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包括在金融机构购买的国库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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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易财经
编辑:wangshiyun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目前听上去和我们的关系还不大,但一旦真的开始实行,必将深刻影响银行的发展和市民的储蓄观念及储蓄行为。
存款保险制度,目前听上去和我们的关系还不大,但一旦真的开始实行,必将深刻影响银行的发展和市民的储蓄观念及储蓄行为,这一点在我们的调查中得到反应:仅有11.94%的受访者表示将&继续原有的存款方式不变&,其余的要么选择国有大行,要么把钱存入股份行或,要么在银行间平均分配,要么买金融产品。
对存款保险制度,银行和市民都准备好了吗?
存款保险制度一旦推出,意味着国家将不再为储户的存款兜底。国人是否会支持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呢?未来一旦有银行倒闭,市民认为最高赔付额应为多少才合理呢?重庆晨报舆情调查中心与重庆立信市场研究公司&调研吧&网站联合展开了此次在线调查。
七成受访者表示支持
本次调查共回收有效样本1608份,调查结果显示,高达70.69%的受访者支持这项创新举措。
对此,某商业银行发展研究部黄先生表示,我国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是用市场化的救助机制来替代政府的隐性担保与救助,不仅能够减少道德风险和财政负担,提高风险处置效率,而更重要的是可以减少行政干预,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规模不再是越大越好
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会对银行产生哪些影响呢?黄先生认为,我国以商业银行为主的存款类金融机构现有商业模式仍以利差收入为主体,在利息受到政策限制而利差较为稳定的情况下,存规模越大利润越大,扩张规模成为机构发展的不二选择。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投保金融机构将按存款规模缴纳保险费用,存款规模越大则缴纳的费用越高,存款成本提高无疑对金融机构扩大经营规模形成一定约束。
黄先生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或将倒逼银行持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加快转变经营发展模式。
四成人选国有大行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未来一旦有银行倒闭,储户存在银行中的钱可能不会全部得到赔偿。那么在市民心目中最高赔付额设为多少最为合理呢?市民是否会认为最高赔付越高越合理呢?调查结果显示,在总共设置的5个回答选项中,除选择&10万元以下&这个选项的人较少外,其余&10万元&30万元&、&30万元&50万元&、&50万元以上&、&不好说&四个选项均较为平均,都在20%左右。对此,黄先生表示,调查结果跟受访者的家庭存款额度有密切关系。
目前,大多数人选择将钱存入哪家银行,一般都是采用就近原则,即哪家银行离自己的家门口或者单位近,就将钱存入哪家银行,因为将钱存入任何一家银行都不会存在风险。那么未来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市民的存款方式会不会发生变化呢?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1.94%的受访者表示将&继续原有的存款方式不变&,40.49%的受访者表示将&把钱存在国有大型银行&,9.7%的受访者表示将&把钱存入股份行或城商行&,28.42%的受访者表示&将钱平均存在几家银行,保证每家银行的存款不超过最高赔付额度&,9.45%受访者表示&把超过最高赔付额度的资金用于购买其他金融产品&。
黄先生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极有可能导致&存款转移&的现象发生,会对各类存款类金融机构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商业银行需要在提升客户信任度的同时,还需要通过加强客户关系管理,最大程度地保留客户。不过黄先生同时也认为,在长期隐性存款保险机制下,我国存款人风险意识普遍较为淡薄,但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存款人风险防范意识将普遍增强,将有效发挥市场约束作用,进一步激励存款类金融机构强化风险管理。 重庆晨报记者 赵鹏
对银行有哪些影响?
61.5%认为产生积极影响,激励银行努力提高竞争力和创新
22.26%认为产生消极影响,尤其是会引发中小银行的倒闭潮
2.99%认为对银行&没有影响&
13.25%%认为&不好说&
制图/岳笑 调查显示,这项制度将影响到市民存款方式,继而深刻影响银行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目前听上去和我们的关系还不大,但一旦真的开始实行,必将深刻影响银行的发展和市民的储蓄观念及储蓄行为,这一点在我们的调查中得到反应:仅有11.94%的受访者表示将&继续原有的存款方式不变&,其余的要么选择国有大行,要么把钱存入股份行或城商行,要么在银行间平均分配,要么买金融产品。
对存款保险制度,银行和市民都准备好了吗?
