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来在兵团工作,后来调到地方工作.养老保险转入深圳也转入地方,可是在兵团交的医疗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做好你兵团基本养老 保险 统筹工作,减轻兵团基本 养老保险 负担,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兵团的改革和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日起,兵团所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 工资 总额的23%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为5%)。降低缴费比例后所缴纳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 不足支付基本养老金部分,由中心财政给予以适当补助。 二、兵团要结合实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实行基本 养老保险费 全额征缴,确保各参保单位及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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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职工养老保险补交可以吗?
弟弟是兵团职工,可是他本人不在本地,我们也无法联系到他本人?如果今年不交,请问他2011年的养老保险如何交纳,明年一起补交可以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明年一起补交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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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十三师《关于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在兵团、地方缴了两份养老保险费要求返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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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十三师《关于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在兵团、地方缴了两份养老保险费要求返还的请示》的复函
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十三师《关于部分下岗失业
人员在兵团、地方缴了两份养老保险费
要求返还的请示》的复函
&&&& &兵劳社函[2005152号
(2005年6月23日)
十三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你师《关于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在兵团、地方缴了两份养老保险费要求返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 根据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同一人员在同一时间不能在两地同时参加养老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在两地同时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必须清理封存一个个人账户,可将清理的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账户处理完毕后予以封存,与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分开管理。
&&& 凡属下岗失业人员在两地缴费的,保留其下岗失业期间缴纳的账户,封存另一账户。兵团部署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发布: 作者:zwyw
&&& 7月21日,兵团召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决定从日起正式启动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于秀栋副司令员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周考斌局长和财务局李萍局长做会议发言。
  于秀栋副司令员指出,近年来,兵团的社会保障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初步形成社会保障体系框架,作为兵团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当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具备开展工作的良好基础。一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兵团统筹,连续十三年确保发放,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和干部队伍基础;二是“十一五”以来,兵团经济社会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和经济基础;三是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的关注度和支持度日益提高,奠定了社会群众基础;四是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的召开,进一步加大了对兵团的综合财力补助力度,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保障。
  于秀栋副司令员强调,兵团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必须要遵循国家政策精神,结合兵团实际,与自治区政策保持一致。一是坚持城乡统筹,搞好制度和政策衔接;二是坚持低水平起步、广覆盖,重在制度建设;三是坚持兵团和个人共担责任;四是坚持实行兵团级统筹,实行属地管理;五是坚持多层次、多渠道解决养老问题,继续发挥好家庭和社会各方面积极作用。
  于秀栋副司令员要求,各相关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兵团党委、兵团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舆论宣传,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抓好做实,在年内基本实现兵团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周考斌局长在会议发言中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于秀栋副司令员的指示精神,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主动会同财务等有关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经办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财务局李萍局长在会议发言中要求,各级财务部门要做好资金调度和保障,为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新ICP备 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 承办:四师信息网管中心
电子邮件: xxzx@
联系电话: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解放路219号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兵劳社发[201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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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兵劳社发[2011]64号)
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为规范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程序,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兵办发[2011]75号)的精神,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业务流程(试行)
&&& 一、参保登记和缴费业务
(一)参保登记。户籍在兵团辖区内,年满16周岁,符合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居民养老保险登记。
(二)首次参保登记手续。
1.参保居民持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正面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指定银行的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申请办理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缴费困难人群,需同时携带民政部门核发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关证件;
(三)参保变更。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携带相关证件或证明资料到参保登记地点填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办理变更手续。
(四)停保注销手续。参保人员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需提供有关证件或证明资料到参保登记地点填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办理停保注销手续:
1.参保地变更;
3.出国(境)定居;
4.户籍性质变更;
5.其它按照国家和兵团相关规定需办理注销手续的。
(五)缴费地点。指定机构代缴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费。
(六)缴费方式。以指定机构卡代扣缴费为主,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费为辅。
二、基金征缴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参保人员签订居民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协议,确定缴费方式;
(二)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缴费时间,在指定机构卡足额存入应缴的居民养老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为指定机构提供应征缴人员名单;
(四)指定机构回传扣款情况(包括:扣款成功人员名单、扣款不成功人员名单等);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回传情况打印征缴汇总单据并送交基金管理部门;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根据指定机构传回的代扣划缴凭证与征缴部门打印的征缴单据金额核对无误后,及时确认并做账务处理;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指定机构回传扣款情况,将缴费成功参保人员的有关情况告知本人。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征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根据征缴部门打印的征缴单据,直接收取参保人员缴纳的居民养老保险费,并及时确认进行账务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征缴的对象是代扣代缴失败和直接缴费人员。
(九)社会资助和补缴。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提供资助的,应填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资助明细表》(附表五),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资助资金后,出具《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资助汇总表》(附表六);补费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填写《补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表七),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补缴资金后,予以补缴。
三、财务(财政)补助收入
财务(财政)补助收入分基础性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借《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附表九)申请财务(财政)补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根据银行传回的财务(财政)部门划入财政补助收入拨款凭证,依其性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个人账户管理
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费的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个人帐户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信息,每年按照规定及时计息,并定期将个人帐户信息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打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十)等形式发放本人。参保人员也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的帐户信息。
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首先到新参保地填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十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认真审核申请人有关资料,对满足条件的出具《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件二)。
六、待遇核定与发放
(一)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填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附表十一),并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指定机构的银行卡折复印件,报各师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各师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批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依据其缴费年限、个人帐户余额等情况,填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表十二),核定其养老待遇后,纳入社会化发放。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支付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出具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养老金拨付单据,基金管理部门填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十三)报财务(财政)部门申请居民养老保险资金,资金到位后按时足额拨付发放银行或邮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参保人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应持死亡人员死亡证明、火化单、销户证明、财产继承公证书,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结算单》(附表十四),将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纳部分本息等待遇发放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点击下载: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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