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定外贸公司纳税信用等级查询可以认定为c类吗

新成立的外贸企业什么时候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_百度知道
新成立的外贸企业什么时候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效凭证核算?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现在就可以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根据合法,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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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每月交税在2000元以上,如果100W以上相对的会早点批,即使没有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看各地方的税务及招商政策的。开票金额在50W以上才能转成10W的。要变成当月抵扣。而且有辅导期,连续3个月后转正,要连续3个月。楼上说的一年180W是审批通过后对你的要求。一要看你的注册资金,实体企业也相对的审批要快。还有如果你是有自己的办公楼,总的来说你要快点办理出来,如果要提升开票额度,就是6个月时间是隔月抵扣,一年开180W以上的票。还有审批出来的上海这里一般都是最高限额是1W的,厂方等。再者就是看你的财务和税务所(局)的门路有多大,天天找税务专管员吧,以此类推。你也可以向税务所办理一般纳税人延期申请。也有地方2年多才批出来,有的公司刚成立不到一个月就批出来了(没开过票)。中国社会发表的什么条例法规就是个装饰
企业成立半年内或者营业额达到半年90万,一年180元,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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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们是新办的外贸公司,请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怎么填?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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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数填写好,就填写在生产货物那一栏,或者预估来填写,外贸的一般是填写在批发零售的销售额那一栏。如果有生产的货物。另外在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时候。这些销售额都是不含税的销售额。可以根据企业的预计合同金额填写这个是预计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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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经贸局:江门市外经贸信息发布会简报第12期
信息发布会的主要内容 市外经贸局发布内容:   一、1-5月份江门市对外贸易方面情况通报   据海关统计,今年1-5月份我市进出口贸易总值29.67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2.67%。其中出口18.44亿美元,增长40.21%;进口11.23亿美元,增长21.9%。我市出口总额在全省各地级市中排列第八位。5月份,进口2.31亿美元,增长11.54%;出口4.39亿美元,增长47.82%,单月出口继3、4月份创历史新高。   二、关于修改印发《广东省促进投保出口信用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的促进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对《广东省促进投保出口信用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进一步简化申办程序,规范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一是新办法扩大了支持范围,不再按贸易方式进行资助,(原仅支持一般贸易出口),改按险种进行资助;二是新办法调整了资助比例,除中央给予的资助外,省对符合条件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实缴保费的30%予以资助;投保中长期的和海外投资险的,按实缴保费的10%予以资助。三是改变了资助方式,出口企业首先要交齐所有保费,资助资金经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拨付出口企业。详细内容请查阅网站,联系电话:3501812。   三、2003年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审核情况 2003年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初审工作已基本结束,拟于近 期与财局联合会审后划拨到相关企业。   四、关于江门荷塘装御点正式对外开放的通知 经省政府批准,江门荷塘装御点自5月27日正式对外开放。   五、关于邀请参加印尼市场介绍会的通知 为落实“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帮助企业加深对东盟市场以及政治经济情况的了解,进一步推动广东省对印尼及东盟市场的出口,进一步推进九月份印尼日惹展览会,省外经贸厅和广州市贸促会定于04年6月24日下午2:30在广东省外经贸厅4楼会议室召开印尼市场介绍会。介绍会将请印尼日惹特区贸工局负责人和印尼工商总会日惹特区分会负责人详细介绍印尼中爪哇省和日惹特区的经济贸易情况,有兴趣报名的企业请与我局发展科联系,联系电话:3501809。 六、关于举办原产地证书申领员培训班的通知 根据《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文件精神,江门贸促会定于7月8日举办一期原产地证书申领员培训班,凡已在我会注册备案,但未参加过“申领员培训班”的申领员均须参加,自日起,凡未取得申领员证的申领员所签署的原产地证书,我会将不予受理。参加培训班的同志请于7月5日前向我会报名。咨询电话:3501807。 江门海关发布内容:   一、江门海关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进入实质性应用阶段。 6月11日,江门海关加工贸易海关联网监管模式正式启用。该模式使企业办理合同备案由原来的3个部门、6个环节的行政审批,减少到经由2个部门、2个环节完成,申请新手册或者办理变更手册由2天时间变为只要10分钟,实现了海关有效监管与企业高效运作的双赢。此外,我关第二家企业电子帐册预录入系统也通过测试,电子帐册的录入、备案和变更等环节运行情况正常,下一步我关将在此基础上加快推广应用,争取使更多企业尽快从中受惠。   二、5月份江门口岸进出口通关效率情况 统计结果显示:5月份江门海关进出口报关单总数为33229份,其中应税进口货物当天放行率为17.23%,比去年同期提高9.42%;不涉税进口货物当天放行率达85.75%,比去年同期大幅提高33.31%。此外,出口报关货物当日放行率为97.6%;与去年同比提高2.12%。   三、江门海关建立长效机制, 保障“6项禁令” 贯彻落实。 我关近日下发《江门海关制定落实“6项禁令”长效机制方案》,着力建立落实“6项禁令”四项长效机制。一是监督发现机制,包括:制定完善各级督察工作小组检查、抽查制度,行政执法非正常情况通报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定期述职述廉制度等;二是调查核实机制;三是查办处理机制,规定案件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严格处理,并对相关领导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四是申诉反馈机制。   