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如何办理社保幼儿园的教师纳入社保后,享受怎样的工资待遇.

地方领导留言板?领导回复  四川省领导留言回复
四川网友咨询民办教师社保购买问题&官方解答
&&&&来源:&&&&
&&&&&&字号
人民网北京5月12日电 (杨高宇)近日,四川南充一位民办教师给省委书记留言,咨询购买社保的问题。对此,南充市高坪区职工社会保险局办公室进行了答复,详情如下:
【网民留言】
王书记好:我是南充一民办代课教师,现在外务工。今年2月学校叫我们回去参加了教书年限认定,我任教了13年。现在通知我回家买社保。听说买社保要六万八千,截止4月底办理结束。我自己已卖了社保的,社保局说不能再买了。那么能不能将教书13年的工龄与现在社保缴费年限连接呢?毕竟我们把青春都献给了祖国的教育事业。望回复,多谢谢了。
答复意见:
“匿名”网友您好!您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四川省委书记王东明留言,反映民办教师社保购买问题,现回复如下: 经查,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函〔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落实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被解聘或辞退的中小学代课教师凭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在校服务工作年限证明,按照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省统计局公布为37924元)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即每年缴纳4550.88元),自愿以个体劳动者身份一次性最多缴纳15年(工作年限不足15年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基本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相关规定,原代课民办教师中除已由征地单位统一参保的征地人员和曾被国有、集体企业招收为正式职工并参保的人员外,代课民办教师按照代课年限一次性缴费参保的年限可以与已参保缴费的年限叠加,实行累计计算。根据上级有关决定,由于部分代课民办教师的代课年限有争议,我区代课民办教师养老保险参保业务第一阶段办理到4月30日止,5月份暂停办理代课民办教师养老保险参保业务,便于集中处理省、市、区重点工程征地人员参保和其他社保业务,将于6月1-20日再次统一处理代课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凡是我区尚未办理代课民办教师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的人员,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于6月1-20日来我局业务大厅办理代课民办教师养老保险参保手续,逾期将不再办理。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全家安康。
【网民留言】
成都武侯大道双星大道口,有家交通银行在路口转弯的地方安装了车位锁,划设十余个车位,请问这种在两条主干道交叉口的柏油路转弯处设立车位的行为合法么,危险么?
答复意见:
网友: 您好!关于“反映武侯大道与双星大道路口转弯处交通银行非法设置停车泊位、安装车位锁的问题”的留言已收悉,我们已责成属地交警一分局指派专人进行现场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该路口旁的交通银行擅自在该路口车行道非法设置停车泊位、安装车位锁,供前来办事的群众停车的情况属实。 二、处理情况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地交警一分局立即开展工作:一是组织警力会同武侯交通秩序管理大队巡警、属地街道办事处城管部门等执法力量现场对交通银行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安排专人立即对非法安装在此处的车位锁进行了撤出,现场处罚乱停乱放车辆3辆, 拖移2辆。二是强化宣传力度,对周边商家进行守法停车宣传,积极引导车辆进入周边院内停车场规范停放。三是安排警务区民警,加大巡逻管控密度,运用非现场、现场处罚、拖车等执法手段,加大对该处违法停放车辆的查处力度,确保该路段道路交通畅通。
【网民留言】
领导你好。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我是四川省邻水县丰禾镇五华山村的。独生子女,因长年在外打工。父亲在60岁(2009年)的时候意外去世。母亲当时54岁,身体不太好。因无人照顾,55岁时母亲与人再婚(对方54岁,有三女儿,大女儿招郎)。 按照政策我母亲原本是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养老补贴的。但因再婚后就享受不了。我母亲觉得无法理解国家的政策。她觉得选择再婚也是错,国家政策有问题。经常为这个事情纠结。作为子女的有时也觉得不妥,觉得她们这辈人辛苦太多了,一方面要承担丧偶之痛,几十年的期待落空。但也无法跟她解释是为什么。
答复意见:
网民: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二章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制定权在国家和省级人口计生委,省级以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和缩紧政策。第十条规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年满60周岁(我省规定女性年满58周岁的纳入省奖扶)。 我省关于《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政策解释是:(1)本人及配偶的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均为独生子女的父母,再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可按各自生育情况判定;夫妻关系多次变化的,因婚姻关系产生的继子女,如产生继子女的婚姻关系解除,该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从您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您的母亲属丧偶再婚,再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对方(现配偶)有三个子女,因此双方子女应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双方子女数应为4个子女,所以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相关政策。 我们只能执行上级制定的政策,没有制定政策的权限,因此您的母亲不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对象,请您理解。
