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母以奖励名义给现金收条万元是否要写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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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蕉岭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蕉岭金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连平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陈卫奎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汕尾中法刑二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广东省蕉岭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蕉岭县,法定代表人陈卫奎。
被告单位蕉岭金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蕉岭县,法定代表人陈卫奎。
被告单位连平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平县,法定代表人陈卫奎。
诉讼代表人曾伟民,广东省蕉岭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蕉岭金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及连平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现任总经理。
被告人陈卫奎,男,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高中文化,系广东省蕉岭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蕉岭金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及连平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总经理,住蕉岭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经中,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广东省蕉岭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蕉岭金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连平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卫奎单位行贿一案,由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于日以汕检刑诉字(2013)8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剑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曾伟民、被告人陈卫奎及其辩护人张经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广东省蕉岭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蕉岭金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及连平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从2003年至2011年共9次向广东省财政厅申请各类专项资金补助,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卫奎都会打电话给在此期间历任广东省财政厅企业处处长、工贸发展处处长、省财政厅副厅长的危金峰,请危金峰关照、协调。在危金峰亲自签批或协调下,三公司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金额累计890万元,用于公司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项目。期间,上述三公司由被告人陈卫奎分四次向危金峰、饶小云夫妇行贿人民币共计325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单位广东省蕉岭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蕉岭金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及连平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卫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陈卫奎在被追诉前能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对上述三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陈卫奎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广东省蕉岭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蕉岭金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及连平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曾伟民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辩解,请求公正判决。