存款保险制度一旦推出,意味着国家将不再为储户的商业银行存款兜底。国人是否会支持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呢?未来一旦有银行倒闭,市民认为最高赔付额应为多少才合理呢?重庆晨报舆情调查中心与重庆立信市场研究公司&调研吧&网站联合展开了此次在线调查。
七成受访者表示支持
本次调查共回收有效样本1608份,调查结果显示,高达70.69%的受访者支持这项创新举措。
对此,某商业银行发展研究部黄先生表示,我国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是用市场化的救助机制来替代政府的隐性担保与救助,不仅能够减少道德风险和财政负担,提高风险处置效率,而更重要的是可以减少行政干预,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规模不再是越大越好
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会对银行产生哪些影响呢?黄先生认为,我国以商业银行为主的存款类金融机构现有商业模式仍以利差收入为主体,在利息受到政策限制而利差较为稳定的情况下,存贷款规模越大利润越大,扩张规模成为机构发展的不二选择。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投保金融机构将按存款规模缴纳保险费用,存款规模越大则缴纳的费用越高,存款成本提高无疑对金融机构扩大经营规模形成一定约束。
黄先生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或将倒逼银行持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加快转变经营发展模式。
四成人选国有大行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未来一旦有银行倒闭,储户存在银行中的钱可能不会全部得到赔偿。那么在市民心目中最高赔付额设为多少最为合理呢?市民是否会认为最高赔付额度越高越合理呢?调查结果显示,在总共设置的5个回答选项中,除选择&10万元以下&这个选项的人较少外,其余&10万元&30万元&、&30万元&50万元&、&50万元以上&、&不好说&四个选项均较为平均,都在20%左右。对此,黄先生表示,调查结果跟受访者的家庭存款额度有密切关系。
目前,大多数人选择将钱存入哪家银行,一般都是采用就近原则,即哪家银行离自己的家门口或者单位近,就将钱存入哪家银行,因为将钱存入任何一家银行都不会存在风险。那么未来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市民的存款方式会不会发生变化呢?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1.94%的受访者表示将&继续原有的存款方式不变&,40.49%的受访者表示将&把钱存在国有大型银行&,9.7%的受访者表示将&把钱存入股份行或城商行&,28.42%的受访者表示&将钱平均存在几家银行,保证每家银行的存款不超过最高赔付额度&,9.45%受访者表示&把超过最高赔付额度的资金用于购买其他金融产品&。
黄先生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极有可能导致&存款转移&的现象发生,会对各类存款类金融机构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商业银行需要在提升客户信任度的同时,还需要通过加强客户关系管理,最大程度地保留客户。不过黄先生同时也认为,在长期隐性存款保险机制下,我国存款人风险意识普遍较为淡薄,但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存款人风险防范意识将普遍增强,将有效发挥市场约束作用,进一步激励存款类金融机构强化风险管理。 重庆晨报记者 赵鹏
对银行有哪些影响?
