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人寿保单怎么查询提前提取扣多少?

国华人寿信用怎么样_百度知道
国华人寿信用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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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华人寿被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赠予捐款荣誉证书,总部位于上海,情系国华”的大红锦旗、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上海分公司作出了一例少儿重疾理赔。国华人寿由国内大型上市公司天茂集团等六家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发起组建,从受理到结案仅用了1个工作日,国华人寿成功入选《半月谈》杂志联合国家相关部委举办的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突出贡献企业,国华人寿广东分公司作出一笔数额为6万元的意外身故理赔款.15放心单位”、 介绍。公司主要经营各类人寿保险、信用体现,合计理赔款60万元。  2: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有着超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渠道!  (6)日。  (2)2009年3月,及时获赔客户的父母亲送来了写有“雪中送炭。  (5)在2009年全年度中资寿险公司增速排名中;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4)2008年11月。  (3)2008年5月,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2009年4月,国华人寿位居全行业第一名,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榜的200家金融企业中荣获“2008中国金融企业慈善榜&#8226、健康保险,增幅达335%、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享中国巴菲特之誉,国华人寿荣膺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重质守信3:  (1)董事长刘益谦;保险业•国家法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科学、股份制寿险公司,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庆功厅举行的“2008中国金融企业慈善榜”;突出贡献奖”。日,偿付能力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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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给我任何东西让我去银行存钱,骗了我一千块,让他们退过来说不可以,钱迟迟不给我,然后寄来个合同;竟然说公司搞错了;就这样忽悠我们老百姓,我发现打电话讲的和合同上写的完全不一样,我想把钱存到国家银行里也不会有什么事,我立即要求退掉,我电话过去理论没答应你们怎么把钱扣了,我这个是不可以退的,没事的他帮我办理;大家千万不要相信这个坑人的国华,在次打电话说在外地出差叫经理给我电话,谁知我存了以后就给我扣掉了;我现在不知道怎么去维权,说必须签了合同才可以退回,最后等来的是你10天已经过了,打电话和那个业务员理论,说处理人太多需要等待;等来的说公司把业务员开除了,我发现10天犹豫期可以退,合同寄出打电话问他们收到没有说收到了你个挨千刀的国华,又等了半个月毫无音讯;你个骗子国华;有懂得可以帮我的加我qq谢谢大家了;我们已经受理了
业务员为了业绩就出来骗百姓!我退保说必须到公司、可以我要求6月份的保单费不要扣了、说办法必须要退保!我到公司那边的业务员说只要换卡就避免扣保费真简单的非要骗我!我问为什么不告诉我这样操作,业务员工号3041的还说他不是神!还欺骗我说6月份卡里没钱就到7月份扣、7月份没钱交8月份扣、当时就他们内部人员揭穿谎言!国华真心地为你们有这样的业务员感到耻辱
国华人寿很好,,我们这有良好的服务,惊人的发展速率,相当不错!
一般吧,经营的很一般,很多地方没筹备起来。
一句话就是 垃圾。骗人的。不 要相信业务员说的。我 就被骗了。
一点都不好,上个月被骗了,损失我200多大洋,委屈中…………
国华人寿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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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国华人寿下午打电话给我让我提供身份证!银行卡!我都给了,结果钱扣了2个月的,我不签合同钱要的回来么?_百度知道
国华人寿下午打电话给我让我提供身份证!银行卡!我都给了,结果钱扣了2个月的,我不签合同钱要的回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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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退保,只扣工本费。PS保单生效后10天内是犹豫期
这样看你买的国华人寿的什么产品,保险公司一般有保障型产品和理财型产品,有犹豫期可以退的。
我和你遭遇一样一样的
说先签合同再退,,奶奶的
可以要得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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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股票/基金&
国华人寿淘宝店4天过亿 要想短期理财必须退保
作者:何子旭
第1页:产品竞争力何在?
第2页:预期收益能否兑现?
  预期收益能否兑现?
