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本地参加过医疗保险现已转到外地缴纳在本地住院还能享受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待遇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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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是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家庭)缴费为主,适度为辅的,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提供需求的。隶属于筹资方式缴费为主,适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制娄底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仪式度试点,建立了。至2007年,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任务,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
一是参保人患病特别是患大病时,一定程度地减轻经济负担。
二是参保人身体健康时,缴交的费可以用来济助其他参保病人,从而体现出“一人有病万家帮”的互助共济精神。
三是解除参保人的后顾之忧。为鼓励城镇居民参加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按其参保时间划分,设定不同的起付期,办法实施六个月内参保者,医疗待遇起付期为三个月,未成年居民医疗待遇无起付期;六个月后参保者(含未成年,下同),医疗待遇起付期为一年;一年后参保者,起付期延长至二年;低保居民医疗待遇无起付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全面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保险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经全国各保险公司总经理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一、保签约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重、守信誉,竭诚为广大、被保险人提供热情、周到、详实的服务,认真履行保险责任、规范保险行为,维护中国保险业信誉,稳定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中国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签约公司应当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团结合作。在宣传及展业过程中杜绝不尊重甚至诋毁其它保险公司的行为。
三、各签约公司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地域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守各签约公司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不得用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对某些特殊业务可采用联合共保的方式,避免有损行业形象的事件发生,一旦共保协议成立,共保各方均不得单方面改利川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仪式变承保条件,以确保保险当事人的共同。
四、各签约公司要遵循,反对不正当竞争。严格执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条款、,不得采取无赔款退费方式变相降低。对于安全无赔款续保优惠,必须做到保险期满、确无赔款、在次年续保时其保险费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内给予优惠。
五、各签约公司在与保险代理人签定保险代理协议时,都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标准的规定,并对保险代理人实行登记造册,建立签收制度,不得以扣除手续费以后的保险费入帐。各签约公司不得接受未经总行批准营业的中、外保险经纪人的境内直接业务。
六、各签约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保险法》中关于“优先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规定。分出公司有分保需求时,首先应分给中国境内的、,只有当中国境内的公司拒绝接受,或接受条件明显差于国外公司时,才可以分到国外。中国境内的公保接受人,如需安排转分保,也应优先分给中国境内的、,只有当中国境内的公司拒绝接受,或接受条件明显差于国外公司时,才能转分到国外。公约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和门诊大病、门诊抢救医疗费,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城镇居民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执行。
2、起付标准(也就是通常说的门槛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样,即三级980元、二级720元,一级540元。
3、就医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定点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将、、院店合作和二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确定为首诊,将部分三级综合和转科医疗机构确定为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就医时应首先在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由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方可转入定点转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等病情相对后,应转回定点首诊医院。(换句话说就是一但得病必须在指定的社区服务中心医院,或是指定的小医院看病,要这些小医院了,才能由小医院出证明转到大医院看,等病情稍好,立马要转回来住。)
4、支付比例:基金支付比例按不 同级别医疗机构确定,一级(含社区乐山高基本保险试点会卫生服务中心)、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75%、60%、50%。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2年后,可分别提高到80%、65%、55%。(换句话说就是住越小的医院,报得越多些)
5、基本保额:一个自然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6万元。如果是由于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器官移直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简称“门诊大病”)患者,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可提高到每人2万元。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城镇居民,应当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身份人员,应当提供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具有本市非农业、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随家庭参保的,应当提供学生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时,学生需提供《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属于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特殊困难家庭和享受的学生,应当同时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凭证。
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外地农民工子女参保时,应当提供其父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农民工或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证明,学校出具的学生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在办理参保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是100元,个人缴纳费60元,其余40元由政府补助。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费全部由政府补助。非从业城镇成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60元筹资,缴费和补助标准是:
