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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其税率表和公式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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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其税率表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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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年终奖新扣税实现“多劳多得” 附相关案例-年终奖 应纳税额 速算扣除数 扣税 新方法 税后 一次性奖金 适用税率 1元税差 应纳税所得额-东方财经-东方网
年终奖新扣税实现“多劳多得” 附相关案例
日 08:05 来源:东方网 作者:夏阳 选稿:李浩翔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提供了两种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计税方法,按照新的税算方法,两万元年终奖将比旧算法少缴1155元税。“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现象不复存在。新规将与新税法在今年9月1日同步实施。
  旧算法有时
  税前奖金多税后所得少
  其实不少心细的朋友此前早就发现,有时候年终奖奖金涨了一些,到手的钱反而少了。造成这种现象是由于年终奖计算个税时,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都会出现“税前奖金多、税后所得少”的现象,被业内称为“1元税差”。
  年终奖纳税由于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样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会出现“1元税差”。如果年终奖上涨了些,“不幸”踏入下一个税阶,就要多缴好多钱。
  举个例子便能说明问题,假如小杨的年终奖是6000元,用6000元除以12个月,小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元。500元的适用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所以小杨应缴税6000元×5%-0元=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
  而同岗位的小李因为表现较好,老板多给他100元年终奖,那么用6100元除以12个月,小李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变成508.03元,因为超过了500元,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所以小李应缴税6100元×10%-25元=585元,税后收入为5515元。
  可见,虽然小李税前年终奖比小杨多100元,但其税后收入反而比小杨少。老的计算方法在年终奖计算个税时,沿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及其速算扣除数,可能会导致“多‘拿’一块钱,反而要‘吐’出去更多”。一般来说,应纳税所得额越多,应纳税额越多,税后所得也越多,这样才能体现国家税收在收入再分配中的积极作用。老的算法已经“不合时宜”。
  新算法重新设计 多劳多得
  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年终奖所得税算法出台,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中,给出了两种年终奖的计税办法。
  方法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方法二:按照最新公布的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月),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我们接下来通过三个实列来看一下新算法是否真的减轻了纳税人的个税负担,实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
  年终奖计税案例
  案例一:员工小陈和小王的年终奖该如何扣税
  小陈今年12月获得的年终奖为20000元,小王年终奖为60000元。(采用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月收入均超过3500元)
  【旧方法】
  小陈:266.7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25=1895元,税后所得18105元。
  小王:600
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20%、555,应纳税额=65=11445税后所得48555元。
  【新方法1】
  小陈:266.7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20000÷12)×10%-105]×12=740元,税后所得19260元。
  小王:60 元 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20%、555,应纳税额=[(60000÷12)×20%-555]×12=5340元
税后所得54660元
  【新方法2】
  小陈:200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260,应纳税额=260=740元,税后所得19260元
  小王:600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20%、6660,应纳税额=660=5340元税后所得54660元
  注:可以看出按照新的税制算法,2万元年终奖将比旧算法多缴1155元税。改变计算方法后,年终奖越多,扣税越多,不过税后所得也越多。
  2.新方法1和新方法2的算法核心是相同的,因此采取方法1和方法2计算没有区别,不过方法2的计算相对更简单些。
  案例二:收入差一元的方总和袁总的年终奖扣税的变化。
  方总年终奖为96万元,袁总年终奖为96.0001万元。
  【旧方法】
  方总:=800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5%、5505,应纳税额=%-元,税后所得629505元。
  袁总:≈80000.08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45%、13505,应纳税额=%-.45元,税后所得元。
  注:李总年终奖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少了将近9万元。
  【新方法2】(与新方法1结果相同)
  方总:=800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5%、5505,应纳税额=%-元,税后所得690060元。
  袁总:≈80000.08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45%、13505,应纳税额=%-940.45元,税后所得元。
  注:袁总年终奖多发1元,税后所得也略多0.55元。
  案列三:月薪低于3500元小夏年终奖如何扣税。
  公司新进员工小夏,今年12月取得工资收入27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800元。
  小夏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8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8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新方法2】应纳税额=(2-3500)×10%-105=2295元。
