同需求分层次、分行业、分类型、分专题、分规模开展针对性辅导,全局共组织各类培训讲座44场,2500余人次参加。三是突出重点,提高质效。按照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或有复杂涉税事项和无复杂涉税事项企业等标准进行分类,组成汇审小组,实行分类分组汇缴审核。四是加强监测,保障进度。市局职能科室通过征管系统定期进行汇缴进度与汇缴数据质量的抽查监测,对发现的疑点及时进行通报,督促整改。 & & 2011年度我市企业所得税税务登记户数3169户,同比增加765户。应汇缴3036户,同比增加688户,汇缴面100%。汇缴期间,办理各类备案审核137户,备案审核减免税金额7825.61万元;受理申报资产损失20户,损失金额26186万元;审核弥补亏损191户,弥补金额5386.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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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国税发[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第六条 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七条 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五条 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对各个成员企业规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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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2014年上半年,高陵县局提前实现了市、县两级税收收入“双过半”,但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依然存在很多困难,面对下半年严峻的收入形势,县局“一把手”多次带队深入基层开展调研,研判收入形势,决定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检查工作作为下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堵漏增收,力促收入的完成。此项工作由分管领导冀明负责,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有针对性地将辖区税源大户、享受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日常管理中问题较多的企业确定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将任务层层分解到各税务所(分局),明确了时间进度和人员岗责,采取税种联查,顺藤摸瓜的方式,对疑点企业逐一排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截止7月份,共检查企业15户,查补企业所得税元,增值税99589.32元,罚款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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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指导方针和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切实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培训、辅导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工作,在核实税基的基础上,强化汇缴管理,着力提高纳税人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经过全局干部职工的积极努力和密切配合,我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圆满完成。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我局在年初所得税工作会议中就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标准、时间进度提出了具体要求,结合以往年度的工作做法,严格落实省、市、区局关于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文件的要求,落实税收政策法规和办税程序,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确保此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在不断总结往年工作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统一政策口径,完善中间环节,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层层把关、责任到人的良好局面。为扎实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局成立了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由陆泽兰副局长任组长,成员单位有办公室、计财科、税政科、征管科、监察科、征收分局、稽查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税政科,负责汇算清缴的具体工作。同时,要求各管理分局成立以分局局长为负责人的汇算清缴小组,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汇算清缴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
二是抓好宣传辅导,提高申报质量。各管理分局根据日常纳税辅导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有针对、有重点地对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进行辅导,专管员深入企业,帮助纳税人掌握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程序,搞好自行汇算、自行调整、自行申报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尤其是对当年新出台的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法规进行重点讲解,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和汇算清缴的准确性。同时注重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新办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被评估的疑点企业进行个性化辅导,帮助企业吃透政策,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确保其及时、有序、准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三是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汇缴质量。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要求各管理分局按照企业开业日期和登记状态,严格统计查账征收企业户数,与税政科通过征管系统查询所确定的各管理分局应参加本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数进行核对,确保汇缴户数稳中有升,汇缴质量不断提高。各管理分局还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大力推广电子申报模式,辅导纳税人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专用系统录入数据并在软件系统中进行审核,提高了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在汇算清缴报表审核过程中,坚持&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原则,高度重视纸质报表与电子报表的同步审核工作,切实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
四是努力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一方面,要求实行查帐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也无论是否处于减税、免税期间,都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不按规定期限申报又未办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6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杜绝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盲区或漏报户的出现。另一方面,及时告知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对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减免税等事项,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五是严格执法,核实税基,认真审核应纳税所得额。要求各管理分局按照总局&核实税基&管理的要求,认真审核企业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夯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要认真审核收入范围,准确界定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应税收入、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等特殊收入。二要加强核实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税前扣除项目。掌握不同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等相关信息,分行业规范成本归集内容、扣除范围和标准,确认企业的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口径是否一致。同时,加强对工资薪金支出、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跨年度扣除项目如广告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费用扣除项目的审核,尤其是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参考利用社保费征管系统等掌握的信息,比对分析雇员的人数及工资支出扣除数额,进而审核是否存在冒名顶替虚列工资现象。三要确认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审核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是否税前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四要审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证据材料,实行专项评估,加强事后跟踪管理;对依法申报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要调查核实、程序合法,确保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
六是加强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审核,选准适用优惠税率。根据甘国税函发[号文件精神,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加强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我局认真开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资格审核,要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填报2011年度《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并附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照认定条件逐一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一律按照25%适用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七是结合汇算清缴,做好欠缴税款的清缴入库工作。要求各管理分局严格按照规定的预缴方法和期限,做好所得税预缴税款入库工作。对经过汇算清缴有欠缴所得税的企业,督促其在汇算清缴期间内结清所欠税款,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税款入库手续,提高税款入库率,不得擅自延长税款入库期限,同时防止发生新欠,做到应收尽收。
2011年我局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总户数2782户,共组织入库企业所得税511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收380万元,同比增长8%。开业面及汇算面均达到100%,较上年同期增加269户,其中:盈利户数817户,较上年同期增加101户,盈利面29%;亏损户数1887户,较上年同期增加156户,亏损面68%。盈利户数中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182户,较上年同期增加17户,减免税款4991万元(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企业151户,减免税款2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57万元。减免税面22.28%,减免税比率43.77%。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427户,较上年同期增加61户。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208户,较上年同期增加23户。零申报企业户数78户,较上年同期增加12户。自行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企业9户,损失金额1147.1万元,其中清单申报5户,损失金额215.95万元;专项申报4户,损失金额913.15万元。
(税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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