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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平安保险,你们可以再黑一点,我父母买了五万的平安人寿交了五年现在还要倒亏一万,申请上首页~~`_鹭岛生活_厦门小鱼社区_厦门小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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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腐败让这些骗子包上公司名义骗钱,保险公司会保险吗?保险公司就是个非法传销公司。政府你的眼睛还睁着吗?
这什么世道啊!老百姓辛苦赚的几个钱,都被黑了!
引用 引用第676楼胡安于 10:18发表的&&:你除了“祥林嫂”,还有没有其他可以拿出来反驳我们的东西呀?就你这水平,注定不会是一个好业务员的,甚至连忽悠你都不够格! 干嘛要反驳你呢?你们说的那些也能算东西吗?ps:这句话可不是在说你人不是东西哦,要看懂哦
不幸的原来不是我一个,我买了五年的这个鸟险,一年交五千。当初也是个朋友的朋友介绍,说什么万能险,属于投资理财的,比存银行合算,第一年要扣的比较多,交完两年,第三年不想交了,就可以连利息一万多的领回来。前几天无聊,跑到他们公司问,我现在交了五年了,增值了多少,结果打开电脑后告诉我,我只能领一万七,账户上要留一千。当下就蒙了,质问他们,当初说交多少钱,后面领的时候只会多,不会少,现在怎么五年就亏了七千,不是比股票还厉害嘛。在场的都开始推责任。后面火大了,就让她们给我算,我再交几年才保本,一个算八年,一个算十一年,那天我偷偷录音了,现在我横下心来,就继续给他交到十一年,看看她们怎么再糊弄我。
平安啊平安,出来跟大家解释清楚吧,非得要把事情闹大是不是
681楼悲剧了
完了,我好象也有买
大蛇不会是也给你家的kyo上了保险了吧
怕怕哦,我买了一份保险还出了一个笑话呢,买完一年多没拿到保单,去他公司根本就是呼悠你,说什么要调查核实,到最后还是一样,说什么不要这样哪样,反正就是不给你钱,你去投诉是没有用的,保监会和他们就是一条裤子的.说到底你就认栽吧.到现在我还是没拿到保单,你门说好不好笑.还说我怎么办咯.你还是要说,好啊,就叫业务员打电话恐吓你,中国人寿.你是自爱是玷污了中国二个字.到现在为止我还是没有拿到我的保单.公司也没有一个电话给我们道歉,好象我们就是欠他们的.
怪不得感觉平安越来越有钱了,连银行都给收购了
帮顶。。。他们是霸王,我们是鱼肉。
引用 引用楼主捣蛋天才于 16:23发表的 [08-02]平安保险,你们可以再黑一点,我父母买了五万的平安人寿交了五年现在还要倒亏一万,好多鱼也被骗了~~` :希望进来的人能帮忙把这帖顶起来,但愿我是最后一个受害者, &最新事态发展,现在有人说我是其它保险公司的托,好的没关系,就当我是个“托”吧,过两天我会叫我家里人把合同拍成图片传到小鱼上来。 平安你们现在应该快点想办法把这帖给“和皆”了,不然你们的业务员估计都会很蛋疼,抱怨最近老是骗不到保单`~ ....... 我是平安的业务员,在公司服务6年多,我很理解LZ现在的心情,但你上面说的很多话我觉得是有些不实在,你这样是“一只老鼠坏了一埚粥”,因为办保险本来就是一个中长期计划的,如果你想短期得到更高的收益不应该用保险来解决,可以选择基金、股票、银行等,保险最重要的还是保障,说到这,当然我们公司业务员也是有责任的,可以说不是一位诚信的业务员,我也觉得他很不负责任,因为没有跟客户讲清楚,没有让客户了解:办这份保险的初衷,到底这份计划是要解决医疗还是养老或是其他的问题?所以我个人认为如果真的要想通过保险解决医疗、教育、养老等问题,一定要找一位负责、诚信的业务,这比险种等都重要。
顶上去 上次冲动差点办了,后来回家跟家里人商量 还好在犹豫期 退了回来。坚决抵制....
