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银行发行国债已经开始发行证券?

【平安银行定增获证监会通过】中国平安公告,平安银行有关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已于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华尔街见闻
【平安银行定增获证监会通过】中国平安公告,平安银行有关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已于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平安银行定增获证监会通过】中国平安公告,平安银行有关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已于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中国平安日发布了《对外投资公告》,公告提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平安银行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公司以现金方式按照与其他发行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认购比例为平安银行该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数量的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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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一个回顾
作者:Jo&o A. C. Santos 访问次数: 更新日期: 0:58:46 来源:奥尔多投资评论
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一个回顾*
& Jo&o A. C. Santos
&&& *作者对Claudio Borio,Kostas Tsatsaronis以及其他两位匿名评审者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深表感谢。本文研究的一部分是作者在Cleveland联邦储备银行时进行的。文中所阐述的是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Cleveland联邦储备银行、或联储、或国际清算银行的观点。
&&& 在近些年来的美国,存款储蓄机构的经营范围与效率和稳定性之间关系的争论颇受关注。原因在于废除Glass-Steagall法案的的呼声不断,商业银行集团扩张了它们从事证券业务的权力。现在,这一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因为有关在银行集团内部从事证券业务单位组织结构设置已提上了美国两大管理机构——美联储和审计办公室的议程。
本文回顾了在这场& 论争中最重要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分析了合并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的好处和弊端。第二种观点则研究这些好处和弊端是如何受银行集团内部从事证券业务单位的组织结构的设置所影响的。
如果我们生活在一个Arrow-Debru的世界里,金融中介不必存在。中介存在或许是出于减小交易成本的缘故,由此,信息摩擦导致了金融中介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众所周知,金融中介,如存款机构,充当投资者的被委托的监督人,可以通过流动性服务(将非流动性资产转变为流动性负债,如Bryant(1980)、Diamond和Dybvig(1983))和通过监督服务(如Diamond(1984))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然而,有关金融系统的最优设计和金融中介业务的最佳范围等更一般性的问题仍未解决。针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工作依然处于初步阶段,并且由于其中涉及的问题的复杂性限制了研究工作的进展,目前只能局限在这些问题的某些方面。例如,Allen和Gale(1997)比较了在以市场为基础的和以银行为基础的金融系统中,投资者可用的跨时期和跨部门风险分散机会。Boot和Thakor(1996)分析了金融创新和银行业务范围间的关系;Gorton和Haubrich(1987)、Boot和Thakor(1997)提出了解释金融市场与银行共存的理论。
关于存款机构的权力和它们的效率、稳定性的争论,通常考虑以下几点:
1)金融中介存在的原因(提供流动性和履行监督服务);
2)通常与这些机构本身相关的问题(易受挤兑并倒闭);
3)通常采用的防止这些问题的手段(政府存款保险和贴现窗口)。
研究表明银行提供的流动性服务往往会引起挤兑,原因在于银行资产组合的清偿价值低于流动性存款的价值,这是银行提供流动性服务的必要条件。在此情况下,即使没有关于银行资产经营不利的信息发布,挤兑也可能会发生。如果发生存款者恐慌,存款者由于担心别人会抢先提款,因此他们会尽量回收其存款,这能使一家稳健的银行倒闭(如Diamond 和 Dybvig(1983))。