【网民留言】
前锋区代市镇大场口棚户区改造的口号政府已喊了好多年了,但每年都是雷声大雨点小,最后无声无息又没了。这一片区做为多年的老建筑,基本上是木质结构和危房建筑。如果发生火灾,这些连成一片的木质老建筑会带来巨大灾难。我们家在大场口老街里面好许多年了,几十年了大场口还是老样子一直没有改变过。如果真的发生坍塌和火灾的话后果不敢猜想。人命问题谁来承担得了。希望政府能关心一下老百姓的安全问题。把代市大场口棚户区提上议事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早点批准下来。尽早让这一片区的民众住上放心的房子
答复意见:
网民: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代市镇大场口属于城市建设一类控制区,自2010年按城市规划相关新政策出台后不再允许自行连户改建,房屋改建须按照统一规划,取得《设计方案审查批准通知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后方可实施。2013年9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文件精神,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做好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调查统计和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13〕23号)等文件要求,代市镇政府启动了代市镇城镇编制规划工作,并已报区政府批准,正着手进行编制规划队伍公开对外招标,在完成编制规划后将及时启动棚户区的改造。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区住建局、代市镇和艺文社区多次深入实地了解情况,并与大场口棚户区居民沟通交流,告之目前工作进展情况,大部分群众表示理解。因您留言未用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无法与您本人面谈沟通。若您需进一步咨询相关进展情况,请留下有效联系方式或与前锋区住建局及代市镇人民政府联系。前锋区住建局电话:;代市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 最后,希望您能以一颗包容的心投入到支持前锋新区的各项建设和发展中,多建言献策,并欢迎您在家干事创业,我们将积极予以帮助和支持,谢谢!
【网民留言】
王书记: 您好!向您咨询广安市邻水县东槽纵干线一级公路什么时候能够开工建设以及该项目的具体信息(规模、建设周期、预计投资等)。 该项目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定稿)中的“广安市交通规划示意图”有用明确绿色虚线标注。
答复意见:
网民: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邻水县位于川东边陲,紧邻重庆市渝北区、两江新区,是四川距重庆市主城区最近的县,也是川渝合作示范区(广安片区)的重要前哨。幅员面积1919平方公里,辖45个乡镇475个行政村,“三山两槽”的特殊地形使得东西槽公路建设发展不平衡,素有“鱼米之乡”的东槽槽谷地带较宽,资源丰富,九龙农产品加工园区、丰禾轻工产业园区、千岛洪湖、御临河小山峡等产业园区和旅游资源尽在其中,但苦于没有骨干公路,旅游开发和农产品加工发展受阻,东槽十几个乡镇近40万群众的出行大多数靠农村公路,经济发展受到公路交通条件的制约。 为加快经济发展,邻水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提出了规划建设东槽纵向干线公路的设想,在今年3月19日,省委王书记到邻水调研时,对邻水“1+8+7”的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战略予以充分肯定,再次强调了川渝合作示范区建设中,邻水既要发挥两条高速公路的对外交通优势,也要发挥紧邻重庆的区位优势,合理布局县内道路骨架,打通出川入渝的通道,做足重庆文章,借力大城市实现跨越发展。省委王书记的重要指示,给邻水交通的发展增添了信心,邻水东槽纵向干线公路的建设指日可待,该项目的建成,使四川新增了一条出川入渝的大通道,也将助推邻水县千岛洪湖、小山峡旅游资源的开发,实现与重庆统景温泉度假区旅游交通零换乘的目标,更将促进九龙农产品加工园区和丰禾轻工产业园区的发展,带动沿线周边群众致富,实现“鱼米之乡”农副产品的高附加值。 现该项目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其项目名称为:邻水县护邻(达州界)至御临(川渝界)公路改建工程,采用的二级公路标准,全长约63.1km,沥青混凝土路面,双向两车道。其中:K0+000~K52+000段设计车速60km/h,路基宽度10m;K52+000~终点设计车速40km/h,路基宽度8.5m。途经护邻乡、兴仁镇、石滓乡、柳塘乡、丰禾镇、长滩乡、九龙镇、御临镇,对外向南连接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重庆市长寿区洪湖镇,并借此直上大湾高速公路,向北连接四川省大竹县,并经此通达省内开江、重庆梁平、垫江县等。目前,设计工作也已经启动。2013年12月左右,根据县政府的要求,邻水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技术人员会同设计院工作人员已经就线路走向问题,征求了沿线各乡镇分管领导的意见,并进行了实地踏勘。设计院已经完成了线路走廊带的大比例地形图勘测及纸上定线工作,下一步将开展实地放线等测设工作。