61.5%认为产生积极影响,激励银行努力提高竞争力和创新
22.26%认为产生消极影响,尤其是会引发中小银行的倒闭潮
2.99%认为对银行&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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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期:
利率市场化,简单来说就是把利率的高低决定权交给市场说了算,利率由...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过去的一个多月里,央行两次定向降准释放了2500亿元左右的资金,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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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美日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课题组&&  编者的话:  银行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极易受到挤兑传染和流动性危机的冲击。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一些国家通过建立金融安全网来解决这一问题。金融安全网通常包括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审慎的监管职能以及存款保险。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由于个别有问题银行的倒闭对银行带来的挤兑冲击,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但也可能引发一些道德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自1997年底成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组,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就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问题和相关问题,与接受邀请的国内外专家共同进行了研究。我们今天将他们的研究成果中有关美、日存款保险制度情况刊登,供读者参考。  防范道德风险稳定金融体系——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实践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一、历史沿革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  1829年,纽约建立了全美第一个州立存款保险计划。在此后的30年中,有其它5个州也陆续效仿了这种机制。随着许多州立银行逐步改为国民银行,这种州立的存款保险机制逐渐消亡。  二十世纪初的经济大萧条,全美先后有9755家银行倒闭,存款人损失约14亿美元,美国金融体系遭受重创。为了应对危机,美国国会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包括1933年6月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成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1933年7月FDIC正式成立。  1934年建立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FSLIC),负责向储蓄信贷协会(S&Ls)提供存款保险。从八十年代起至九十年代初,大量S&Ls因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在放开利率管制后产生利率倒挂等问题,发生严重亏损,在年期间,有1060家S&Ls先后倒闭,发生了储蓄信贷协会危机。由于FSLIC没有足够的资金偿付倒闭机构的存款,到1987年已资不抵债,1989年8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决定解散FSLIC,成立处置信托公司(RTC),专门负责处理FSLIC遗留下来的倒闭S&Ls的处置和清算等问题,同时赋予FDIC向S&Ls提供存款保险的职责。RTC是一家独立的、临时性的联邦政府机构,于日提前关闭,由FDIC接管其遗留工作。  目前,除了FDIC外,还有美国国家信用合作管理局(NCUA)的国家信用合作保险(NCUSIF)具有存款保险职能,向由其注册和监管的存款机构———信用合作机构(CreditUnion)提供存款保险。其中,FDIC是美国最主要的存款,为所有联邦注册的银行和大部分州注册的银行的存款人提供存款保险,一些外资银行在美分行的存款也被保险,被保险的存款达41230亿美元。  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一)组织形式  FDIC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直接向美国国会负责,并接受美国会计总署的审计。FDIC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理事会,理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包括主席)。