  注:对于工资没有达到3500元的人群,可以通过实际收入和个税起征点的差额减免应税的年终奖金额,真正做到了保护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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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扣税临界点,您知道吗发得多不一定能多得,主动舍弃奖金零头可合理避税
来源:洛阳商报    发表时间: 00:00
  ■&记者&智慧  又到领年终奖的时候了,小伙伴们都希望能“多发点儿”。然而,贪多并不总是好事,在现实中就存在这样的情况:单位多发1元钱的年终奖,个人可能就多纳税上千元。对此,专家介绍,因为税率、扣除标准不同,年终奖共有6个纳税“临界点”。大家在领年终奖前最好先咨询一下具体数目,一旦发现超过了临界点,主动舍弃一点“小钱”避税,反而能够拿到更多奖金。  年终奖有两种计税方法  日前,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根据现行个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税方法为:先将年终奖平均至12个月(即除以12),按其平均后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详见图表),然后再按相应公式计算出应纳税额。  根据个人工资水平,计税公式分以下两种情况:在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资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时,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若在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资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时,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薪-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级税率划分6个纳税临界点  如图表所示,年终奖缴税对应有7级税率,因此就相应划分了6个纳税临界点。在当月收入超过免征额的基础上,若年终奖比临界点数额多发1元就正好让税率上了一档,最终导致“多发少得”的结果。  例如,若年终奖金为18000元,则应纳税额为18000元×3%-0元=540元,扣税后所得为17460元;而对于18001元的年终奖,除以12后所得商数大于1500元,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应纳税额为18001元×10%-105元=1695.1元,税后所得为16305.9元。可以看到,年终奖多发1元,实际的税后收入反而减少了1154.1元。  注册会计师寇丛梅介绍,经测算1.8万元、5.4万元、10.8万元、42万元、66万元和96万元这6个金额就是年终奖纳税的临界点。“单位发放年终奖时,要注意避开临界点的问题,让员工切实得到实惠。”寇丛梅说。  舍“小钱”可合理避税  寇丛梅说,关注纳税临界点对于实际税负有着重大的意义。对于企业来说,在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一些合理避税的方法和举措,帮助员工们降低税务负担。  “财务人员在审核年终奖的报表时,可与年终奖处于临界点的员工协商,经过员工同意后将可能产生税率跳级计算的年终奖金中多出的1元、2元等‘小钱’计入下月工资,与下月工资一同计税。”寇丛梅说。  由于年终奖是一次性发放的,对于员工来说,年末时一次性获得的收入较高,相对应的纳税级数、税率也就水涨船高。为此,税务专家建议,可以通过分摊提成、年终奖等大宗收入的方式,降低员工收入的纳税级数,如在发放年终奖时,可以在当月收入与年终奖之间进行平衡,将年终奖尽可能地纳入低一档的纳税级数上,与之相对应的税率也会降低,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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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年终奖多,税后所得却少”的怪现象将被终结。记者昨天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首度公布年终奖适用税率表及其速算扣除数,新规将在今年9月1日实施。今后,年终奖计算个税时,就不用再沿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及其速算扣除数了。  ■旧算法  税前奖金多税后所得少  细心的财务人员此前已经发现,年终奖计算个税时,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都会出现“税前奖金多、税后所得少”的现象,被业内称为“1元税差”。据了解,年终奖纳税由于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样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会出现“1元税差”。在临界点,税前奖金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会少一大截。  算账  如某单位甲职工的年终奖是6000元,用6000元除以12个月,甲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元。500元的适用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所以甲应缴税6000元×5%-0元=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  如乙职工得到的年终奖为6001元,用6001元除以12个月,乙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变成500.08元,因为超过了500元,其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所以乙应缴税6001元×10%-25元=575.1元,税后收入为5425.9元。可见,虽然乙税前年终奖比甲多1元,但其税后收入反而比甲更少。  税总:怪象源自“一个数学问题”  税务总局解释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9号)中的计算公式,会出现应纳税所得额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现象。这个计算结果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也打击了人民群众努力实现劳动致富的积极性。一般来说,应纳税所得额越多,应纳税额越多,税后所得也越多,这样才能体现国家税收在收入再分配中的积极作用。  税总称,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实质上是一个数学问题。由于速算扣除数是根据税率表计算出来的,不同的税率表可以计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数,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数是与其相对应的税率表配套使用的。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了。  ■新算法  不会再出现“多赚少得”  在通知中,税总给出了两种年终奖的计税办法。一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二是按照最新公布的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此外,税总在通知中明确,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算账  记者发现,按照新的计税办法,不会再出现奖金发得多、税后所得反而少的情况。  刘先生年终奖为66万元,陈先生年终奖为66.0001万元。假设两人月收入均超过3500元扣除标准,采用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比。  若用旧办法计算:  刘先生:=550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2755,应纳税额=%-元,税后所得464755元。