太肤浅了,傻X,以为开着几个号在那自编,在那放个屁,平安保险就被你震倒啦?你知道什么叫人身保障,什么叫意外保障,什么叫重大疾病什么叫意外医疗吗?老拿百来块的意外卡跟寿险比,傻B啊你,一样的吗?买保险重在保障,你投入几千快开始就获得那么高的保障,你当保险公司福利院,给你保那么高就扣你几块钱啊,要发帖前也要先把保险搞清楚了再来发,你以为你的智商都比那些有钱人的智商高吗?那些有钱人几十万几百万的投保险,难道他们比你们落智吗?他们就不拿钱当钱了吗?人家在这说句公道话你就开着几个号在这攻击人,而且有时候说的那么难听,傻B,自做聪明。实在看不下去了。既然你开帖就让人家各自说说,老攻击人家,而且又那么难听干嘛?昨晚看帖看了两个小时,很多人没有真正了解保险,才在这里抱怨的。万能险是传统险里算较低的一款,各家保险公司扣的费用都差不,为什么就拿扣初始费针对平安,猫腻自己清楚。如果有拿多家保险公司万能陷对比过的人会发现平安的万能还是相对好的一款。我知道我发这个你们会使命攻击,没关系的,我不会因为你在这打几个字咒我我就会怎样怎样的。老子站的直走的正,没做亏心事,怕你个鸟。想骂我就开骂吧,老子凭良心说正话。
续:你说的业务员的佣金并没有那么多,假如你自己做生意,如果不赚钱的生意你会做吗?我们保险业务员的主要收入就是提成,我相信很多从事销售的差不多,而保险公司为什么初始费用前几年会那么高呢?这些费用主要是公司的运营费用、管理费、业务人员的提成、产品的设计费用等,特别是在前3年是最高的,任何保险公司都是一样的,这点LZ理解。同时我相信不会因为你这个贴而阻挡那些想通过保险解决医疗、教育、养老等计划的人的,它还没有大的能耐,呵呵~~~~其实很个人都有买保险,有的人是找保险公司买了保险,通过一些小钱把最大的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有的人是找自己买了保险,当真的有风险发生时,从自己的储蓄里取钱来应对状况,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辛辛苦苦几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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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他们那么多,急了呗,最近骗不到保单了呗,平安反正你们是震不倒的,别跟我这种老鼠屎一般计较,,我不喝你们那锅汤的,留着自己喝吧
你新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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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巨难看懂 放弃
看了楼主的贴后,我一直在冒冷汗我买保险主要是为了理财,但。。。。。我于去年五年买的平安“鑫利”保险,带分红的那种,说每满二年可以分到700元/份由于我年龄小,再加之买长期30年,所以我买了二份,合1780/年(二份)现在交了二年,都不知要不要继续交了,请楼主帮我分析下,谢谢
先看一下平安的专业人士是怎么回答的
一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就烦!
很好很强大…
到处都是骗钱的。。。
引用 引用第698楼一忽而左于 12:50发表的&&:看了楼主的贴后,我一直在冒冷汗我买保险主要是为了理财,但。。。。。我于去年五年买的平安“鑫利”保险,带分红的那种,说每满二年可以分到700元/份....... 怎么办呢,这种到了30年后不知能否保底的拿出来?请高手指示下。
引用 引用第698楼一忽而左于 12:50发表的 : 看了楼主的贴后,我一直在冒冷汗 我买保险主要是为了理财,但。。。。。 我于去年五年买的平安“鑫利”保险,带分红的那种,说每满二年可以分到700元/份 .......
你今年几岁,,大概算一下就知道了
假设你今年20岁,你交的本金是00元,,每两年可以领700,领到80岁,也就是你可以领30次,,每次是700元,你可以领到的现金是21000元,本钱的一半,,呵呵红利大概是4%左右,你也可以算算,,这还是你交满30年,,如果没有交满,,呵呵,,我估计也怀具一个,你现在打个电话给平安查一下你现在的帐面价值是多少钱,就知道了,
保险父母心,纯粹放狗屁。 没钱莫须理,有钱老缠你。 理赔登天难,催钱逼人急。 受骗上当滴,欲告无门第。 情面买保险,事后郁闷兮。 合同中条款,纯属玩游戏。 大病保死症,分红欺诈您。 保监是虚设,袒护有目的。 营销似传消,人人须警惕。 上联:上下百年惨遭夷人蹂躏, 下联:黎民百姓尽受平安欺诈。 横批:国家不幸 欺诈。 横批:国家不幸
平安就一垃圾公司
保险就是这么讨厌啊~~~开始每次说到重要条例时候就很含糊~~~~~~反正就是要骗你买就对了
说实话我没看懂楼主说的 也许有错别字 也许分段表述不清楚.
