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世者农村60岁老人养老金养老保险最长多少时间可以提取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区委组织部 区财政局 区民政局关于组织村两委一般干部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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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区委组织部 区财政局 区民政局关于组织村两委一般干部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时间:&&发布单位:梅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梅劳社[2010]42号&&阅读:790
&&& 各乡镇(街道)党委、人民政府:
&&& 根据区委组织部 区财政局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村主干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梅劳社[2005]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村干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保险对象
&&& 2009年换届起各乡(镇)、街道在任的村两委成员(不含村书记、村主任、下派到村任职的国家干部)。
&&& 二、保费缴纳标准及缴费时间
&&& 1.保费缴纳及补助标准
&&& 以梅列区上年度农民月人均纯收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1/12)的100%作为当年缴费基数。缴费总费率为18%,其中基础性养老金的缴费费率为10%,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缴费费率为8%。村两委一般干部在任期间,基础性养老金由区财政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参保对象个人负担。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村干部任职期间的德、能、勤、绩表现以及每年完成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情况对村干部进行考评,并上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对年度考评不称职的,基本账户财政补助减半,对违法乱纪的,取消基本账户财政补助,减半、取消部份由个人自行缴纳。村干部养老保险可连任连保,保险对象换届离任后,个人必须继续缴纳保险金。
&&& 2.缴费时间
&&& 在职村干部推行年缴方式。区财政补助部份由区农保中心根据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村干部年度考核情况,核定当年区财政应补金额,并于当年11月份前向区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表,区财政局经审核无误后,将当年区财政应补资金下拨区农保中心基金户。个人应缴保费由各乡(镇)街道统一收缴并于当年11月份前上缴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基金户。
&&& 三、养老金领取
&&& 按《梅列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 四、其他事项
&&& 1.全国新农保方案实施后,按有关规定衔接。
&&& 2.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 3.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监督以及政府出资部份的筹集,负责基金保值增值。
&&& 4.区民政局负责审定村干部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
&&& 5.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年度考核确认工作。
&&& 五、本通知从2009年村两委换届后起执行。
&&& 附:梅列区村两委一般干部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金申报表
梅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梅列区委组织部
梅列区财政局&&&&&&&&&&&&&&&&&&&&& 梅列区民政局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社会保险& 养老& 村干部& 通知
抄送: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委办、
区政府办、区农业局、区农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村社保中心
梅列区村两委一般干部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金申报表
&&&& &&&&&乡镇(街道)
身份证号码
补助金额比例
&&&&&&&&&&&&&&& 合计:
区委组织部意见
&&&&&&&&&&&&&&&&&&&&&&&&&&&&&&&&&&&&&&& 盖章
&&&&&&&&&&&&&&&&&&&&&&&&&&&&&&&&&&&&&&&&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意见
&& &&&&&&&&&&&&&&&&&&&&&&&&&&&&&&&&&&&&&盖章
&&&&&&&&&&&&&&&&&&&&&&&&&&&&&&&&&&&&&&&& 年&&&&& 月&&& 日
区劳动保障局意见
&&&&&&&&&&&&&&&&&&&&&&&&&&&&&&&&&&&&&&& 盖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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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问题,请选定出错内容后,按下“CTRL”+“ENTER”键即可&农村医疗保险现在每月交多少钱
第一年农村医疗保险每个人10/月。第二年人20/月。请问农民要交的保险费会每年不断的增多么?这个问题是农民的问题,农村医疗合作保险会不会跟前几年的老人人寿保险一样,每年不断的狂增?老实的农民。
10-01-02 &匿名提问 发布
合算。除非你能保障你妈妈在以后的生活中 一点病都不生。那么就不要交了。(身体状况不太好的,要赶紧补交了。)其实每个人每月都交那么多,也一直交了20年,大家谁都没赚,都很公平。主要是为了以后生病 多少也有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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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农村医疗保险每个人10/月。第二年人20/月。山东省的情况是,每个人,往后是要交20元的,固定的当然你也可以多加的,多加的话,到时候,你报的多,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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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2007年有没有交费用呢你现在交的是代表你可以从2009年开始享受合作医疗的报销,并不是从你交了就可以享受了受伤也分情况的,不是什么都能报销的,住院的话估计可以,没有住院的话,你就是2007年交了钱,也一样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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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济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直、邹城、曲阜、兖州、任城、鱼台、梁山于日启动。老年居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参保有财政补助的。医疗保险待遇(一)普通门诊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推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参保居民选择一家医疗保险综合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首诊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参保居民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30%的比例支付,在一个年度内,报销总额不超过30元,先由登记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每季度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金中支付。普通门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二)急诊门诊参保居民患病急诊观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天,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急诊观察期间的医疗费,按住院医疗费结算。低于起付线标准的,可按普通门诊标准补助。门诊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应提供急诊证明、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处方等有效证明。