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尾田荣一郎突发疾病病单位有责任承担医疗费吗

在单位组织活动上突发脑出血算工伤吗_百度知道
在单位组织活动上突发脑出血算工伤吗
如果算,单位管报治疗费用吗?如果不算,单位有义务分摊治疗费用吗?请了解的朋友帮帮忙。因为治疗费比较高,虽然有保险,但哗锭糕瓜蕹盖革睡宫精还是有些困难。
单位组织联欢会,在唱歌的时候突发的脑出血。
提问者采纳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哗锭糕瓜蕹盖革睡宫精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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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意见》新增了“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过有毒有害生产作业,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从事过有毒有害生产作业,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应当认定原用人单位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内容。《意见》还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哗锭糕瓜蕹盖革睡宫精的人员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除外。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童工不能认定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职工。
司机受伤挂靠单位担责
《意见》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挂靠单位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昨日,省高院相关人士表示,根据新出台的《意见》,这种情况或挂靠车聘请的驾驶员、售票员出车过程中伤亡,挂靠单位均应承担相应的用工主体责任。
同时,《意见》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劳动合同用工情形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或者已建立劳动关系又依法受聘于新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时为之工作的单位是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指派单位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
考勤记录可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订立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根据下列证据综合认定: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费证明,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招工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
未经单位批准不算工伤
目前,很多单位经常部门组织饭局、出游等集体活动,参加者若出现意外算不算工伤?《意见》明确规定,职工在参加本单位或者其内设机构经单位批准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认定工伤的前提是经单位批准,如果部门组织却未经单位批准,则无法认定单位责任。”省高院有关人士表示。
休息场所受伤也算工伤
《意见》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因与本单位职工换班或代班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换班或者代班人员不符合岗位的技术性要求或者违反用人单位的禁止性规定的除外。《意见》还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为了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用人单位指派到外地工作或者学习的职工,在工作或者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
因工作原因,在上班时受他人打击报复算不算工伤?《意见》规定,认定职工工伤的“履行工作职责”是指职工所受暴力等意外伤害是因其完成工作任务所致。省高院相关人士表示,若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到报复,应纳入工伤。
上下班途中
非公住宾馆不算“上下班途中”
《意见》规定,认定职工工伤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意见》新增了居住地的定义,即居住地包括实际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和不定期居住地。“新增内容有利于对受伤害职工的保护,因职工可能有多处住房,只要是他本身居住的房屋,都应认定为居住地。”若入住的是宾馆,算不算“上下班途中”并认定工伤?对此,有关人士表示,通常情况下宾馆不属于职工居住地,其路线并不会纳入“上下班途中”。
这个应不算的,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当然如果在组织活动期间发生以上情事算不算应该会有点争议,所以你这个应不算的,可以请病假。
经单位批准的,完全算工伤
意思是单位组织的吗?是全部员工的活动。元旦节前一天组织的联欢节。
可以这么说
应该认定为工伤,单位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不是单项的商业保险),由社保机构负担;单位没有法律义务!!!
那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是报全额治疗费吗?因为治疗费不够,还向单位借了几万元,保险也没有报多少。
只在社保规定的目录范围内报销治疗费用,
(1)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① 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②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③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意见》明确规定,职工在参加本单位或者其内设机构经单位批准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因工负伤。主要是要收集证据证明是经单位批准组织的集体活动。发生这种事情,不论是企来还是你个人都是不愿意的,最终是为了得到一些费用资助,最好是能与企业协商一致再申请工伤认定,会更顺利,同时企业并没有什么损失;第二,你是在什么地方,比如上海有地方终保,终保范围中有一条是住院补贴,不论是否工伤,住院治疗达到一定金额就可以得到补贴,而不论是否工伤。
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您所说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是不能够被认定为工伤的。至于费用,原则上,单位缴纳了保险费用的话是没有义务再分摊治疗费用的。
你好,本人认为不应该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生病视同工伤的只有第十五条,具体表述如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看出,你说的情况不应该算工伤。至于医疗费用,应该从医疗保险系列走。医疗保险主要是保障疾病,工伤保险主要是保障因工作原因的意外伤害,二者相互弥补,且不能同时走两个系列。所以该病人可以从医疗保险报销费用。
就我所接触的案件,这类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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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父亲对子女不管不问,现在老了生病了,请问子女有义务承担他的医疗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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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时间日 11时(星期五)
访谈嘉宾邵阳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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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信件标题:
关于我们企业改制的职工的安置费有多少?是怎样计算的?