其他因素也有可能引起银行倒闭。由于市场不完美,或是银行的监控技术不完善,银行可能无法完全分散资产的风险。结果是,如果存款者发觉银行资产价值过低时,收回存款成为其首要战略,这也会引起银行挤兑。在这种情况下,例如,银行发布其资产质量信息,可能引发挤兑(如Jacklin和Bhattacharya(1988))。
银行挤兑的成本巨大,因为它迫使银行将未到期资产提前清算,这样就打乱了银行的生产产品的过程。而且,这会引发传染性挤兑,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这极有可能导致整个金融系统的崩溃,对经济产生强烈的负面影响。金融系统崩溃的风险和银行对经济的润滑功能的重要性反过来促使发展防止银行挤兑的机制,例如政府存款保险和贴现窗口。
这些机制本身产生出许多问题。例如,政府存款保险降低了存款者监督银行的积极性,并当银行采取的溢价不能反映其资产风险时,这给了银行转移风险的动机。这些扭曲常被用作引入大量的新管制的理由。一些法规,例如,谨慎管制,目的在于限制银行承担过高风险的激励,其他的一些法规,例如可允许经营业务的范围,是为了限制银行进行风险转移的机会。
本文分析集中于银行可允许的业务,特别是,本文回顾了通常被认为的最重要的争论,即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权力方面的理论和经验证据。本文安排如下:第1、2小节分别讨论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混合的潜在好处和弊端。第3小节讨论这些潜在的好处和弊端是如何受银行集团内部证券经营单位的组织结构设置影响的。第4小节是结论部分。
二、全能银行的潜在收益
分析商业银行扩张到证券业务中(特别是承销公司证券业务)所产生的影响,应首先考虑商业银行存在的原因。传统的文献强调了商业银行提供支付和投资组合服务的功能。相比之下,现代金融中介理论则强调了银行在参与的委托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中提供流动性和充当被委托的监督者的作用。在现代中介理论中,通常假设商业银行向证券业务扩张的主要收益是源于它们的信息优势和范围经济。
&& 2.1& 信息优势
&&& 企业通常具有其信誉和它们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而外部投资者难以获得这些信息。一些企业可以通过聘用一个独立的代理机构(一个评级机构)向外部投资者传递相关信息并同时验证这些信息质量,来减少外部投资者获取信息的差距。为维护自身声誉,评级机构有提供准确信息的激励,同时,企业也愿意承担评价过程的成本,因为这可以使它们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从而节约了与银行打交道的成本。其他的企业并不能通过利用评级机构来减少获取信息的差距,因为影响有关企业信息生成的成本可能太高,或需要连续而广泛地跟踪这些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将某些功能委托给金融中介,可以大大节约成本。金融中介不必重复地去进行那些相同的工作,如搜集借款者的相关信息,如此一来,金融中介的成本就减少了。
与一个企业建立关系,银行在做出贷款决策前要支出搜集企业信息和投资机会的成本。一旦做出决策,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便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银行开始监督企业,以保证银行能够观察到贷款合约的执行状况,并进一步搜集企业的信息。结果,银行融资的成本往往要比直接筹资成本高,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企业往往不愿通过银行融资。而且,有些企业为防止通常由银行信贷产生的额外审查而回避这种融资。由于这些原因,有较高声誉的企业(通常是大企业)倾向于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只有较小的或新生的企业才依赖于银行。
在这种情况下,全能银行通常被认为比专业性银行具备某些方面的优势。与专业性银行相比,全能银行可以提供广泛系列的金融产品,它能够与企业建立“广泛”和长期的关系。银企关系的提升对于双方来说,可能都是重要收益的一个来源。一个“广泛”的银企关系可能会带来范围经济。通过观察有关的更多的金融工具行为,使得银行能够更加了解企业,而且通过监控企业多种业务上(而不是仅在借贷决策上)的活期存款账户,银行有机会去利用其搜集的信息&。此外,通过提供大量的服务,全能银行在设计融资合约时有更多的选择工具,并且对企业的管理决策有更多的影响手段,因此,可减低代理成本。关于这些范围经济的经验研究十分有限,但已有的结果与“广泛的银企关系优势”的观点相一致。例如,Petersen和Rajan(1994)发现,银行提供给企业的服务种类越多,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就越大。
银企关系的持续性同样重要。如果银行和企业都希望保持长期业务关系,那么银行就更愿意投入资金去收集有关企业的信息,并把这部分投资费用分摊到一个更长的期间内,从而降低了向企业贷款的即期成本。