【网民留言】
2014年我省启动百万安居工程建设行动,要在年内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10万套,启动旧城危旧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40万户,实施新村建设、灾后重建等农房建设50万户。百万安居工程,既是一项惠及广大群众的重要民生工程,又是新形势下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对有效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我想咨询四川百万安居工程具体到各县是怎么安排的?落实在彭州市的有多少户低洼棚户区改造?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 您留言咨询彭州市有关安居工程问题,经彭州市调查,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咨询“四川百万安居工程具体到各县是怎么安排”问题 按照《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预分解下达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通知》要求,2014年彭州市需开工建设100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目前该项目已进入论证阶段。 二、关于咨询“落实在彭州市的有多少户低洼棚户区改造”问题 按照《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2013年-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的通知》要求,2014年彭州市需完成100户棚户区改造任务。
【网民留言】
王书记:您好!我在网上给凉山州委翟书记留言,可网站没审核通过,无奈只能将此材料发给王书记,请王书记主持公道。 我在网上留言反映西昌市建四期湿地公园拆迁占用了我家房屋,不给予合理的补偿安置。西昌市国土局给我的答复是我无房被拆无地被征,此答复不尊重事实,回复说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只能是村民,城镇人无权享受只能继承地上建筑。我是城镇人,但我家的房屋不是谁分给我的,是我祖上遗留下来的,政府发给我们家的并非房产证,而是土地使用证。土地证上的注意事项就标明:本证是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本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84年政府发土地使用证时,登记的是我哥的名字,他的名字只是我们家的代表。我父亲75年临终前就留下遗嘱,此房归我们三兄妹共有,房产证上虽然是我哥的名字,但我和我妹并未到公证处去公证过我们放弃房屋的继承权,而且我哥也承认房屋是我们三兄妹共有,按继承法第9条规定,这块宅基地我有合法的使用权,怎能说我无地被征呢?我的住房在拆迁前被水厂挖沟的工人丢烟头将楼上的木板隔墙烧毁,政府没有破案,只给了我1千元补贴,我本来打算将完好的砖土墙盖上屋顶,继续居住,当时请示马市长,他不同意建,说马上拆迁了,要我们写个报告交拆迁办,并说以后好说话。可拆迁时在未签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强制将我家的墙拆除。国土局的回复还说,农村拆迁补偿,安置的权益人是村民,城镇人不能享受。请问在我国有成千上万的海外赤子,离退休老人,落叶归根,回归故土,在祖宗留下的房内安度晚年,若遇上拆迁或灾害,房屋受损,难道也不准重建,不给予安置,让他们流落街头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如果不被征用,我就有权建房,还可建几个门市,征收我的宅基地导致我丧失使用权,就应该给我住房保障。我下岗后无业,无农民工的体力,无土地可种,年龄已大,再就业很困难,每年要交医疗养老保险,就靠在祖房内居住做点小生意维持生活,可这合法的权利都被剥夺。 希望政府制定的政策不要脱离法制轨道,要符合天理;希望掌权人的权利之手不要任意剥夺老百姓的财产,伤害老百姓利益。
答复意见:
网友: 您好!您在人民网上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在我国依法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益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城镇等其他人员不享有此项权益。农村人员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益需依法审批后取得,而非继承获得。故在农村享有房屋合法继承权的权益人,其合法权益为房屋建筑的地上部分,而非农村宅基地部分。 农村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安置的权益人应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即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享有被征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农村房屋宅基地权益的农村村民。按政策规定,征地的补偿费依法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依法拨付给权利人。 根据您所提供的情况,您属城镇籍人员,在我市邛海湿地四期征地拆迁前,您在农村的原祖屋已失火烧毁(2010年),且不能提供您拥有农村宅基地合法手续及证明材料,即属无房被拆、无地被征的情况,按政策规定是不能享受被征地拆迁的补偿和安置的,故对您要求补偿和安置的诉请不予支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网民留言】
亲爱的书记,三环草金路上跨立交桥和下穿隧道主道允许非机动车借道么,为什么我看很多非机动车和禁止上路的三轮车都能走,每次避让这些车我看公交司机好辛苦哦,还有出城刚过下穿的右侧那个口子是出口还是入口,怎么好像是上三环的出口,但是却有很多车排队等着进来?