陈先生:≈55000.08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5%、5505,应纳税额 =%-.35元,税后所得元。  陈先生年终奖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比刘先生少3万余元。  若用新办法(2)计算:  刘先生:660000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33060,应纳税额=% -元,税后所得495060元。陈先生:660001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5%、66060,应纳税额=%-.35元,税后所得元。  刘先生年终奖660000元,按旧方法税后所得464755元,若按新法税后所得495060元。按此新计算方法刘先生比以前少交税:30305元。  陈先生年终奖660001元,按旧方法税后所得元,若按新法计算税后所得元。陈先生比以前少交税:60555元。  陈先生年终奖多发1元,税后所得也比刘先生多0.65元。  ■观点:年终奖计税不仅是数学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以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出现。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实质是一个数学问题,问题出在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等问题的出现,确实与数学计算方式直接相关。但因此便将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实质”,归结为 “一个数学问题”,显然并不准确。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年终奖计税方式”中存在的数学问题,既不是什么高深的数学问题,更不是什么难以发现、纠正的数学难题,却迟迟未能得到及时矫正。  另一个事实是,现有的不合理年终奖计税方式,其产生的 “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后果,从税收制度的角度看,也非仅是一个数学问题,而主要是一个税制公平的问题。“公平纳税”——“多收入多纳税、少收入少(不)纳税”,本是现代税收法治的一项最基本最首要原则。这正如国税总局自己现在也承认的,“计算结果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也打击了人民群众努力实现劳动致富的积极性”。  对于由计税方式引发的“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问题的“根源实质”,与其说是一个数学问题,不如说是一个基于税收价值判断的态度问题。  不难发现,税务机关的这种态度问题,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务机关的自我本位——尽可能追求自身征税的方便。 “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问题的出现,便是一个典型事例。这正如媒体报道中指出的,“为了方便计算,就转化用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简化算法”。再如,个税中的“以家庭为单位征税”问题,虽然舆论已呼吁多年,但总以“条件并不具备”为由推脱,原因之一是因为,对于税务部门来说,这实际上是一件于己不利、“吃力不讨好”的事情。  而另一方面的表现,更是广为人们所熟悉,那就是,加税或增加税率,总是显得雷厉风行,而减税、降低税率则殊为不易。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财政收入56875.82亿元,同比增长31.2%。而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仅增长7.6%”。   ■相关新闻  独生子女补贴等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这次出台 “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还明确了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等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如何征税”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范,称半年奖、季度奖等奖金可分解后适用较低税率。  差旅费津贴不征个税  公告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要求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同时,下列四类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也不征税。其中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奖金可分解后算税率  针对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的征税问题,税总明确,各种名目的奖金,是指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  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一般应将全部奖金同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相当于月平均奖金)加当月工资、薪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再确定适用税率。  然后,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则免予征税。  工薪与劳务报酬有别  税总还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年终奖多,税后所得却少”的怪现象将被终结。记者昨天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首度公布年终奖适用税率表及其速算扣除数,新规将在今年9月1日实施。今后,年终奖计算个税时,就不用再沿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及其速算扣除数了。  ■旧算法  税前奖金多税后所得少  细心的财务人员此前已经发现,年终奖计算个税时,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都会出现“税前奖金多、税后所得少”的现象,被业内称为“1元税差”。据了解,年终奖纳税由于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样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会出现“1元税差”。在临界点,税前奖金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会少一大截。  算账  如某单位甲职工的年终奖是6000元,用6000元除以12个月,甲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元。500元的适用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所以甲应缴税6000元×5%-0元=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  如乙职工得到的年终奖为6001元,用6001元除以12个月,乙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变成500.08元,因为超过了500元,其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所以乙应缴税6001元×10%-25元=575.1元,税后收入为5425.9元。可见,虽然乙税前年终奖比甲多1元,但其税后收入反而比甲更少。  