可获得的企业信息、融资需求以及信誉在企业生命周期中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企业通过各种可用的金融工具筹集资金的能力以及利用不同资金提供者的能力在整个生命周期中也是变化的。在企业建立初期,由于它们名声低微,企业严重依赖于留存收益以及企业创始人的资金。如果获得了初期的成功,企业开始从银行融资,通常是通过贷款来获得其融资中的大部分。在这一阶段,企业高度依赖于银行在信息方面的投资和银行的监督服务。当企业成熟时,有了一定的声誉,它们通常转到资本市场上直接进行融资。在许多情况下,先发行债券,并只是经过一些时间后才开始发行股票。在这一个演进过程中,不同于专业性银行的是,全能银行可以在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满足其融资需求,这就培育了有利于银行与企业双方的长期关系。
只有当希望与企业保持长期业务关系时,银行才会与企业订立一个长期的明确合约。在某种程度上,对银行来说,银企关系所产生的部分信息是私有的,企业并不能轻易地把这些信息转移给其它机构。企业如果要改变筹资银行时,将承担一定的成本。鉴于这些成本赋予了明确的银企合约的可信性,它们有积极的作用。因而在企业成长的初期,银行可以以更优惠的条件向企业发放贷款。但是,转换成本有负面影响。即使来自其它银行的竞争消除了事先的租金,但银行仍能够获取(事后)与信息优势相联系的“准租金”。这给了企业更加依赖于内部资金,以避免过分依赖银行的激励。
银企关系所致的关键问题(即转换成本)在于如何比较综合性和专业性这两种银行系统下银企关系的成本,以及在两种系统下的“准租金”是如何获取的。一方面,人们常认为转换成本在全能银行系统内更高,使银行有获得“准租金”的机会。人们提出两个理由来解释这种差异:首先是全能银行采取的阻止其它银行与之竞争客户的先发性行为。因为全能银行具有信息优势,可以预计企业的融资需求,从而可提前进行一些必要的工作,在与潜在竞争者的竞争中处于优势的地位。
其次是企业脱离原有银行时所产生的“柠檬问题”,在专业性银行系统内,当企业为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而从一家商业银行转向投资银行时,这只是意味着这家企业希望改变一下融资渠道,投资银行也知道企业原来选择的银行并不能承销公司证券。然而在全能银行的系统内,当同样的事情发生时,该投资银行会怀疑为什么企业原来的银行没有提供承销服务,这种疑虑会产生所谓的“柠檬溢价”( Lemon Premium),从而提高企业的转换资成本。
另一方面,人们通常认为在全能银行系统中可以更容易的获取“准租金”。由于全能银行为建立长期银企关系创造了条件,因此,全能银行可以在更长的时期内获取该租金。结果是,在银企建立关系的初期,相对于专业性银行系统要在较短的时期内获取该租金,全能银行的融资成本可能会较低(Calomiris,1995)。
银企关系的实证研究发现这种关系是有一定价值的。例如,Berger和Udell(1995)发现,与银行保持较长期关系的借款者可以在担保和利率两方面获得较为优惠的融资条件;Petersen 和 Rajan(1994)虽然没有发现银企关系的期限与利率的正向关系,但发现了较长时期的银企关系对企业信贷的可获得性有正面的影响。
总之,全能银行系统看来存在重要的信息优势。由于这种银行系统能使交易双方拓宽合约的空间,并且给了交易双方发展长期关系的可能性,因此,它有利于提升银企关系。当然,这些问题的经验研究处于初步阶段,但已有的研究表明,从融资成本和融资的可获得性方面来看,银企关系的提升是重要收益的来源。
2.2 范围经济
一般来说,范围经济对于金融集团的效率十分关键,对全能银行来说,尤为如此。金融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都可能形成范围经济。在生产方面,当几家专业化企业联合生产的系列产品成本比一个组织生产该系列的混合产品的成本高时,我们就说存在范围经济。Baumol,Panzar和Willig(1981)认为,当生产产品的投入是共享的或联合利用的,就会产生生产中的范围经济。
在上一小节,我们看到了全能银行可能会在信息搜集方面的范围经济中获得收益。全能银行也能从传统技术性范围经济中获得好处。因为,首先,它们可以将管理客户关系所发生的固定费用(实物和人力资本费用)分摊到更多的产品中去(Steinheer and Huveneers,1990);其次,它们可以利用其分支网络以及现有的服务渠道以低的边际成本向客户提供另外的产品;第三,它们可以容易地面对产品需求的变动(金融机构提供的一些产品在某种程度上是近似替代的),因为全能银行可以通过在组织内部调配资源来应对;最后,在某种程度上,全能银行在某些业务领域比较容易获得声誉,这些声誉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溢出到其他业务上,即全能银可以利用它在某种业务上获得的声誉来推销它的其他业务。
对金融服务的消费同样可产生范围经济。消费者从一家全能银行那里购买一揽子金融服务,而不是消费者从不同的机构分别获得不同的服务,这样可大大节约搜寻和监控成本(Rajan,1996)。
因此,在理论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业务合并看来会存在产生范围经济的不同源泉。然而,对这些经济的重要性的争论从未解决。一方面,至今发现的证据是混杂的,对美国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服务混合经营的研究几乎没有发现支持范围经济的证据。这里要着重指出的是,那时所做的研究是在商业银行还只能很有限的从事某些投资银行业务时进行的,而且,这些投资银行业务只有在从银行中分离出来的银行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中进行。对日本、以色列、和欧洲一些国家,例如比利时、法国和意大利的银行的研究发现了在这些金融服务联合的生产中存在范围经济的较强烈的证据。