四、近期出台的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将于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主要调整以下规定:   1、修改了副产品的定义,凡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均可认定为副产品;   2、原对节余料件的特殊规定仅限于因改进工艺和改善管理产生的料件,现改为适用于所有剩余料件;   3、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4、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不再限于同一直属关区内;   5、加工贸易企业需内销的副产品,不再按折算成对应的进口料件管理,改为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副产品实物状态列明内销商品名称,并按加工贸易有关内销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对需内销的副产品,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的适用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副产品的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6、取消灾后7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受灾保税货物的限制,明确范围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且规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形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企业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7、增加对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规定;   8、 增加属于加征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或者报复性关税(以下统称特别关税)的保税货物的规定。 (二)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处理问题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4]19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继续发展加工贸易、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精神,规范加工贸易管理,促进我国加工贸易继续发展,同时解决长期以来无法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积案,海关总署与商务部拟定了2004年第19号公告。该公告自6月10日起施行,请有关企业注意:   1、对在公告施行之日前,因企业已破产、解散、倒闭等产生的逾期手册,有关企业或当事人应在公告施行后1个月内主动向海关提供法院、工商、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海关凭以办理核销手续。对公告施行之日以后宣布破产、解散,进入清算程序的,有关企业或当事人应及时向海关和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否则不予核销。   2、对企业涉嫌走私违规,被海关立案调查,或因涉嫌其他违法行为,被其他执法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理而产生的逾期手册,若已经结案、保税货物已作处理的,企业应在公告施行后1个月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海关会同商务部门向有关办案部门核实后办理核销手续;对企业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海关凭办案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办理核销手续,办案期间暂停受理该类企业一切新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   3、对因无法提供内销批件和内销进口许可证件而产生的逾期手册,企业应在公告施行后1个月内提交商务部门的内销批件和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并按规定补缴税款后,海关办理手册核销手续。若企业无法在限期内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海关按规定进行处罚,并待企业按规定补缴税款后,为企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若企业提出放弃有关保税货物的,海关按规定受理,凭企业申请放弃的有关材料办理核销手续。对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海关通知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不予审批,海关不予备案。   4、对因企业改制产生的逾期手册,改制后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要继续履行原企业义务,在公告施行后1个月内申请办理手册报核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海关通知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不予审批,海关不予备案。   5、对因无电子底帐、核销单证不全而产生的逾期手册,企业应在公告施行后1个月内提供其它有关单证,海关核查确已出口、无违法违规情事的,凭企业提供的其它有关单证予以核销。 (三)江门海关关于第六批进口商品规范申报要求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减少报关人申报差错,加快通关速度,江门海关结合本关实际,以江门海关2004年第7号公告发布了第六批进口商品规范申报要求,涉及的商品包括:冷冻肉品、副食品、化学原料、添加剂、塑料原料、橡胶、印刷纸、光电产品等40项商品。 (四)其他新颁布的文件:   1、海关总署公告[2004]2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第22项商品原产地判定标准的公告》;   2、海关总署公告[2004]第15号《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费的收取事项公告》;   3、海关总署公告[2004]17号《海关总署关于对暂定税率商品范围及部分商品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的公告》;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江门海关于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公告》2004年第5号,对保税仓库的审批操作作出了相关规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江门海关于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公告》2004年第6号,对在本关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作出了相关规定。   各相关企业欲了解以上公告的详情,请登陆江门海关信息网)进行查询或到海关现场公告栏查看。 江门市国税局发布内容: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内容 (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1、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具体规定另行通知);但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对出口企业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上述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三)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申报日期,截止到日。 (四)退税部门受理申报后,在审核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免)税。