被告人陈卫奎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卫奎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陈卫奎从2007年开始才代表三被告单位向危金峰、饶小云行贿,故三被告单位在2003年至2007年期间所获得的22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不是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该220万不属于不正当利益;2.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单位第四次向危金峰、饶小云行贿的200万元是租赁款还是行贿款,存在诸多疑问,因为陈卫奎向屋主饶某甲租赁店铺是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该200万元是行贿款证据不足;3.陈卫奎代表被告单位行贿,在立案前主动交代事实,依法应当减轻处罚;4.陈卫奎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其供述一直稳定,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卫奎自2001年起,陆续成立了被告单位广东省蕉岭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蕉岭金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及连平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上述三被告单位从2003年至2011年共9次向广东省财政厅申请各类专项资金补助,每次被告人陈卫奎都会打电话给在此期间历任广东省财政厅企业处处长、工贸发展处处长、省财政厅副厅长等职的危金峰,请危金峰关照、协调。危金峰利用其管理和监督省财政扶持企业资金、企业亏损补贴、税收返还、环境保护(治理)资金等专项资金职责的职务之便,亲自签批或协调,使三被告单位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金额累计人民币890万元,用于三被告单位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项目。期间,被告人陈卫奎作为三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先后四次向危金峰、饶小云夫妇行贿人民币共计325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卫奎在广州市宴请危金峰等人。饭后,被告人陈卫奎单独送给危金峰人民币5万元。
2.月份的一天,危金峰、饶小云成立的梅州市新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由危金峰岳母曾某甲、哥哥危某甲、妹夫何某某代为持股)因购买土地缺乏资金,由危金峰打电话给被告人陈卫奎向其索要人民币60万元,由饶小云打电话给何某某,交代何某某与被告人陈卫奎联系拿取60万元。第二天,被告人陈卫奎在梅州市彬芳大道将60万元交给何某某,何某某将其中35万元用于支付公司购买土地的尾款,另外25万元用于公司所购土地围墙的建设。
3.2008年8月份的一天,危金峰参加援疆工作期间,饶小云打电话给被告人陈卫奎,让其准备人民币60万元。几天后,被告人陈卫奎在广东省财政厅附近的街道将60万元送给饶小云。事后,被告人陈卫奎把他送了60万元给饶小云的事告诉了危金峰。
4.2011年春节前后,危金峰因购买广州起义路的仓库缺资金,便打电话给被告人陈卫奎向其索要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陈卫奎按照危金峰及饶小云的意思,以租用饶小云妹妹饶某甲纺织路店铺(广州市草芳围路35号之一)的名义,交代其公司出纳陈某于日汇款200万元到饶某甲账上。该200万元汇到饶某甲账上后又转到饶某乙账上,实际由危金峰、饶小云夫妇支配。2011年6月前后,饶小云让被告人陈卫奎签了一份已经由饶某甲签名的租赁合同,落款的日期倒签至日。2012年3月份,饶小云将组织正在调查危金峰一事告知被告人陈卫奎,让其在租赁合同上补充内容,并补开了收条给被告人陈卫奎。至案发前,被告人陈卫奎并没有实际使用饶某甲的店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物证、书证
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广东省蕉岭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住所地蕉岭县;蕉岭金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住所地蕉岭县;连平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住所地连平县。该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被告人陈卫奎。
2.公安机关出具的信息资料,证明被告人陈卫奎身份的基本情况。
3.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厅党组会议纪要,证明危金峰于2003年9月起历任广东省财政厅企业处处长、工贸发展处处长、省财政厅副厅长等职,负有管理和监督省财政扶持企业资金、企业亏损补贴、税收返还、环境保护(治理)资金等专项资金的职责。
4.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饶小云2007年6月起在广东省纪委工作,任正处级纪检监察员,2012年9月被开除公职。