回 703楼(一忽而左) 的帖子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4.1 .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3.7 .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6.2 .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6.4 .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4、3.2 . 分红是不保证的……………………………………………………………………………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5.如何支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支付
5.2 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自动垫交
6.3 减额交清
6.4 保单贷款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 年龄错误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10.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毒品 10.6 酒后驾驶 10.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8 无有效行驶证 10.9 机动车 10.10 净保险费 10.11 本条款约定利率 平安附加生命尊严终末期疾病保险条款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险种简称:鑫利险种代码:936 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保寿发[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8)的机动车(见10.9);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生存保险金及生存保险金申请 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 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见10.10),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的身故保险金为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身故保险金为2倍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如何支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 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之外,可能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由于因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是不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险单上载明。 6.2 自动垫交 您可申请使用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 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时,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保险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6.3 减额交清 您可申请使用减额交清功能。 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主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重新计算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的身故保险金调整成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身故保险金为2倍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6.4 保单贷款 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7.2 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 9.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10.11)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9.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0.1 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10.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9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10 净保险费 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 10.11 本条款约定利率 按“计息期间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适用的人民币6个月期贷款利率平均值与4.5%之较大者”计算。本条款约定利率为年利率,按年计收复利。 平安附加生命尊严终末期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生命尊严终末期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后开始生效。
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医院(见6.1)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经专科医生(见6.2)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我们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1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主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我们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提前给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提前给付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4.1 效力中止 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4.2 效力恢复 当主险合同效力恢复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恢复。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效力终止 当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5.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投保年龄; (2)保险事故通知; (3)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未还款项; (6)合同内容变更; (7)联系方式变更; (8)争议处理。
. 释义 6.1 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6.2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确实 是有点黑。。。
引用 引用第705楼凹凸漫于 13:35发表的&&:假设你今年20岁,你交的本金是00元,,每两年可以领700,领到80岁,也就是你可以领30次,,每次是700元,你可以领到的现金是21000元,本钱的一半,,呵呵红利大概是4%左右,你也可以算算,,这还是你交满30年,,如果没有交满,,呵呵,,我估计也怀具一个,你现在打个电话给平安查一下你现在的帐面价值是多少钱,就知道了,....... 把帐先学会算你再来扯吧交费30年&&00领30次&&&&0080岁时&&给40000合同生效后 不幸挂了 18岁以上赔40000
平安这么黑啊。那要买什么保险好。
回 712楼(禁止登录) 的帖子
唉,那交了这个保险实在很不幸,,交了五万多才赔4万,,带不进官材,幸运好全领了还要倒亏一万多,唉,如果不幸中间发现交不起,不知道要倒赔多少
引用 引用第714楼凹凸漫于 14:15发表的 回 712楼(禁止登录) 的帖子 :唉,那交了这个保险实在很不幸,,交了五万多才赔4万,,带不进官材,幸运好全领了还要倒亏一万多,唉,如果不幸中间发现交不起,不知道要倒赔多少 你真的有点傻的可爱,不要再出来丢人了
我也是保险的受害者,TNND的.保险是保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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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看买的时候就要看清楚啊~~理财的保险肯定有赔有赚的
顶起来。别去买寿险。。
顶一下,不顶不行。我家老人也碰到过这样的黑保险业务员,素质实在是差,心实在是黑,听家里老人讲,没投之前,三天两头往家里跑去游说,交了以后子女知道后打电话询问,只是询问而已,态度就相当差。也是很不正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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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721楼胡安于 16:14发表的&&:问题是买之前业务员只说赚、不说赔,而且还说赚很多,这样忽悠人才有人买呀,如果卖前就说明会亏,保险公司还能忽悠到人买吗? 祥林嫂,好好去看看LZ发贴上的第七、八行吧
引用 引用第703楼一忽而左于 13:08发表的&&:怎么办呢,这种到了30年后不知能否保底的拿出来?请高手指示下。 关键还要看具体的合同,人家说一份得700元/年,你就相信了?合同一看,就什么都明白了,要以合同为准的
保险就是这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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