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证金局应收建设领域企业多少保证金

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
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
您的位置:首页&&最新文件
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建〔2010〕84号)
各辖市(区)建设、(人事)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各建筑业企业:
&&&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苏清办[2009]36号文,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日发布实施,现结合落实《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常建[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出如下贯彻意见,希遵照执行。
&&&&& 一、进一步明确保证金收取部门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别由市、金坛、溧阳、武进、新北、戚区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办公室收取。
&&&&& 二、调整保证金缴纳标准
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调整为:
&&& (一)一般监控企业按照总承包特级企业8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7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60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50万元、专业承包一级企业60万元、专业承包二级企业5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40万元、建筑劳务企业30万元缴纳。
主项为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接增项资质中的专业承包资质工程,按其实际承接工程增项专业承包资质等级交纳保证金。如再以总承包资质承接工程,则必须补交两者保证金差额。  专业承包工程中,起重设备安装、建筑防水施工、防腐保温工程、爆破与拆除(限人工与机械拆除)工程、涂装工程、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等按专业标准的80%缴纳保证金,具体标准为:一级48万元、二级40万元、三级32万元。承接项目的施工人员为本企业职工则可免交保证金,但须提供所承接项目施工人员第二代身份证、员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和企业未使用农民工的承诺。
&&& (二)重点监控企业按照一般监控企业标准的2倍缴纳保证金。
&&& (三) 除“重点监控企业、一般监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需缴纳保证金,但应办理工程履约担保手续,保证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 三、完善保证金缴纳退还制度
&&& 根据《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在满足《管理办法》退还保证金条件的前提下,保证金收取部门须将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及银行结息一并退还。
&&&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原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     &&&常州市总工会
&&&&&&&&&&&&&&&&&&&&&&&&&&&&&&&&&&&&&&&&&&&&&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浏览次数:2723   发布时间:
版权所有: 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 制作维护:欢迎浏览白碱滩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建设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区外进疆建筑施工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本人为农业户口在城镇务工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协助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第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统计制度,会同同级建设行政部门做好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第六条 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号)和《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第七条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企业可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具体支付方式。第十条 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按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一条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80号),创造条件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农民工工资。企业应当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金融机构应为农民工制发工资卡,并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支取工资。第十三条 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时间、对象的姓名、项目和数额、扣除项目和数额及农民工本人签字等内容,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第十四条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而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就延期支付工资原因、期限及延期支付解决办法等有关问题协商一致,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五条 企业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结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由建设单位(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第十七条 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按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应对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监督。总包企业应按月核实已完成的分包工程量,拨付分包工程款,确保分包企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发包方应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如实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部门报送本单位上季度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企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按《关于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89号)要求,于欠薪发生后5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企业欠薪报告单》。第二十条 企业应在建筑工地以醒目方式设立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告示牌的格式及内容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计,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工资结算和支付情况、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和地址等。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强制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企业未按照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五)企业不支付农民工加班工资的;  (六)企业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未按规定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的;  (七)企业不按规定设置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公示规定内容的;  (八)企业侵害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依法或不按照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和经济补偿,并责令支付赔偿金。  建设行政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依法作出支付农民工工资、赔偿金,责令缴纳工资保证金等行政处理决定,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 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制度。对企业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建设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会组织等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规定的管辖范围,对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  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管辖权限依法处理农民工因企业工资支付问题提起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先行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市场专区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专题
您是本网站第
&2010(C)版权所有 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发布《宿迁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办法》_要闻动态_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您所在的位置:
市人社局发布《宿迁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时间: 17:39:00 作者:
浏览次数:0
& [“宿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讯]&12月10日,我市召开“1+X”新闻发布会,市人社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胡伟民在发布上发布《宿迁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 年关岁末,农民工工资问题再成社会焦点。为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完善建设市场运行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近日,市人社局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了《宿迁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主要着重于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明确了企业的工资支付主体责任,职工的依法维权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进一步健全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机制。《管理办法》通过建立八项机制,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让广大农民工“薪情”无忧。
   一是农民工工资执法联动机制。《管理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社部门牵头,各级发改、公安、国土、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等部门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加强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资质复查和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
&&& 二是农民工工资定期支付机制。《管理办法》要求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农民工工资。工资结算周期超过1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款应于当年7月份结算;次年1月份结清上一年度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 三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障机制。《管理办法》要求交纳保证金实现全覆盖,应收尽收,不仅要求总承包单位交纳,对符合交纳条件的分包单位也要交纳。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项目合同价款2.5%至3.5%的比例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为减轻施工单位资金压力,对同一企业在我市有多个在建项目的,根据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管辖区域划分,同一区域范围内按一个在建项目最高合同价款及其对应的比例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 四是农民工工资预付机制。《管理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对违法事实清楚,拖欠工资金额明确的案件,直接动用工资保证金预付部分工资。各级财政部门应准备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用于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施工单位追回的被工程款也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五是实行实名制一卡通机制。《管理办法》要求本市的所有在建项目,必须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立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施工单位应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对建筑工人进行实名管理并通过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自12月1日起,对市内所有建筑从业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发放“建筑从业人员信息卡”和“建筑从业人员银行工资卡”,并通过网络等技术手段,对全市建筑业人员流动、施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实现有效监管。
&&& 六是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机制。《管理办法》严禁施工单位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必须按照统一格式设置公示栏,在每次发放工资后将工资支付情况予以公示。农民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 七是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管理办法》规定,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诚信档案和失信记录。实行黄红黑蓝 “四线”管理。对有拖欠苗头且及时处理的,列为黄线,依法予以重点监察;对发生工资拖欠造成集访事件的,列为红线,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列入黑线,记入不良行为并限制其招投标;对诚信档案中连续三年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列为蓝线,予以少交或免交工资保证金。
&&& 八是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管理办法》规定,人社、住建、公安、信访等部门加强联动配合,对发现拖欠工资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行为的查处力度,追究恶意欠薪逃匿者的法律责任。明确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数额较大” 的标准为: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6万元以上。公安部门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行为的查处,依法追究恶意欠薪逃匿者法律责任。
&&& 据了解,今年以来,市人社局坚持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当做头等大事来抓,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到目前共检查用人单位2150户,受理民工工资投诉举报案件5341件,为农民工追讨工资1.04亿元,涉及农民工4.5万人。&&&
扫描二维码关注宿迁人社局官方微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建设保证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