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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与南京银行违规查个人征信信息遭处罚
来源:人民网
中国人民银行自1997年筹建征信系统,已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查询个人征信记录,需征得当事人书面授权。不过,这一规定仍被部分银行突破。
日前,江苏市民郭峰(化名)起诉民生银行南京分行未经授权,查询其个人信息一案,一审胜诉,另一家涉案的南京银行也被立案。记者从人行南京分行获悉,人行已经对上述两家银行违规一事,做出罚款2万元等处罚。对此,有学者认为,央行未尽监管职责,当前的征信系统存在漏洞。
民生银行违规查个人信用遭罚
2010年下半年,郭峰因业务纠纷,注销了自己办理的民生银行信用卡,终止双方的业务往来。但在2011年5月,郭峰发现自己个人信息仍被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和南京银行一支行查询,其名义分别是以贷款审批和信用卡审批。
郭峰表示,自己在终止与民生银行的业务后,并未在民生银行和南京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更没有给这两家银行授权查询其个人信息。在与这两家银行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郭峰将这两家银行分别告上法庭。
民生银行南京分行承认,自己在日和日为了对信用卡进行二次开发,曾对郭林峰的包括身份证号、住址、职业、所有银行贷款及办卡信息,是否欠款等个人信息未经郭林峰同意,进行了查询,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规定。但该行认为,这些信息有一定的社会属性,并非隐私,而且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信息查询后被宣扬,所以,并不认为侵犯了郭林峰的权利。
一审法院仍以民生银行未获得郭峰有效授权,且违规操作,判决民生银行败诉,但民生银行不服判决,已经上诉至南京市中院;而南京银行一案也已经在白下区法院立案。记者就此联系了上述银行,但截至发稿时,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和南京银行均未作出回应。
记者从人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证实,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及南京银行未经当事人授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属实,于日,依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对上述两家银行各罚款2万元及相关处理决定。
银行系统可直接查询个人信息
民生银行和南京银行查询个人信息的系统是基于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目前,该数据库收集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二是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三是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
据了解,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已实现全国联网,只要与银行发生过借贷关系,国内任何商业银行信贷网点都可以查询到个人信用报告。
记者从中国银行等内部人员证实,银行通过与人行的协议,有端口直接进入这一平台进行征信查询,但依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要得到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才能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有查询活动的情况,包括查询人员、查询时间、查询原因等,该数据库都有记录。商业银行如违规查询,当事人和中国人民银行均能发现。
上述中行内部人员称,这一系统一般不对外查询,而银行内部人员只要当事人身份证号码和名字就可以查询。征信系统和房管局、外汇管理局等提供的公共查询系统类似,均只需要专门工作电脑在消费者贷款部门就可以查询,并不需要特殊权限。
另一家银行人员也表示,现在登录人行系统查询,每笔查询银行需要付费,但这笔费用不能转嫁给客户;此外,对于查询是否获取当事人签字授权,也只依赖银行自身建立的台账,“(人行)一般不会对此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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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大朝 编辑: 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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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end##[转载]民生银行:&恶意透支案&1/3涉及民生银行
恶意透支案 1/3涉及民生银行
日 16:30& 法制晚报& 文/记者 付中
实习生 芦扬
  日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至2011年1月中旬,本市法院审结的信用卡诈骗案的判决书中,犯罪事实属于恶意透支的有95起,占六成多。