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退税部门可先使用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有本通知第二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该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五)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六)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七)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相关内容 (一)日以后报关出口(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的货物,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除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外,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是在日以后开具的,中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退税时,除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外,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三)外贸企业日以后出口的货物、中标企业(不包括生产企业)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从日起(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凡属于从非生产企业购进的,若退税单证齐全,可按规定申请退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批准退税。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退税范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执行。 (四)生产企业日以前因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而多缴的税款,可抵减2004年7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款,未抵减完的,由征税机关经稽核比对,在核实清楚进项发票没有问题,排除企业有偷税行为后,从原入库的金额中办理退库。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仍实行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出口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纳税货物,其消费税专用税票管理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x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出口企业日以前出口货物,凡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的,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给予开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的要求。 (七)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要加强对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管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到应收尽收,防止欠税;同时,要密切监控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以及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海关税票和运输发票作为增值税主要抵扣凭证的企业的销售情况。对销售异常增长的货物,以及新办的上述三类企业销售的货物,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大检查力度,严防犯罪分子利用假抵扣凭证虚开发票,通过流通企业倒入外贸企业等手段,进行骗税活动。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一)从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 品代码为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日以后,出口上述代码的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提示性通知 对出口企业2003年的出口货物,由于修改单证等特殊原因,经税务机关批准,未能在日前收齐单证申报退(免)税的,如在日前仍未能提供合法凭证,退税部门将按规定不再办理该笔货物的退(免)税。 市外汇管理局发布内容:   一、关于资本项目结汇和外债登记管理 最近,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主要内容: 1、在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方面: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申请结汇的企业应向银行提供有关结汇资本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由银行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用途明细清单。 2、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核准方面:企业申请外债资金结汇除按上述要求外,《通知》还明确规定,外债资金结汇不得用于偿还人民币债务。 3、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方面: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要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得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如企业外债资金已超额汇入,应自觉到原审批部门补办变更投资总额核准,外汇局允许企业在三个月期限内保留外债资金,如超出此期限,外汇局将通知开户银行将超额部分资金沿原汇路退回。 上述法规调整于7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管理 最近,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收付汇行为,其主要内容如下: 1、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保险费和赔款的支付。 ①投保人从其在备案银行外汇账户支付保险费或购汇支付保险费时,应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通知书”或“预收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或“保险承担费通知书”到银行办理。 ②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或预付赔款时,应持相关保险赔款计算书到备案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凭赔款计算书及被保险人“赔款转让授权书”,将赔款付至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账户。 此外,《通知》还对出口信用保险项下保险费退费(包括预收保费退费和保险费退费)。追回款及追账费用的外汇收付(包括支付代理追回款、支付保险业务追回款,被保险人归还已获赔款后追回款、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追讨费用)等业务的管理作出了明晰要求。 2、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外支付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项下的各项服务费用,应根据现行的结售汇、非贸易等相关法规,持相关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以上规定自5月1日起开始实施。 江门检验检疫局:   一、进口肉类储存冷库监督管理 最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出“关于加强进口肉类储存冷库监督管理的通知”,提出了《进境肉类产品储存冷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是为了加强进境肉类产品监督管理,保证进境肉类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保护我国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制定的,并于日起试行。   