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人员济南医保卡余额查询不足,做ct检查能否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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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来源:人社局 时间:
&&&&&&&&&&&&&&&&&&&&&&&&&&&&&&&&&&&&&&&&&&&&&& 第一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登记&&& 参保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备案(鉴证)花名册原件、最近一个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申报表等材料到市医保处办理参保手续,填写上报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花名册。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或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凭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最近的养老保险现金缴费发票或银行代扣款明细清单(由代扣款银行打印)等手续到市医保处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还须提供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9.5%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7.5%(其中0.5%为救助基金),个人缴纳2%,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按我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照每人每月6元的标准缴纳医疗救助金。&&& 三、申报缴费&&& 单位首月在市医保处缴费,从次月起直接到所属地税分局缴费。基金申报结算为预结算,如有人员变化,参保单位应在每月20日至25日到市医保处申报下个月的人员变动。&&&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缴费须在医保处以现金缴纳,以后从参保人的签约银行帐户按月代扣代缴,如需要发票者可在市医保处缴费开票。&&& 四、个人账户及划账比例个人帐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就诊时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个人帐户上的结余资金也可以用来支付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段及住院医疗费的自付部分。划账比例按年龄段具体如下:在职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缴费基数的2.6%;在职36至45周岁(含45周岁):3%;在职46至55周岁(含55周岁)3.5%;在职55周岁以上: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休金的4.5%;企业退休:退休金的6%。&&& 五、就诊&&& (一)市内就诊参保人员在市内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诊购药,必须持“证、卡”,在定点机构刷卡结算医疗费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有:市人民医院、南医大三附院、市中医院、市人民医院西区医院、市二院、市疾控中心、市妇保所、各乡镇卫生院(定点卫生服务站)、各定点诊所(医务室)、各定点零售药店。 &&& (二)转外就诊&&&& 需转往市外就诊的参保患者,由本市二级医院经治医师提出建议并填写《仪征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登记表》,经科主任同意,由医务科签署意见,到市医保处备案后方可转外就诊。在乡镇医院住院,需转往市外就诊者,经本市二级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会诊,到市医保处备案后方可转外就诊。急危病人确需立即转往市外医院抢救,并在时间上不允许按程序报市医保处备案的,应由诊治医院领导或总值班签署意见后办理,但事后三日内需由病人家属到市医保处补办转诊手续。转外就诊原则上应转往下列特约医院:综合医院有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江苏省中医院、解放军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省武警总队医院、扬州中医院、解放军第八一医院(限肝脏疾病)、南京中大医院(限重症监护)、苏州大学附属医院(限血液疾病)、上海华山医院(限脑部疾病)、南京市第一医院(限心血管疾病)、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限胆道逆行造影术)、南京明基医院(限骨科疾病);专科医院有扬州五台山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院、南京市胸科医院、南京市脑科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上海东方肝胆医院。转外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治疗终结,携相关材料到市医保处按规定审核报销。未按规定办理转外手续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的80%报销。&&& (三)异地居住就诊&&& 1、参保人员在异地居住或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须持“证、卡”到市医保处填写《仪征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居住、长年驻外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在选定医院(必须为所在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治疗终结,携相关材料到市医保处按规定审核报销。&&& 2、因居住所在地选定医院条件限制需要到非选定医院就诊的,需由经治医院签署意见,按照属地原则实行依次逐级转诊。转诊只能从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综合医院转往专科医院,转诊手续一次有效,转往的医院必须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违反规定擅自转诊者医疗费用自理。&&& (四)临时外出就诊&&& 参保人员临时外出,因急症在异地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后3日内报市医保处备案;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治疗终结,携相关材料到市医保处按规定审核报销。&&& (五)住院报销注意事项&&& 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直接在经治医院刷卡结算。转外就诊、异地居住住院需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保险“证、卡”;2、转院转诊审批表或异地居住申报表;3、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4、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院盖章);5、有效医疗费用收据;6、长期、临时医嘱单复印件(医院盖章)。&&& 报销时限:出院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医保处审核报销经批准转外就诊、异地居住住院的,应在自住院之日起3日内,通知市医保处备案,否则费用自理;出院带药量不得超过7天;住院期间不得发生门诊费用,如发生不予报销。