理事会主席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任期5年;理事会副主席和成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任期6年,其中有2名理事由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和美国储蓄机构监管局(OTS,隶属财政部,负责监管储蓄机构)主席担任。FDIC总部设在华盛顿,设有保险部、监管部、投资部、处置与清算部等15个部门。除总部外,FDIC还在美国亚特兰大、波士顿、芝加哥、纽约、旧金山等地设立了8个地区性监管办公室,有近100家分支机构及其他几个清算处置倒闭银行资产的地区性办事处。  (二)职责范围  经美国国会立法授权,FDIC有三大职能:  1、存款保险职能。FDIC的首要职能是存款保险,它为全美9900多家独立注册的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的8种存款账户提供限额10万美元的保险,全美约有97%的银行存款人的存款接受FDIC的保险。FDIC负责管理两个独立的保险基金:(1)银行保险基金(BIF),目前余额310亿美元;(2)储蓄机构保险基金(SAIF),目前余额大约110亿美元。  2、银行监管职能。作为联邦监管机构之一,FDIC直接监管了5616家非美联储成员的州注册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其与货币监理署(OCC)、美联储(FRB)、储蓄信贷机构监管局、联邦信用合作监管局和各州银行监管局等监管机构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对被监管机构实施监管。在监管对象的分工上,FDIC主要负责监管由州注册但不是联储成员的银行及储蓄信贷机构。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FDIC可以要求被监管银行定期报告其经营状况、收入情况及其他财务资料;开展现场检查;对从事不安全和不稳健业务的银行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罚款、发布停业整顿命令、撤销高层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并取消其存款保险等处罚权力。  3、处置倒闭存款机构的职能。在美国,当存款机构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其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该存款机构的注册管理机关将做出正式关闭决定并通知FDIC。美国法律规定,FDIC是所有倒闭联邦银行和联邦储蓄信贷协会的清算管理人,目前大部分州也任命FDIC为倒闭州银行的清算管理人。作为清算管理人,FDIC具有受托管理被关闭机构资产和负债的职责,以尽可能快的速度,最大限度地回收、变现倒闭机构资产,偿付债权人。  作为倒闭存款机构的清算管理人,FDIC采取多种方式处置倒闭存款机构,主要有三种:(1)购买与承接交易(P&A),指由一个健康金融机构承接倒闭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负债,作为交换条件,健康金融机构购买倒闭机构部分或全部资产并得到FDIC的资金援助。当健康金融机构仅购买和承接倒闭机构部分资产负债时,剩余的资产负债由FDIC负责清算;(2)存款偿付(PAY-OFF),指FDIC在倒闭机构的清算过程中,直接向存款人赔付被保险存款,然后进行清算;(3)银行持续经营援助(OBA),指FDIC通过贷款、存款、购买资产或承担债务等方式向濒临倒闭的机构提供现金或非现金的财务援助,以使该机构免于被关闭。  三、保险基金  (一)基金来源  与大多数其他政府机构不同的是,FDIC没有从美国国会获得过拨款,FDIC最初启动资金是向联邦储备体系成员银行征收的保险费和美国财政部1.5亿美元的贷款(已于1948年还清)。以后,它一直依靠银行和储蓄协会缴纳的保险费和投资美国政府财政债券收入积累保险基金。到2000年底,其营运资金达到464亿美元。  (二)费率标准  从年,FDIC一直实行统一费率,即根据银行存款的规模,而不是依据其风险而征收存款保险费。统一保险费率或以规模定费率的征收方案的最大弊端,就是没有对银行从事风险活动设定相应的束缚。如果保险费率随着银行风险的增加而增加,银行将降低从事风险性活动的刺激。  (三)基金规模  为了保证FDIC的偿付能力,保险基金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保险基金必须与所有被保险存款的比率要维持在一定水平,即目标比率DRR,其计算方法是:目标比率DRR(%)=存款保险基金额/被基金保险的存款额。目前规定的目标比率(DRR)是1.25%。这一比例是FDIC根据下列五类因素确定的:基金可能遭受的损失、基金运营费用、处理失败银行的支出和收入、保费的收取对被保险机构收入和成本的影响、存款增长等其它相关因素。  当基金低于规定的目标比率水平时,FDIC将采取两种方式补足:一是在一年内收足基金达到规定的目标比率;二是FDIC收取最低不小于存款2.3‰的费率,在15年内收足资金使基金达到目标水平。当目标比率超过1.25%时,根据FDIC对受保银行的评估,对资本充足状况良好及监管评级较好的受保银行可以免交保费,从1995年以来,免交保费的受保银行一直占90%以上。  四、保险范围  1933年美国开始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时,联邦储备体系成员银行强制性加入,州注册银行自愿申请;1935年银行法规定,所有银行自愿申请加入存款保险,由FDIC对银行申请进行审核,准入标准非常严格。后来颁布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规定,所有国民银行必须参加存款保险,州注册的银行可以自愿参加,由银行提出申请,FDIC审查批准后才可参加。事实上,由于存款人非常关心存款是否得到保护,大部分存款人会选择将存款存入参加存款保险体制的银行,这使得银行为了不失去客户,积极参加存款保险。