  金钥匙一号、金钥匙二号、创富人生2011,这三款产品的预期年化结算利率分别为4.05%、5.2%和5%(前三年保证年利率均是2.5%),不过其官网上也明确列出“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本产品设有保证年利率作为保底收益,其中前三年保证年利率是2.5%;若实际结算利率若超过保证利率,惊喜收益全部归您所有。”
  而从整个万能险市场来看,大多数保险公司万能险结算利率从年初的4.05%或4%,在5~9月份逐渐调整至3.95%,11月份以来逐步调整到3.9%或以下的“基准水平”。总体而言,11月份万能险结算利率趋于3.9%附近的区域。
  一位金融分析师表示,目前市场上几类金融产品的收益率,较万能险结算利率都比较有优势,如银行理财产品、集合、基建债券计划等,保险产品的投资的优势不大。不过,由于对险资投资渠道松绑,保险公司也能逐渐分享到其他领域成长的机会,因此险资投资收益的也有提高的预期。
12/10 07:0912/13 01:2712/11 08:0212/08 01:1712/07 01:1111/26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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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玢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7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建国,重庆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4层04、05、06、07、08、10单元,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益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福霞,女,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杰,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陈玢因与被上诉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5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日,陈玢进入国华人寿公司河南分公司工作,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约定期限自日至日,陈玢(乙方)岗位为国华人寿公司河南分公司(甲方)银行保险部副经理,工作地点为河南;该合同第四十八条约定“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或委托管理乙方的档案关系,甲方有权将乙方的档案关系及时调入甲方的管理系统,乙方有义务将本人档案关系所在地址书面告知甲方。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郑州市郑花路21世纪社区新楼中楼13号楼3507#,邮编450003”;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日,陈玢与国华人寿公司河南分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日至日,陈玢(乙方)岗位为国华人寿公司河南分公司(甲方)内勤,工作地点为河南。该合同第五十一条约定“……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化,乙方应于该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Email寄送的相关文件视为送达乙方。郑州市郑花路21世纪社区新楼中楼13号楼3507#,邮编450000”。日,陈玢(乙方)与国华人寿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日起至日,乙方的工作岗位为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地点为上海、重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基本工资为24924元/月,工资以货币形式于每月25日前支付上月薪酬;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3、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乙方试用期满后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应当遵守以下第2项的约定,提前通知甲方:2、乙方属于需离职稽核的人员,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稽核程序结束并办妥离职手续后,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第五十条约定“双方约定其他事项如下:1、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已阅读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自愿遵守甲方所有规章制度及规定。2、乙方确认本合同中所列其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准确无误。”合同第五十一条约定“……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化,乙方应于该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Email寄送的相关文件视为送达乙方。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帝都大厦A塔9楼,邮编400010”。其后,陈玢担任国华人寿公司重庆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每月报酬包括基本工资24924元、绩效奖金2077元、行车补贴4500元、通讯补贴600元、午餐补贴330元及异地任职补贴2500元,于次月25日前领取。日,国华人寿公司作出国华寿发(2014)69号文《关于陈玢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总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经研究决定:陈玢同志不再担任重庆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特此通知”。在当月19日至21日期间,陈玢作为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孔令兴进行了工作交接并填写了《国华人寿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登记表》。当月24日,陈玢至重庆市保监局作国华人寿公司重庆分公司管理人员调整告知,此后即未再回公司工作,也未办理离职手续。日,国华人寿公司向陈玢支付了2014年2月的工资。日,国华人寿公司由稽核部员工姚艺向陈玢发送电子邮件一份:“重庆分公司:根据人力资源部稽核委托书,现决定于日起对陈玢同志担任重庆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职务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离任稽核……并请陈玢同志于日前向稽核组提交述职报告。”陈玢称因日起国华人寿公司已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故未能查看该邮件。日,国华人寿公司由稽核部员工姚艺向陈玢发送了短信通知:“陈总,您好。我是国华总公司稽核部姚艺。根据保监要求,稽核部即将对您进行离任稽核,请问您哪个邮箱方便接收?有些资料需要您配合提供,谢谢!”陈玢确认当日收到了该信息,但未作回应。日,国华人寿公司作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因陈玢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书》和规章制度,从日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二条“劳动合同解除事实说明”为“您于日于重庆分公司交接完毕后申请年休假,截止日您2013年休额度为15天,2014年休额度为4天,您应于日休完年休并于日开始正常出勤,但截止日,您没有出勤也没有继续提出休假申请,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第二款及《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您的行为: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次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第四条“劳动合同解除通知送达”为“于挂号信形式直接邮寄至员工联系地址”。