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透支怎么办理恶意透支15600

由“透支刷卡”引发的罪名之辨
“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各种表现形式做了六种列举,认定本来应该清晰明确,可恰恰是这些看似明确的规定,却在司法实践中引出银行、司法部门与广大持卡人,甚至媒体的认识分歧。 一、总经理刷卡透支3万被拘8天引发的思考 日的《广州日报》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例:高先生是深圳一家公司的老总,一天他的单位来了3名银行工作人员,来人让高先生马上跟他们到经理处协商还款的事情,如果不去就立即报警。于是高先生就坐着他们的车来到这家银行深圳信用卡中心。有一个经理在办公室里与他谈,说24小时内必须归还3万多元欠款,否则立即报警。该经理问高先生是否能还钱,高先生说需要再等几天时间。当天晚上,高先生被从银行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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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恶意透支及其发展形势随着信用卡的普及,恶意透支行为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着,近年来恶意透支的发展趋势可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数量和金额上大量增加。截至2009年末,信用卡期末应偿信贷总额达2457.58亿元,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还信贷总额76.96亿元,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3.1%;(二)申请欺诈率居高不下。大量通过营销人员递交的办卡申请往往不经严格审核即获得通过,申请人取得的授信额度常常大于其实际偿还能力。这在客观上为申请欺诈创造了机会;(三)有组织有共谋的多方套现及循环透支成为主要手法。二、新增法律条文对实践中把握恶意透支标准的影响近几年来,我国陆续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五)》、《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对恶意透支的认定标准和量刑进行了明确划分,为实践中办理恶意透支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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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失业率持续升高,在负债消费模式下的消费者一旦出现无力为过度消费买单的情形,极易引发更为严重的信用危机。虽然我国的信用卡规模在银行总资产中所占比重不及美国高,但在客观受到外部经济衰退的影响下,仍需高度重视构建信用卡信用风险应对机制,谨慎预防可能发生的信用卡违约风险。在国务院提出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背景下,上海市人民政府于日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再次强调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因此,如何在发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有效应对信用卡的信用风险,不仅是当前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中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而且对法院的审判也具有实践意义。自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审判庭成立以来,信用卡纠纷案件大幅增多,2009年受理信用卡案件2406件。我们随机抽取其中100件案件进行研究分析,以期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充分发挥金融审判的服务功能,致力于维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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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是信用卡本身具有的一项重要功能,是信用卡市场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没有信用卡的透支功能,信用卡只能作为结算凭证,没有任何优越性、方便性可言,也不会受到广大客户和商户的青睐。银行对持卡人提供适度的信用额度,既能方便持卡人的使用,促进消费增长,也有利于增加银行的利息收入。因此,只要持卡人正确地利用这一功能进行消费取现是发卡银行所允许的,而且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否则,就可能触犯法律,严重者甚至构成犯罪。因此,透支有善意与恶意之分,本文就恶意透支及其刑法规制问题作一探讨。一、恶意透支的类型和刑法规定(一)恶意透支的类型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一般违法型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有关协议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尚未触犯刑法,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一般违法型恶意透支是民事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可由公安机关视情况处以拘留或罚款,但由于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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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恶意透支是最常见的一种,它不但破坏了金融秩序,而且直接侵害了发卡人的合法利益。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因恶意透支而损失的财产达数十亿元。恶意透支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信用卡业务面对的一种严重风险,而且作为信用卡犯罪的一种,其特征相对其他信用卡犯罪有特殊之处,准确界定和理解恶意透支,对司法实践和犯罪构成理论都有积极的意义。本文试对恶意透支本身及其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若干问题与立法完善做一些探讨。一、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界定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账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他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主要标准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人认为,善意透支可分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善意的不当透支两种情况,而后者为其主要表现形式。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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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银行卡市场发展迅速。据统计,到2002年末,全国发卡银行达88家,发卡总量近5亿张,增幅30%;2002年银行卡交易额11.6万亿元,增长38%鸦银行卡户人民币存款7034亿元,比2001年末增长56%。2002年,全国共实现银行卡跨行交易6.3亿笔,清算金额1790亿元,分别比2001年增长100%和95%。[1]随着银行卡在我国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恶意透支的情况日益严重。由于银行卡本身有一定的透支功能,而我国目前银行卡业务技术比较落后,风险防范措施中存在许多漏洞所以银行卡恶意透支行为频繁发生。据苏州市某国有商业银行基层支行反映,该行发行的准贷记卡透支金额中,属于正常透支的仅占9.81%,其余高达90.19%金额均属恶意透支,大大超出人民银行规定的15%的恶透率标准。[2]目前,银行卡恶意透支给发卡银行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一旦持卡人形成透支,发卡银行对透支款的催收相当困难,大量的透支款就成了坏账呆账,造成发卡银行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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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银行卡恶意透支,父亲会受连带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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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岁儿子银行信誉卡恶意透支父亲有什麽连带刑事责任
  律师解答:
  父亲没有参与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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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对发卡银行而言,它是最常见的并且危害极大的风险。因此,正确分析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提出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减少发卡银行的损失,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频繁透支。持卡人以极高的频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营业点反复支取现金,积少成多,在短时间内占用银行大量现金。
  2、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银行提出申请,多头开户,持卡人往往以新透支来偿还旧透支,出现多重,导致无力偿还。
  3、异地透支。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的现状,在全国范围流窜作案,肆意透支。
  4、相互勾结透支。一是持卡人之间相互交叉,连锁,分别在不同银行申办信用卡进行透支。二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以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三是持卡人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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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一居民持银行卡恶意透支9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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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阜阳中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犯罪案,终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太和县三塔镇现年43岁的农民张某,于2010年6月和7月先后在银行办理两张信用卡。自2011年3月起,张某产生恶意透支的想法,既 ...
&&&& &&& 日前,阜阳中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犯罪案,终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太和县三塔镇现年43岁的农民张某,于2010年6月和7月先后在银行办理两张信用卡。自2011年3月起,张某产生恶意透支的想法,既不按期归还透支款,也不理会发卡银行的催款通知。截至日,张某使用的两张信用卡共透支9.49万余元。银行报案后,张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归案前,张某将其透支款本息计12.5万元全部归还银行。&&&&&&&&& 该案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坦白罪行,且已全部偿还透支款息,依法从轻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阜阳中院终审认为,张某在案件侦查及审理期间,对其借款用途及去向辩解不一、含糊其辞,对其犯罪行为缺乏真诚悔悟,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应认定为恶意透支。具有恶意透支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那些无视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该案张某触犯法律的后果即是警钟。&特约通讯员 石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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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银行卡恶意透支,父亲会受连带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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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信用卡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对发卡银行而言,它是最常见的并且危害极大的风险。因此,正确分析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提出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减少发卡银行的损失,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频繁透支。持卡人以极高的频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营业点反复支取现金,积少成多,在短时间内占用银行大量现金。
  2、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银行提出申请,多头开户,持卡人往往以新透支来偿还旧透支,出现多重债务,导致无力偿还。
  3、异地透支。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的现状,在全国范围流窜作案,肆意透支。
  4、相互勾结透支。一是持卡人之间相互交叉,连锁担保,分别在不同银行申办信用卡进行透支。二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以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三是持卡人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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