而另一方面,有关范围经济研究所通常采用的数据及方法存在缺陷。传统的文献主要集中于小银行的存款和贷款,新近的研究拓展至大银行、信息问题以及更多的金融产品,但结论仍有争议。一些研究人员指出,研究范围经济的大多数流行的会计方法(采用translog 成本法或its Box-Cox variants对成本进行估计)存在局限性和不稳定性(Pulley and Humphrey,1993)。一些人认为研究中所采用数据的质量有问题,尤其是缺乏微观数据。还有些人对范围经济研究提出质疑,因为这些研究没有考虑制度变迁的效应。例如,Calomiris(1995)指出,如果美国转向全能银行系统,联合生产不同的业务对银行当前的利润和成本的影响,并不是估计由此所致的范围经济的正确方法,这个过程不能说明在银行系统变化的条件下,银行会改变其经营政策的事实。最后,有些研究者认为,现有文献中所得出的结论不能代表全能银行系统潜在的范围经济,因为这些结论忽略了消费方的可能的范围经济。而Berger、Humphrey和Pulley(1996)发现,在美国银行存款和贷款消费中的范围经济是不显著的。
总之,从理论的观点来看,会一致得出全能银行系统存在潜在的、重要的范围经济的结论。然而,至今的实证研究不能得出这一结论,部分原因在于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是混杂的,部分原因在于研究所采用的方法上的问题。
三、全能银行的潜在成本
维持银证业务分离的最常提到的观点是,这些业务合并后会产生严重的利益冲突,并会威胁银行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健性。这些观点有历史的先例,它们是引发美国国会制定1933 Glass-Steagall 法的主要原因。
由参议院银行与货币委员会对1929年股市崩溃之后就发生了银行的倒闭的调查报告,在当时极大地改变了公众的看法,并促成了Glass-steagall法的制定。报告中特别提到了银行一直在利用内在于其证券业务中的利益冲突,证券业务是银行倒闭的一个主要原因。然而,对Glass-steagall法之前的银行证券业务的最近研究中,没有发现由于证券业务所致的大量的银行行为滥用和银行倒闭的证据。相反,这项研究表明,当时所做的有关利益冲突的一些论断要么是无根据的,要么是夸大。而且,从事证券业务的银行与证券业务没有关系的银行相比,没有更高的倒闭风险。
&&& Glass-Steagall法实施之后,宣称全能银行存在利益冲突以及这些冲突会威胁银行业稳定的观点继续作为人们支持银行业与证券业分离的根据。例如 “金融结构与管制总统委员会” 1971年的一份报告指出,“同一组织执行两种功能产生的利益冲突促进了银证分离。如果重新允许银行承销公司证券的新发行,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将仍会存在。因此,我们极力建议继续禁止银行参与承销私有证券的发行”。
3.1利益冲突
Wdwards(1979,p.282)把利益冲突定义如下:“当一个机构服务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时,有可能通过牺牲其中的一个主体的利益,而使另一个主体处于更好的位置上”。Br&Oker(1989,p.228)把利益冲突表述为:“当银行与一个客户交易时存在两种解决方案,从银行自身利益来说,当其中一个方案对银行有利,而另一个方案对客户有利时,就会产生利益冲突;如果银行涉及两组不同组别的客户时,并如果银行必须对两个不同的客户组别的各自利益作权衡时,这也会引起利益冲突。”依据这些定义,很明显,即使是现有的专业性机构也会面临许多可能引致利益冲突的境况。一般来说,当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并当它们的客户群不断增加时,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就出现了。
对于扩张到证券业的商业银行来说,由于它们为存款者充当顾问角色(银行可能向存款者促销它们自己承销的证券,即使市场上可能有其他更好的投资者),或由于它们充当信托基金管理人(银行可能会将其未售出部分的证券塞到它们管理的信托帐户中),这会产生所说的利益冲突。由于银行有向其客户强行提供捆绑产品(Tie-in-deals)的机会(在提高借款成本或重新审定贷款标准的威胁下,银行可能利用与企业的借贷关系迫使企业购买自己的承销服务),或由于银行设计旨在将银行风险转嫁给外部投资者的金融产品交易机会(银行迫使处于财务困难的借款者发行证券,自己将为其承销并售给公众,证券发行收入被用作偿还银行贷款),这也会产生利益冲突。最后,由于“内部消息”(银行可能利用在承销公司证券时获得企业本不打算透露的可信信息,直接或间接的泄露给该企业的竞争者),利益冲突也会存在。
关于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的关键问题不是交易本身是否产生利益冲突,而是交易各方是否有机会去利用这些利益冲突。有几个原因表明,银行是否有很强的激励去利用以上所列的利益冲突是不清楚的。这些原因包括对银行声誉的潜在损失,特别是对其担保作用的潜在损害;债券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当局事实的管制等等。而且,没有证据表明银行有机会利用这些利益冲突为自己牟利。通常只有在存在某种垄断力量(如捆绑交易),或合约订立的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像在银行的推销和咨询作用之间的冲突情形中一样),或交易的一方是“天真”的投资者(如银行迫使贷款企业发行证券以把企业破产风险转嫁给企业外部投资者风险)时,银行才有可能利用这些利益冲突。
