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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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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审判实务中,因买卖合同、建工合同、担保合同等产生的逾期付款的情形很多,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问题存在着争议,各级法院并无统一的裁判尺度,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判决方式,造成了一定的混乱。笔者试对这一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在商事审判实务中,因买卖合同、建工合同、担保合同等产生的逾期付款的情形很多,关于逾期付款的计算问题存在着争议,各级法院并无统一的裁判尺度,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判决方式,造成了一定的混乱。笔者试对这一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一、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几种处理方式。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是否有约定,分为不同的处理方式。(一)、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是若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如何处理,也存在着不同意见。1、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提出,法院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是《》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易确定,依据该解释进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标准,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例如张某向购买李某钢材,欠李某货款50万元,假设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或者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或者是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那么该违约金是否过高?若张某在庭审中提出该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就一般案件而言,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有的法官主张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认为是过高,不予调整,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依据是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有的法官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仅是利息损失,应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认为应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主张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日)第六条的规定,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2、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即便当事人没有提出或者缺席审理的,若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格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也可以对违约金进行主动调整。(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不予支持;若当事人主张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二、几种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1、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违约金过高的进行调整,该意见明确是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指导意见,在商事审判中是否可以参照适用存在争议。2、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该方式也是参照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在商事审判中适用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3、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虽然《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认定原告的利息损失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理由如上述似乎并不充分。4、关于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日)第六条的规定,自日起,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因此,此阶段审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计算标准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但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作了修改。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其中第三条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日起施行。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尚不能确定,因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贷款标准已被明令废止并由其它标准取代,故再援用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裁判案件,于法无据,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5、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银发[号文件改变了过去直接确定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这样,当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时,则无法按照法释[1999]8号、法释[2000]34号和银发[号文件来最终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自日至今,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此问题。6、法院主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及《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审判实践中,若当事人一方没有提出,法院主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若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法院按该约定判决又有失公平,如何处理,法院处在两难境地。三、对逾期付款违约金处理的几点看法。建议最高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便统一裁判尺度,使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可操作性。在相关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省高院和中院最好能就该问题制定统一裁判标准,出台指导意见,防止各级法院出现裁判标准不同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判决的几种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1、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持自逾期还款之日或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明确“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双方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一方主张利息损失的,可以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处理。2、仍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计算标准。法释[1999]8号和法释[2000]34号司法解释在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时,使用的措词均为“可以”,而非“必须”。因此,承办案件的法官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一切照旧就成为许多法官的合理选择。3、变通适用现行逾期贷款利率。在非借款合同中,若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则可以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具体而言,截止起诉之日,违约一年~二年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二年~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超过最长贷款年限的(目前为5年),按最长贷款年限(即5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4、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5、&对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约定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为标准进行裁判。6、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但是另一方当事人并未提出调整,按约定判决有失公平的,可以变通适用,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后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在2011年的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指出:“在违约金的问题上,既注意当事人的合意,又防止当事人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为由而完全放任其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以此来谋求暴利。”