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2015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都是按季度上交,地税说现在改成按月交吗? 是2015年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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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人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者: 王振峰
孙国华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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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营改增”不断扩围,“营改增”实现全覆盖的时间不断临近,国、地税征管范围也将重新划定,国、地税征管体制将进一步得到完善。然而,实行“营改增”后,失去了“以票控税”这个强有力的征管手段,地税部门要实现对所得税的有效征管,就必须在所得税的管理理念、方法、手段上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管理。
&&& 一、当前所得税管理基本情况
&&& 以南昌市为例,月,全市地税共入库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57443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3.77%,占全市地税入库地方税收的24.8%,比上年同期提高2.03个百分点;占全省地税入库所得税的26.93%,比上年同期提高2.3个百分点。
&&& (一)原增值税纳税人所得税管理现状
&&& 原纳增值税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供电、供水、热力行业月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的有3539户,比上年同期减少136户,缴纳企业所得税2477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972万元,增长19.1%。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5411户,比上年同期增加95户,缴纳金额4951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465万元,增长7.5%。缴纳增值税企业由地税征管企业所得税的户数在减少,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增长,主要原因是加大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和2014年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申报个人所得税企业数量和纳税金额均在增加,主要是加强了高收入行业、高收个人个税征管,同时全面推行了个税全员全额申报。(详见下表)&
&&& (二)已“营改增”纳税人所得税管理现状&
&&& 已“营改增”行业月与上年同期相比,邮政、电信行业帐务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管理户数和纳税申报均较正常。交通运输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管户和缴纳金额均有下降(剔除国有交通运输企业影响,如: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和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比上年多纳企业所得税1505万元),主要原因一是交通运输业门槛低,有部分纳税人关停并转,另起炉灶,二是有部分定率征收的纳税人未在地税部门申报纳税。现代服务业企业所得税管户和纳税金额均减少,主要原因是纳税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发票在国税部门开具,企业所得税也不用在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了,缴纳个人所得税户数和金额均增长,主要原因是加强了高收入个人的个税管理。(详见下表)
&&& (三)即将“营改增”纳税人所得税管理现状&
&&& 即将“营改增”的房地产、居民服务、住宿餐饮、金融业月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管户和纳税金额均有增长(除居民服务业企业所得税管户稍有下降外),金融业企业所得税地税管户主要是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所得税增长原因主要是企业效益和职工个人收入增长。居民服务业和住宿餐饮业主要是加强了征管和&“以票控税”。房地产业主要原因一是出台了《南昌市地方税局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并加以贯彻落实,二是加强了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汇缴,三是加强了房地产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详见下表)&
&&& 月本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份额由原来的55%提高到现在的60.75%,提高了5.75个百分点,外出经营收入也从81亿元增加到119亿元,增长46.9%,征收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1901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86%,同时“以票控税”的金额也在逐步下降。主要原因是建筑业所得税管理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今年建筑业所得税管理是以查帐征收为主核定征收为辅,而上年建筑业所得税管理是以核定征收为主查账征收为辅,这种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市场竞争力,同时也减少了地税部门所得税管理对“以票控税”的依赖。(详见下表)
&&& 二、“营改增”纳税人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 (一)“营改增”纳税人认识上存在误区。已经实行“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业、电信业中不少纳税人误认为代开发票的相关税费在国税部门开票环节已全部征缴,往往容易把所得税等地方税费遗漏,错误地认为营业税改成了增值税,征管机关也彻底改为了国税部门,以后和地税部门也不会再打交道了。
