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银行迷你贷平安银行信贷员招聘

福建银监局关于印发福建银行业支持“三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银监局关于印发福建银行业
当前位置:
>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 :
& 文章来源 : 福建
& 文章类型 :
福建银监局关于印发福建银行业
支持“三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银监发〔2011〕24号
各银监分局;兴业银行,各政策性银行福建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福建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福州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建海峡银行:
现将《福建银监局关于福建银行业支持“三农”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银监分局要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做好“三农”金融服务工作,督促辖内机构完成支农工作目标,细化主要涉农机构高管人员“三农”金融服务工作履职评价工作,将主要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工作情况作为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内容并与准入工作挂钩。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支农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涉农金融机构应成立以主要高管人员为组长的支农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具体措施,要求责任到岗、责任到人,相关指标计划应纳入机构绩效考核。
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机构应及时总结支农先进工作经验,根据需要不定期上报支农工作信息,并定期做好支农工作总结,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正式行文向福建银监局农村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联系人:郑燕冰 联系电话:5),报告内容应包括本阶段支农工作的具体举措、成效、存在问题、工作建议和下一阶段支农工作思路。
请各银行业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分支机构,省联社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各银监分局在向各派出机构转发的同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及股份制银行地市分行。
福建银监局关于福建银行业支持
“三农”工作指导意见
(2011年4月)
为全面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精神,切实落实福建省“两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更好地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引导我省银行业紧紧围绕完善服务体系、突出服务重点、改进信管机制、拓展服务方式、优化支农环境、加大监管引导等六大方面工作,扎实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和监管,努力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统筹城乡发展,加大涉农信贷投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统筹城乡发展,积极加强县域经济服务网络建设,努力完成银监会“2011年现存机构空白乡镇减少四分之一”的任务。努力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争取在年底前基本实现全省行政村金融服务“不出村”目标,促使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向投资多元、覆盖全面、竞争充分、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靠拢。增强大局意识,把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作为应尽义务,在注重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加大涉农信贷投入,确保今年涉农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继续壮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深化法人治理建设,切实转换经营机制,提升经营效益,有条件的机构应加快向农村商业银行转变的步伐,进一步壮大自身实力,从而增强自身服务“三农”的能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保持和扩大农村地区机构网点覆盖面,增强空白金融网点乡镇的金融服务力度,原则上不得减少县域服务网点。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了解农村市场,了解农户信贷需求,围绕实现“三个覆盖”(即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农户信用评级全覆盖、农户有效贷款需求全覆盖)的目标,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面,降低户均贷款额度。
稳步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按照《2009年—2011年福建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发展规划》,稳步推进村镇银行组建工作,争取年内再成立4家村镇银行。引导已经运营的村镇银行落实“县域银行”的市场定位,加快发展步伐,实现支持“三农”与自身商业持续发展的和谐统一。
强化商业银行资金向县域回流机制。农业银行要继续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切实发挥商业金融支农服务骨干和支柱作用。邮政储蓄银行要结合县域分支机构风险管控能力的提高,逐步加大对县域小额贷款授权和贷款投放力度,完善邮政储蓄资金对农村地区的有效信贷供给和资金回流机制。其他商业银行要稳定现有县域地区机构网点,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加强农村地区电子银行服务建设,丰富县域客户金融服务品种。
改进政策性银行支农功能。农业发展银行要注重发挥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优势,加强对农村水利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城镇化的发展;国家开发银行要在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和县域资金投放力度,重点投向农村的公路、水利、通信、电网、清洁能源等基础设施以及小城镇建设等,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进出口银行要根据我省大宗农产品出口的特点,选择省内部分重点农产品出口企业,运用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等信用手段,支持农产品出口创汇,并大力支持有条件的涉农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二、突出服务重点,推进强农惠农十大工程,加大水利建设等重点工作信贷支持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央“大兴水利强基础、狠抓生产保供给、力促增收惠民生、着眼统筹添活力”的要求,抓住关键环节,把握最近时期支农服务工作重点。
重点推进强农惠农十大工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明确我省“十二五”期间支农工作十个重点,即加大对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水利建设强基工程、造林绿化“四绿”工程、粮食储备扩容工程、标准渔港建设工程、防灾预警保安工程、种子种苗培优工程、农业产业化提升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工程、扶贫开发到户工程和乡村综合服务工程等强农惠农“十大工程”的信贷支持。