&&& 其实,一些所谓的商业银行扩张到证券业务中产生的利益冲突,例如向信托帐户注入证券、捆绑交易、内部信息等,在一定程度上,在专业性的机构中已经存在了。然而,法律约束已限制了机构利用这些冲突的能力(如1933《证券法》规定,发行或向公众销售证券必须符合信息披露要求)。参与机构所采纳的行业自律标准(如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已采用的防火墙,以解决在那些从它们涉及衍生工具合约订立中产生的新的利益冲突,即同时作为咨询者向客户推荐产品,又是产品提供者的双重角色所带来的冲突)、市场力量(如来自其它金融机构的竞争)以及“非市场”(Nonmarket)监督者(如评级机构)等,也限制了银行利用利益冲突牟利。最后,经济学理论表明,如果交易者委托人是适度理性的,当他们开始建立契约关系时,他们应该考虑到其他交易方的动机,通常不会被愚弄。例如,如果企业预计它们有可能会被牵扯进未来的捆绑交易,企业会通过与一家以上的银行保持关系,以事先保护它们自己的利益。如果投资者发觉一家银行一直在利用某些利益冲突中获利,投资者就会把这些冲突考虑在内,要求对受到这些冲突影响的银行产品实行“柠檬”折扣。
与商业银行证券业务相联系的实证研究表明,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银行的确利用了这些利益冲突的论点。Kroszner 和 Rajan(1994)比较了Glass-steagall法之前,事先由商业银行(通过其信托部门或附属机构)承销的和由投资银行承销的相似的证券的事后违约行为,没有发现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低品质的证券来欺骗投资者的整体行为。相反,他们的发现表明了,商业银行承销了高品质的证券,商业银行发行的可比较的证券在市场上的表现比投资银行承销的证券要好。这些发现同时证实了Ang 和 Richardson(1994)以及Puri(1994)的另外两项独立研究结果。
由于这些研究都使用了违约率作为考察证券绩效的变量,对此一些学者提出了质疑。违约率是一个时点事件变量,不能表明债券整个生命周期价值的连续变化(Calomiris,1992)。然而,采用其它绩效指标的研究得出了与使用违约率指标的研究一致的结果。例如,Ang 和 Richardson(1994)发现,在Glass-steagall法之前的一个时期,由商业银行附属机构发行的债券比由投资银行发行的债券有更低的事先收益率和更高的事后价格。Puri对同时期的研究发现商业银行承销的证券比投资银行承销的可比证券有更高的价格(相对于期限来说,有较低的到期收益率),这表明投资者预见了商业银行的承销(信誉担保)作用、利益冲突的净值(net of conflicts of interest)比投资银行承销的证券更高。
在现代银行系统中,同样有一些关于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引发利益冲突的研究。Gessler委员会就此问题对70年代后期的德国银行系统进行了一项很广的研究,Krummel(1980,p.46) 总结了其发现:“总体来说,对全能银行潜在的利益冲突的研究,并没有得出委员会建议的分业经营的结论。相反,委员会认为这种利益冲突造成的对市场竞争的限制很小,而且这种不利影响可以通过在现有系统中的条款来修正或消除。”最近,Gande, Puri, Saunders, Walter (1997)研究了当前美国银行系统中的利益冲突,通过比较由银行控股公司的“Section 20”附属机构承销的债券和由投资银行承销的债券,他们的研究再一次表明商业银行的承销(信誉担保)作用、利益冲突的净值要比投资银行的更高。
总之,商业银行进入证券业可能引发的利益冲突中一部分已存在于专业性的金融机构中,随着银行的业务范围和客户量的扩大,还会导致其它的冲突。尽管冲突在扩大,但只有在银行有激励和机会这样做时,银行才会利用利益冲突。维持声誉的重要性约束了银行的这种激励。投资者的可预期到的行为、金融市场上的激烈竞争以及现有的管制,如信息披露要求等,限制了银行利用这些冲突的机会。
3.2银行的安全和稳健性
银行倒闭所致的负外部性可能仍然被作为稳健银行管制的一个重要理由。人们常常认为,一家银行的倒闭,特别是大银行,可能会扩散多米诺效应,迫使其他银行(无论是有偿债能力的还是无偿债能力的)走向破产,并导致银行系统的崩溃。
一家银行可能由于流动性问题而倒闭(挤兑会使一个健康的银行倒闭,因为银行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清偿其资产),或由于其它问题而倒闭,如系统性冲击(例如,大萧条造成银行的损失超过其资本),或诈骗。在大多数国家,防止银行存款免于挤兑和减少系统性倒闭的风险的理念,导致了政府的存款保险系统和贴现窗口工具的发展。但是,这些机制本身产生了一些问题,最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机制减少了存款者监督银行的激励,并给了银行追求过度风险的激励。这些问题反过来被用作监督和管制银行业的理由,也被用来作为实施狭义银行(narrow banks)系统的论据。在这一银行组织系统中,银行组织类似拥有一家银行的控股公司,把被保险的存款投资到无风险的资产上(短期政府证券),并且拥有其他分支机构,,这些机构通过没有联邦保险的证券融资并从事其它业务,如贷款、证券等业务(Kareken, 1986; Litan, 1987; Bryan, 1988; pierce, 1991; Gorton 和 Pennacchi, 1992)。通过一个广泛系列的防火墙将把这些附属机构完全从银行中分离出来。
对于银行管制中的一些规则,如资本要求,目的在于限制银行承担过高风险的激励。其他的管制,如对银行允许业务的限制,目的在于限制银行承担过高风险的机会,美国商业银行禁止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常被用作后一类管制的例子。
