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好地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领导责任制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和领导责任查究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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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和领导责任查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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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和领导责任查究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陕西省文化厅&&查看
【发文字号】&陕文办[2004]21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正  文】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和领导责任查究办法的通知
  各市文化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陕西省文化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制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查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将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人员名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于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厅办公室(保卫)。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陕西省文化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法规,使各单位领导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根据中央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中央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规定》和《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明确各单位领导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负的责任,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一方平安,作为各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与其工作实绩和奖惩直接挂钩的专项制度。    第三条 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纪检、人事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协调指导权、监督检查权、表彰批评权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议权。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厅直属各单位。    第二章 责任    第六条 厅直属各单位对单位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全力维护单位政治稳定,结合实际,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实施;    (二)切实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工作规划,摆上重要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严密防范措施,健全防范网络,严防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发生,杜绝社会丑恶现象,使单位内部保持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三)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单位各部门、各处(科)室、门面房租赁户,应当层层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签订责任书,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落到实处;    (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单位各方面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综合治理机构人员和经费的落实,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社会治安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社会治安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放在单位工作的重要位置,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处(科)室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负责召集领导班子听取综合治理工作汇报,分析研究治安形势,切实研究解决综合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困难;    (四)研究解决处置突出的治安问题和突发性事件;    (五)指导、检查、督促分管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分管领导是社会治安第二责任人,对本单位社会治安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制定单位综治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二)组织指挥、督促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活动,研究处置重大治安问题;    (三)调查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领导班子或第一责任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对策;    (四)负责处理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条 上一级领导机关在研究决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等问题时,应当把干部本人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和实绩作为一个重要条件。    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明确本人在任期内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一方平安的目标和任务。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进行述职报告时,必须有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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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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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综治委召开联席会议孟建柱强调
不断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本报北京6月25日电(记者徐盈雁)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今天召开联席会议,国务委员、中央综治委副主任孟建柱强调,要不断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以更有效的工作措施和更扎实的工作作风,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孟建柱指出,建立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权制,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国际金融危机的扩散、蔓延,对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构成了严峻挑战和冲击。要解决好这些矛盾和问题,应对挑战和困难,就必须抓住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这个关键,加大打击力度,提高防范质量,增强防范效能。&&&&孟建柱强调,要抓住领导责任制这一“龙头”不放松,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强化责任承诺。在坚持好的经验和做法的同时,努力掌握新形势下推动领导责任制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抓实抓细,务求取得实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制度要强化,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绩档案要具体化,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要深化,落实督查、督办制度要明细化,领导责任制目标考核体系要更加规范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委联席会议要制度化,要确保领导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联席会议分析了当前全国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总结了2008年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工作,研究了进一步深化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措施。&&&&中央综治委副主任、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周本顺,中央综治委副主任、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央综治办主任陈冀平出席会议。中央综治委、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信息来源:红心镇
&&    &&
发布单位:凤阳县红心镇&&联系电话:
备案号:皖ICP备号欢迎访问 江西省电教馆网站 ----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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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
江西省电教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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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五部委厅制定的《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委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委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将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实绩与政绩考核、奖惩和晋职晋级直接挂钩的专项制度。
&&&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首要责任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分管的副职领导干部为具体责任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具体领导负责;党政班子其他领导成员对分管单位的综治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要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定期进行严格考核,在领导干部述职报告中作为主要内容。各单位在研究干部任用、晋职、晋级、奖励问题时,要把干部抓综治工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主要条件之一。
第二章& 责任
&&&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单位内部政治稳定、治安秩序良好,无安全事故、重大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干部职工有安全感。
&&& 第七条& 首要责任人的责任:
&&& ㈠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综治部门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决策,作出具体安排,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实施、层层落实;
㈡切实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单位工作整体规划中,做到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月度有部署。定期分析治安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㈢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使本单位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做好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心,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 ㈣必须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把各种不安定的因素和重大治安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 ㈤加强领导,配备专兼职人员,并从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 第八条& 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 ㈠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决策和措施性的意见;