目前大部分存款机构,包括国民银行、州注册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储蓄协会、外国银行在美分支机构等都要参加存款保险。  FDIC只对银行存款人提供保险保护,不保护非存款债权人或倒闭银行股东的利益。FDIC只对支票账户、储蓄账户、存单、退休金账户等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保险,对共同基金投资、、债券、国库券等其他投资产品不予保险。  五、偿付  (一)限额  存款保险开始实施时,存款保险的赔付是按照倒闭银行存款人赔付,而不是按每个账户赔付,一个存款人在同一倒闭机构有多个账户时,合并计算。1934年保险赔付限额仅限于每位存款人2500美元。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通货膨胀的加剧,保险限额不断提高。  1980年的《放松存款机构管制和货币控制法》,FDIC提高了存款保险限额,对所有种类的存款账户保险限额都提高到10万美元,即在FDIC保险的金融机构,存款人的储蓄、支票以及其他存款账户合并在一起,保险的最高额度达到10万美元。  实行10万美元的存款保险赔付标准后,八十年代美国银行大量倒闭,使处置有问题银行的成本很高,不得不允许应该倒闭的机构继续经营,拖延了处置时间,增大了处置成本,这也导致1989年联邦储贷协会存款保险公司破产。  这一直是美国国会和理论界争论的焦点,确定存款保险赔付限额,实际上是在保护存款人利益与避免银行道德风险两个目标之间进行权衡,较高的赔付标准可以扩大保护面,有利于维护银行体系稳定,但相应降低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也降低了存款基金的稳定,增加了投保银行的负担。  (二)程序  假如一家参与存款保险的银行陷入困境不得不倒闭的话,FDIC就会尽可能地通过安排其与一个健全的机构合并,或偿付存款人的存款至保险限额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此外,FDIC被授权作为倒闭银行的“接管人”,负责承担清算银行资产和结算银行债务的工作。其中,偿付存款人债务的具体程序如下:1、确定偿付存款人债务的具体方法;2、通知存款人;3、确认存款人的保险索赔权利;4、保险存款的赔付。  六、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从美国实践经验来看,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有效维护了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当然,世界上不存在适用于任何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各国必须从自身具体情况出发,结合他国的实践经验,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并进行不断的补充和完善。  美国的经验教训,无疑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启示:  (一)存款保险体系的建立对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美国在年经济大萧条期间,先后有1200多家银行倒闭,存款人平均要等6年左右才能得到其存款额60%左右的清偿,致使挤兑经常会波及到许多经营正常的银行。FDIC成立以后,公众信心得到迅速恢复,目前美国各地存款机构的FDIC标志已成为存款人市场信心的象征。  (二)防范存款保险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存款保险所引发的道德风险已经被众多的专家学者论述。FDIC在1993年以前实行统一费率,同样产生了道德风险问题。1994年改革统一费率为风险费率后,刺激了投保银行加强其经营管理,促进了整个银行业的稳健经营。1999年,美国93.7%的银行被认为资本充足且风险状况良好从而免交保费,说明美国实行风险差别费率是成功的。  (三)处置倒闭银行应当坚持最小成本和最快处置的原则。处置倒闭银行的时间越短,其处置成本就越小,对市场的不良影响也因其迅速退出市场而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对倒闭银行的救助应慎重。一段时期内,为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FDIC尽量对濒临倒闭的大银行进行救助,直接导致这些银行产生道德风险问题。据FDIC统计,有90%以上的银行救助是失败的。因此,目前FDIC更倾向于采用P&A等非救助性的处置方式。从我国以往处置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实践来看,主要采用救助式的处置方式,处置成本很高,而且也使得有关金融机构缺乏风险意识,进一步导致了有问题银行的产生。  (五)存款保险机构应具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八十年代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在处置储蓄信贷协会危机中,由于缺乏资金,不能迅速关闭失去清偿能力的储蓄信贷协会,不得不让倒闭储蓄信贷协会继续经营,结果是延迟了处置时间,加大了处置成本,最终导致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也被迫倒闭。  构建存款保险体系充实保险基金基础——日本存款保险制度实践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一、历史沿革  早在1957年,日本的金融当局就意识到了存款保险对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希望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构建存款保险体系,防止挤兑风潮,避免银行倒闭给金融业带来的不稳定影响,因此向国会提交了《存款保障制度基金法案》。