高度重视水利建设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支持水利建设作为现阶段“三农”金融工作重点,结合自身市场定位与业务功能,合理增加水利建设方面的信贷资金投入。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充分运用资金规模优势,积极支持省级及以上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城市防洪排涝、居民和工业原水供应、污水处理回用、水资源治理开发利用等工程项目的金融服务。中小银行机构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县域机构要重点加强对农业大县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支持,因地制宜支持山丘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加大闽台农业合作金融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信贷投入,积极开发创新适合台商台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台湾农民创业园区增设机构网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园区内台资企业的股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多元化动产抵质押及多户联保、个人无限责任联带担保等新型担保方式融资产品。
加大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支持。农村城镇化建设是我国最雄厚的内需潜力,也是中央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抓住新农村城镇化建设时机,加强银政合作,主动对接项目,做好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的配套金融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大对试点小城镇的旧城改造、新城建设和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信贷资金支持力度,大力支持保障房、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助推民生工程。
三、正确引导,改进银行业机构涉农信贷管理机制,加大普惠型金融体系建设步伐
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空间广阔,国家政策支持力度大,各家金融机构拓展培育农村金融市场将大有作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更新支农服务理念,加大普惠型金融体系建设步伐,有效改进涉农信贷服务方式,建立适应农村市场特点的信贷管理机制,创新适合农村市场的支农信贷产品,切实满足农村地区各类型各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
改善涉农信贷管理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履行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形象,开发农村市场,培育客户认同度、忠诚度的角度理解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的历史使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层要切实调整考核机制,适度提高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在制度安排上兼顾机构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对分支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开拓农村市场方面的工作给予适当绩效增幅,从制度安排上提升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金融机构“百年老店”的品牌。要未雨绸缪,提前布局,向农村客户推广自己的金融服务平台,发掘培育潜在客户群,营造银行客户双赢的局面。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发挥行业指导职能,引导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不断完善支农信贷考核体系,特别是加强“两小贷款”及农户贷款面的考核,确保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贷款面较上年有所上升。切实推动农户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建设,争取用两至三年时间完成全辖农户信用评级档案建设工作,真正把农村各类信贷资金需求对象纳入信贷评价范畴;适当简化贷款审批程序,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对优质贷款客户建立快速审批通道;针对我省自然灾害特点,建立发放抗灾贷款应急管理机制,确保灾后快速、及时和安全地通过抗灾贷款投放,有效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坚持便民惠农的服务原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便民惠农的原则,积极建设普惠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农村地区完善网点、电话银行、短信银行、网上银行、POS机等各种结算服务渠道,大力推行金融“不出村”服务。落实惠农措施,减免新农合、新农保参保农户相关卡、折费用,提升柜员窗口服务素质和服务效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继续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扶贫贷款、就业再就业、巾帼创业、计生户等各类困难群体贷款,加强农村弱势群体金融服务。积极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贷款风险定价体系,区别不同贷款对象、用途和风险,实行差别贷款利率,尽量降低农民贷款成本。尽量减少各种办贷收费项目,对优质客户适当免除或降低抵押担保评估等要求,减轻客户抵押评估、保险等费用负担,或者通过延长贷款期限,消除多次放贷或转贷的相关费用。合理布局农村地区的机构网点,对偏远地区可采取定期上门服务、墟日集中办理、信贷员联络卡制度、信贷员“包村包片包户”等方式提高农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有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支农金融超市,推行“一站式”服务和“一条龙”作业,为农民提供综合金融产品服务。
四、拓展农村金融服务产品与模式,完善信贷中介功能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围绕新农合、农村“三网”改造、林权制度改革、家电下乡、农机下乡等农村金融需求的新亮点,积极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深入挖掘农村市场新业务增长点,切实解决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农民贷款难担保难等问题,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供求有效对接。
拓展农村信贷服务新模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拓展农村信贷服务新模式,丰富农村金融产品体系。一方面加大已试点成功的支农信贷新品种或模式的推广力度,另一方面根据农村不断发展的新需求积极创新信贷品种与服务方式,大力支持农村新兴经济体的发展。如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保贷款,推广“专业组织+成员+农合机构”的联合支农模式,支持农村合作组织发展;拓展农业产业化系列贷款,推广“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农合机构”的主体支农形式,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拓展农村个体工商户系列贷款产品,支持农村个体经济发展;拓展农村诚信创业系列贷款产品,支持农村劳动力就业;拓展农村小企业服务手段,为农村小企业提供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应收账款保理等多种融资工具,变单纯依靠贷款支持的模式为提供多样化产品的综合金融服务模式。