&&& 六、医疗待遇&&& (一)住院&&& 1、设定起付段,起付段全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在职职工起付段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退休人员起付段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对一年内市内住院两次以上(含两次)的,每住院一次起付标准降低100元,但二级医院最低不得少于400元,一级医院最低不得少于200元;所有人员转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0元。&&& 2、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先支付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4万元。具体报销方法如下:起付段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段按比例负担。统筹基金分段报销比例为:起付段以上至5000元,在职83%,退休(职)87%;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在职86%,退休(职)91%;20000元以上至40000元,在职90%,退休(职)95%。&&& 3、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4万元以上至25万元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和个人分段按比例负担。救助基金分段报销比例为:4万元以上至10万元, 支付85%;10万元以上至25万元,支付90%。&&& 4、恶性肿瘤放化疗住院不设起付段,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比照住院报销,不设起付段。 (二)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诊或购药,符合范围的费用直接在定点机构刷卡结算,由个人账户支付,账户余额不足的,由参保人员个人用现金支付。(三)特殊慢性病门诊&&& 1、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种暂定为冠心病、中风后遗症、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肺心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肝硬化失代偿、慢性肾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子宫内膜异位症、慢性肝炎、慢性肾小球肾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19种。&&& 2、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仪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疾病鉴定表》(一式二份,并贴近期免冠一寸照片),附相关检查报告及近两年个人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市医保处,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审批。&&& 3、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月15日;8月1日至8月15日。审批结果分别在5月劳动节后及10月国庆节后发放,申报人凭医保证或身份证到医保处领取。&&& 4、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医疗保险规定的慢性病门诊费用结算时,先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1000元(含个人帐户支付金额)后,由统筹基金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在职职工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支付60%;在职职工45周岁以上,支付65%;退(职)休人员支付70%。年度实际补助限额在职控制在2500元,退休控制在3000元。&&& (四)门诊特殊检查治疗&&& 参保人员门诊时因病情需要做CT、核磁共振及其他单项收费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检查及治疗项目,由经治医生填写《仪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治疗申请表》,到市医保处审批后,享受检查、治疗项目费用50%的统筹基金补助,直接在经治医院刷卡结算。&&& (五)灵活就业人员生育&&& 女性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顺产800元,剖宫产1200元,直接在生育所在定点医院刷卡结算,并向医院提供《生殖保健服务证》(或《批准再生育一孩生育证》)、身份证和医疗保险证复印件。符合条件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就高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予以补助。&&& 七、待遇等待期新参保的或续接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待遇。参保后,不得随意中断参保,若有中断,从中断次月起停止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以后续保时,除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金以外,重新续保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且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个人自付。&&& 八、医保卡挂失和补办持卡人发现医保卡遗失,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证也遗失的还须带1张本人免冠1寸近照)及时至市医保处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挂失前所造成的个人帐户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若由他人代办,除以上材料外,代办人还须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咨询电话:(第一至四项、第七、八项)、(第五、六项)&
&&&&&&&&&&&&&&&&&&&&&&&&&&&&&&&&&&&&&&&&&&&&&&&&&&&&&&& 第二章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参保登记&&&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下列对象不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的;享受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待遇的。&&& 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应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须包含主页和参保人页,户籍为集体户口的居民持集体户口簿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医保的还需携带合作医疗证或职工医保“证、卡”。在校学生、在园幼儿每学年初在所在学校、幼儿园办理参保登记。&&& 二、缴费标准在校学生、在园幼儿及18周岁(含)以下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2012年调整为60元);其他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10元。&&& 三、缴费方式&&& 每年的10月8日至12月25日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已参保居民如果参保登记信息没有变化,须在每年的缴费期内,到建行或邮政储蓄银行网点缴纳下一年度参保费用。在校学生、在园幼儿每学年年初在所在学校、幼儿园缴纳下一年度参保费用。&&& 四、就诊&&& (一)市内就诊参保居民在市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须持“证、卡”,在经治医院刷卡结算医疗费用。