答复意见:
网友 ,您好! 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三环路草金立交和草金路铁路下穿隧道主道非机动车是否可以借道行驶的问题 (一)草金立交进出城方向两侧均有行人、非机动车过街天桥,非机动车只能通过天桥通行,主道设置有禁止行人、非机动车通行标志,严禁非机动车通行。 (二)草金路铁路下穿隧道进出城方向两侧均设置有非机动车专用通道,非机动车严禁驶入主道。 二、草金路铁路下穿出城方向刚过下穿的右侧开口是进入三环路辅道的出口。 针对该处机动车违法情况,我们将加强整治和疏导管理。
【网民留言】
成都武侯区簇桥邓小平广场西侧锦城社区辖区的金履三路早晚通勤时间乱停车多,火三轮多,经常造成拥堵,情况类似的还有锦城社区范围内的智达二路从金履二路到七里路一线,车停多了很危险,有严重安全隐患,堵塞中海锦城二期机动车出入口,事故频发,希望能进行整治管理。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 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经调查,簇桥金履三路、智达二路、金履二路、七里路道路旁的中海锦城一期和二期小区,共计3000多户,目前入住率50-60%,地下停车场停车位有3200个,停车泊位使用率40-50%,部分小区车主,为了省钱,不进入小区配建的地下停车场停放。交警一分局和武侯秩序大队、街道办事处一直在对该路段的乱停乱放进行管理。 二、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交警一分局一是联合武侯秩序大队、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加大对该区域晚高峰机动车乱停放、火三轮聚集,堵塞交通的查处力度,今年以来,交管部门在上述路段共计查处机动车违法停放628件。“五一节”前,交警一分局再次对该区域进行了专项整治,共计拖曳违法停放的机动车2辆、现场处罚4辆,非现场处罚6辆,暂扣三轮车12辆,现场处罚三轮车5辆。二是强化宣传力度,组织民警深入小区,向小区物管部门、业主代表,宣传和讲解《道法》,提高居民守法停车意识,积极引导车辆进入院内停车场规范停放。三是安排警务区民警,加大巡逻管控密度,强化对该路段日常管理,一旦接到群众举报,立即指派警力开展整治工作,以确保该路段道路交通畅通。
【网民留言】
武侯区金履三路55号中海锦城二期交房一年半,开发商收房时候收了钱代办产权迟迟不下,已经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拿不到房产证,居民心不安,开发商拿业主钱吃利息,无良无德。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 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经查,该项目是由成都中海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鼎盛”)开发修建,于月已日完成该项目中1-6栋、8-17栋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部分分户产权登记已办理完毕。由于您未说明其购买房屋具体地址,也未留下任何联系方式,故无法核实其所询房屋的办证情况。对于逾期未能领取产权证问题,您可与中海鼎盛联系或根据与中海鼎盛所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中的相关约定,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友留言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栏目动态
(责编:杨高宇、杨伊)
善意回帖,理性发言!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恭喜你,发表成功!
请牢记你的用户名:,密码:,立即进入修改密码。
s后自动返回
5s后自动返回
恭喜你,发表成功!