投资银行业务可以被划分为代理类业务和委托类业务。第一种业务中投资银行充当代理人,代表客户进行买卖交易,包括充当证券经纪人、充当“募集”(“Placement”)代理人以及在公开承销中的尽力而为(Best-efforts)行为等等。在委托类业务中,投资银行充当委托人,为自己的帐户进行交易,包括公开发行的企业证券和证券交易。代理类业务的风险通常被认为低于委托类业务的风险,因为前者的收入主要基于费用基础,而在委托类业务中,投资银行要通过以更高的价格来销售其从发行企业那里购买来的证券,来努力获取利润,这使得委托类业务的盈利能力极大地取决于投资银行对证券价值的评估和市场情况的评估。
例如,在证券承销的情况下,风险主要来源于公开发行证券的承销情况。证券公司可能难以以一个足够高的价格重新销售其包销的证券,以弥补运营成本和承诺给发行企业的价格。研究表明,普通股的IPOs通常会定价过低。Smith (1991)回顾了这方面的研究文献,认为IPOs通常被低估15%,但是配股(Seasoned offerings)低定价的证据不明显。Loderer, Sheehan 和 Kadlec(1991)几乎没有发现在主要交易所(NYSE 和Amex)承销商系统地把价格定在市场价格之下,但是在NASDAQ市场中他们发现了股票发行低定价的证据。
如同承销业务中发生的风险一样,证券交易委托业务中发生的风险会随着机构的运作行为而变化。当一个证券公司买入大量的证券以便利客户交易时,就面临着将来可能以更低的价格卖出这些证券的风险。Holthausen,Leftwich, Mayer(1987)发现,大宗的普通股的交易有一种价格效应,这种价格效应对卖者驱动(Sell-initiated)的交易有显著的短暂作用,而对买者驱动(Buyer-initiated)的交易影响持久。这些研究结果不偏不倚地揭示了有关证券承销和交易绩效的重要信息。然而,与在商业银行扩张到投资银行业务上的争论相关的问题是对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在从事证券业务中所致的潜在风险效应。对该争论,一些研究通过分析Glass-steagall法之前的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提供了重要的信息。White(1986)研究了国民银行1933年以前的证券业务,他发现无论是从利润均值还是从盈利的四个测度指标变化的相关性来看,所呈现的结果都表明证券附属机构的盈利要高于银行的盈利,并在所有的情况下,证券附属机构与银行之间的这些盈利测度指标的相关是不显著的。在他采用的样本中,他还发现证券附属机构债券部门存在对银行倒闭的可能性有正在减弱的影响,或根本没有影响。
其他的利用现有银行和证券公司数据的一些研究,试图评估证券业务对银行组织风险的影响。一些人的研究集中于银行组织中已被允许进行的证券业务,例如,Kwas (1989)研究了1976~1985期间银行交易帐户中基于企业水平的数据,结果发现,证券业务的回报和传统银行业务之间的相关在时间上和银行规模上是独立的。他还发现,银行为获得资产多元化收益所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最高比例不到银行总资产的5%。其他的一些研究关注了银行新证券业务的潜在风险。例如,Wall和Eisenberis(1984)利用行业水平的会计数据,发现在1970~1980年,银行的利润率与证券经纪/自营的利润率之间存在负相关。Litan(1987,1985)基于国内收入(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的利润数据,发现银行利润和证券经纪/自营利润之间的相关是独立的。Litan也估计了在银行资产组合中证券业务所用资产的份额在有效风险/收益边界线上低于4%。Brewer,Fortier和Pavel(1989)基于股市日收益研究了在1980年、1982年和1986年股票市场上交易活跃的银行及非银行股票样本时发现,银行交易平均每日收益与证券经纪/自营的收益成正相关,他们还发现,假设一家“具有代表性的银行”与一家“代表性”的证券公司合并的话,将加大银行平均每日收益的方差。
通过研究银行控股公司(BHCs)与证券公司的假设合并,一些研究者已测度了银行扩张到证券业的风险效应。Boyd,Graham和Hewitt(1993)拓展了Boyd和Graham(1988)的早期研究成果,他们利用1971~87年的会计及市场数据,发现银行控股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合并往往会增加银行控股公司倒闭的风险(利用破产概率指数来测度)。Santomero和Chung(1992)也采用了假设合并的方法,他们使用了1985~89的市场数据,和上面的研究一样,采用破产概率来测度风险,但他们的方法有所不同,他们使用期权定价理论来估计资产收益率和资产市场价值的波动性。Santomero和Chung发现银行控股公司以及区域性证券公司的合并通常会减少银行控股公司的风险。但银行和大证券公司的合并往往增加了新生组织倒闭的风险。
关于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潜在风险的经验研究有几方面的疑点。有的研究由于使用了收益的波动性而不是更合适的破产概率作为测度风险的方法而受到质疑;有的研究由于使用了行业水平的数据,从而产生了一个加总的偏差而受到质疑;而且,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假设合并的方法由于没有考虑兼并所引起的经营政策变化的影响也受到质疑。两家企业兼并的结果不等于合并二者的资产负债表。例如,企业兼并后往往改变其经营政策,以利用与从事的新的混合业务相联系的范围经济优势。
