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开办期间年底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如何申报

2013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44问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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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4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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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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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董智明
第一个问题:企业会计报表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关系。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分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和非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按征收管理的情况又分为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第二个问题:企业所得税基本政策及企业所得税三大计算公式。
第三个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纳税调整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收入类问题
1、收入的范围—9大收入及收入确认的内涵。
2、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
2.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l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2.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5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6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7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8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9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10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接受捐赠。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承担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自己承担的税款及费用。
4.特殊销售方式的所得税处理规定
特殊销售方式
企业所得税中的相关处理
售后回购销售商品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以旧换新销售商品
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各种折扣与折让
(1)商业折扣: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3)销售折让: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商品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注意:增值税要按视同销售处理)
5.租金收入、股权转让、股息收益。
5.1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5.2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5.3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4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注意:股权转让与投资撒回的区别。股权转让是指投资人将持有的被投资人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受让者的行为,是股东之间的交易,只影响被投资人的股权结构;投资撒回或减少投资是指投资人按协议、章程约定或其他原由从被投资人方撒回或减少投资的行为,可能是经营期界满而被投资人注销,或因企业投资战略改变或其他原由减少对被投资人的股本等,是股东与被投资人的交易。
6.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6.1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6.2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6.3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6.4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6.5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新):1.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2.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7.销售折扣和折让(增值税、营业税如何处理?)。
要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或者取得对方主管税务局开出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才能在税前扣除,否则要做纳税调整。
8.不征税收入。
8.1财政拨款需要具备的条件:一是主体为各级政府,即负有公共管理职责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拨款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三是拨款为财政资金。
8.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注意】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8.3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8.4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免税收入。
9.1国债利息收入9.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9.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提示】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9.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的收入是非营利活动的收入;如果该组织兼有营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除了国家财税部门有特殊规定外,也要依法纳税。具体来说,非营利组织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9.5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新:日财税〔2013〕5号)。
最新文件: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日财税〔2014〕2号)。
9.6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免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0.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的金额(调增);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转回已按税收规定征税的预计利润的数额(调减)。
11.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12.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3.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应税收入确定口径(自产产品)
二、关于扣除类问题(5大扣除)
1.视同销售成本。
与视同销售收入对应,通常涉及以商品,原材料对外捐赠,对外投资等业务。
2.工资薪金支出。
2.1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2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①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②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⑥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3税前不得扣除的工资薪金不得作为计算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基数。
2.4上市公司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②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③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2.5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职工福利费支出。
3.1企业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注意:“职工福利费”在会计核算上,从2008年起不再计提,据实核算),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3.2税法上,属于职工福利费开支的有: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主要有:①离退休职工的费用(医疗费,统筹外费用)②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工资支出)③职工劳动保护费(单独列支)④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⑤职工的学习费⑥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按月发放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⑦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及组织职工旅游支出。
3.3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4.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提示:“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核算,也是执行据实列支,不再计提。
4.2经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动漫企业、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4.3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 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2.5%的比例扣除。
5.工会经费支出.
5.1不超过税前可扣除工资的2%;5.2自日起,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3自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6.业务招待费支出。
6.1实际发生额的60%;6.2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基数是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税务上的“视同销售收入”);
收入明细表
一、销售(营业)收入合计(2+13)
(一)营业收入合计(3+8)
1.主营业务收入(4+5+6+7)
(1)销售货物
(2)提供劳务
(3)让渡资产使用权
(4)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9+10+11+12)
(1)材料销售收入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3)包装物出租收入
(二)视同销售收入(14+15+16)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6.3用(1)和(2)两个数据比较,谁小取谁。6.4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6.5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7.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
7.12008年起,将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合在一块来进行纳税调整,不再分别调整;7.2扣除比例: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基数是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税务上的“视同销售收入”);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不超过上述限额的,据实扣除,超过上述限额的,无限期往以后年度结转。
7.3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也一并列在本项中综合调整,但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广告支出(例如发票有问题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纳税调整。
7.4日起至日止,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7.5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7.6酒类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按普通企业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其中: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2)
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
税收规定的扣除率
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4&5)
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3≤6,本行=2行;3>6,本行=1-6)
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3>6,本行=3-6;3≤6,本行=0)
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
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8+9-10)
8.捐赠支出。
