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应尽哪些反洗钱义务

您当前位置:
法律咨询热线:400-676-8333
公民应尽的反洗钱义务
  【 】1、主动配合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为了防止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为了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您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需要配合以下完成以下工作:出示您的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您的身份信息,如您的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配合金融机构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您确认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
  2、支持国家反洗钱工作也是保护自己的利益
  开办业务时,请你带好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是证明个人真实身份的基本凭据。为避免他人盗用您的名义窃取您的财富,或是盗用您的名义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当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果您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将不能为您办理相关业务。
  大额现金存取时,请出示身份证件
  凡是存入或取出5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时,金融机构需核对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这不是限制您支配自己合法收入的权利,而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手段,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创造更纯净的金融市场环境。
  他人替您办理业务时,请出示他(她)和您的身份证件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需要核实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当他人代您办理业务时,需要对代理关系进行合理的确认。特别提醒,当他人代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存取大额资金时,金融机构需要核对您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勇于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的力量与洗钱犯罪作斗争,保护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的合法权利,我国《反洗钱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的义务和权利,我们欢迎所有公民举报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公民可以选择多种形式进行举报。所有举报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已有条评论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关联热词:
杰出律师推荐
反洗钱法频道
(人)|(个)|(条)
共有个相关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热门搜索: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专家面对面
网友关注排行榜
按地区找反洗钱法律师
:人 :个 :条
Copyright@ 找法网() 版权所有反洗钱,金融机构如何操作?
■上海办公室 郑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出台之后,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又连续颁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等规章,这些法律、规章与《刑法》中关于反洗钱的相关条款在一起,初步构建了反洗钱范畴内的法律体系,这为具体的反洗钱工作指明了方向。由于黑钱的流动主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因此金融机构实是处于反洗钱的第一线。那么,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应承担哪些义务,又需具备怎样的操作规范?本文拟结合相关法规,对上述问题进行解读和梳理,并着重关注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实务操作。
一、反洗钱的目的、意义与原则
(一)洗钱与反洗钱
所谓“洗钱”,就是指将某些严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通过有预谋、有计划的活动,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通过其他方法进行掩饰、隐瞒,从而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将其清洗为表面合法所得的行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一般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犯罪,洗钱活动所要隐瞒、掩饰的资金往往是通过上述犯罪行为获得的。
所谓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上述犯罪行为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二)反洗钱的目的和意义
为什么要反洗钱,为什么要制定反洗钱法?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洗钱这另一种犯罪行为,使其合法化,从而达到可以公开使用的目的。而随着各类严重犯罪活动的多样化,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加剧,因犯罪而形成的黑钱在国际市场上动辄以数千亿的规模在流动。洗钱活动支援了其上游种类严重犯罪活动,使得此类黑钱经由表面合法的手段“漂白”,并堂而皇之地进入正常的经济生活中,这就使犯罪活动极具隐蔽性,严重侵犯了一国的金融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洗钱活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便于犯罪分子利用其犯罪所创造的物质条件继续进行更加严重的犯罪活动,因此,这种犯罪行为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予以打击、惩处。
近年来,随着国际大气候的影响,以及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利用中国的金融机构在国内开展的洗钱活动也日渐频仍,侦查机关连续破获地下钱庄等洗钱组织。但由于法律的滞后,反洗钱法律意识的薄弱,各机关之间缺少实战中的积极协作,导致不能对洗钱活动形成联合打击。在这种背景下,反洗钱法及配套规则的出台就显得尤为必要。
正如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所言,从法律层面加大反洗钱的力度,其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三)反洗钱应遵循的原则
为了贯彻反洗钱立法本意,恰如其分地做好反洗钱工作,首先必须明确反洗钱的主要原则。我国反洗钱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还包括特定行业的非金融结构,范围广泛,如对反洗钱立法的要求执行不当,势必会导致一些问题。根据全国人大预算工委法案室俞光远主任的解释,反洗钱活动中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合法审慎原则
合法审慎原则是对反洗钱工作的总体原则要求。所有负有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都应当遵循高尚的道德标准,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与法规,认真谨慎地履行应尽的义务。如果有正当、合理理由怀疑交易与洗钱或其他犯罪活动有关,应当拒绝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履行报告义务。反洗钱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有关机构及其人员同样应依法审慎地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2)预防监控原则
预防监控原则是建立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主要原则。对于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来说,只有将法律规定反洗钱的各项义务转化为预防监控制度,才能切实有效地履行反洗钱职责义务。
(3)协调配合原则
协调配合原则是建立反洗钱协调机制的指导原则。由于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它不仅大量的涉及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而且涉及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反洗钱信息中心、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还涉及刑事侦查部门和司法部门等,因此各部门必须明确分工、严格把关,同时又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反洗钱协调机制和严密网络,使洗钱犯罪分子无处逃遁,这就必须遵循协调配合原则。
(4)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是反洗钱工作得以高效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所有承担反洗钱职责和义务的部门、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于其涉及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反洗钱信息,都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除了按反洗钱法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分析、报告、移送、调查时使用外,不得向任何人泄漏任何有关信息。
  二、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应承担的一般责任
(一)适用反洗钱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
应依法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法定责任的金融机构有以下几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3、保险业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4、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依法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关于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二)各类金融机构应承担的一般责任
  各类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应承担的一般责任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1、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预防监控是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主要原则,而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内控制度应成为预防监控的核心环节,具体而言,反洗钱内部控制应包含建章立制、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等内容。
(1)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成文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其中根据《办法》制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并结合不同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对反洗钱工作做出统筹安排,对在反洗钱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做出应急预案。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2)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由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金融机构还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此外,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提交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未提交该方案或方案能不过时,新设金融机构的申请将得不到批准。