5s后自动返回
最新评论热门评论
特别关注|精彩博客
24小时排行&|&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关于民办代课教师购买养老保险问题,-营山论坛-四川论坛-麻辣社区 -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关于民办代课教师购买养老保险问题,
真心请教下:
营山关于代课教师购买养老保险问题,
1、我父亲现在64岁,代课年限超过15年。
2、营山关于这方面是否有书面文件,如何购买,是哪一张险种,是否可以分期购买。
3、买后每月的保险发放金额是怎样计算
4、营山58年参加工作的,也要按照2011年的工资标准缴费吗?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
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厅、省委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
教育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省委局办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使用代课教师问题,偏远地区农村中小学尤为突出。代课教师为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发展出了积极贡献,但许多代课教师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料,待遇较低,长期使用代课教师制约教育质量的提高,不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以下简称代课教师)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关联度高、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地方政府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各地要抓紧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工作,保障经费落实到位。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着眼长远、以人为本、建立机制、边补边出、规范管理、优待退出,分类解决、逐步化解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在2012年底前本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不得再产生新的代课教师。
二、多措并举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一)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对编制和教师岗位有空缺的县(市、区)乡镇小学,近两年可采取主要面向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在岗代课教师组织公开招聘,由招聘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教育科学经历和实际水平,对符合招聘基本条件的代课教师,尤其是农村边远村小代课年限较长、表现良好、教学质量较高的代课教师适当给予倾斜,对取得教师资格被评为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采取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招聘为公办教师。
(二)多途径转岗使用。结合城镇化进展、新农村建设、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强留守儿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设寄宿制学校工勤和生活服务岗位以及农村公益岗位时,要择优选聘在岗代课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三)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未被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根据本人实际情况,依照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工作每满1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代课时间按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处工,由同级教育部门认定。补偿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解决。
(四)依法依规纳入社保,各地要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实际贡献,将现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课教师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求助待遇。
在岗代课教师公开招聘为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的,社会保险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政策规定执行。
依法解聘或辞退、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代课教师,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问题。同时对担任代课教师期间的工作年限可按不低于参保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工作年限不足15年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五)积极开展就业培训。鼓励代课教师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术、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通过支持自主创业,扶持农业生产、承包土地等多种途径提供就业机会和政策支持。
三、建立健全农村教师补充长效机制
各地要按照省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具体核定不同层次学校教职工编制,严禁截留、挪用、占用教师编制,严禁非教学单位借用中小学教职工,严禁民办学校借(占)用公办学校教师。学校有缺编制时要及时补充,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健全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补充机制,落实所需经费,保障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推进“特岗计划”、“师范生实习支教”,“三友一扶”等支教计划,着重培养面向偏远农村学校“下得去、留得住”的教师。完善建立直接向偏远乡村学校轮换派遣合格教师的机制,加快推进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改善艰苦边远地区教师的生活条件,建立长效机制,逐步用合格教师替换代课教师,自然平稳地化解代课教师问题,同时避免产生新的代课教师。
四、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以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各地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年老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五、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各项举措平稳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按照本意见精神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舆论引导,紧持多做少说避免炒作,同时深入细到地做好代课教师及相关群体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平稳顺利实施。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情况将作为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评价和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代课教师较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且代课教师问题解决较好的地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支持。省直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地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力的地方政府将在全省范围内给予通报,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关于落实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10:54|浏览: 2879次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落实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户籍地与工作地不一致情况下的参保问题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在校服务工作年限证明,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函〔号)规定的具体缴费办法,自愿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按实际在校服务工作年限在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上述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可凭上述证明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缴费基数问题
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关于参保费用及补助问题
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一次性参保缴费有困难的,可分期在三年内缴纳,初次缴费不低于40%,并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在2年内分次缴纳剩余养老保险费的《后续缴费协议书》。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原工作地对这部分群体参保有补助政策的,原工作地根据当地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参保问题
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可自愿参照上述办法缴费参保,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各地落实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工作应确保在2013年底完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落实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10:54|浏览: 2879次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落实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户籍地与工作地不一致情况下的参保问题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在校服务工作年限证明,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函〔号)规定的具体缴费办法,自愿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按实际在校服务工作年限在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上述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可凭上述证明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缴费基数问题
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关于参保费用及补助问题
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一次性参保缴费有困难的,可分期在三年内缴纳,初次缴费不低于40%,并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在2年内分次缴纳剩余养老保险费的《后续缴费协议书》。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原工作地对这部分群体参保有补助政策的,原工作地根据当地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参保问题