1971年日本国会公布了《存款保险法》,设立日本存款保险公司。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分为两种:针对一般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1971年)和针对农渔业合作社的存款保险制度。后者在整个存款保险体系中所占比例很小。  自八十年代后期,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后,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不断恶化,破产案件不断增加,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有所下降。为了提高存款保险机构处置金融风险的能力,日本政府通过修改《存款保险法》,对日本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数次改革,日本存款保险公司不断被赋予新的职能与权力,目前已成为稳定日本金融体系的重要机构之一。  1986年,赋予存款保险公司对倒闭机构进行购并的职能,增加赔付额度,提高保险费率,从而充实了保险基金的基础。  1996年,颁布了《金融机构重组的特殊程序条例》和《存款保险法案的补充条例》,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一些新的权利,使之成为“全新的日本存款保险公司”。1998年2月国会再次修改《存款保险法》,主要内容如下:第一,将一般金融机构特别账户与信用合作社特别账户合并为特别业务账户,使存款保险机构能够处理除信用合作社之外的所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第二,为加强存款保险机构的财政基础,拨出7兆日元国债作为特别业务基金,破产所造成的损失可由国债偿还金弥补;第三,为顺利筹措特别业务账户资金,可从日本银行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并赋予债券发行权。同时,将政府担保额度扩大到10兆日元;第四,整顿回收银行模式不仅适用于信用合作社,而且可适用于其他金融机构;第五,存款保险机构可向整顿回收银行提供收购转让债权所需的资金,扩大了其接收不良资产的功能;第六,存款保险机构在收购资产或提供资金援助时,可检查或处罚问题金融机构。  而从2002年4月起,对于存款和其他请求取消全面保护,具体包括:1、存款保险范围最高限额是1000万本金加上存款利息,包括定期存款、零存整取储蓄、放款信托和银行债券;2、从2003年4月起,取消对于流动性存款(包括普通储蓄、活期储蓄和特定储蓄)的全面保护。2002年11月,存款保险法再次修订,规定对于流动性存款的全面保护可以延长到2005年3月。  二、日本存款保险公司  (一)组织形式  按照《存款保险法》,于1971年成立的日本存款保险公司是一个准政府机构。政策委员会(policyboard)是日本存款保险机构的决策机构,由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的主席负责。委员会的成员由政府首相任命。除了主席和副主席之外,可设8名委员。委员由主席从金融专家中推荐,由日本金融重建委员会和财务大臣批准。政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存款保险机构所有重要事项的决策,其中包括修改存款保险机构章程和业务程序原则,决定保险金和预付款的支付、存款和其他债务收购买、预计支付率、存款保险费率的变更、资金援助以及预决算。  (二)职责范围  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执行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法》,日本存款保险公司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能:  1、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体系的成员机构是强制性参加的。保险费率是由存款保险公司的政策委员会制定,由首相授权金融服务局批准。目前日本实行的是单一费率制度,尚未采纳风险差别费率制。  按照存款类别的不同,将存款划分为特定存款(specificdeposit)和其它存款。特定存款包括储蓄存款、活期存款和其它指定存款。其它存款是指包括定期存款在内的其它类别存款。两种类别所适用的保险费率略有差别。目前特定存款是按照0.094%的费率,而其它存款的费率为0.08%。  2、对问题机构的处置  (1)进行资金援助  当金融机构倒闭时,存款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接管有问题机构,或向另一家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援助,以促成对有问题机构的购并。这种资金援助可以以各种方式,例如:捐赠拨款、贷款或资金存款、购买资产、债务担保或承接、购买优先股股票、或者是损失均摊协定。  资金援助的程序一般是由财政部长认定的救济金融机构向存款保险机构申请资金援助,由存款保险公司的政策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资金援助以及援助的金额和方法等。通常存款保险机构提供资金援助时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1)合并有助于保护存款人;(2)资金援助是合并不可缺少的条件;(3)如果不合并,金融机构将解散或破产,并可能造成其所在地或领域内资金的顺利供需出现困难。