&&& (二)部分“营改增”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机关不明确。部分行业实行“营改增”&后,经常接到纳税人关于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所属税务机关的咨询,部分纳税人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机关应随主税种,甚至错误地认为营改增后就不需到地税部门进行申报纳税。没有执行“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暂不改变征收机关,原地税部门征收所得税的,营改增后仍由地税机关征收”的规定。
&&& (三)“营改增”纳税人所得税征管难。“营改增”之前地税部门为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相关规定在代开货运发票和其他发票时附征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但是“营改增”之后国税部门对所得税地税管户在代开发票时不再附征所得税,而部分“营改增”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成本核算混乱,不附征大大增加了所得税征管难度,造成零散代开发票的所得税税款流失。
&&& (四)国地税未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金税三期”尚未启动,国、地税之间目前还没有建立实时、有效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在国税部门代开发票的有关涉税信息,还不能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地税部门,需要地税有关工作人员定期到国税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时获取,不仅耗时费力,且因手工获取的数据比信息系统自动获取的数据较为滞后、误差率较大,难以满足地税部门及时、准确、高效的征管工作要求,使所得税征缴难度进一步加大。&
&&& (五)发票管理权丧失,所得税控管手段相当薄弱。虽然地税部门近几年一直致力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建设,纳税环境得到了逐步改善,但是纳税人纳税遵从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在当前依法纳税意识还不够强的情况下,所得税难以控管。特别是代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以票控税”纳税人,在国税部门开具发票后,极少主动到地税部门缴纳所得税,这就需要地税部门花费大量精力进行追缴,但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也很难找到人,造成税收流失。  
&&& 三、所得税管理对策及建议
&&& (一)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机制
&&& 1.科学的划分国、地税征管范围。目前,国、地税征管范围主要是按照中央税和地方税划分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国税部门征收的税收有归属地方的,地税部门征收的税收也有归属中央的,造成了国、地税在收入归属和征管范围上一直纠缠不清。建议国、地税征管范围按照直接税和间接税来划分,即:间接税由国税部门征管(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管或另加外资企业和大型央企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直接税由地税门征管(主要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的征管),然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各自的事权合理划分直接税与间接税分享比例。如果仍然按照中央税和地方税来划分国、地税的征管范围,“营改增”全面实行后,地税将失去主体税种,地方收入也将大量减少,如要维持地方收入总量,势必要培植新的地方主体税种,也将会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按照直接税和间接税科学的划分国、地税征管范围,既能维持地方税收入总量,保障地方财力,又有利于规范直接税和间接税征管、公平税负,同时还能稳定地税队伍。
&&& 2.科学的下达税收任务指标。“营改增”是减轻税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措施,随着改革不断推进,财政收入将趋缓,增速也将回落。“营改增”&在不断推进,各级政府在下达地税收入任务指标时,应充分考虑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考虑“营改增”扩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性减收因素对地税收入造成的巨大影响,考虑当前房地产市场现状,适当调低地税收入任务,使经济税源与税收任务相匹配,防止因实际税源与收入任务产生矛盾而出现虚收空转、引税、买税、寅吃卯粮、收“过头税”等现象。实践证明当经济税源与税收任务相匹配时税收征管水平是最好的,经济也能得到良性发展。
&&& (二)规范税企所得税征纳行为
&&& 1.加强纳税人建帐、建制管理,规范所得税申报。“以票控税”在组织所得税收入上起到了一定作用,特别是在对建筑业和帐证不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发票”成为所得税征管的有效抓手,但不可否认“以票控税”这种征管手段,也制约了地税门对所得税征管水平的提高,所得税管理对“发票”存在依赖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理松散现象的发生,纳税人建帐、建制和所得税申报等要求未得到很好的落实。今后要加强纳税人建帐、建制管理,规范其所得税纳税申报行为,严格落实纳税人核定征收制度和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规定,使绝大多数纳税人各税实行查帐征收,对应实行查帐征收而未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对其限期整改并加大辅导力度,使其能按所得税要求规范纳税申报。
&&& 2.创新所得税管理方式,规范所得税后续管理。如地税部门负责直接税的征管,“营改增”全面实行后,地税部门将失去“发票”的管理权,对地税部门提高所得税征管水平形成了一个倒逼机制,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地税部门只有创新所得税管理方式,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管理“二十四字”方针和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实行所得税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和加强所得税后续管理,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作用,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 (三)强化所得税专业化管理