&&& ㈡认真协助首要责任人,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全力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 ㈢在本单位层层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做到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检查,奖惩兑现,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 ㈣切实抓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组织实施督查工作(一年不少于四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㈤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宣传好人好事,倡导“见义勇为”,鼓励干部职工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 第九条& 其他党政领导干部,负有发挥分管部门职能作用参与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在工作中如遇到重大综治问题应及时参与解决。
&&&&第十条& 人事部门在考察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和领导干部晋职晋级、提拔使用时,应听取所在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意见,将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和实绩作为重要条件。&&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严重失职或渎职,导致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一票否决单位、部门的党政领导,按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考核
&&& 第十二条& 对单位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与实绩的考核,由委厅综治办会同人事、纪检监察共同负责,每年结合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一并进行。
&&&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在作年度述职报告时,必须对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如实作出自我鉴定,各级综治办须健全完善本单位综治基础档案工作,有关领导干部抓综治工作的考评情况应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察干部的依据。
&&& 第十四条& 考核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和实绩标准:
&&& ㈠能力标准:
&&& 1、熟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创造性贯彻执行;
&&& 2、对责任范围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底数清、情况明,控防措施得力,能及时预防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的发生;
&&& 3、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将各种隐患和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 4、及时发现并整治本单位、本部门的突出治安问题,迅速改变治安的面貌。
&&& ㈡实绩标准:
&&& 1、真抓实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和齐抓共管的局面,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带头遵纪守法,以模范行为带领广大干部职工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 2、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通过人力、物质、技术防范手段,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达到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的目的;
&&& 3、积极开展“和谐平安单位”创建活动,保持政治、社会稳定,治安状况良好,干部职工安全感增强,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奖惩
&&& 第十五条& 对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的党政领导干部,应给予表扬;有突出贡献的,由本单位综治办推荐,报委厅综治办批准,给予相应奖励:
&&& ㈠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十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真抓实管的;
&&& ㈡按“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层层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保质保量地完成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目标的;
&&& ㈢对违法犯罪行为敢抓敢管,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 ㈣积极疏导,调解各类民事纠纷,避免械斗、重大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发生,成绩显著的;
&&& 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单位采纳,社会效果显著的;
&&& ㈥荣获全国或全省综治工作先进个人的;
&&& ㈦本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创“四无”单位、成绩显著的;
&&& ㈧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第十六条& 根据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地给予物资奖励。奖励由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推荐,委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审核,工委批准,享受与先进工作者奖励同等待遇。
&&& 第十七条& 对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党政领导干部,其首要责任人,具体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㈠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执行,不检查督促落实,致使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影响政治稳定,社会安定,造成恶劣影响或遭受重大损失的;
&&& ㈡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重视,机构制度不健全,人员经费不落实,没有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致使本单位综治工作无人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内部治安混乱,刑事案件和治安事件上升,干部职工缺乏安全感的;
&&& ㈢对不安定因素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非法游行,聚众闹事,纠纷械斗,异常上访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治安的;
&&& ㈣因本单位领导失职,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特大案件、恶性重大事故、贵重设备器材失窃损坏,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 ㈤存在重大治安、火险隐患,经有关部门提出警告、整改建议,仍拒不整改或工作不力的;
&& &㈥因内部治安管理混乱,防范措施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发生贪污、盗窃、诈骗等重大刑事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 ㈦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犯罪严重,比例上升的;
&&& ㈧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 ㈨行政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知法犯法、徇私枉法、说情包庇罪犯的;
&&& ㈩出现其他重大问题,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认为需要作出处理的。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委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监督实施,并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委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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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 第一条&为进一步搞好我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领导责任制,共同承担起维护校政治稳定、治安环境良好的政治责任,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组织建设,学校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校党委书记担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分管的副书记、副校长、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保卫处处长担任副主任,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学生会主席任委员。校综治委下设办事机构,即综合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保卫处。&&& 浮山校区崂山校区建立浮山、崂山校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隶属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领导协调校区各单位开展工作,下设综合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保卫)处下设的校区办公室。&&&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书记任组长,委员由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并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治保会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各部、处、系学生班级成立治保小组,把综治、治保工作落实到基层。&&& 第三条&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和“创建平安校园”的原则,建立工作负责制,做到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群防群治,齐抓共管。&&& 第四条&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的第一责任人,代表学校与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签订责任书。浮山、崂山校区综治委主任代表校区与当地综治委签订书。&&& 第五条&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所在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人,学校党政一把手与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每年签订一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与下属单位签订责任书,如领导变动,由接任着继续履行。&&& 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内容包括如下:&&& 1、&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学校及各 单位教育、改革、发展与稳定的总体规划之中,真抓实管。&&& 2、&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健全,人员落实,发挥职能作用。&&& 3、&综合治理各项任务、目标、要求明确。&&& 4、&建立并落实议事制度:校综治委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各综治领导小组搞好半年自查、年终总结及每月一次安全教育和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随时掌握工作动态和安全稳定信息,把不安全、不稳定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实行考评、奖惩制度,根据学校“平安校园活动奖罚暂行方法”兑现奖惩。&&& 5、&创造稳定良好的育人环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建设真正落实,治安管理和防范机制完善,学校及各单位治安秩序良好,师生有安全感。&&& 第七条&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落实到各自所管理范围内的科室、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要认真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在评奖、晋职晋级方面坚决予以否决。&&& 1、&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造成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的;&&& 2、&对不安定因素或群众纠纷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课、停工等严重后果、危害稳定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大案件和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 5、&因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有不认真查处改进的;&&& 6、&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7、&校园良好育人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的。&&& 第九条&学校有计划地安排学生代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十条&加强保卫队伍建设,按照核定编制加强保卫队伍的骨干力量,不断提高保卫队伍的政治素质和御侮水平,按公安部和教育部的要求,配齐公安保卫的装备器材,关心保卫人员的有关待遇,改善工作条件,确保保卫队伍的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综治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发布,二00四年六月修改。
                             二00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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