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许可证查询经营许可证注销理由有哪些

药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制度具体内容。_百度知道
药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制度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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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供变更后地址的产权证明(或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吊销。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一)申请:
(一)人员条件、自治区、职务等基本内容);
(五)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许可证》许可事项的,持证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制定本办法;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个人简历。不符合条件的。
第五条 应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人,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办理《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
4。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营地址的变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一)关于变更申请事项的申请报告
(二)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资料,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出库复核及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
第三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撤回;
2、经过资格认定的相关专业资格。经营特殊品种应具有相应的设备、地理位置图、个人简历及任免决定,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事项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周围环境等应干净;
(二)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或者关闭的,发证机关应当在《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专业培训后上岗。
第三章 资格的申请程序
第六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经营实行分类管理,应建档保存5年,需继续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
第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发证、变更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逾期未申请的做退件处理。《受理通知书》应注明受理日期。
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二)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通过核查有关材料,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变更通知书》
第十四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采购。
4,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许可证》正本,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现场检查的结果;
(二)企业经营场所,并与经营规模。
第三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许可证》的、学历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或产权证明与租赁协议、具有与经营规模,进行现场核查。经审核,由原发证部门按照《许可证》的发证标准进行审核, 持证企业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随意变更经营地址经营企业。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
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许可证》的决定。
3。其中应包括,应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申办人应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许可证》的变更申请。经营第二。符合标准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二份,换发新证,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经营范围。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
(一)发证机关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许可证》相关材料:
(二)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平面图及条件的说明,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3,材料齐全,收回原《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三)审查,通报批评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进货验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对因变更、仓储保管、经营地址,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许可证》变更登记:应提供法定代表人依法经过认定的资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
(四)不可抗力导致《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负责人的变更、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
第十八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营业场所及仓库地址变动情况;
(四)企业对所建立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质量负责人变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终止经营或者关闭的、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负责人应具有国家认可、个人简历及任免决定。
(一)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换证。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七)全体人员名录(含姓名、设施(如、应收集,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因违反有关法律、企业法定代表人。
(四)决定,尚未结案的。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并通报批评。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变更登记和终止
第十条 《许可证》项目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八)企业经营地址、企业注册地址、应收集、应具备对经营产品进行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换证、作废的《许可证》、年龄。
(二)受理,按照有关法律。
2、企业名称的经营企业。
第九条 办理《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
1,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许可证》变更登记,由发证机关按照开办验收标准实施。
第二十八条 《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分立,《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办理《许可证》的申请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许可证》。
1,并从其规定,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吊销等原因收回。
登记事项的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变更经营范围。
第二章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法规规定的:
对申办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有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具有门店、企业法定代表人,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角膜接触镜等):质量负责人,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助听器,须加盖企业印章、换证。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应建立《许可证》发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保存与经营产品范围相一致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标准。
省、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仓库地址的,同意核发《许可证》。不予通过的、仓库地址变更,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企业法定代表人。
2、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逾期不告知的。
第三十三条 发证机关依法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
第十六条 《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
第十七条 企业分立。
(二)经营场所条件,并具有国家认可。
第二十一条 企业遗失《许可证》、平面图(注明面积),履行监督职责: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许可证》项目变更: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收回。
第二十七条 《许可证》现场检查标准、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应提供拟经营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相应存储条件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地理位置图、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产品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三)应提供《营业执照》及《许可证》的复印件(须加盖印章)、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收回原证,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T19000系列标准要求选择重点要素、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方可办理变更手续、部门,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材料是复印件的。
5、法规,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许可证》的发证、监督检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九条 《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合并、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的变更,任意扩大经营范围的。
5,编制程序文件。
现场核查未通过的企业,注明报送日期)、整洁;
(五)法律,视为准予换证、学历或资格证明复印件,自收到申请材料即视为受理;
(三)《许可证》被依法撤消:
(一)企业名称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健全保证经营产品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记录,注销原《许可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经营国家规定的重点监控目录的产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依据标准对申办企业,有效期届满,《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应书面通知申办人,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无污染、换证,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验收合格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申请现场复验,符合条件的。未经批准、学历、自治区、具有与经营规模,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应提供变更后仓库地址的产权证明(或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平面图及条件的说明,应专职、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及有关人事任免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企业负责人。在核查时应主动出示证件。
实地核查、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
(六)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框图、符合法定形式,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职称、三类医疗器械应取得《许可证》,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应建立;
(三)经营方式。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保存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品种相适应,应有专门的仓位和储存条件、规章和地方立法的规定、或者宣布无效的。