5.侦破报告、补充侦查报告,证明被告人陈卫奎在被追诉前能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6.危金峰签批的专项资金审批文稿等材料、财政专项拨款凭证、专项资金入账凭证、财政专项资金技改支出凭证,证明广东省蕉岭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蕉岭金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及连平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共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金额累计890万元,均用于公司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项目。
7.房屋租赁合同、收条、广东农村信用社进账单及结算业务委托书、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交易明细,证明陈卫奎与饶某甲于日签订租用广州市草芳围路35号之一的商业房屋一幢共258平方米,租期10年,至日止,每年租金人民币50万元;日,陈卫奎与饶某甲在原租赁合同上补充内容,注明租期顺延1年,至日止。广东省蕉岭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出纳陈某于日汇款200万元到饶某甲账上,日该200万元从饶某甲账上转到饶某乙账上,由饶小云代签名。饶某甲于日出具收条,证明收到陈卫奎承租草芳围35号之一房屋四年租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8.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支票、银行进帐单,证明何某某于日将人民币35万元存入梅州市新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日该35万元连同新都公司原有余额共40.7万元转入梅县银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9.被告人陈卫奎工商账户交易明细资料、农行账户资料、农信社账户资料,证明被告人陈卫奎于日从其个人农行账户取款45万元,印证其筹集60万元送给饶小云的事实。
10.饶小云2008年9月经手60万元有关银行凭证附卷佐证。
11.饶某甲、饶某乙建行账单,证明被告人陈卫奎行贿的200万元赃款去向。
12.李某、曾某甲建行账户交易明细、股票账户对账单及危某乙、马某某建行账单,证明危金峰、饶小云受贿后的赃款去向。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饶某甲证言:我认识陈卫奎,他是我们梅州老家的老板。2010年底,我姐饶小云告诉我说有个朋友想租草芳围35号之一房产,2011年签合同时才知道饶小云所说的朋友是指陈卫奎。我是在月份与陈卫奎签订补充协议时才第一次见到陈卫奎,之前签合同我都没有见到他,没有接触他本人。出租的时间、租金、预付款等都是饶小云跟陈卫奎商定的,一次性付清5年的租金200万元。合同是2011年6月份签订的,但合同时间倒签到日。合同上月租金及预付200万元的内容饶小云说是陈卫奎定的,但实际是怎样我不清楚。当时是我先在合同上签好名再交给饶小云,由饶小云拿给陈卫奎签的。200万元租金是2011年6月份陈卫奎转账到我建设银行账号的。
2.证人何某某证言:危金峰是我前妻饶某乙的姐夫,陈卫奎是危金峰介绍我认识的。2007年7月份的时候,饶小云打电话给我,说买地皮还需要60万元,要我拿出来,我说我没有,她就说她会想办法。后来,饶小云打电话给我,说陈卫奎会拿60万元给我,要我拿去交买地皮款。之后,陈卫奎打我电话,说危金峰让他准备的钱他准备好了,并约我到彬芳大道南方电网附近将60万元现金拿给我。我问他要不要写收条,他说不用,他和饶小云说好了。我拿到60万元后,将其中的35万元存进新都公司账户,这35万元后来连同新都公司原有的部分余额共40.7万元转入银兴公司账户了,其余的25万元用于新都公司购买的地块砌墙费用。
3.证人陈某证言:我于2008年进入广东蕉岭鑫福建材有限公司,一直任出纳。2011年6月的一天,老板陈卫奎交代我汇款200万元到收款人饶某甲的账户上。当时,陈卫奎给我饶某甲的账号,叫我从公司账户上划200万元到我个人账上,然后再把200万元从我个人账户上划到饶某甲的账户上。我于日去农信社办理了这两项业务。
4.证人曾某乙证言:我是广东蕉岭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副总经理。该公司是我姐夫陈卫奎、我姐姐曾某丙共同所有的一间公司。他们名下还有蕉岭县金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蕉岭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广福超细粉体厂、连平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公司。多间公司的很多业务,如销售、财务都是由鑫福建材有限公司的员工一起管理,鑫福建材有限公司相当于总公司。公司的总经理是陈卫奎,公司的事情都由他做主,我姐姐不参与公司的管理。我协助陈卫奎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外部的一些事务的协调。因为公司成立注册时需要有两个股东,所以姐姐曾某丙就挂名成为股东,但她从不过问公司事务。我对公司于2011年6月从账户上划走200万元的事不知情。
5.证人王某证言:陈卫奎是我朋友。2012年3月份左右,陈卫奎打电话给我,叫我去省财政厅拿钥匙,说是危金峰厅长交代的,是危金峰在草芳围的一栋店铺的钥匙。我到省财厅值班室拿了一套钥匙后交到我的一个朋友罗某某那里。钥匙在罗某某处放了一段时间,陈卫奎就出事了。
6.证人罗某某证言:陈卫奎是我老乡,也是我朋友。经我辨认,照片中两把钥匙是王某于2012年4月左右交给我的,一直在我手上保管。