  95起犯罪案件中,涉及民生银行有30起,数量远远高出其他银行。
  这些案件反映出:民生银行在信用卡审批等方面“很松”,但对待那些欠款不还的持卡人时又“很严”。为此,朝阳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亲自给民生银行发出司法建议,但没有得到回音。
  据了解,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信用卡诈骗案中的银行的责任。
  案件统计
  恶意透支案&
近1/3涉及民生银行
  据了解,日《信用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出台,银行报案量剧增,大量被指恶意透支的持卡人身陷囹圄。
  这一切,源于司法解释的第6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达到1万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司法解释出台前,信用卡诈骗案中的被告人多为“捡到他人信用卡后冒名套现或消费”;司法解释出台后,因“恶意透支”而被抓的被告人已经占到多数。
  日新法出台后至2011年1月中旬,本市法院审结的信用卡诈骗案中,属于恶意透支的有95起,占六成多。95起犯罪案件中,涉及民生银行有30起,数量远远高出其他银行。
  办卡人80%无业或是外地农民
  在涉案被告人当中,属于无业或外地农民竟然占到八成,有些人甚至是连固定住所都没有的盲流,明显不符合发卡条件。
  在剩下的两成人当中,有不少人从事的是“高校临时清洁工”、“商场促销员”这样不稳定、收入微薄的职业。
  但是,他们还是轻松地把信用卡办下来了。
  袁帅说,2008年他辞职后,有专门的办卡公司帮他准备虚假的工作资料,以“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的身份从民生银行办下了新的信用卡。
  被指控恶意透支22.6万元的谷向东则表示,自己的信用卡是银行主动找上门来,又给赠品又给奖励“求”他办的。
  最可笑的是,某小学传达室门卫宋某为了办民生银行信用卡,伪造了一份工作证明冒充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行政经理,民生银行竟然没核实出来。
  办下信用卡后,宋某在海淀区城乡贸易中心等地大肆消费或取现,最终因欠5万元未还被抓。
  受诱惑&
60%被告人是青年
  从年龄上看,35岁以下的青年人在涉案人员中占六成多。很多人像袁帅一样,既没有经济实力,但又追求高消费。于是,民生银行“随便”就能办下来的信用卡,让他们上了瘾。
  对此,朝阳法院一位承办过大量信用卡诈骗案的法官也分析说,“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是信用消费最为吸引人的消费模式。青年人容易接受新的消费理念,因此更容易成为“持卡一族”。
  而他们或是刚踏入社会不久,或是经济实力较差,但又普遍自制力差,容易过度消费,因此成为恶意透支的高发人群。一定程度上说,这与银行对他们的“诱惑”是分不开的。
  办卡揭秘
  业务员:“想办法”找个单位
  民生银行的信用卡难道“谁想办都能办”?记者联系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多名业务员,员工们说法不一。
  有的工作人员说,申请人必须要有工作;有的说“不需要提供收入证明,也可以不用工作证,只要资料填写真实就可以”。还有一位员工建议记者还是“想办法”有个单位。
  对于帮朋友办卡,一位业务员说可以,但要有本人签字授权。
  而在网上发广告代办信用卡的人则称,民生银行卡比较容易办。甚至是没工作的人,他们称也能办民生信用卡。“工作信息”是必须要填的,“收入证明随便开个就行了”。
  有的人还教记者:“工作单位就写你身边朋友的,然后留你朋友的工作电话。银行一般只做电话核实,而且是抽查,万一问到你朋友那里,让他说有你这人就行了。”
  至于代他人申办,他们答应得更痛快:“资料你帮他填写就行,签名嘛,你签他签都一样。”
  法律争论
  “恶意发卡”
除了谴责没法处罚
  司法解释刚刚出台后,有人就写了一篇评论,题为《“恶意发卡”比“恶意透支”还坏》。
  儿子获刑后,袁益中激动地说:“民生银行明知当事人不具备还款能力却不采取措施,存在过错。我代表广大信用卡持卡人,对民生银行的行为强烈谴责!”
  判袁帅有罪的法官也颇有微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法官表示,银行为谋取利润,确实在信用卡的审核、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
  但银行就算错再大,也只能“谴责”。《信用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中详细规定了持卡人欠款不还的刑事责任,但对如何追究银行过错一字未提。
  不还朋友钱担民责&
欠银行钱担刑责
  司法解释的第6条还隐藏着更深的奥秘。第6条只规定“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但如果持卡人原本有还款的经济能力,透支后因经济能力发生变化而不能全额还款,是否还算恶意透支,“解释”中没提及。
  一位承办过大量信用卡诈骗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根据法理,如果持卡人能够证明自己经济能力发生变化的确切时间,且该时间之后没有再进行过信用卡透支,则不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持卡人往往难以证明这点,如果不能证明,则就被定罪量刑。
  翻译成通俗的话就是:如果你向其他人借钱,当你丧失还款能力的时候,至多被起诉到法院要求还款,追究你的民事责任;但如果你从银行信用卡里借钱,当你丧失还款能力的时候,则极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投进监狱!