8.1只允许扣除公益性捐赠,即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对非公益性捐赠不允许扣除。8.2扣除标准: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申报表上,指主表上的第13行“利润总额”。8.3扣除方法:扣除限额与实际发生额中的较小者;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得结转以后年度。8.4以下公益性捐赠可全额扣除:①汶川地震重建;②北京奥运会;③上海世博会;④玉树地震灾后重建;⑤舟曲灾区重建;⑥芦山地震灾区等。
9.利息支出。
9.1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按以下规定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9.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l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参照上面9.1的提示扣除。
9.3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9.4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A、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B、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C、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9.5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A、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B、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9.6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0.住房公积金、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按国家规定标准计缴的,不做纳税调整,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要做纳税调整。
1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规定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不含违反经济合同而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含银行罚息。⑤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⑥赞助支出: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处理。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⑧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⑨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例如上级单位或者行政机关的摊派)
12.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1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依照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14.加计扣除14.1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A.技术开发费的组成项目①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与研发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②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③直接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④研发专用仪器设备的折旧或者租赁费用;⑤研发专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⑥中间试验和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⑦勘探开发中的现场试验费;⑧成果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B.由谁加计扣除的问题①共同合作开发的: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加计扣除;②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计。注:受托方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否则委托方也不能加计扣除。C.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D.财税〔2013〕70号文件最新规定: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14.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l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15.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5.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15.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15.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15.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15.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15.6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新)。
16.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17.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8.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税金有: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以及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企业所得税前不可以扣除的税金有:增值税(价外税);为职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19.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20.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21.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新)
三、关于资产类问题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1.1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1.2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1.3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1.4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1.5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1.6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其他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1.7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1.8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1.9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1.10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最新文件:
(1)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2)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一、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二、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2.1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a.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注:会计上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提折旧,但税法不得扣除。b.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c.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d.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e.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f.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g.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a.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b.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c.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d.下列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3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a.房屋、建筑物,为20年;b.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c.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d.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e.电子设备,为3年。提示:年限需要记,是常见的考点。2.4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在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要注意在最后两年计提折旧时,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值平均摊销。a.年折旧率=2&预计的折旧年限&100%;b.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c.月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d.固定资产期初账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5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年递减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之总和,假定使用年限为n年,分母即为1+2+3+……+n=n(n+1)&2,相关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年数总和&100%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年折旧率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2.6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3.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3.1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例如,一头黄牛,假如主要用途是耕田、拉车,可以多年发挥作用,那这头黄牛就是生产性生物资产。
3.2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提示:注意也是“次月”,方法与固定资产类似。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a.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b.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4.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4.1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提示:因为已经直接作为费用扣除了,故不得再作为无形资产重复扣除。②自创商誉。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提示:与取得的应税经营收益无关,故不得扣除。④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4.2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接受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5.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一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摊销期限的规定: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6.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税法上一般不予承认(有特殊规定的,例如证券,银行,保险等行业,从其规定),当年新增的计提金额要做纳税调增;当年减少或者转出的减值准备,允许做纳税调减。
四、关于税收优惠问题。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 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50%)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提示:a.免征和减半的这几个项目需要记忆,可以出多选题,也可以在综合题的测试中以隐含方式考察(例如考题陈述为“某从事蔬菜种植的居民企业纳税人,2013年取得收入……”,这时就隐含了减免税的考点在里面);b.企业如果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相关优惠。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一般是指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优惠: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什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一般是指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优惠:与(三)相同,即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日起、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新):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6.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6.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l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6.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8.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9.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0.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10%的收入(只按相关收入的90%确定为应税所得)。