《进境肉类产品储存冷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国家对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储存冷库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国家认监委主管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储存冷库的统一注册和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储存冷库的注册和监督管理。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储存冷库注册证书有效期3年。办理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储存冷库注册有关详细要求待国家质检总局具体规定出台后,我局在今后的信息发布会向大家发布。江门市有关单位想咨询进境肉类产品储存冷库监督管理规定请与江门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验检疫科联系(联系电话:)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最近发布2004年38号公告: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发布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具体内容请查阅国家质检总局网页,网址:www.),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2003年总局第39号公告)同进废止。 上述目录内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经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目录外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申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的经营性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直接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   三、暂停受理塑料中废发泡珠进口报检 国家质检总局紧急通知:从5月20日起暂停以废可发性聚苯乙烯(EPS)等废发泡珠为名的进口废塑料报检申请。原因是进口废塑料中废可发性聚苯乙烯(EPS)等废泡珠属于易暴性废物,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GB6的要求。 现 场 问 答 1、外商投资企业全部做内销是否可行? 外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可自由选择更改企业的内外销比例,即使全部内销也是允许的。若企业所需原材料是国外进口,企业在内销前,应到我局加工贸易科申领内销证。另外,100%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在进口设备时,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可享受先征后退的优惠。 2、民营企业被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后,其所有运作能否不变? 外经贸局: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国内的营业执照后,也属于中国的法人。民营企业被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后,改变的是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并不改变它的企业性质和经营权限,所以,被国内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后的民营企业,在运作上与原来没有改变,包括在国内采购材料——生产——销售等等。 3、六月十四日开始所有进出口散装货物全部要检验检疫,哪些检验检疫的货物是提供通关单报关? 检验检疫局:根据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须出具通关单的货物有: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包括进口成套设备)的。 (2)列入《纺织品标识查验》的出口货物的。 (3)美国、日本、韩国、欧盟输往中国的。 (4)中国输往美国、加拿大、巴西、欧盟的木质包装。 (5)入境验证商品。 (6)进口旧机电、废旧货物、培养基、赔付货物。 (7)属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2025”(合资、合作)、“2225”(独资)和“0513”(补偿贸易进口)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和补偿贸易进口的设备和物品 (8)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的。 4、出口货物是否可以申报换证凭单? 检验检疫局:根据现有规定,出口货物在江门局辖区外通关的,必须办理换证凭单或电子凭条,在江门局辖区内通关的,一般出具通关单(可免于口岸换通关单环节),但对于货已备齐,未确定出货日期及数量的,也可办理预检类别的换证凭单。 5、外贸企业在异地购货(如佛山瓷砖)的检验检疫是否需外贸企业在异地自行办理检验检疫,还是供货企业(生产厂)可办理? 检验检疫局:外贸公司在异地购货出口,须在货物生产地所在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验检疫手续,报检单位可以是外贸公司,也可以是当地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必须是在当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了登记备案,外贸公司也须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6、关于旧模头(塑料模头部分)进口的有关问题,手续怎样办理和注意什么问题? 检验检疫局:进口旧模头(塑料模头部分)属旧机电产品,要按照《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7号令)的有关规定,到广东检验检疫局检管处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具体办理备案要求请查阅广东检验检疫局网页(网址:www.)或咨询江门检验检疫局机电科(联系电话:)。 7、2003年出口单证齐全,到现在发票信息仍未通过? 国税局:2003年度出口的货物的发票信息均已经全部审核通过,退库手续正在办理中。 8、2003年12月出口报关单2份,退税单证齐全,但海关电子信息出口日期为2004年1月,我公司已到海关处理,但仍未解决,如果在6月30日前,仍未对碰,请问是否会影响退税? 国税局:关于纸质单证已经齐全并且无误,只是由于信息问题未能审核通过的,我局正就此问题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能够延长审核时间。企业也应该积极到海关联系,尽快补传改正后的信息。 9、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申报退税? 国税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凡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日以后开具的,凡属于从非生产企业购进的,若退税单证齐全,可按规定退税。 10、买国产设备取得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国税局:不可以 11、6月1日后销货单位未核销未结汇的,是否在对碰信息齐全,可先退税,但在180日提供纸质核销单的? 国税局:是,具体可参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国税发【号文。 12、外商独资厂在国内销售产生的利润交付利润所得税后股东分红,则股东补分到的金额是否还需交纳其它税?(例如个人所得税等) 国税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3我外贸企业购货物增值发票,工厂有税控行为的,是否要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国税局: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凡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日 以后开具的,不需要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14、是否要等确认信息方可退税? 国税局:是 15、多长时间评定A、B级企业? 国税局: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A类的评定已结束,名单已公布,其他等级的评定正准备进行。 