截至1999年财政年度,日本存款保险机构动用了98亿日元来整顿破产的金融机构。  (2)购买存款及其它债权  收购存款及其它债权是指存款保险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请求,购买存款保险范围以外的存款或其它债权(例如本金超过赔付额度的部分及利息,或未纳入存款保险范围的外币存款本金及利息)。其购买价格的计算是由倒闭之日的金额乘以估算的清算比例。如果最终购买的存款(扣除收购费用后)如超过估算支付额,存款保险机构把超过部分支付给存款人。  (3)负责管理破产金融机构  当金融机构发生倒闭,首相签发“管理命令书”(orderformanage-ment)时,存款保险公司可以委派金融管理员,负责倒闭机构的运行和管理,并选择承接机构使业务交接平稳过渡,同时追究倒闭金融机构原负责人的责任。  (4)成立过桥银行(bridgebank)  存款保险公司可以成立过桥银行承接倒闭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直至另一家金融机构同意收购,并完成收购程序。过桥银行的期限一般是两年,如需要,可以延长一年。在此期间,过桥银行接受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  (5)通过调查追诉法律责任  日本存款保险机构在处理破产金融机构时,可以监管者的身分追究当事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对于阻碍不良贷款回收的组织或个人的非法行为,存款保险机构也会动用法律手段。截至1999年财政年度,日本存款保险机构共对44位破产金融机构原负责人提出刑事诉讼,对152人提出民事诉讼,涉及金额达496亿日元。  三、保险基金  (一)基金来源  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的初始资金总额为4.55亿日元,由日本政府、日本银行分别出资1.5亿日元,由金融机构出资1.55亿日元设立。1996年日本政府出资50亿日元设立专项账户,专门处理由住房贷款管理局负责的住宅抵押不良贷款。目前日本政府持有存款保险公司95%的股份。  (二)费率标准  一般业务(特别业务以外的保险金支付以及清偿成本以外的资金援助业务)使用一般保险费。其收费标准为:以前一会计年度最后一天的存款金额为基础,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按比例在每个会计年度开始后3个月内缴纳保险费。从1996年度起采用分期缴纳制度,每年度应缴纳保险费的二分之一在新会计年度开始后3个月以内缴纳,而余下的二分之一在下半会计年度3个月以内缴纳。  另外,根据1996年6月的修改法案,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在2000年度以前要缴纳特殊保险费。1998年2月,一般金融机构特别账户与信用合作社特别账户合并为特别业务账户,作为实施特别资金援助的资本金。特别保险费的缴纳期限、计算方法和一般保险费一样,其保险费率为0.036%。  四、保险范围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适用的金融机构是总部在日本国内的金融机构:(1)银行(包括都市银行、地方银行、第二地银协地银、信托银行、长期信用银行等);(2)信用金库;(3)信用合作社;(4)劳动金库。政府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在日本的分行不参加存款保险体系。农业协作合作社、渔业协作合作社、水产加工业协作合作社等适用农水产业协作合作社储蓄保险制度。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范围包括:存款、定期存款、零存整取存款等。但是,以下的存款不属于保险对象:(1)外币存款,(2)转让性存款,(3)离岸存款,(4)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及其他特殊法人的存款,(5)日本银行和作为被保险金融机构等的存款,(6)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7)不记名存款,(8)虚构名义的存款,(9)其他存款等。  五、偿付  (一)限额  1971年,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建立,根据当时的《存款保险法》,当金融机构发生倒闭时,存款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为100万日元,1974年上升至300万日元,1986年再次修改升至1000万日元。1992年,随着金融机构倒闭的数目不断增加,日本政府宣布对存款人的全部合法存款提供100%的保护。  至2002年3月底,为了抑制金融体系的道德风险,日本政府决定停止为期10年的全部存款保护计划,转为实行有限保额的存款保险制度(第一阶段先对定期存款实行有限保险)。然而由此却造成了公众信心的急剧下降,在金融体系中引起了一定程度的恐慌,出现了存款“大逃亡”现象:存款从定期转为活期;从中小和地方性银行转向大型金融集团;从日资银行转向外资银行。随后日本政府不得不宣布有限保额的存款保险制度推迟至2005年实施。  因此,目前偿付金额为存款人在问题金融机构存入的被保险存款金额的合计(但不包括保险事故发生前未计入本金的利息),法令规定最多可向每个存款者支付1000万日元保险金。预付金为存款人的活期存款余额(只限于本金),且按照法令,一个账户最多支付20万日元。  (二)程序  支付保险金根据问题金融机构的存款人请求而进行。构成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事故有以下两类:第一类是金融机构停止支付存款等,此时存款保险机构运营委员会要在事故发生后的1个月之内决定是否支付保险金;第二类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格被取消或金融机构宣告破产、解散时,此时存款保险机构不需审议即可直接支付保险金。  