五、关于税前弥补亏损问题;
(1)企业发生的税法意义上的亏损,可以在今后的五年内递延弥补亏损,先发生的亏损,先弥补。
(2)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3)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六、关于企业清算问题。
6.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6.2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6.3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
1.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应将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2.计算清算所得
3.缴纳企业所得税
4.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资产
(1)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2)股东分配的剩余资产:①投资成本的收回;②股息所得;③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1.股息所得
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
2.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剩余资产-股息所得-股东投资成本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1.股息所得
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剩余资产-股息所得-股东投资成本有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企业重组问题。
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1.一般性税务处理
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2.特殊性税务处理
非股权支付部分
股权支付部分
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条件: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
1.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收购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3.资产收购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八、纳税申报。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预缴申报表及财务报表;年终终了后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利润总额计算
一、营业收入(填附表一)
减:营业成本(填附表二)
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填附表二)
管理费用(填附表二)
财务费用(填附表二)
资产减值损失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二、营业利润
加:营业外收入(填附表一)
减:营业外支出(填附表二)
三、利润总额(10+11-12)
公益捐赠计算基数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
其中:不征税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股息,非盈利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10%
减、免税项目所得
附表五第14行
研发费50%残疾人工资10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70%
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22)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四)
应纳税所得额(23-24)
应纳税额计算
税率(25%)
应纳所得税额(25&26)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小微、高新税率差
减: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10%
应纳税额(27-28-29)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0+31-32)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
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国务院批准
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
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年第4季度或第12月份预缴税款汇算清缴的税款,
纳税人公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经办人及执业证件号码: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日期:年 月 日
受理日期:年 月 日
九、【例题19】
(一)基本情况某市影视城系2012年3月新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主营影视作品放映业务。影视城经营用房向商业广场开发公司租赁,租赁期为日至日,租金于每年1月分批支付。2012年3月一8月为筹备期,日一8月31日进行试营业,日起正式对外营业。
一、营业收入
减: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营业利润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三、利润总额
(二)审核影视城2012年会计核算及相关资料:1.“实收资本”金额为300万元。经査询公司章程,影视城注册资金计划分两次投入,分别于日投入300万元和日投入200万元,首次投入的注册资金于日如期到位,而第二次注册资金因故一直未到位。
2.审核“营业成本”发现:(1)3—8月份对影视经营房进行装修改造,共发生支出360万元,计入“长期待摊费用”,09月开始摊销计入“营业成本”,2012年度摊销金额为40万元。(2)因经营用房的租赁费尚未支付,12月份按租赁协议预提3—12月份租赁费80万元,计入“营业成本”。2013年1月商业广场开发公司收取2012年3月—12月的租赁费,并开具发票。(3)8—12月份支付片租费和影业公司分成款合计280万元计入“营业成本”,其中50万元于2013年2月取得发票;20万元截止到日尚未取得发票。
3.审核“销售费用”发现:10月份为吸引顾客,邀请两名影视明虽与观众见面互动,发生费用合计40万元,计入“销售费用”,其中支付明星的出场费分别为8万元和4万元。4.审核“管理费用”发现,其中:(1)3月一8月份筹建期间发生开办费用合计120万元,冲减试营业期间的门票收入18万元后,102万元全额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用中包括3月一7月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6月委托某广告策划公司进行推广活动的广告宣传费20万元。
(2)9月一12月份“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6万元。(3)全年发生职工工资总额6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1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万元,缴纳工会经费1.2万元(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5.审核“财务费用”发现:4月1日以年利率8%取得银行贷款7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全年支付的贷款利息42万元;日常结算费用8万元。假定其他事宜与纳税无关。问题:1.逐项指出对影视城2012年度审核发现的对纳税产生影响的问题及相关涉税处理。2.计算影视城2012年度除企业所得税外其他应补的相关税费的金额。3.计算影视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分别计算两位明星取得的“出场费”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的金额。(以万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正确答案』1.(1)经营用房装修改造的摊销有误。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按照合同预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剩余租赁期限为5年,360万应该在5年内摊销,2012年摊销24万元(360/60*4),纳税调增16万元。(2)尚未取得发票的20万片租费和影业公司分成款计入营业成本扣除有误。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不能扣除。(3)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处理有误。不可以冲减试营业期间的收入后计入管理费用,而应该将18万计入营业收入,并计算缴纳相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应该按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合计可以计入管理费用扣除的开办费为108万元(120-30*40%=108万元)。(4)业务招待费6万元不能全部扣除,只能按发生额的60%扣除,同时不能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6&60%=3.6(万元),(800+18)&0.5%=4.09(万元),所以业务招待费税前只能扣除3.6万元需要调增2.4万元。(5)三项经费的扣除有误。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综合14%的部分准予扣除,60&14%=8.4(万元),应纳税调增12-8.4=3.6(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60&2.5%=1.5(万元),实际支出1万元,允许全额扣除;公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60&2 %=1.2(万元),实际支出1.2万元,已经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可以全额扣除。所以工资及三项经费,需要纳税调增3.6万元。(6)贷款利息的扣除有误。根据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相当于欠缴资本额200万元的利息支出不能扣除,应纳税调42&200∕700=12(万元)2.影视城2012年度除企业所得税外其他应补的相关税费:营业税:18&3 %=0.54(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4&(7%+3 %)=0.054(万元)3.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6.4+18-0.54-0.054+(40-24)+20-(108-102)+(6-3.6)+3.6+12=49.006(万元)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9.006&25%=12.2515(万元)4.两位明星取得的“出场费”应缴纳的相关税费:8万元的出场费:营业税=8&3 %=0.24(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24&(7%+3 %)=0.024(万元)个人所得税=(8-0.24-0.024)&(1-20%)&40%-0.7=1.7755(万元)4万元的出场费:营业税=4&3 %=0.12(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12&(7%+3 %)=0.012(万元)个人所得税=(4-0.12-0.012)&(1-20%)&30%-0.2=0.7283(万元)
十、2013年以来有关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文件目录。
1、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日财税〔2013〕70号)2、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日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3、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日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4、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日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5、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日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6、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日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7、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日财税〔2013〕5号)
8、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
9、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日财税〔2013〕65号)
10、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11、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日财税〔2013〕91号)
12、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
13、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14、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
15、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日财税〔号)
16、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日财税〔号)
17、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18、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19、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
20、关于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日财税〔2014〕2号)
21、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22、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日财税〔2014〕13号)
23、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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