  其实每家银行的法务人员都早将法条吃透,区别只在谁的手硬,谁的手软。民生银行显然是各家银行中手最硬的,这一点,从占总犯罪事实数量近1/3的涉案比例上就能看出来。
  一位法官表示,这一方面反映出民生“被骗”的次数多,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民生较高的主动报案率。在袁帅一案中,他透支的不止民生银行一家的信用卡。但其他银行了解到袁家家徒四壁的状况后均未报警,报警的只有民生。
  司法建议
  2010年,朝阳法院审理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35件,其中四成涉及民生银行。就其中发现的问题,朝阳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臧德胜日前亲自撰写了一份写给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的司法建议。
  建议中写道:民生银行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案件多发,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在未充分核实申请人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的情况下发放信用卡。
  对资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等风险信息不能及时掌握。
  未对持卡人进行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法院建议:对营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规范管理,严把发卡审核关;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对持卡人进行风险提示。
  民生银行回复
  完善《信用卡客户经理违规销售行为处罚规定》,细化营销人员在推广信用卡活动中违规操作行为的类型和处罚条例。
  切实开展营销人员违规销售行为排查活动。
  加强对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审查,收集、汇总申请客户各类数据及时发现隐患,并结合银联黑名单系统,进一步排查各类欺诈风险。
  对于电话催收没有效果的持卡人,发律师函,并在律师函中列明相关法律条文,使持卡人了解恶意透支所面临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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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私查市民信用记录被判侵权
  央视3&#183;15晚会曝光工作人员倒卖客户信息。央视视频截图  市民郭先生曾在南京分行申领过信用卡,后来注销了,但是去年5月他意外发现,该行在他注销信用卡后仍以信用卡审批和贷款审批的名义,两次未经他授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下称人行南京分行)查询他的个人信用信息。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给予的解释是“二次开发客户”,郭先生不能接受,以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起诉到玄武法院。上个月,玄武法院一审判他胜诉,民生银行南京分行需书面赔礼道歉。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诉讼争端  没办信用卡也没有申请贷款 信用记录却莫名被多次查询  也许是在警务系统工作的缘故,郭先生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敏感度和关注度要比普通人高得多。去年5月16日,他到人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拿到信用报告后,很快发现查询记录一栏有异样。两家银行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查询了他的信用记录。其中一家是本案被告民生银行南京分行,该行分别于日、日,以贷款审批、信用卡审批的名义向人行南京分行查询其信用记录。郭先生清楚记得,自己只在该行办过信用卡,后来注销了,之后自己既未申领新卡也未申请贷款,他们凭什么查询?另一家擅自查询的是,让他更觉诧异,因为他从未在南京银行办过任何业务。  郭先生随即向人行南京分行管理部投诉,并与上述两家银行交涉。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先是解释说“密码被人偷窥了”,之后又说查询是为了“二次开发客户”,但两种说法都不能令郭先生信服。南京银行也未给出合理解释。2011年12月,人行南京分行公布调查结论,认定两家银行未经郭先生授权擅查其信用记录情况属实,并依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出了对两家银行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扬子晚报记者昨就相关情况向人行南京分行证实,但未得到回复。  郭先生认为,两家银行的擅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除了面临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去年12月底,他将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告到了玄武法院,要求该行就侵权行为登报赔礼道歉。  庭审交锋  银行称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不算隐私 “只查不宣”不算侵权  今年1月12日,玄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民生银行南京分行承认曾两次未经授权查询郭先生的信用记录,但基于四点理由认为此举不构成侵权。首先,该行认为信用记录中包含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不能称为个人隐私。其次,郭先生曾在该行办过四张信用卡和一张借记卡,并在办卡时留下过个人信用信息,该行如要侵权,使用这些信息即可,无需查询银行征信系统再次获取。第三,该行是出于对客户进行二次开发的目的,才对郭先生的征信信息进行查询,虽然未经授权就进行查询,违反了人行的管理规定,但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第四,该行获取信息后没有进行宣扬和披露,其查询行为也不具有任何侵害后果,根据法律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没有侵害后果,不能认定侵权。  “身份证号码、个人电话、家庭住址当然属于个人隐私,而且是公民个人安全的重要保障。”银行代理人话音刚落,就遭到郭先生大声反驳。