1、        体温(腋下)39°C以上者;2、        各种急性出血;3、        各种急性炎症伴有高热者(T38°C以上);4、        各种原因所致休克;5、        各种急性意外伤(不含交通事故及打架斗殴致伤);6、        各种急性意外中毒;7、        急性心力衰竭、心肌梗塞、心率失常;8、        急腹症;9、        急性尿道疾患、尿闭、血尿、急性肾功能衰竭;10、  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11、  昏迷、抽搐、癫痫发作;12、  急性变态反应疾病。(三)住院城镇居民因病住院,符合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的,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入院通知单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任意一家综合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办公室或住院处办理有关手续。病情稳定需长期住院治疗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转入定点社区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四)转诊转院 1、转诊转院原则转诊转院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先市内后市外,逐级转诊,常见病多发病进社区;市区医院可以相互转诊,市内不得转往非综合定点医院;市外不得转往未获得当地政府批准作为医疗保险综合定点医院。2、市内转诊转院城镇居民确需转院治疗的,由转出医疗机构填写《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转院视为一次住院,起付线合并计算,转入医院起付标准高于转出医院的,应补缴差额。3、市外转诊转院本统筹地区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确需转院治疗的,由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填写《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市外转诊转院视为一次住院,起付标准按三级医院执行。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个人负担10%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患者出院后凭转诊转院审批表、出院诊断书、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及有效费用单据,送转出医院审核报销。转出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和住院管理办法上传医疗费用明细,并与参保居民结算报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将市外转诊转院统筹应支付的费用审核后拨付定点医院。转往市外的,诊断明确或病情稳定后,凡本市有治疗条件的应回本市治疗。转诊转院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期满确需继续治疗的,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治疗手续。(五)异地就医 1、城镇居民长期在外居住的,应当选择当地一所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本人定点医院,并由其参保登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填写《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登记表》,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参保居民住院时,到选定的医院就医,并在入院后5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出院后持医院有效医疗单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需转院治疗的,由所选定的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2、参保人员因外出、探亲等原因发生急、危、重症需在当地医院急诊住院或急诊观察的,患者须在入院后3日内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报销时需提供有效医疗费用单据、急诊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其医疗费用首先自付5%后再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六)特殊疾病门诊治疗1、病种范围特殊疾病分为甲乙类两种。参保居民申请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必须符合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病种目录规定的病种。甲类病种包括:(1)尿毒症;(2)器官移植;(3)恶性肿瘤。乙类病种包括:(1)Ⅰ、Ⅱ型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者);(2)高血压病III期;(3)冠心病;(4)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5)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6)支气管哮喘;(7)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8)慢性肝炎(ALT高于正常值2倍以上);(9)银屑病;(10)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11)风湿性心脏病;(12)前列腺增生;(13)重症肌无力;(14)帕金森综合症;(15)消化性溃疡;(16)甲状腺功能亢进;(17)股骨头坏死;(18)颈、腰椎病;(19)周围血管病;(20)精神病;(21)再生障碍性贫血;(22)系统性红斑狼疮;(23)结核病。2、鉴定时间和所需材料甲类病种随时鉴定,乙类病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份的10—15日鉴定。参保居民一人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可以同时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持参保居民本人的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证》、《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审批表》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和病理报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相关材料,到市直特殊疾病管理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3、就医凡被认定为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居民,可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所有综合定点医院中,根据自己的意愿任意选择一家医院作为本人门诊治疗定点医院,一年内不等变更。定点医院确因医疗条件限制需转诊就医或外出购药的,定点医院须填写《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转诊审批表》,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按自然年度进行审核结算,凡被认定为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就医购药,在非本人特殊疾病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和诊治非特殊疾病批准病种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报销。4、支付办法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为9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成年居民按50%的比例支付;未成年居民按60%的比例支付。(七)每一年度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50%用于城镇居民医疗费补助或建立大额医疗救助,提取比例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具体办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八)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2、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3、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学生除外);4、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5、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非精神病);6、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7、生育及其相关费用;8、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9、生活整形、整容手术;10、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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