(3)金融机构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2、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所谓客户身份识别,在国外又被称为“了解你的客户”,即在与客户建立交易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应当依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了解和确定客户的身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1)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2)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3)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4)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比如,应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第三方未采取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5)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并应查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户或者假名户。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
因为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分析、监测和调查都在交易发生后进行,因此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备后用。
因此,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簿等相关资料,上述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4、报告及报送义务
(1)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金融机构在发现了大额和可疑交易后,应依法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时报告,以为后续的分析、移送、调查提供信息和线索。其中需要报告的大额交易包括:
  A,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B,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C, 自然人银行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D,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大额交易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A, 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户内的活期存款。
  B, 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C, 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D, 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E, 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F,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G,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H,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I,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冲正、利息支付。
J,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办法》共规定了48种可疑交易的情形(详见下文),除上类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亦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2)报告制作、报告路径与处理方式
金融机构提供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格式和填报要求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已制定报告要素表,作为提交报告参照的内容之一)。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对于可疑交易的报送途径是,金融机构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3)其他报告或报送情形
  金融机构对按照《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5、协助义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用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并要求其作出说明、查阅复制封存资料、调取所涉客户账户信息、检查数据系统等方式进行反洗钱调查,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但是,调查需经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在调查中,如遇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不超过48小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金融机构应予执行。
6、保密义务
反洗钱的核心在于是收集、分析、报告、移送和调查可疑交易信息。可疑交易信息既可能是犯罪线索,也可能是合法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为了既能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又能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反洗钱必须履行保密原则。
因此,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时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7、培训和宣传义务
反洗钱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仅需要设立专门的内设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和人员从事反洗钱工作,而且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把关、分解责任、落实到人,还要求每个岗位的职员都要进行培训,提高反洗钱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具有识别、记录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技能。因此,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的指导下,由金融业自律组织进行培训指引,也可聘请专业人士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并加大反洗钱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各从业人员的法律认识。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的范围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除应承担就其客户与其发生的大额交易报告责任外,对于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户划转款项的,仍应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四、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的范围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关注下列交易或者行为,并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五、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的范围
保险公司应当关注下列交易或者行为,并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户或者非缴费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六、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应熟悉《反洗钱法》与《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如有违反应视情形承担相应责任,主要包括:
(一)行政责任
1、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未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未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2、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2)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3)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户、假名户的;
  (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6)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7)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上述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上述行为或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二)刑事责任
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仅以洗钱罪为例加以说明。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将构成洗钱罪。金融机构参与洗钱行为一般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 1、明知是洗钱犯罪嫌疑人,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除可以获得现金、收益外,还往往会得到大量不便于携带、难以转移的财产,诸如股票、债券、贵重金属、名人字画乃至汽车、船舶和其他一些不动产。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只要明知该财产是上述犯罪所得的,无论采取质押、抵押还是买卖的方式同财产持有人交易,将该财产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即可构成本罪。&&& 3、通过转账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也就是将非法资金混杂于合法的现金中,凭借银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这笔资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现,以便用来开办公司、企业,从而使得非法资金具有流动性并获得利润。&&& 4、协助将赃款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这主要是指协助把非法获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或通过其他方式使非法收入表现为合法收入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洗钱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之一,而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其结果如何,均属既遂。洗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都能成为本罪主体。在处罚上,自然人犯洗钱罪的,可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反洗钱法》及其第一批配套规则的出台,显示了国家打击反洗钱活动的决心,也给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可以依据的工作规范。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应保持高度的法律意识,遵循法律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而就立法方面言,关于客户识别制度、内控制度等具体操作规范,尚有待于反洗钱主管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予以明确,或者由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也应制定本行业反洗钱工作指引,以利统一遵行。
(作者:郑志,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金融机构有哪些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