他转身对法官说,自从信息泄露后,他经常接到陌生电话和骚扰短信,不胜其烦,甚至睡不着觉,损害结果是确实存在的,只是举证有难度罢了。  “个人信息泄露已是社会公害,”最后陈述阶段,郭先生环顾法庭,朗声说道,“如果每次银行都以‘二次开发客户’为自己开脱,将起不到惩戒和示范作用;如果个人信息可以随意查询,且不需要负任何的责任,将严重违背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的立法目的。”  法院宣判  一审认定银行“查询行为”侵权 银行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上月中旬,玄武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个人信用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住址、职业、所有银行贷款及办卡信息、是否欠款的信息、电话号码,这些均属于“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原告郭先生依法对自己的个人信用信息享有隐私权,包括支配权、控制权、不受侵犯权以及利用权。  法院认为,该行未经授权的查询行为违反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主观过错显而易见。其查询行为导致其不应获知、却获知了郭先生的个人信用信息,虽然获知后未宣扬、披露,但获知行为本身就侵犯了郭先生的隐私权。且该损害后果与查询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法院认定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侵权行为成立。考虑到损害后果仅止于“不该获知却获知”,不存在“宣扬披露”行为,损害程度相对轻微,法院未支持郭先生提出的登报赔礼道歉要求,仅判决银行书面赔礼道歉。  记者获悉,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该行在上诉状中称,一审法院对“损害后果”的认定较为含糊,判决书一方面称“获知隐私信息”本身就是“损害后果”,另一方面又将“披露宣扬”作为是否造成损害的依据,两种认识存在矛盾。该行坚持认为,仅获知信息未加以披露宣扬,并不构成侵权。因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有四个要素,并非一审法院所称的三个。一是加害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本案中,该行未经授权查询并获知他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只能算是加害行为,不能算损害事实。所谓损害事实,是指郭先生因此事遭受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郭先生不能举证,法院应驳回其诉求。  延伸阅读  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必须要征得当事人书面授权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日常运行和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实现全国联网,只要与银行发生过借贷关系,就能在国内任何地方的商业银行信贷网点查到个人信用报告。  目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集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二是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还款记录等;三是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  个人查询信用信息,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的征信服务中心,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商业银行出于办理业务需要,也可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者了解到,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已开通与中国人民银行接口的征信查询端口,可以直接登陆查询。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才能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有查询活动的情况,包括查询人员、查询时间、查询原因等,该数据库都有记录。商业银行如违规查询,当事人和中国人民银行均能发现。  央视3&#183;15晚会曝光银行员工 倒卖信息致储户损失3000万  个人信息泄露会有怎样的后果?今年央视3&#183;15晚会曝光的、等银行失窃案,会让您看得更加清楚。  日,家住上海浦东的陈小姐通过网银登录账户,原存有4000余元的账户,余额仅剩85元。这张银行卡陈小姐一直随身携带,密码从未泄露,卡上的钱怎会不翼而?上海警方抓获嫌疑人朱某后揭开了谜底。朱某是从银行工作人员处购得陈小姐的个人信息。朱某交代,其通过中介向中心风险管理部贷款审核员胡某购买个人征信报告300多份,向另一家银行客户经理曹某购买个人征信报告2318份。这些征信报告里包括银行客户的收入、手机号、家庭电话号码和生日等等,正是通过这些信息,朱某猜出了陈小姐的银行卡密码,并且登录网上银行划款。  截至朱某被抓时,已经造成受害人损失3000多万元。而个人征信报告,银行卡信息,本属该被严格保密的个人信息,在这些银行工作人员手中,却被以一份十元或几十元的低廉价格大肆兜售。  我国2009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专门设定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其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扬子晚报记者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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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09:57 汇港通讯 
  民生银行(01988)宣布,通过了《关于锦州港重大关联事项的议案》,认定锦州港为公司动产融资业务仓储监管机构,总监管额度20亿元人民币(下同),期限2年,其中监管单一客户额度不超过3亿元,监管模式为库内监管和库外监管,库外监管规定为库外-出质人自有仓库监管,库外监管额度不超过10亿元。
  锦州港第一大股东为东方集团,东方集团为民生银行第四大股东,民生银行副董事长张宏伟为锦州港董事长,因此锦州港为民生银行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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