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可自愿参照上述办法缴费参保,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各地落实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工作应确保在2013年底完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落实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户籍地与工作地不一致情况下的参保问题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在校服务工作年限证明,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函〔号)规定的具体缴费办法,自愿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按实际在校服务工作年限在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上述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可凭上述证明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缴费基数问题
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关于参保费用及补助问题
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一次性参保缴费有困难的,可分期在三年内缴纳,初次缴费不低于40%,并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在2年内分次缴纳剩余养老保险费的《后续缴费协议书》。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原工作地对这部分群体参保有补助政策的,原工作地根据当地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参保问题
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可自愿参照上述办法缴费参保,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各地落实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工作应确保在2013年底完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贫农789 发表于
10: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
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落实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户籍地与工作地不一致情况下的参保问题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在校服务工作年限证明,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函〔号)规定的具体缴费办法,自愿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按实际在校服务工作年限在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上述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可凭上述证明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缴费基数问题
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关于参保费用及补助问题
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一次性参保缴费有困难的,可分期在三年内缴纳,初次缴费不低于40%,并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在2年内分次缴纳剩余养老保险费的《后续缴费协议书》。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原工作地对这部分群体参保有补助政策的,原工作地根据当地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参保问题
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可自愿参照上述办法缴费参保,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各地落实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工作应确保在2013年底完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
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要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
《川办函(号》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纳要(年)》和《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中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民办)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1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在2012年底前基本妥善解决。
2条(3项):妥善做好辞退补偿,工作每满一年补偿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职工(公办教师)月平均工资(2/3)。
4条: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各地应予以落实。
享受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条和标准
缴费起始时间:社保统筹时间,1986年1月,以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比例:用人单位(上一年省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档次60%)20%;职工个人:1997年前4%,以后每两年增加一个百分点,直到8%为止,依据国发[1997]26号、川府发(号。
退休年龄:法定年龄,男工60周岁,女工50周岁,依据:国发[号。
1996年1月以前参加工作的,满10年工龄、缴足10年社会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退休;1996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必须缴足15年社会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退休,依据:川府发[2006]13号、川劳社发(2006)17号。
补缴社会养老保费的期限和标准,按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时间(1986年1月)和规定的缴费标准计算。统筹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实行统筹之月起补缴;统筹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依据:川劳险(条;按照历年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比例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空前绝后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依据:川劳险(条;
社缴社会保险的标准:从1986年1月至出台川教(号文件的前一年,即2008年12月,该23年全省在职职工每年平均工资60%档次累计金额,用人单位承担20%,平均每年1100元(初算),职工个人承担8%,平均每年400元(初算)。
关于落实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10:54|浏览: 2879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落实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户籍地与工作地不一致情况下的参保问题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在校服务工作年限证明,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函〔号)规定的具体缴费办法,自愿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按实际在校服务工作年限在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上述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可凭上述证明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缴费基数问题
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关于参保费用及补助问题
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一次性参保缴费有困难的,可分期在三年内缴纳,初次缴费不低于40%,并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在2年内分次缴纳剩余养老保险费的《后续缴费协议书》。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原工作地对这部分群体参保有补助政策的,原工作地根据当地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参保问题
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可自愿参照上述办法缴费参保,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各地落实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工作应确保在2013年底完成。
社缴社会保险的标准:从1986年1月至出台川教(号文件的前一年,即2008年12月,该23年全省在职职工每年平均工资60%档次累计金额,用人单位承担20%,平均每年1100元(初算),职工个人承担8%,平均每年400元(初算)。
营山县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答
问:营山县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号)、南府办函〔号、《关于贯彻川办函〔号文件相关政策的建议意见》及川人社办31号文件的相关政策。
问:营山县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答:截止日,我县公办中小学校聘用一年以上且户籍在我县的在岗代课教师、户籍在我县已被依法解聘或辞退的代课教师和户籍在我县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问:幼儿园(班)代课教师、中小学(幼儿园)临请教辅工勤人员和社会力量办学人员可否按此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幼儿园(班)代课教师、中小学(幼儿园)临请教辅工勤人员和社会力量办学人员不属于此次政策参保范围,不能按此次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问:按此次政策参保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同时具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两个条件。
问: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对担任代课教师或民办教师期间的工作年限按不低于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7932元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工作年限不足15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即68292.00元(按缴费总基数的8%建立个人账户)。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人员从本人缴费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应按规定继续缴费。
问:符合参保条件的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曾当过兵或知青如何处理?