&&& 1.大力推行所得税分类管理。一是加强分规模管理。针对重点税源、一般税源和核定征收企业的规模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二是强化分行业管理。针对金融、保险、电力、房地产、建筑等重点行业特点,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经营模式,掌握业务流程,熟悉核算方式,把握行业管理主动权。三是抓好分事项管理。加强对企业兼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等企业重组业务和境外所得抵免、汇总纳税、清算所得等特殊事项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上述事项出现的新问题,有效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 2.培养专业化所得税管理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人才队伍,是提高所得税管理水平,创新所得税管理方式的重要保障。一是充实所得税管理力量。根据机构设置总体要求和所得税管理任务,配备足够的高素质所得税管理人员。二是抓好所得税业务培训。根据业务岗位、素质基础的不同,坚持短期培训和中长期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岗位练兵相结合,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推行案例教学,以生动形象、贴近实际的案例将所得税管理的要害与问题一一呈现,并及时进行讨论与交流,便于大家全面的、快速的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经验。三是科学培养和使用所得税人才。完善所得税专业人才选拔培养、使用、激励机制,选派所得税人才去税务中介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实习锻炼,对重大管理和检查项目实施、重点课题研究等,要抽调所得税专业人才参与,充分发挥所得税专业人才的作用。
&&& (四)提高综合治税水平,实现所得税管理信息化
&&& 1.建立所得税委托代征机制。委托代征是税收征管一种重要的征收方式,本着方便、足额征收税款的原则委托国税部门在窗口开票时代征那些规模小又确实不能实行查帐征收纳税人的所得税(含其他地方税费),也不失为一种较理想的征管方式。“营改增”完全到位后,将会产生大量的到国税部门进行门临开票的纳税人,这些纳税人不仅大多没有注册登记、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开具发票后很难再找到人。地税部门事后进行所得税征收(含其他地方税费)往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工作事倍功半,甚至是束手无策;但如果国税部门在开具发票时一并代征,则很容易,并不会增加多少工作量,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直接税统一由地税部门征管后也不会在征管税种上纠缠不清。因此,对这部分纳税人应纳所得税(含其他地方税费)征管的最有效途径应该是委托国税部门代征。但从“营改增”试点前的委托代征情况来看,基本上都在县一级国、地税部门间建立的代征关系,层级较低,制约机制缺乏,代征的力度不是很大,效果也不是很理想。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统一的委托代征机制,明确规定凡是到国税部门进行门临开票的纳税人,其应申报缴纳的所得税(含其他地方税费),均由国税部门在代开发票时一并代征。只有将这种委托代征关系上升到国家税收法规的层面,增加委托代征的法律效力,明确委托代征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强化代征人员的责任意识,才能使委托代征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有效地化解和防范这部分所得税(含其他地方税费)流失的风险。
&&& 2.实行联合办税,实现国地税同征。&目前,不少地方已经实现了国地税联合办税,在国税的办税服务场所设立地税征收窗口,在国税窗口开具发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规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含其他地方税费)。营改增”后,所有发票的开具均集中到国税办税服务场所,地税部门可以借助国税征管平台推广联合办税,在国税办税服务场所设立地税征收窗口,借助纳税人开具发票交纳国税的同时一并交纳所得税(含其他地方税费)。当然,这种征管秩序的建立和维系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支持,单凭基层县级国地税部门的沟通协调恐怕难以长久,也难以体现地税部门的独立性,难以保证税收不流失。因此,“营改增”应相配套出台一些促成和规范国、地税联合办税,同征同管的规范性文件(最好由国税总局下发),方可使地税征管走出困境。同时,此种办法亦是地税部门降低征纳成本,方便纳税人的一种最佳征管机制。&&
&&& 3.加强社会综合治税,提高所得税信息化管理水平。&“营改增”全面实行后,地税部门将失去发票管理权,传统的“以票控税”的征收方式将不复存在。如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统一管理后,由国税部门代征和国地税联合办税征收的所得税只占相当小的一部分,绝大部分将由地部门依靠转变所得税管理理念,提高所得税管理水平来管理好所得税,地税部门传统的“以票控税”将难以为继,必然要走向社会综合治税和所得税管理的信息化。一是加强社会综合治税能力。要利用政府政务信息系统,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协作,拓展从第三方获取信息渠道,接入政府公用信息平台中的涉税信息,建立经济税源信息(第三方信息)的共享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实现与各部门涉税信息的即时传递,着力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与财政、房产、土地、金融、公安、教育、劳动等部门的协作制度,结合税收征管需要和各部门工作特点,建立信息采集、交换、处理反馈等一系列制度,确保信息数据传递的及时、完整、准确,进而提高税源监控质量和效率。二是加强信息管税,提高涉税信息质量。要建立信息数据核对清理的常态化机制,强化信息采集工作,提高信息质量。整合全系统的信息化资源,改造、提升全省地税管理信息系统,加快财税库银联网和一体化建设,完善系统功能。加强第三方信息采集和交换工作,提高信息分析利用水平,健全逐级递进的分析机制,强化决策支持。三是加强税收保障体系的建设,实现税收公平、公正,逐步提高直接税收入比重,健全完善税收保障机制的顶层设计,努力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等形式,为强化税收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推动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推动信息管税的落实,实现“以票控税”向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的转变。
(作者单位:南昌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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