在笔者处理的一起担保案件中,原告利用优势地位,在格式合同中约定若债务人逾期付款的,连带担保人还须每日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明显过高,而当事人因对法律缺乏了解而没有提出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法院若按该约定判决,明显有失公平。经法院释明,对该违约金进行了调整。结语:对违约金的调整,基本的依据应是《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法官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逾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权衡,防止实质不公平。该条规定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也容易造成裁判尺度的不统一。尤其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便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把握。作者:卢刚发布时间:(作者单位: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四、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五、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九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二条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三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般指在有金钱给付行为的合同中,一方在不按合同约定或不再合理的期间内给付的情形下,除了要履行给付义务之外,还应因其违约行为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以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此可以看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权来源于当事人约定。而20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此时,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有了计算的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作出两个批示,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法释〔2000〕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日发布的银发〔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此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办民银行日发布的银发〔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此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日 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四、对日(含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纵观以上法律的规定可以得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具体公式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付款金额×日利率×逾期天数由于央行只规定了罚息利率的计算和浮动范围,而没有规定如何计算罚息,于是市场上出现了两种计算逾期罚息的方法:单利计息方法和复利计息方法。单利计算罚息方法:单利产生的利息是常数,所以罚息不会因为时间的拖延而产生用利息赚取利息的情况。目前大部分银行采用的都是这种单利计算罚息的方法。例如,如果某借款人有3000元期款未按期缴付,目前的年优惠贷款利率为5.814%,如果在该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利率,那么年罚息利率为5.814%&x&(1+30%)&=&7.558%,日罚息利率即为7.558%÷360(天)=&0.020994%。则延迟还款一个月的贷款人将接受罚息约18.89元。如果按照贷款利率加收50%的标准执行罚息,则年罚息利率为5.814%&x&(1+50%)&=&8.721%,日罚息利率为8.721%÷360(天)=&0.024225%,在每月还款额仍为3000元的情况下,延迟还款一个月的贷款人将接受罚息约21.80元。复利计算罚息方法:复利产生的利息是递增的,所以罚息会因为时间的拖延而产生用利息赚取利息的情况。目前有个别银行采用这种复利计算罚息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息是将每期还款中的本金和利息分开来计算。未偿还的本金部分按照单利方式计算罚息,而未偿还的利息部分按照复利方式计算罚息。例如,如果某借款人有3000元期款未按期缴付,3000元期款中1200元为本金,1800元为利息,贷款年利率为5.508%,罚息利率为8.262%&(=5.508%×(1&+&50%))。如借款人还款耽误两天,1200元本金部分按每天0.02295%&(=8.262%/360天)计收利息,两天的利息是0.5508元;1800元利息部分按0.02295%计收复利,第一天的利息是0.4131元,第二天的利息是(1)×0.02295%,为0.4132元。两天总共罚息1.3771元。这里比较有争议的是计息天数。是一年按照360天计算罚息利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计息时每年天数),还是按照365天计算(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计息时每年天数),或364天计算(双周供计息的每年天数)。随着贷款品种的日益丰富,关于计息时每年天数是否有必要重新商榷值得考虑。鉴于罚息是针对故意拖欠还款的行为,各银行对判定是否故意的行为也不尽相同。例如如果有的银行会允许有几天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只依照贷款利率计算罚息,如果超过了宽限期,则启动罚息利率计算罚息。这个宽限期一般是5天到15天不等。所以借款人出现因故拖延,要尽快与银行沟通,以免受到重罚和降低信用等级。商业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表商业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表(各商业银行政策不同)发布日期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备注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0.021%)每日万分之五若贷款既挪用又逾期,应择其重,不能并处。日*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按借款合同利率加收50%-100%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举例(假设罚息利率为50%。各商业银行政策不同)房贷罚息利率(日利率)公积金罚息利率(日利率)(5年以下贷款)公积金罚息利率(日利率)(5年以上贷款)合同上的房贷利率*(1&+&50%)/&3604.14%*(1&+&50%)/3604.59%*(1&+&50%)/360罚息的单利计算公式:s&=&pi&*&r&*&ds&---罚息合计pi&---逾期的本息合计r&---日罚息利率d&---逾期天数每天利息罚息的复利计算公式:i(n)&=&[&i&+&i(n-1)&]&*&ri(n)&---第n天的利息罚息,i(0)&=&0,&n=1,2,3……i&---逾期利息金额r&---日罚息利率人行对逾期贷款利率(罚息)的历次调整日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日万分之四至六――发布时间:日;文号:银发(号;名称:《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日逾期贷款利率从日万分之四至六调整为日万分之四――发布时间:日;文号:银发(号;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日逾期贷款利率从日万分之四调整为日万分之三――发布时间:日;文号:银发(号;名称:《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日逾期贷款利率从日万分之三调整为日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7.56%)――发布时间:日;文号:银发(号;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日逾期贷款利率从日万分之二点一调整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发布时间:日;文号:银发(号;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央行近年来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一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历次调整一览表调整日期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前调整后幅度调整前调整后幅度日3.50%3.25%-0.25%6.56%6.31%-0.25%日3.25%3.50%0.25%6.31%6.56%0.25%日3.00%3.25%0.25%6.06%6.31%0.25%日2.75%3.00%0.25%5.81%6.06%0.25%日2.50%2.75%0.25%5.56%5.81%0.25%日2.25%2.50%0.25%5.31%5.56%0.25%日2.52%2.25%-0.27%5.58%5.31%-0.27%日3.60%2.52%-1.08%6.66%5.58%-1.08%日3.87%3.60%-0.27%6.93%6.66%-0.27%日4.14%3.87%-0.27%7.20%6.93%-0.27%日4.14%4.14%0.00%7.47%7.20%-0.27%日3.87%4.14%0.27%7.29%7.47%0.18%日3.60%3.87%0.27%7.02%7.29%0.27%日3.33%3.60%0.27%6.84%7.02%0.18%日3.06%3.33%0.27%6.57%6.84%0.27%日2.79%3.06%0.27%6.39%6.57%0.18%日2.52%2.79%0.27%6.12%6.39%0.27%日2.25%2.52%0.27%5.85%6.12%0.27%日2.25%2.25%0.00%5.58%5.85%0.27%日1.98%2.25%0.27%5.31%5.58%0.27%日2.25%1.98%-0.27%5.85%5.31%-0.54%
作者: 执业机构: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 专长:债务债权 | 合同纠纷 | 房产纠纷 | 刑事辩护 |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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