偿付保险金或预付金时,存款保险机构必须在报纸和问题金融机构及被委托支付保险金的金融机构办理处,公布支付期间、支付地点、支付方式,请求支付手续等。  六、日本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对于我们应该有所启示。  一、存款保险体系对维护金融和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日本的泡沫经济破灭至今已10年了,其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整体上虽然大大减少了,但数额仍巨大,而且不良债权占比高的金融机构,其经营状况还在继续恶化。日本金融行政当局面临的重要课题是如何防范因个别金融机构的破产引发日本经济出现全面危机。存款保险制度在这个过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的银行危机中,存款保险制度消除了公众因银行倒闭产生的恐慌心理,遏制了存款人盲目挤兑行为,对维护公众信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防范存款保险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存款保险所引发的道德风险已经被众多的专家学者论述。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也为过高的保额和统一费率而引发的道德风险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因此我国在存款保险体系的设计过程中,一定要考虑控制和防范存款保险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  三、存款保险机构应具有充足的资金来源。1997年北海道拓殖银行和山一证券倒闭,存款保险公司资金存在一定问题,在是否可以使用公共基金的问题上,政府迟迟未予以明确,致使金融市场出现混乱,股价大幅波动,日本金融机构信用等级下降,日元贬值。为此,日本政府拓宽了存款保险公司的融资渠道,赋予其特别融资的权利。由此可见,充足的资金来源对于维护公众信心,及时处置倒闭机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背景资料:存款保险及实施效果  存款保险是指为了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吸收存款的机构定期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交纳保费,以便在非常之时,由存款保险机构负责按照一定比例赔付存款人,并对有问题机构进行处置的制度。最早的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十九世纪。1933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设立确立了现代存款保险的基本模式。六十年代以后,特别是八十年代末期一系列的金融危机后,欧洲、美洲和亚洲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逐步认识到了存款保险对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作用,根据自身国情,相继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目前,已有7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体系,其中68个国家和地区属于“明确型”或称为“显性”存款保险体系(即明确纳入保险的存款种类和赔付标准)。在这68个国家和地区中,大约50个是在八十年代以后建立的存款保险体系,有19个在八十年代建立,有31个在九十年代建立,有18个国家在九十年代对已实行的存款保险体系作了重大修改。  尽管各国存款保险体系存在较大差异,但基本目标是相同的,即: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居于多数的小额存款人的利益;2、建立对出现严重问题濒于倒闭的银行进行处置的合理程序;3、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定。  在存款保险体系的实施效果方面,各国也基本形成如下共识:1、在经济稳定和银行体系稳定的状况下,一个设计良好的存款保险体系有助于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公众对银行系统的信心,在处理少数银行倒闭事件中,可以发挥重大作用,安全网的功能可以得到有效发挥,稳定金融体系;2、一个设计不佳的存款保险体系,会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反向选择和代理问题,从而将银行体系拖入陷阱;3、存款保险体系不是万能的,不能取代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职能、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和政府出资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职能。  (存款保险制度课题组组长:刘士余&&南京明  课题组成员:刘元&&韩冰&&潘颖&&张海川&&吴祖鸿&&凌桦&&朱惠惠&&张志&&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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