国华人寿公司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即“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帝都大厦A塔9楼”向陈玢邮寄了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邮件因该地址为一企业注册及办公地址而未能送达陈玢。后国华人寿公司又按照陈玢于2008年及2010年所签劳动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即“郑州市郑花路21世纪社区新楼中楼13号楼3507#”邮寄,邮件亦因“无人”等原因未能成功送达。日,陈玢以国华人寿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按月薪35016.4元,为申请人补发自2014年3月起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之日止的工资”。日,该委作出渝中劳仲不字(2014)第9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陈玢的仲裁请求不明确,决定不予受理。陈玢不服该决定,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国华人寿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国华人寿发(2009)1号)第十六条规定有:“一个月内累计旷工次数3次以上或年度累计旷工时间10个工作日以上,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陈玢认可该考勤管理制度向其进行了公示。陈玢向一审法院诉称,日,原告与被告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原告的工作岗位是“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地点在上海或重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薪酬按被告的现行标准确定,除绩效奖金按考核指标达成情况发放外,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24924元,每月薪酬于下月的25日前支付,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原告应交社保费由被告在工资中代扣代缴,享受被告明文规定的津贴和补贴。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前,原告担任被告下属河南省分公司高级管理职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转任被告下属重庆分公司副总经理,全面主持分公司工作。除基本工资24924元,每月并有交通费4500元、通讯费600元、异地任职补贴2500元,绩效奖金2492.4元,月薪共计35016.4元。日,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擅自决定解除了原告的职务,并于同年3月起停发了原告的工资。国华人寿公司于日单方解除了原告的职务,并于日停发了工资,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于日终止。国华人寿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后,原告考虑追究国华人寿公司的违约责任,而不愿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原告所主张的工资,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在配合公司进行离任稽核期间(从日至今),国华人寿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报酬。至同年5月。被告共欠原告工资元。国华人寿公司重庆分公司在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大厦21层,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原告现请求:被告按月工资35016.4元的标准,支付原告自日起至被告为原告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之日止的工资。国华人寿公司在一审中辩称,原告于日向被告申请休年休假,休假期为15天,日至日,原告应于日(22日、23日为周末)开始正常出勤,但截止日,原告既没有提出合理理由也没有向被告办理正常出勤的合理依据。故原告3月旷工6天,4月全部旷工。被告于日作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于日来办理离职手续。但由于原告自身原因,被告始终无法联系上原告,而原告也未于日来办理离职手续,造成双方权利义务无法终结。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是在每月25日之前发上一个月的工资。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该意见第54条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于日解除了原告担任国华人寿公司重庆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职务,但尚未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原告陈玢单方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于当日终止,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自日后即未再回国华人寿公司工作,已未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正常劳动义务。原告虽称其请求的“工资”为从日起配合被告进行离任稽核期间的报酬,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但原告在3月19日接到被告要求配合进行离任稽核的通知后,既未作出回应,也未向被告国华人寿公司提供相应劳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离任稽核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陈玢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第5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玢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玢负担。宣判后,陈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国华人寿公司于日单方解除了陈玢的职务,停止了陈玢的工作,并于日停发了工资。陈玢在配合公司进行离任稽核期间,国华人寿公司应当支付报酬。请求本院改判:国华人寿公司按月工资35016.4元的标准,支付陈玢自2014年3月起至国华人寿公司为陈玢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之日止的工资。国华人寿公司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国华人寿公司虽于日解除了陈玢担任的国华人寿公司重庆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职务,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未因此解除。陈玢单方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当日终止,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再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正常劳动义务,故其无权要求国华人寿公司继续支付未提供正常劳动义务期间的工资。本院注意到,陈玢在一审庭审中称其请求的“工资”为从日起配合公司进行离任稽核期间的报酬,但陈玢在日接到要求配合进行离任稽核的通知后未作出回应,其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在此期间陈玢已向国华人寿公司提供了相应劳动。故其关于国华人寿公司应按月工资35016.4元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3月起至国华人寿公司为陈玢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之日止的工资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泽兵审 判 员  肖 琴代理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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