税总:怪象源自“一个数学问题”  税务总局解释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9号)中的计算公式,会出现应纳税所得额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现象。这个计算结果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也打击了人民群众努力实现劳动致富的积极性。一般来说,应纳税所得额越多,应纳税额越多,税后所得也越多,这样才能体现国家税收在收入再分配中的积极作用。  税总称,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实质上是一个数学问题。由于速算扣除数是根据税率表计算出来的,不同的税率表可以计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数,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数是与其相对应的税率表配套使用的。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了。  ■新算法  不会再出现“多赚少得”  在通知中,税总给出了两种年终奖的计税办法。一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二是按照最新公布的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此外,税总在通知中明确,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算账  记者发现,按照新的计税办法,不会再出现奖金发得多、税后所得反而少的情况。  刘先生年终奖为66万元,陈先生年终奖为66.0001万元。假设两人月收入均超过3500元扣除标准,采用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比。  若用旧办法计算:  刘先生:=550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2755,应纳税额=%-元,税后所得464755元。陈先生:≈55000.08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5%、5505,应纳税额 =%-.35元,税后所得元。  陈先生年终奖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比刘先生少3万余元。  若用新办法(2)计算:  刘先生:660000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33060,应纳税额=% -元,税后所得495060元。陈先生:660001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5%、66060,应纳税额=%-.35元,税后所得元。  刘先生年终奖660000元,按旧方法税后所得464755元,若按新法税后所得495060元。按此新计算方法刘先生比以前少交税:30305元。  陈先生年终奖660001元,按旧方法税后所得元,若按新法计算税后所得元。陈先生比以前少交税:60555元。  陈先生年终奖多发1元,税后所得也比刘先生多0.65元。  ■观点:年终奖计税不仅是数学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以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出现。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实质是一个数学问题,问题出在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等问题的出现,确实与数学计算方式直接相关。但因此便将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实质”,归结为 “一个数学问题”,显然并不准确。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年终奖计税方式”中存在的数学问题,既不是什么高深的数学问题,更不是什么难以发现、纠正的数学难题,却迟迟未能得到及时矫正。  另一个事实是,现有的不合理年终奖计税方式,其产生的 “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后果,从税收制度的角度看,也非仅是一个数学问题,而主要是一个税制公平的问题。“公平纳税”——“多收入多纳税、少收入少(不)纳税”,本是现代税收法治的一项最基本最首要原则。这正如国税总局自己现在也承认的,“计算结果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也打击了人民群众努力实现劳动致富的积极性”。  对于由计税方式引发的“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问题的“根源实质”,与其说是一个数学问题,不如说是一个基于税收价值判断的态度问题。  不难发现,税务机关的这种态度问题,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务机关的自我本位——尽可能追求自身征税的方便。 “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问题的出现,便是一个典型事例。这正如媒体报道中指出的,“为了方便计算,就转化用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简化算法”。再如,个税中的“以家庭为单位征税”问题,虽然舆论已呼吁多年,但总以“条件并不具备”为由推脱,原因之一是因为,对于税务部门来说,这实际上是一件于己不利、“吃力不讨好”的事情。  而另一方面的表现,更是广为人们所熟悉,那就是,加税或增加税率,总是显得雷厉风行,而减税、降低税率则殊为不易。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财政收入56875.82亿元,同比增长31.2%。而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仅增长7.6%”。   ■相关新闻  独生子女补贴等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这次出台 “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还明确了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等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如何征税”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范,称半年奖、季度奖等奖金可分解后适用较低税率。  差旅费津贴不征个税  公告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要求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同时,下列四类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也不征税。其中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奖金可分解后算税率  针对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的征税问题,税总明确,各种名目的奖金,是指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  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一般应将全部奖金同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相当于月平均奖金)加当月工资、薪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再确定适用税率。  然后,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则免予征税。  工薪与劳务报酬有别  税总还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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