来信日期:
信件编号:
我是湖南省邵阳市建筑装修机具总厂的职工,现在厂里要改制了,大家却都不知道改制后的安置费是多少?又是怎样计算的?厂里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今天厂里的劳资科的人说只有1155元每年再加6000元的底。我认为这样的安置费太低了,不知道政府对于这方面有没有明确的条列规定的。
您好,本市相关政策如下: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化进程的决定》精神,决定在市直国有企业中全面推行产权制度改革,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要求
  1、实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将我市国有企业全面推向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国有产权逐步从企业中退出,建立产权多元化的企业运行体制,实现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职工从全民身份中退出,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实现劳动关系转换;政府从直接管理企业中退出,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实现政府职能转换。
  2、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二是尊重职工的意愿,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三是确保债务不悬空,债权债务清理处置坚持依法依规办理;四是积极稳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政府引导,企业自主;五是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分步实施;六是解除和终止职工原劳动合同关系所需的资金采取企业自筹、资产变现、政府适当补助的办法解决。
  3、市直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以国有工业企业为重点。
  二、产权处置
  1、参与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必须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界定企业产权。企业现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土地资产和无形资产(专利技术、品牌、生产经营许可证、商标)及国家所有者权益,属国有产权。国有产权可以整体出让,也可部分出让。
  2、出让国有产权的收入用于解除或终止职工原劳动合同关系的安置补偿和企业债务清偿。
  3、必须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资产变现和产权转让,按市场定价,资产变现值应在评估价值50%以上。资产可以由原企业职工出资购买,也可以由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出资购买;可以采取委托交易、协议交易、竞价交易或委托拍卖等交易方式。鼓励境内外有实力、有项目的优势企业优先购买。产权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由市企业改革办公室根据企业和市场情况确定,产权交易的价款应一次性付清。
  4、国有土地使用权资产,包括划拨性质的土地和出让性质的土地,由国土部门确认并办理出让和产权过户手续。
  5、对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符合破产条件的,实行依法破产。企业破产后,土地使用权资产由政府收回变现处置,收入用于解除或终止职工原劳动合同关系的安置经费。其它资产按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6、以承担企业债务和安置全部在职职工的方式收购企业,资产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或零资产处置办法。
  7、企业的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包括职工医院、幼儿园、子弟学校等,不列入产权出让的范畴,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三、职工安置
  1、市直国有企业现有全部在职职工,都纳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
  2、凡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必须解除或终止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
  3、对解除和终止原劳动合关系的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发给一次性安置经费(资产)。安置经费的标准:以企业为单位,按本市企业职工上年年人均工资收入的3倍作为安置经费总额,分解为基本安置费和工龄补助费累计最高不超过36个月工资总和。企业上年人平工资水平高于本市平均水平的,在不需要政府补助的前提下,可执行本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上年职工人平工资收入标准。
  4、对获得劳模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实另增加工龄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办法。其中,获得国家级劳模称号的增加5年工龄,省级劳模增加3年工龄,市级劳模增加1年的工龄。如本人获得多级别劳模称号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累加工龄补偿。获得国家认可的高级职称人员,按获得职称实际年限,满一年补偿0.4年工龄。
  5、对国有企业现任领导成员另行给予一次性职务补偿。其中,大中型企业党政正职一年补贴2年工龄,大中型企业党政副职和小型企业党政正职任期一年补贴15年工龄,小型企业党政副职任期一年补贴1年工龄。企业党政负责人在多个单位任职的,分段计算,由改制时所在单位给予补偿。
  6、孕妇产期、哺乳期的女工、工伤人员和抚恤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7、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土协工和农协工,享受同企业正式职工待遇。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按其在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工资,但最多不超过十二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企业擅自招收的临时工一律清退,不给予安置经费。
  8、职工安置经费由市企业改革办公室负责核准。
  9、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职工档案交市劳动市场管理,离退休人员档案交社保部门管理,企业领导成员的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给有关部门。
四、社会保障