7.证人钟某某证言:2002年广东蕉岭鑫福建材有限公司成立后,我就开始担任公司的出纳。接着老板陈卫奎又陆续成立了蕉岭县广福超细粉体厂(蕉岭鑫福建材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蕉岭金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及连平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陈卫奎,股东只有陈卫奎和曾某丙两人。2010年后,陈某也担任公司的出纳,协助我做好公司的现金管理工作。陈卫奎有时会让我提取一些较大额度的现金,供他急用,有时是几万,有时是几十万,多的时候有五六十万元。他提取现金是有单据的,这些单据每月都会汇总到会计那里入账登记。蕉岭鑫福建材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自成立以来共获得800至900万元左右的专项资金。
8.证人林某某证言:蕉岭鑫福建材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老板是陈卫奎,我一直担任公司的财务。广福超细粉体厂是广东蕉岭鑫福建材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负责人也是陈卫奎,实际上该厂就是广东蕉岭鑫福建材有限公司的生产部门。三家公司共有三名会计、两名出纳。每个月我会根据会计、出纳人员提供报表分析公司的运营情况,并向陈卫奎汇报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要上项目时,我也要向陈卫奎提建议。公司的出纳用现金支票从银行上支取部分现金用于日常支出,一般支取的额度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现金使用人再凭单到出纳那里支取现金。每个月出纳会把从银行支取现金的情况,使用现金的情况汇总统计到会计那里。广东蕉岭鑫福建材有限公司(含广福超细粉体厂)、蕉岭金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及连平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共获得900万元左右的财政专项资金,具体数额以账目为准。这些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的技改费用、更新设备及部分土建工程项目,使用情况在公司的账目上都有体现,也都有凭证记录。
(三)受贿人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受贿人危金峰的供述和辩解:我和陈卫奎认识的时间比较早,两人关系比较好,我和他的经济交往有四次。第一次是2007春节前,陈卫奎来广州请我及其他一些梅州老乡吃饭。饭后,他单独给了我一个大信封,里面有5万元人民币。第二次是月份,因为我在梅州成立的新都主业公司资金紧张,何某某跟我说需要一笔钱,我便想起自己曾多次帮助陈卫奎获得企业专项财政资金补助,可以让他适当支持一下。于是,我打电话给陈卫奎,希望他拿60万元给新都公司给予资金支持。陈卫奎答应后,我让他把钱给饶某乙前夫何某某,并把何某某的电话告诉了陈卫奎,同时我让饶小云通知何某某与陈卫奎联系。后来,据饶小云和何某某说,陈卫奎把人民币60万元现金交给了何某某,何某某把钱存入新都公司账户,作为新都公司的运营费用。梅州新都实业公司主要是我在梅州成立,由我控制的。收受上述60万元人民币时,新都公司股东有何某某(占股20%),曾某甲(占股60%)及危某甲(占股20%),但实际上曾某甲、危某甲都是代我持有公司的股份,当时新都公司的日常运作主要由何某某来负责。后来陈卫奎问过我是否收到那60万元,我告诉他,我收到了那笔钱。我听何某某说,该笔钱用于公司的日常用作或买土地使用,具体以调查核实为准。第三次是2008年我援疆以后,陈卫奎也送过60万元人民币到饶小云手中。陈卫奎在事后跟我谈起过这回事,饶小云也跟我确认过,她说她急钱用,她向陈卫奎要了60万元。饶小云拿了那60万元用于某个项目,具体要她才清楚。第四次是2011年春节前后,我打电话向陈卫奎要了200万元。因为我当时购买起义路仓库需要用钱,资金缺口200万,于是我就打电话给陈卫奎,叫他拿200万来急用,陈卫奎当即同意了,没有问我为什么要200万。过后,他来了广州,约了我和饶小云还有一个小孩吃饭。吃饭期间,我和饶小云考虑200万元金额比较大,可以以租用饶某甲纺织路店铺的名义将陈卫奎的200万元汇到饶某甲账上。2011年6月份左右,陈卫奎叫人汇了200万至饶某甲的账上。后来,我听饶小云说,陈卫奎与饶某甲补签了一份店铺租赁合同,饶某甲也写了张收条给陈卫奎。合同实际是假的,纯粹是假借租店的名义收受陈卫奎200万元。我有带陈卫奎去看过饶某甲纺织路的店铺一次。该店铺曾经空置一年,我们想到以租店要了200万元,也给了钥匙给陈卫奎,但陈卫奎没有实际使用该店铺。
2003年9月我任省财厅企业处处长后,就陆续帮陈卫奎公司申请财政资金补助,陈卫奎的公司基本上每年都能获得一笔财政资金,除了援疆的那两年半。但是具体金额我记不清了,以调查为准。陈卫奎每次上报了申请财政资金补助后都会打电话给我,叫我跟踪一下他的项目。我当企业处处长、工贸发展处处长期间,我就交代有关经办人员跟踪关注一下陈卫奎上报的项目,经办人员做方案时就会倾斜一下那些项目。我跟踪那些项目,确保项目顺利过关,并尽可能审批获得更多资金。
2003年起,我多次在陈卫奎的公司申请财政资金补助时予以帮助,使其公司获得很大利益。他是我多年的好朋友,为了感谢我多年来的帮助,也希望我以后能继续批项目资金给他公司,所以愿意送给我325万元。此外,2007年前后,我出面帮助陈卫奎将梅县高速公路出口处右侧的一块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事后,陈卫奎也表示过要感谢我。我没有将陈卫奎送我的325万元退还陈卫奎。我及我的家属与陈卫奎及其家属、公司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受贿人饶小云的供述和辩解:2007年的下半年,我原妹夫何某某曾跟我和危金峰说过,新都公司费用缺乏。危金锋表示,他会想想办法。过了一段时间,危金峰跟我说,他已和陈卫奎说好,陈卫奎会拿60万元给何某某。后来我听何某某说,他已从陈卫奎那里拿到60万元了。