完善抵质押担保机制。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配合,促进有关部门加快农村森林资源资产、海域使用权、经济作物收益权等权益类抵质押登记发证工作,增强抵、质押担保机制制度保障;稳步推进农村小企业动产抵押,选择流动性强、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通用商品或市场前景良好的企业产成品实行动产抵押;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扩大小企业仓单质押、企业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专利权、名牌商标权等权利质押试点范围。
丰富农村金融服务手段。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农村地区电子化金融服务投入,稳步增设乡镇以下ATM服务终端,利用电子化手段延伸农村金融服务触角,为农民提供多样化的金融电子化服务方式。大力发展农村地区商场、卖场或集贸市场作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为农村提供便利的日常消费、贸易结算服务。广泛开展包括代缴水电、代发工资、代缴税费、补贴资金缴纳和拨付等代收代付类代理业务,为广大农民提供更为快捷的汇兑结算服务。尽快向农村地区推广租赁、保管、理财、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新产品,使农村客户广泛享受现代金融工具和产品服务。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保险公司的合作,创新适合农民生产、生活的复合型金融产品,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产品体系,加强自身服务“三农”的广度和深度。
五、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助推支农信贷资金良性循环
为改善支农信贷环境,各银行业监管机构特别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合力,共同优化农村地区支农信贷环境。
积极争取支农信贷优惠政策措施。各银行业监管机构特别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支农服务工作中的具体困难,与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一起共同完善支农信贷风险的利益补偿机制,力争通过财政补贴、减免税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弥补政策性信贷亏损,并通过改进信贷管理机制、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等方式将政策性信贷收益提高到保本微利的水平,进一步扩大政策性信贷的覆盖对象范围,加大对农村弱势群体的信贷支持,促进农村弱势群体脱贫致富。
扎实推进农村地区信用环境建设。各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要将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作为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配合,积极推进农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逐步实现银行、公安、税务等单位信息联网,促进征信信息共享,防范信贷风险。切实加强对企业会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资格审核和遴选工作,对中介机构为企业做假账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促进中介机构增强诚信意识和职业道德,提高市场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以及信用个体工商户、信用企业、信用社区的评选创建工作,增强农村地区客户的信用意识,逐步营造一个“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农村信用环境。
有效维护农村金融债权。各银行业机构要重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金融纠纷,尊重人民法院对金融案件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协调配合人民法院加大对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促进司法机关依法保护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债权,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和信息共享力度,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
完善农村信用机制建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强与乡镇政府、村“两委”的合作,持续深入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创建活动,利用村“两委”熟悉当地农户情况和有利于贷款清收的特点,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覆盖范围,提高小额贷款集中化管理能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农村小企业经营特点,完善小企业贷款风险定价、财务核算、贷款审批、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在强化风险识别和规避措施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小企业信用贷款准入条件,有效加大小企业信用贷款发放力度。
六、加强支农服务监管,建立县域金融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有效引导支农信贷投向,强化支农信贷业务监管,规范支农信贷行为,为农村金融健康高效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切实加强支农信贷的窗口指导工作。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认真贯彻银监会、人民银行有关信贷调控政策要求,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征,充分利用各类监管手段对信贷投向与节奏进行有效引导,切实加强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工作。
积极探索建立县域金融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积极研究建立符合当场实际的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体系,通过对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当地网点和分布情况、客户数量和业务规模、新增信贷投向和增速、涉农信贷增速等项目的考核,对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特别是“三农”经济的服务能力和水平进行综合评价,逐步将考核结果与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和机构准入等行政许可事项挂钩。对支农力度不大的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与上级机构或监管部门沟通,督促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安全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
进一步规范支农信贷行为。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支农信贷业务的后续监督检查,推行阳光办贷机制,严厉打击在支农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强制消费、贷款唯亲及吃、拿、卡、要等不良信贷行为,加大各项涉农金融业务产品的流程公开、价格公开制度,进一步推进涉农信贷规范化、透明化。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银行信贷员招聘信息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