  1、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必须在资产变现的产权收入中优先安排和清缴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属个人欠缴的部分由个人足额缴纳。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含五年)的职工经劳动部门审核认定,由企业一次性将此段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交给社保部门,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在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由社保部门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3、职工可以用安置经费按一定的增长比例一次性预交到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金,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4、因工伤残、患职业病、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和退休养老金发放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执行。
  5、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必须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手续。重新就业的,用工单位必须依法按规定缴纳社保资金,属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没有再就业的由个人全额交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前所缴纳年限合并计算。
  6、职工领取安置经费后,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下岗职工不再领取下岗生活费,确未重新就业,符合本地低保标准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7、破产企业应一次性为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缴纳10年的养老金。企业确有困难,应将离退休人员视同计算安置费,一次性交社保部门。
  8、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
  9、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给予一次性医疗补贴标准由劳动部门制定。
  五、债务处置
  1、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不能悬空或逃废债务,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妥善处置债务,企业改制方案须经主债权人同意,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按照“职工利益优先”的原则,优先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生产性集资款、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费用。属关门走人的企业应一次性付清,属重组的企业可以分期分批支付。
  3、提倡和鼓励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4、提倡和鼓励社会法人、自然人和改制企业职工以承担债负方式,购买企业产权。
  六、企业重组
  1、对资产难以变现,且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可以采取企业重组改制办法,但重组企业必须置换产权和解除或终止职工原劳动合同关系,职工重新就业的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关系。
  2、企业重组的形式因企制宜。可由企业经营者、经营者集团领头出资重组;可由全体职工合伙重组;可由社会法人、自然人参入重组;可通过联合兼并参股、控股方式进行企业重组。
  3、企业重组的职工安置经费,可以采取“认钱、认股、认债”方式,认钱的由重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认股则成为重组企业股东;认债则成为企业债权人。
  4、鼓励企业经营者领头购买重组企业。原企业经营者和经营者集团领头出资购买企业进行重组,并在重组企业持大股的,可以按1:0?5的比例,从国有产权中配送股权,配送的股权只享有分红权和决策权。
  七、优惠政策
  1、凡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子弟学校由属地县、市、区政府接收;职工医院、幼儿园与企业剥离进入市场,纳入行业管理。
  2、土地评估费每个企业只收取600元,需重新测绘的,收费标准元。
  3、土地转让收入用于职工安置经费的,免征各种收费。
  4、社会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元,特困企业2000元。公证收费只收取公证书副本费,最高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元。
  5、依法破产企业的诉讼收费标准3-8万元。
  6、土地、房产、设备等产权过户、换证、工商登记一律只收取工本费。免费办理水、电、汽过户手续。
  7、邵阳日报、邵阳电视台、邵阳广播电台等新闻单位一律免费刊登改制企业的产权转让项目的信息和公告。
  8、由市政府政务中心集中办理产权过户的全部手续,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
  八、组织领导
  1、凡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由市委组织部统一抽调人员,派出改制工作服务指导组,进驻企业开展改制的各项服务工作。改制工作服务指导组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企业开展改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企业制定改制方案和组织实施各项改革措施,综合协调各种关系。
  2、改制企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市企业改革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由市企业改革办公室组织专门力量指导企业进行实施。
  3、改制企业都必须成立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班子,统一部署安排本企业各项改制工作,要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教育宣传,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精心设计改制方案,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实施,企业主管局和行管办要派专人进驻企业,指导企业开展工作。
  由企业改革办公室根据本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本实施办法适用工业、交通、建安、商业、粮食、外贸、城建、物资、农林、水利等市直所有一般性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市企业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过去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政策以本办法为准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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