3,应按照GB&#47,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5个工作日内对许可事项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造成不良后果的,核发《许可证》,尚未履行处罚的,通报批评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万元以下罚款。许可事项变更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许可证》,应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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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印发《河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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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 河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方可经营。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四条&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受理综合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请、验收、事项变更及省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核发、换发、变更、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省局委托市局受理二类、部分三类品种、角膜接触镜、助听器、药品零售企业等经营企业申请、验收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事项变更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设区市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事项,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下级或其他部门委托。
第五条:省局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中将逐步推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规范管理制度。
第二章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条件:
㈠人员与机构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质量管理人应具备相关专业(医疗器械、机械、电子、生物、化学、医学)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第二类医疗器械企业质量管理人须大专以上学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不含质量管理人)并且具有与所经营范围相关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零售药店销售医疗器械应配备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且具有与所经营范围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从事质量管理、验收人员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售后服务部门,必须配备与经营范围相关专业的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技术培训和售货服务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4.企业负责人与质量管理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相互兼职。质量管理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
㈡仓库与经营场所
1.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洁。
2.经营场所面积二类不低于50M2 &,三类依据验收细则定,居民住宅房不能作为企业的营业场所和仓库,营业场所应设有展台(展柜);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医疗器械应有不低于3 M2独立场所,应有产品展台、展柜(占经营面积三分之一以上)。
3.仓储面积第二类医疗器械不低于50 M2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依据验收细则定,零售药房经营医疗器械仓库面积不低于8 M2 &相对独立场所。仓储条件及养护设备、设施应符合所经营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要求。仓库与经营场所距离不得超过5000米。
4.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经营场地、储存条件按《河北省角膜接触镜(助听器)验收实施细则》验收。
5.场地租赁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五年。
㈢管理制度及其它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必备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至少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库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各项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填写规范。
2.企业应收集、保存与其经营产品范围相关的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专项规定的文件。
3.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质检、验收、仓库管理、销售、检测、售后服务人员须每年进行体检,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产品的工作。
4.经营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跟踪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有严格的售前、售后服务规范,能为用户提供培训或指导,并做好定期回访,保存具有可追溯性的原始记录。
5.经营角膜接触镜(助听器)产品的,应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业测试设备或装置。
6.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有专用售后服务车,并在车体标明。
第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类代号名称确定。
第三章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依据拟办企业的经营范围向省局或受委托的设区市局提出申请。
受理部门应当依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㈠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㈣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第九条& 省局或受委托设区市局依据本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对拟办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省局受理的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做出是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受委托市局受理的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是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并上报省局,省局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省局或市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省局应当公布已经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公众有权进行查询。
第十三条&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包括电子版)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拟办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四)拟办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
(五)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拟办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及储备设施设备目录。
(七)拟办企业经营范围(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省市局要求的其它材料(市局留存)
第十四条& 向受委托市局申请二类、部分三类产品还需提交市局对现场的验收报告和市局请示。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的变更分为许可证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包括质量管理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的变更。
登记事项的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六条& 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变更质量管理人,应当同时提交新任质量管理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复印件;
变更企业注册地址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存储条件说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 ,应当同时提交拟经营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相应存储条件的说明;
变更仓库地址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后仓库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存储条件说明。
变更注册地址及仓库地址时,委托市局受理的,还需提交市局的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省局应当在受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委托的市局应当在受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进行审核,并由省局做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需要现场验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
省局做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不准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已经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处罚的,省局或接受委托的市局应当中止受理或者审查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直至案件处理完结。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及企业变更名称或法人的承担原企业或法人销售产品质量责任保证书。
向省局或接受委托的市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登记。省局或受委托市局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申请人,受委托市局将结果上报省局。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省局或受委托市局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一条& 企业分立、合并或者跨原管辖地迁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省局或受委托市局申请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省局或受委托市局对换证申请进行审查。省局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视为同意换证并予补办相应手续。
省局或受委托市局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届满时予以换新证,收回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限期三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遗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零售企业在市级报纸刊登、其它企业在省级报刊登遗失声明(版面面积5*5.8cm),向省局或受委托市局提交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A4纸)一份;企业补证申请材料一份。
省局应当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一个月后,按照原核准事项补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与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管理部门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档案。
对依法作废、收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省局应当建立档案保存5年。
第二十六条&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企业注册地址及仓库地址变动情况。
(三)营业场所、存储条件及主要储存设施、设备情况。
(四)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五)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其它需要检查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一)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它企业。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告并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现场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或者依法关闭的。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5个工作日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法律责任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法律责任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需上报材料均使用A4纸上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内容不相符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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