大约2008年下半年,在危金峰援疆后的一次回广州出差期间。有一天,他坐在我的广本汽车后排座上回家。到了省财政厅附近的时候,危金峰说陈卫奎有资料给他,我摇下驾座玻璃窗,就看到陈卫奎,我跟他打了招呼后,就开了车尾箱,他将手里提的资料袋放到了我的车尾箱,我和危金峰都没有下车,陈卫奎只与我点点头,没说什么。几分钟后,我们回到了车库,危金峰下车拿资料回办公室,我停好车后回家。自始至终我都没有接触资料袋,不知道是什么资料。
月份的一天中午,在天河龙建大厦四楼的一个酒家,当时有陈卫奎夫妇及老乡等人一起吃饭,陈卫奎凑到我旁边说,想租我妹妹位于珠江边上纺织码头的三层房屋(草芳围35号之一),我听后没有明确表态。后来我跟危金峰商量,危金峰说既然陈卫奎想要租就租给陈卫奎吧。后来我跟我妹饶某甲就和陈卫奎谈定租赁的事项,约定租用整栋三层约26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每年50万元,半年内付清四年的租金200万元。2011年6月份,饶某甲收到了200万元的租金。饶某甲将收到陈卫奎200万元租金的存折交给我理财,这钱由我支配,跟其他的钱合在一起给我还人、消费使用了。陈卫奎付了200万元租金后,租用的房子一直没有使用。
3.被告人陈卫奎的供述和辩解:2002年起,我陆续成立了广东省蕉岭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蕉岭县广福超细粉体厂、蕉岭金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连平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就是我和我的妻子曾某丙,法人代表是我本人,我妻子不理公司的事,是家庭妇女。从2003年至2011年,我分9次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向省财政厅申请财政补助并找危金峰帮忙,请危金峰跟踪一下我的项目。这9次上报申请项目在危金峰的帮助下,使我名下的公司获得资金补助金额累计890万元。获得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相关公司的技术改造及购置生产设备,都是按照批文的要求使用那些资金,这点在我公司的会计账上都有体现。
我曾分四次共送给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危金峰及其妻子饶小云共计人民币325万元。第一次,我送给危金峰5万元人民币。2006年或2007年春节前,我去广州吃饭,我请了一些包括危金峰在内的梅州老乡吃饭。饭后,我给危金峰一个牛皮信封,信封了装着5万元,5万元都是一百元面值的。第二次,我送给危金峰60万元人民币。月份的一天,危金峰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我跟他说我在梅州。他接着叫我拿60万元给他妻子的妹夫何某某,我答应了他。过后,他还把何某某的电话告诉我,叫我跟他联系。我当天就联系了何某某,并与他约好第二天把60万元给他。第二天我凑好60万元用袋子装好,与何某某约好在广州市彬芳大道的南方电网大楼附近见面。我到了南方电网大楼附近后,在路边停了车,何某某就走到我车旁边。我与他说了几句话,确认对方是何某某之后,我跟他说:&阿危交代的东西准备好了&,他说:&好&,我就把60万元现金从车上递给他。给钱给何某某的整个过程,我一直没有下车,然后直接走了。过后,我打电话告诉危金峰说我已经把钱给何某某了。第三次,我又送给危金峰60万元人民币,这一次是送到危金峰妻子饶小云的手上,2008年8月中旬的一天,危金峰妻子饶小云打电话给我,说想买点东西,要我准备60万元给她,我就在我梅州从我个人农行的账上取了45万元,连同我平时放在家里或办公室保险柜的现金凑成60万元。凑好钱后过了几天,就联系饶小云在省财政厅附近见面,我记得饶小云当时开了一辆广本墨绿色的车,后我就把60万元给了她,过了一两天之后,我把给了60万元给饶小云的事告诉危金峰,危金峰说知道了。第四次,我送给危金峰200万元人民币。2010下半年的一天,危金峰打电话给我要拿200万元给他,我当即答应了他,过了一段时间我到了广州,我打电话给他,告诉他我在广州,我们就约了一起吃饭,并商量如何拿200万元给他,吃饭期间,危金峰夫妇提出,200万元金额比较大,看怎样来给比较稳妥。我就跟他们说,你们觉得怎样给方便,我就怎样做。危金峰和饶小云就提出饶小云的妹妹饶某甲有个店铺,可以以租店铺的名义把钱汇给饶某甲,我同意了他们。大概在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我叫蕉岭鑫福建材公司的出纳陈某汇了200万元给饶某甲。2011年6月前后,一次我和危金峰、饶小云三人一起吃饭时,饶小云让我签了一份已经签了有饶某甲的名的租赁合同,落款的日期倒签至日。2012年3月份,饶小云带了饶某甲和我一起在省财厅附近吃饭。席间,饶小云提出现在风声比较紧,组织正在调查危金峰,要我在和饶某甲的租赁合同补充些内容并补个收条给我,这次的补充内容也是她们定好的,收条也是写好的。2012年4月份左右,危金峰或饶小云联系我去省财厅值班室拿钥匙,我因为当时忙不开,就叫我朋友王某帮我去拿了钥匙。虽然,我和饶某甲签了租赁合同,补了收条,但我至今没有实际租用饶某甲的店铺。危金峰、饶小云只是让我以租店铺的名义送给他们200万元,签合同、补收条都是为了应付组织的调查。我只是在2012年3月见过饶某甲一次,就是补签协议、拿收条的那次。
我送钱给危金峰饶小云夫妇是为了我公司的利益,所获得的利益也是用于公司的生产和发展。我四次送钱给危金峰只有一次5万元是主动送的,其余三次共计320万元是被危金峰夫妇索要的。在我接受纪委和检察机关的调查期间,我一直非常配合调查,积极如实供述我涉嫌行贿的行为。因此,我希望司法机关对我涉嫌行贿的行为从宽处理,让我重新做人,为社会多做贡献。
