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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提供鉴定报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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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专家点评:
  综上所述,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两类。对于汇算清缴等涉税事项,企业可自行选择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如: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损失,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对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损失,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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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缴费和领取环节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其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那么在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年金基金运作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什么情况下允许一次性取得的年金收入按12个月分摊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何做财税处理等等问题?就在中税网微课程,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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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大多数企业的经济效益都呈现下滑趋势。国家税务机正逐步采取更为严厉的税收征管措施,加大税收稽查的力度。本课程将全面解析有关企业所得税中的重点问题,帮助企业安全、高效地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课程简介:
&&&&年金缴费和领取环节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其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年金领取环节,由托管人在为个人支付年金待遇时,根据个人当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缴费及纳税情况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主讲:安心&& 时长:12&& 价格:-1元&& 上线:&& 好评:
简介:年金缴费和领取环节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
主讲:安心&& 时长:10分钟&& 价格: 30元&& 上线:
简介: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选择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或者成立......
主讲:安心&& 时长:14分钟&& 价格: 30元&& 上线:
简介: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选择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或者成立......
主讲:安心&& 时长:11分钟&& 价格: 30元&& 上线:
简介:年金缴费和领取环节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
主讲:安心&& 时长:12分钟&& 价格: 30元&& 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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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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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汇算清缴申报表有哪些内容需要特别注意的?
提问:  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要做汇算清缴吗?2014年申报表有哪些内容需要特别注意的?
  专家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三条规定: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2.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3.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时,应按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度分期预缴。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度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3.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也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2.2014年企业所得税注意事项  一、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申报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及2013年第44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要进行,为满足总分机构企业年度申报需要,税务总局对相关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升级完善,具体表式变化及申报应注意事项如下:   (一)表式变化  1.主表变化。所有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尾端依次增加了四行,具体行次内容为: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40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40行×总机构预缴所在地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40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比例)、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  2.附表变化。对于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表样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A类)中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新增“201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分配表,主表表样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分配表表样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A类)中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二)申报应注意事项  1.一般企业(非汇总纳税企业)。由于该类企业不涉及主表新增四行栏次相关业务,系统自动赋0,企业无需填写,其他栏次填写规则同原报表。  2.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1)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应先在“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模块维护“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预算级次”信息,否则无法进行年度纳税申报;(2)对跨省总分机构,主表增加的四行中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的比例为25%,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的比例为25%,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的比例为50%,对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主表增加的四行中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的比例为50%,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的比例为0%,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的比例为50%;(3)总机构应尽早完成申报工作,且在填报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时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分配比例、分配税款等一定要准确,否则其分支机构无法完成申报或申报数据不准确。  3.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1)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应先在“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模块维护“分支机构年度汇缴预算科目”、“分支机构年度汇缴预算级次”信息,否则无法进行年度纳税申报;(2)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先报送附表,再报送主表;(3)总机构是否在省内决定了分支机构的申报方式。若总机构在省内,会先检查总机构是否已完成申报,如果未完成申报,分支机构无法进行申报;若已完成申报,会直接将总机构的分配表数据自动赋值到分支机构的分配表,企业只需直接提交即可。若总机构在省外,分支机构自行填报相关数据。  二、小型微利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管理注意事项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管理变化  为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手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浙江省国税局2013年底下发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项目按事后报送相关资料项目管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附表五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第46行“资产总额”、第47行“所属行业”等相关数据视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除主管国税机关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再提供其他资料。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管理变化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新增了五项可加计扣除的费用: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1.新增项目的归集填写  在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修订完善前,《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新增的五项可加计扣除的费用暂填写在原归集表相应项目的空白处,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填写在第二项“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的空白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填写在第四项空白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和“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填写在第六项空白处;“研发成果的鉴定费”填写在第七项的空白处。  2.研发费用的核算要求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对研究开发费用应实行专账管理,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或在“管理费用”科目下专设“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做到账证俱全。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014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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