1、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政府补助;
2、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120元,其余440元由政府补助;
3、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330元,其余230元由政府补助。一是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是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例如,一名儿童生病,如果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6万元,可以报销32725元[(60000元-500元)×55%];如果在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5000元,可以报销3250元(5000元×65%)。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下列项目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基金报销范围: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符合城镇居民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
一、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三)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筹资水平。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五)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六)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三、加强管理和服务
(七)组织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八)基金管理。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试点城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九)服务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等的作用。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
四、深化相关改革
(十一)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十二)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建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提出报告和建议。  (十四)选择确定试点城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条件选择2至3个试点城市,报部际联席会议审定。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十五)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品监督和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六)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试点目标和任务、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骤,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本行政区域的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已经先行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城市,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实际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体制和机制。  (十七)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很强。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试点中好的做法和经验的总结推广,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使试点工作成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实践。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  国务院  二○○七年七月十日[1]1、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是两种不同的医疗形式。
2、各自具有不同的针对性和受众范围,城镇职工医保是针对与单位建立了的城镇职工,医保以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保费用,单位缴大头,个人缴小头;而城镇居民医保是国家就城镇无业人员,城镇低收入家庭,建立的。
3、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是职工本人的,每月扣缴(一般每月一两百元),居民医保的基数是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一年缴一次(一般地区一年一百多块钱),二者在缴费基数上相差很大。
4、在上,相差以很大,职工医保每年返所缴的[30]左右到个人账户可以作为门诊费用,由职工个人自行支配,住院按医疗范围报销费用;而医保只报销在二级以上医院医疗费的50%-70%,门诊费不报销。
5、在时效上,职工医保为按月缴费,缴够25年后可不再缴,之后可一直享受医保待遇,包括门诊和住院,城镇居民医保, 缴一年享受一年,不缴费不享受。据、等媒体报道,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宣布上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从现行的人均每人每年1000元上调到1200元,增加200元。据悉,增量部分70%将由政府“买单”;个人缴费每人每年增加60元。即日起至11月底,北京城镇老人、学生儿童、无业居民即可开始按照新标准,办理参保缴费手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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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外地的急诊和住院费用回本地后医保能报吗
我母亲已退休,医保关系在辽宁鞍山,现在北京生病住院,急诊费和住院费回鞍山医保能报吗
Timaley-shan / 发起
话题所属分类:
亲爱的朋友您好:首先,祝贺您有很强的保险意识。1、买保险,首先有三看:一看公司的实力,二看代理人的素质和专业性,最后才是看产品。2、买保险,也有三考虑:首先是保家庭经济支柱。再考虑他的保障顺序以及现有的保障情况,最后在获得全面保障的基础上,再考虑养老及理财的需求。3、买保险时,个人总保额应为年收入的10-20倍,最少10倍(有房贷车贷的另外计算)。 个人年缴保费应占个人年收入的10%-20%(不要让保险成为家庭经济负担)。4、寿险保障大致有四种,按保障顺序可为:意外保障、健康保障、养老保障、理财产品。希望您能联系我,我会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对相应的产品优化组合后,给您做出一套适合您的计划书。谢谢!
Carneyy-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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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报,但首先你要先让你母亲在老家社保中心领取一张异地就医的表,拿到北京找两家你自已认可的医院去盖章,盖好后再拿回老家去社保中心办理一个手续就可以了,以后在北京看病只要是变盖章的两家医院发生的费用拿回老家就可报销了,选择北京的医院一年可换一次。
您好: 急诊费用是可以报销的,如果住院了需要和当地的社保中心说明病因,咨询如何办理医保手续,这样回去就可以解决了。
应该可以的,建议详细向社保局咨询。关键是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商业医疗保险就比较简单一些,就是在急诊住院的时候,向保险公司报案,告知你在哪个城市就可以了。
可以报销,但是要办理医保报销的转移手续,详情请咨询12333,确保个人利益不受损失!
您好:请拨打社保服务电话12333
平安人寿 E享受平安(理赔篇) 27岁女性平安智胜人生综合保障计...
你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保险理财咨询服务,可以的
您好!这个是可以报销的。
您好!您最好问一问社保中心答案会比较准确!电话12333
您好,您母亲的住院医保范畴,您可以咨询当地的医保部门。
可以报销,只是手续较为繁琐。进一步咨询社保12333热线,权威解读。
您好。理论上是不能报销的,除非您的母亲所在单位是事业单位,才有可能给报销。谢谢!
