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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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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是为了规范 业务的,保障资金信托业务各方的,《》、《》和《》的有关 ,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形式,自日起至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第九章第五十五条)[1]发布日期日施行日期日废止日期日签 发 人文 件 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法律文件部门规章
根据《》、《》等有关、,制定了《》,现予,自 日起。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三日[2]日(以下简称“”)《》和银监会令[2007]年第3号《》已此法。[1]为了规范资金信托业务的,保障业务各方的,根据《》、《》和《》的有关规定,本。[3]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资金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投资公司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而形成的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
(二)不得,不得以发行凭证、代理投资凭证、、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
(三)不得外债;
(四)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五)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承担。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
单独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采取其他设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
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
(四)的币种和;
(五)信托期限;
(六)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七)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者安排;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九)信托财产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十)受托人计算方法、期间及方法;
(十一)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及方式;
(十二)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三)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四)的揭示;
(十五)信托资金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的及方式;
(十七)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于签定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定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风险申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制定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
信托投资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设立专门为资金信托业务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
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资金运用部门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应当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指定信托执行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担任信托执行经理的人员,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经理资格证书》。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信托投资公司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可按《》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对不同的资金信托,应建立单独的分别;对不同的信托,应在银行分别开设单独的银行账户,在机构分别开设独立的与。资金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信托财产。
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保管人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发生的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财产的归属依据信托合同规定,可采取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
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合同规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如遇顺延)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指定的。
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归属人的财产转移手续。资金,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当按季或者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情况表书面告知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期限超过一年的,每年最少报告一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金信托业务经营的有关资料。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情况;
(二)信托资金运用组合比例情况;
(三)信托资金运用中金额列前十位的情况;
(四)信托变更说明;
(五)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六)涉及或者损害、或者利益的情形;
(七)规定的其他事项。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妥善保存资金信托业务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3]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直至取消其办理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对有关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对员,取消其信托从业资格。[4]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2]本办法自日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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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精神,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太阳能光电在城乡建筑领域应用的示范推广。为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简&&&&称补助资金国&&&&发20071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我们制定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
(二)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
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p;
(二)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
(三)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四)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第四条 鼓励地方出台与落实有关支持光电发展的扶持政策。满足以下条件的地区,其项目将优先获得支持。
(一)落实上网电价分摊政策;
(二)实施财政补贴等其他经济激励政策;
(三)制定出台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
第五条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完成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六条 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20元/Wp,具体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光电产品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为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方案;
(三)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与建筑项目等业主单位签署的中标协议;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按照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建设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建设部门。
第九条 省级财政、建设部门对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核查,并于每年的4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附表)。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确定示范项目及补助资金的额度。
第十一条 财政部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70%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会同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预期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太阳能光电技术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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