总之,对银行从事证券业务所带来的潜在风险的研究得出了混杂的结果。然而,对银行来说,这些结果似乎表明它们从事证券业务的风险不见得是高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出,证券业务给银行带来某些潜在的资产多元化收益,但这些收益颇为有限。
四、银行组织的公司结构
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潜在收益和成本极大地取决于银行必须整合这些业务与它们当前业务的范围。反过来,这种整合范围取决于在其组织结构中设置证券业务经营单位的自由程度。
在没有管制的系统下,银行可以采取几种可能的公司结构来联合生产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最常见的是全能银行,带有证券附属机构的银行,以及带有银行附属机构和证券附属机构的控股公司。在全能银行模型中,银行可以完全整合其选择从事的证券业务,因为它们可以在单一的公司实体内从事任何业务。在银行—母公司以及控股公司模型中,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被分在有分离的管理团队和分离的资本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实体中进行,结果只能取得部分整合。当存在银行和证券附属机构之间的财务和经营关系限制时,整合将进一步受到约束。
在最近尝试废除Glass-Steagall法案的争论中,美联储、审计员办公室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就商业银行组织证券业务权利的扩张已达成了协议。协议要求证券业务必须在银行集团的一个分离的资本化机构中进行,而且,他们提出了不同的方法来实行这种分离。美联储赞成采取控股公司的模式,但审计员办公室和FDIC建议让银行在控股公司模式和银行—母公司模式之间选择。
银行公司结构对决定监管其证券业务的管制机构的影响会产生部分重要的争论。如果证券业务由银行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进行,那么其证券业务将由美联储进行监管。如果银行本身,或者银行附属机构来从事这些业务,它们将由银行管制者监管。若是州立银行则由美联储监管,若是非州立银行则由FDIC监管。若是全国性银行,则由审计员办公室监管。然而,银行在其组织结构中如何设置进行证券业务的单位,其含义远远超过了银行管制者对它们的界定。
例如,种种原因常被用作对证券业务必须独立于银行单位以外以便于管制的理由。这包括必须覆盖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安全网;消除证券业务和银行业务在同一组织单位中进行所引致的潜在利益冲突;隔离银行单位与证券业务所带来的风险;像全能银行这样的组织在提供证券业务时,由于其能够进入安全网,因此必须消除它的这种竞争优势。(Kwast,1996)。最后一个时常用作说明证券业务应放在银行单位以外进行的理由是,公司分离使功能管制成为可能,这相对于机构管制来说,容易一些,成本也低一些。
然而,这种证券业务和银行业务的公司分离所宣称的某些好处已受到了质疑。尽管两种业务经营单位在法律上和经营上是分离的,但市场并不会把一个集团的这样两个单位视为彼此独立的,原因是集团有把其经营单位作为一个整合的实体来管理的激励,以利用范围经济,而不是作为各个独立部分的组合。此外,假设集团的一个经营单位陷入了财务危机,集团有采取超过它在这个处于财务困境的经营单位股份投资份额的行动的激励,因为即使这个经营单位是有限债务责任,但对集团来说,一旦出现问题,成本可能是昂贵的。集团可能会扩大投资,以保护其管理上的声誉(Wall,1984; Talley,1985)和市场对其债务的评级,或者避免由于一家成员经营单位倒闭而对其它经营单位造成任何潜在的传染效应。最后,集团的部分行为和监管机构的某些程序也能影响市场对集团中各个经营单位独立性的觉察力。例如,由于强调合并财务报表或机构审查程序,管制机构在监管非银行经营单位和整个集团的财务事务时,将强化市场把这些经营单位视为一个整合实体的印象。
对证券业务单位和银行业务单位的分离来说,除了上述质疑外,还由于其自身引入了一些成本而受到批评,其中有些成本随着强加给集团各个经营单位之间的“距离”增加而提高。由于发展并运作一个另外的分离的资本化单位的成本,它增加了整个组织的开发和运作成本,这限制了集团利用范围经济的能力,并引入了一系列新的扭曲,例如与多个管理团队相联系的代理问题。此外,这种分离可能会引起某些利益冲突,例如,当银行经营单位和证券经营单位有不同的所有权结构时引起的利益冲突。如果银行经营单位的资本和证券经营单位的资本被同样的股东不成比例地持有时,就存在以牺牲一组股东的利益而让另一组股东得到好处的机会(Edwards,1979和Saunders,1985)。
把银行经营单位从证券经营单位中分离开来的某些好处和坏处,如可能由业务联合所引起的利益冲突的潜在减少和范围经济的潜在降低,受采用银行—母公司模式或控股公司模式的组织结构影响并不大。然而,其它的效应的确要受公司结构的影响,因为在银行—母公司模式中,银行经营单位与证券经营单位有直接的联系,而在控股公司模式下这种联系只是间接的。在前一种模式下,证券经营单位的资本是银行资产的一部分,其利润属于整个银行,如果它倒闭了,有限责任界定了银行只损失它在那个经营单位的投资。在后一种模式下,证券经营单位的资本是控股公司资产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在银行与证券经营单位之间存在控股公司这个缓冲垫,所有这些关系只与控股公司,而不是与银行相联系。