您好社保报销您最好拨打12333, 更权威些祝平安
您好!是可以报销的,这个它需要一些证明,你提前打电话咨询好家里那边,报销都需要什么,好在北京这边准备好,拿到家里就可以保了。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祝你平安!
您好,可以报的。但是具体流程和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和当地(辽宁)管辖保障部门联系或直接拨打社保服务电话12333咨询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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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能在异地就医本地报销吗
10-03-03 &匿名提问 发布
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为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参保、费用缴纳和医疗服务管理,根据《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办法》所称“本市行政区域内”是指全市范围内(包括8县1市6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本市)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 第二条 《办法》所规定的参保对象是指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条 中小学阶段学生是指经教育、劳动、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在洛各类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以及中小学在校学生,其中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参保不受户籍限制。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是指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第二章 登记参保、缴费和基金筹集 第四条 《办法》规定的“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 是指居民家庭中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整体参保。 第五条 登记参保采取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入户调查、采集信息的办法进行。在入户调查期间,居民应填写和提供下列资料:(1)《洛阳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2)户口簿原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页复印件,户籍为集体户口的居民持集体户口复印件;(3)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学龄前儿童暂不提供);(4)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应提供经社区出具和办事处核定的证明材料;(5)按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供医保证复印件或个人近期缴费收据复印件;(2)在大专院校上学的,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或入学通知书复印件或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3)外地务工的,提供用人单位证明或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4)长期在外地居住的,提供居住地派出所证明或暂住证复印件;(5)其他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居民要到户口所在地办理登记参保手续。为方便居民首次登记参保,各县(市、区)应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设立登记参保点,原则上每个社区不少于一个登记点,每个登记点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 第八条 登记参保表应由参保人或其监护人、供养人填写,填写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代填,填写完成后,参保人或其监护人、供养人要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工作人员应认真复核,查看是否存在遗漏或错误,有问题的应及时补充更正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 社区负责收集、核对参保家庭报送的个人资料、证件,并负责填报相关报表,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所)。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所),对各社区上报的登记参保表等材料认真审核,信息录入应与信息登记工作同步进行,录入和复核工作分岗设置,确保信息录入工作的准确性。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登记点重新填写,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所)审核签收,并经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确认后上报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保险缴费按年度一次性预缴。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办理登记参保和费用缴纳期限,即在当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按规定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缴费期限以外的不予受理,城镇居民可于下年度缴纳。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参保手续后,按社区通知的缴费时间、缴费标准,携带身份证到指定银行办理借记卡或以现金形式一次性缴清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照相关办法执行)以及医疗保险凭证(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由指定银行代收代缴,指定银行须出具缴费凭据。 第十二条 《办法》所称“低保人员”是指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持有《洛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所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市劳动部门核发的《失业证》,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残疾人员”是指经市残联确认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其中“重度残疾” 是指经市残联鉴定为二级(含二级)以上肢体残、听力残、言语残、智力残、视力残(不含低视力)、精神残等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是指家庭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0%的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第十三条 《办法》启动当年,低保人员登记参保缴费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负责;失业人员登记参保缴费由市、县两级劳动部门负责;残疾人员登记参保缴费由市、县两级残联负责;中小学生登记参保缴费由市、县两级教育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登记参保由学校负责,医疗保险费由学校代收代缴。 第十五条 凡居民在2007年9月底前参保并一次性缴纳第四季度和2008年全年费用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是指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前,居民个人应首先自负的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医保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参保居民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第十七条 医保基金筹集与支付 一、筹资标准 (一)18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额为180元,其中:个人缴纳120元,财政补助60元。 (二)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缴费额为9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70元。 (三)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缴费额为90元,个人不缴纳,财政全额补助。 (四)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额为9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60元。 (五)持有《洛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城市低保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缴费额为18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120元。 (六)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补助,不得重复享受。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的资格分别由民政、残联部门确认。