答:服役期间和知青年限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其审核依据、标准、办法和程序与现行参保人员一致。
问:符合参保条件的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保缴费后,在尚未领取养老金之前死亡的怎么办?
答:按照现行政策(川人社发54号文件)执行。
问:符合参保条件的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保缴费后,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有何待遇?
答:领取养老金(包括1个月)后死亡的,可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费,退还按规定计算的个人账户余额,但不能退原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问:符合参保条件的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保办理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日至3月31日(星期六、星期日除外),上班时间随到随办,逾期不再受理。
问:符合参保条件的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保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个人申请→学校造册→教育局认定资格→个人凭教育局开具的《营山县公办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和原被辞退民教师任教时间认定函》和个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任教相关资料各一份,持有《独生子女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是退伍军人的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曾是知青的提供相关资料或县人社局加盖鲜章的知青登记表复印件,一寸照片2张到县社保局服务大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此次解决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由县政府成立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县教育局和社保经办机构将严格按照政策和县政府办印发的实施方案审查参保人员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能按此次政策参保。请广大群众不要相信挂靠、代办等,以免上当受骗。
注:本资料仅供宣传使用,不详尽之处一律以正式文件为准。
& && && && && && && && && &营 山 县 人 社 局
& && && && && && && && && &营山县教育局
& && && && && && &营山县社保局
& &二〇一四年三月
营山县教育局
关于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
教师参加养老保险的通知
各中小学:
现将我县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加养老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这次办理我县符合条件的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加社保的时间安排在日、3月28日、3月31日,各片区、直属学校办理的具体时间详见《营山县符合条件的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加养老保险办理时间安排表》。
二、范围对象
经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截止日在我县公办中小学聘用满一年及以上,且户籍在我县的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公办学校临请的教辅工勤人员、公办幼儿园(班)代课教师、村办幼儿班代课教师和社会力量办学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待相关政策出台后办理。经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在我县公办中小学聘用满一年及以上,户籍不在我县的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由营山县教育局开具相关证明到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局办理。
三、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以县社保局审定为准,参保费用由本人全额承担。
四、办理流程
(1)书面申请。符合参保条件且自愿参保的人员书面申请,申请书必须写明基本情况、任教简历、原是否参保、参保请求,并本人签名。
(2)登记造册。学校对申请参保人员逐一审核,造具《营山县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保人员名册》(A4纸质表一式二份,县教育局和学校各1份,并发电子文档至)。
(3)县教育局确认。县教育局根据学校造具《营山县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保人员名册》,结合清理登记人员提供的资料,确认身份和教龄,出具《营山县公办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和原辞退民办教师任教时间认定函》。
(4)组织参保。学校统一组织参保人员持下列资料到县社保局集中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①参保申请书。
②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1寸彩照2张,到龄人员还需提供本人存折帐号或卡号复印件。
③县教育局出具的《营山县公办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和原辞退民办教师任教时间认定函》
④有军龄、知青的视为缴费年限的,需提供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退伍证复印件(武装部加盖鲜章)或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曾是知青的提供相关资料或县人社局加盖鲜章的知青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⑤持有《独生子女证》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营山县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加社保办理时间安排表
2. 营山县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保人员名册
3.营山县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答
太多了,没得心情看完,但看到了要交68292,为什么要交这么多?
我还要交13年
请问楼主,民办幼儿园代课教师的相关政策还没出来吗?
条条框框一大堆,看得洒家头晕脑胀!:lol:lol
& &1;在没有落实这个政策之前离退教师自己已经买了社保的,但年限没够,那么任职期间这几年怎么算?
& & 2;比如以前任教3年,这3年可否按照现在出台政策补交还是,,,,
3;假如可以补交3年的,那以后到了领取工资时,是按个体买的基数算还是按照教师离退政策的算法为准?
4;全县一万多人,在3天之内可否办理得完?
还没开始,从4月2日才开始始
v.SisI
laolinzx 发表于
17: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还没开始,从4月2日才开始始
你是说幼儿代课教师吗?4月2号开始?知道是什么政策吗?谢谢告知一下!
不清楚情况哈!
民办教师为农村教付出了他们的青春,希望政府妥善解决好这批人的后顾之忧,同时也希望政府不要忘记为幼教事业付出的幼儿教师。
查看完整版本: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体户怎么办理社保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