基于上述差异,人们经常认为,控股公司模式使得管制机构更容易把安全网限定在传统银行业务范围内,可以更好地把银行从其“姐妹”关系(在组织结构中,这里的“姐妹”关系应理解为彼此平行的附属机构——译者注)的证券经营单位可能出现的问题隔离开来。并且可以降低银行过多为证券机构承担责任的激励,因为它们毕竟只是“姐妹”般的附属机构,而不是直接被银行拥有的附属机构(Herring 和 Santomero,1990)。然而,银行—母公司的模式也经常被认为有较低的开发和运作成本,因为它不需要一个额外公司——控股公司,银行能够更多地控制证券经营单位的利润。在银行—母公司模式中,证券经营单位是银行资产的一部分,银行的信贷者就对该银行大量的资产拥有信贷索取权,而在控股公司模式中,证券经营单位是控股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因此,银行信贷者就不能对该控股公司的资产拥有信贷索取权,其结果是,如果银行陷于财务困境,其信贷者能够索取银行在证券经营单位的投资,但如果该集团以控股公司的模式组织起来,它的信贷者就不能这样做。
总之,公司分离的争论仍未解决。公司分离的效果在几个方面受到质疑,尽管控股公司模式和银行—母公司模式证明它们自己优于其它模式,但这两者并没有被最多采用来进行公司分离。事实仍然是,在有更多自由选择组织结构来整合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业务的国家里,它们通常在一个组织内部(In-house)从事证券业务(如德国,意大利,荷兰和瑞士),或在银行的一个附属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如英国),只有在美国,控股公司的模式才是一种主导模式,这似乎是由于管制的结果。然而,应该考虑到某些集团模式可能会流行,不仅因为集团模式是整合业务的最有效方式,而且因为某些国家的习惯特征或因为市场的非完美性使得某种模式是获取租金的最佳组织结构。
在一个竞争性的环境中,金融中介(如商业银行)的存在是由于它们提供了流动性和履行了监督服务的功能。除了防止银行存款的挤兑机制所造成的扭曲外,我们似乎难以找出限制银行介入证券业务的理由。
看来,在这种环境下,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的联合会带来效率上潜在的重要的收益。银企关系的进一步提升和金融服务生产和消费上的范围经济都会产生这种收益。在银证联合上,人们通常关心两个问题: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以及利益冲突。像贷款业务中的风险一样,证券业务也存在风险,并且贷款业务中与证券相关的风险一样也是可以管理的。因此,容许银行介入证券业务将为其提供资产多元化的额外机会,为脱媒期间(当企业绕过商业银行并利用投资银行提供的服务直接从资本市场上筹资时)的银行创造了可供选择的收益来源机会。关于利益冲突,机构利用这些冲突的机会分别受到其行为对形成其声誉的重要性和投资者可预期到的理性行为所制约。因此,如果市场保持竞争,且合约订立的双方及时地披露必要的信息,利益冲突看来不会构成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坚实理由。
关于在一个银行内部组织结构中如何设置经营证券业务的单位,在一个没有安全网扭曲的竞争市场上,银行会通过权衡在组织内部(In-house)(即范围经济)从事证券业务的好处与这样做的成本(即由于潜在的利益冲突,市场可能会对银行提供的一些服务强加某些成本),来选择最合适的公司结构。由于证券经营单位在组织中的不同设置会对范围经济和利益冲突产生不同的影响,一些银行会通过对单一组织内部的某些行为实施防火墙以最小化这种冲突的潜在影响。其他一些银行会把某些敏感性的证券业务放在与银行分离的附属机构中进行,还有的公司会更进一步采取控股公司的模式,把银行的证券业务分到与银行平行的附属机构(Sister affiliates)中去。在这些情况下,似乎没有任何根本的理由禁止银行从事证券业务或限制银行选择自己的公司结构。
这样一来问题就变成了,是否安全网引入的道德困境是采取禁止银行介入证券业务管制的理由。如果不是这样,它是否是对要求银行采取一个特定的组织形式实施管制的理由。这些问题已成为是否废除Glass-Steagall法案争论的核心。本文回顾的历史的和国际的研究及证据 可以使我们清楚的回答这两个问题,那就是“不”。
考虑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联合的好处,似乎想允许银行介入证券业务,并允许银行在选择它们的公司结构上拥有一定的空间。应该关注通过采取减少这些激励的机制和废除那些可能助长这些激励的政策(例如,通过引入一个可信的银行关闭规则,消除“太大以致不能倒闭(Too big to fail)”的可能性,以及引入保险溢价(Insurance premium)对银行风险更高的敏感度)来解决存款保险引起的风险转移激励问题。这些问题不能通过禁止的方式来解决,例如,禁止商业银行介入证券业,这会使所有的银行受到类似的影响,却忽略了决定银行风险转移的关键因素,如银行的资本化。而且,这一问题也同样不能作为要求银行采取一个特殊的组织结构的理由。历史已表明,分业经营有许多局限性。历史也证明了,特别是当机构最需要时候(即在金融危机等情况下),放火墙是多么脆弱。看来,允许银行可根据资本化状况来选择它们自己公司结构的政策远更为适宜,因为这种政策给了银行利用各种组织结构优势的机会。
( 译自BIS(1998年6月)工作论文,后发表于Journal of Financial Services Research 14(1),pp35-59,1998.& 孙男译,王晋斌初校,陆磊复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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