对于被告人陈卫奎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单位在2003年至2007年期间所获得的22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不是通过行贿手段获取,不属于不正当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卫奎从侦查阶段直至庭审均一直供述其从2003年至2011年,分9次以上述被告单位名义向省财政厅申请财政补助,每次都得到危金峰的帮助,一共获得专项资金890万元,与受贿人危金峰关于其于2003年9月任省财厅企业处处长开始陆续帮陈卫奎公司申请财政资金补助,使陈卫奎公司基本上每年都能获得一笔财政资金的供述以及公司财务人员钟某某、林某某证实公司自2002年成立以后共获得900万元左右财政专项资金的证言相印证,并有相关政府文件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证实三被告单位自2003年起至2011年,在危金峰帮助下共获得财政专项资金890万元的事实;被告人陈卫奎供述其向危金峰、饶小云行贿325万元是基于公司利益,受贿人危金峰亦供述陈卫奎为了感谢其多年来的帮助及希望其以后能继续批项目资金给他公司,所以愿意送给其325万元,故被告单位系基于请托目的而给予危金峰及其妻饶小云财物,在形式本身上具有违法性,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被告单位从2003年开始向危金峰提出请托,于2007年以后给予危金峰夫妻财物的行为,与其通过违法形式向危金峰提出要求并达到目的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符合单位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告单位向危金峰提出请托之后获取的财政资金均属于不正当利益。因此,本院对被告人陈卫奎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陈卫奎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单位第四次向危金峰、饶小云行贿的200万元是租赁款还是行贿款存在疑问,认定该200万元是行贿款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卫奎一直供述危金峰、饶小云让其以租店铺的名义送给他们200万元,签合同、补收条均是为应付组织的调查,与受贿人危金峰供述其假借租店铺的名义收受陈卫奎200万元相一致,且该事实还有证人饶某甲、陈某证言相佐证,并有房屋租赁合同、收条、进账单、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予以证实,该笔款项属贿赂款双方均无提出异议。因此,本院对被告人陈卫奎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陈卫奎的辩护人提出陈卫奎在追诉前能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一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办案机关的侦破报告、补充侦查报告均证实被告人陈卫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其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本院对被告人陈卫奎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东省蕉岭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蕉岭金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及连平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32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卫奎作为三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了行贿行为,依法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广东省蕉岭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蕉岭金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连平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卫奎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卫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上述三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陈卫奎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广东省蕉岭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单位蕉岭金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单位连平县鑫福建材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卫奎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执行至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许木胜
审判员  郑仕忠
审判员  许淑芬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胜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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