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资格由劳动、财政、民政、统计部门组成认定小组审核确认,由社区张榜公示3天,核实无误后办理参保手续。 (七)市、县两级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配套资金问题,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差别化资金配套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洛政办〔号)执行。 二、医保基金起付标准 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家庭病床:100元。 三、医保基金报销比例 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家庭病床50%。 四、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为50%。 五、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用药范围“三个目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14周岁以下少年儿童住院使用药品,在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补充,具体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居民参保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发医疗保险卡,居民凭卡到定点医院就医、就诊。在非定点医院就医、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医疗保险卡遗失,要及时携带社区(学校)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原发卡经办机构办理挂失、补发手续。参保居民姓名、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变更后,应及时向社区提供变更后的户籍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称社区医保定点)首诊、双向转诊制,即参保居民应当首先到所在社区医保定点就诊,如病情需要转往上一级医疗机构继续接受治疗的,由首诊社区医保定点出具转诊证明,通过医保网络系统办理转诊手续,实行逐级转诊转院。专科医院和急诊除外。危重急症患者紧急情况下直接到上一级定点医院急诊住院的,应在入院后10个工作日内(含第10个工作日)到所在社区医保定点补办转诊手续。未经社区医保定点办理转诊登记手续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所在社区暂无社区医保定点的,可直接到定点医院就诊。 双向转诊:社区医保定点向住院医疗机构转诊时,应根据病人病情,并征得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帮助选择适宜的转诊医院,必要时护送转诊。社区医保定点应将转诊病人的基本信息、疾病和转诊意见等内容录入医保网络系统备案。各定点医院在接受社区医保定点转诊病人时,应简化就诊程序,为转诊病人提供优质服务。当病人病情稳定,还需进一步治疗时,可将病人转回社区,社区医保定点继续跟踪治疗和康复指导。 第二十一条 以下情况社区医保定点应办理转诊:(1)经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的;(2)不具备诊治、抢救条件的;(3)缺少必备的检查、诊疗项目和设施的。 第二十二条 社区医保定点应加强全科医师、社区护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逐步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提升信息化管理程度。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优势作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监督力度,加强对社区医保定点提供服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区医保定点管理考核。(一)市劳动保障部门将不断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倾斜力度,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社区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与其订立医疗服务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每年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取消其定点资格。(二)社区医保定点应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不得对参保居民设定人均医疗费定额,不得开具大处方,不准诱导消费、过度治疗。(三)社区医保定点对疑难病症要及时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对需要转诊的患者要及时转诊,不得延误治疗。 第二十四条 《办法》所指的“门诊大病医疗”(即特殊疾病门诊)是指:(1)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2)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3)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 第二十五条 超过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城镇居民可以通过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解决。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参保居民连续缴费,《办法》规定凡连续缴费每满5年,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 第二十七条 《办法》规定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70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 第二十八条 《办法》规定参保居民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已连续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含本人18周岁以前的缴费年限),按每满3年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年年限计算,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参保居民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中断缴费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其中断参保前的缴费年限不予计算;重新参保缴费的,自下年度7月1日起,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即:城镇居民当年因各种原因未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参保的,只能于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凡缴费中断,再次参保,实行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参保居民当年缴费后,只能于下年度的7月1日起,方可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和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 参保居民在保险年度中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或死亡的,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办理退费。自行终止保险关系,停止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医院就诊的由二级以上医院开具转院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转外就医。参保居民转外地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按相应规定报销。 第三十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参保后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携带居住地的《暂住证》,到社区办理登记手续,社区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异地就医限选当地1—3家不同层次的定点医院作为本人就诊的定点医院,出院后凭医疗保险卡、身份证以及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病历复印件、出院证等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未办理登记和审批手续以及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个人全部承担。 第三十三条 《办法》规定参保居民因人身意外伤害、斗殴、酗酒、吸毒、自伤、自残、自杀和其他有明确责任方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原则上参照《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及配套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与《办法》同时实施。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 保险 细则 通知 主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五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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