16、(江门市大佳洋经贸公司)(一)出口报关单“出口日期” 打印错误,应办理申请修改手续,海关能在几日内修改好该份报关单?(二)企业遗失了报关单,企业几日内可以办好补单? 海关:(一) H2000系统是集中式数据库管理,对于已结关的报关单出口日期有误,我关无法在系统中进行修改操作,只能上报总署信息中心修改。一般的流程如下:企业向现场海关提出修改出口日期申请,转由通关处联系总署信息中心进行修改,并跟踪进行处理。上述环节暂无文件明确规定工作时限。企业提出的申请我关均收到即办,总署一有回复,便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前来办理。 (二)进出口单位遗失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书面向原签发海关申请补发。 在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一般为一年)内,原签发海关可直接调用报关单结关库予以打印补发,并在补发的报关单左上角批注“补办”字样,同时加盖“验讫章”。 对超出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且自进出口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口单位应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外汇局根据进出口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核进出口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和商业单据,通过“核查系统”及“出口收汇核销系统”核实该笔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未核销后,在“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外汇局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将“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一联同“情况说明”一并留存,“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二联退进出口单位。 进出口单位需持外汇局签署意见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关查阅核实存档报关单后,情况正常的,由经办关员签字,并加盖“验讫章”,一联归档,一联退进出口单位办理收付汇及核销手续,不需再补办报关单证明联。海关查阅核实存档报关单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查不到存档报关单或存裆报关单与“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中内容不符,将区别情况处理,并在“海关意见”栏内说明处理情况。 进出口单位凭补办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办理收付汇及核销,与凭普通正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收付汇、核销的手续相同。 只要经核实证明材料齐全,我关即予补办。 17、(新会新利达薄膜有限公司) 以“外资设备物品”进口的减免税旧制带机没有解除海关监管能否退运出口? 海关:外商投资企业因故需将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应事先报原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经原审批海关核准后可以退运出口。货物退运出口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凭出口报关单向海关办理原减免税进口货物结案手续。 18、(鹤山天鹰制衣有限公司)欲从上海保税区购买一批参加上海设备展览会原产于德国的设备供外商投资企业鼓励项目自用,应如何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海关:你公司可凭鹤山海关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向上海海关申请办理设备进口手续。 19、(江门潮连科技)来料加工或三资企业未解除监管的设备如办理国内结转到一个新的独资企业,如何办理转关手续?鉴于这批旧设备进口时全免,而目前新企业进设备要先征后退,在结转时是否仍要先征后退?那么该设备的价格如何审定? 海关:未解除监管的原进口时享受免税待遇的设备要转让给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的独资企业使用时,仍可予以免税。独资企业在进口该批设备时需要办理“先征后返”审批手续。结转设备的价格以企业办理结转时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经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确定,按照结转申报进口日的汇率和税率计征设备税款。 20、(江门市腾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当天报关出口的电子数据要在几点前一定要录入完成? 海关:(一)报关出口的电子数据可在正常工作时间录入。(二)为支持地方外向型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关还实行了预约加班服务制度,对需赶货期在节假日和下班时间出口的货物,企业可向海关提出预约申请,海关加班办理出口手续。 21、进料加工手册送料到广州保税区,对方公司设在保税区,对方是否可以付汇境外? 市外汇局:按照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保税货物从区外进入保税区或者从保税区进入区外,应由区外企业按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22、我公司2004年大约出口机电产品美国USD500万,由于是结汇40天,所以货物出口以后我公司向银行办理抵抵押结算,由于工厂已承诺所有银行费用由我公司负责,但现在境外银行费用不能外汇收汇核销(即境外银行扣费部分不能作为收汇核销),应如何处理? 市外汇局:因企业境外银行扣费部分未划入境内,故不属于收汇,不能作为收汇核销。但企业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凭有关材料到当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差额核销”。 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差额核销”的标准是: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在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内,或者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在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内。若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2000美元,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以按核销单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 23、外商独资厂在国内销售产生的利润交付利润所得税后,汇出境外投资者,需办什么手续? 市外汇局:按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取得的合法利润可凭如下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汇出手续。 (1)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利润情况审计报告; (3)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决议;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24、进口空调近两年,无单证,核销付汇无法办理,有没有办法解决? 市外汇局:按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企业申请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必须凭有效的凭证和商业单据,无法提供有效单证或单证不全的,外汇局均不能为其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末核销的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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