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市人民医院、南医大三附院、市中医院、市人民医院西区医院、市二院、市疾控中心、市妇保所、各乡镇卫生院及纳入定点的村卫生服务中心(卫生室)。 &&& (二)转外就诊需转往市外就诊的参保患者,由本市二级医院经治医师提出建议并填写《仪征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登记表》,经科主任同意,由医务科签署意见,到市医保处备案后方可转外就诊。在乡镇医院住院,需转往市外就诊者,经本市二级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会诊,到市医保处备案后方可转外就诊。急危病人确需立即转往市外医院抢救,并在时间上不允许按程序报市医保处备案的,应由诊治医院领导或总值班签署意见后办理,但事后三日内需由病人家属到市医保处补办转诊手续。转外就诊原则上应转往特约医院。转外就诊原则上应转往下列特约医院:综合医院有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江苏省中医院、解放军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省武警总队医院、扬州中医院、解放军第八一医院(限肝脏疾病)、南京中大医院(限重症监护)、苏州大学附属医院(限血液疾病)、上海华山医院(限脑部疾病)、南京市第一医院(限心血管疾病)、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限胆道逆行造影术)、南京明基医院(限骨科疾病);专科医院有扬州五台山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院、南京市儿童医院、南京市胸科医院、南京市脑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上海东方肝胆医院。转外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治疗终结,携相关材料到市医保处按规定审核报销。未按规定办理转外手续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的50%报销。&&& (三)异地居住就诊&& 1、参保居民在异地居住或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须持“证、卡”到市医保处填写《仪征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居住、长年驻外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在选定医院(必须为所在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治疗终结,携相关材料到市医保处按规定审核报销。&&& 2、因居住所在地选定医院条件限制需要到非选定医院就诊的,需由经治医院签署意见,按照属地原则实行依次逐级转诊。转诊只能从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综合医院转往专科医院,转诊手续一次有效,转往的医院必须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违反规定擅自转诊者医疗费用自理。&&& (四)临时外出就诊参保居民临时外出,因急症在异地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后3日内报市医保处备案;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治疗终结,携相关材料到市医保处按规定审核报销。&&& (五)住院报销注意事项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直接在经治医院刷卡结算。转外就诊、异地居住住院需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保险“证、卡”;2、转院转诊审批表或异地居住申报表;3、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4、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院盖章);5、有效医疗费用收据;6、长期、临时医嘱单复印件(医院盖章)。&&& 报销时限:出院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医保处审核报销&&& 经批准转外就诊、异地居住住院的,应在自住院之日起3日内,通知市医保处备案,否则费用自理;出院带药量不得超过7天;住院期间不得发生门诊费用,如发生不予报销。&&& 五、医疗待遇&&& (一)住院&&&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累加计算,最高限额为12万元。具体报销方法如下:&&& 1、设定起付段,起付段全部由参保居民个人自付,在校学生、在园幼儿及18周岁(含)以下居民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市外医疗机构800元;其他居民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市外医疗机构1000元。&&& 2、起付段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段按比例负担。统筹基金分段报销比例见下表:医院级别&起付段-5000元(含5000元)&5000-2万元(含2万元)&2万-12万元(含12万元)一级医院&85%&85%&85%二级医院&70%&75%&80%市外医院&65%&70%&75%&&& 3、恶性肿瘤放化疗住院不设起付段,门诊尿毒症血透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比照住院报销,不设起付段。 &&& (二)普通门诊参保居民在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补助40%,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村服务站(卫生室)每天补助限额分别为40元、30元、20元,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补助限额为120元,直接在定点医院刷卡结算,在非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特殊慢性病门诊&&& 1、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种暂定为冠心病、糖尿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情感性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各种恶性肿瘤、中风后遗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精神分裂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等16种。&&& 2、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参保居民,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仪征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疾病鉴定表》(一式二份,并贴近期免冠一寸照片),附相关检查报告及近两年个人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市医保处,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审批。&&& 3、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月15日;8月1日至8月15日。审批结果分别在5月劳动节后及10月国庆节后发放,申报人凭医保证或身份证到医保处领取审批结果。&&& 4、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符合城镇居民医疗医疗保险规定的慢性病门诊费用结算时,先由参保居民个人承担800元,800元以上的慢性病门诊费用由统筹基金补助50%,年度实际补助限额控制在3000元。&&& 5、慢性病患者必须在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转外的必须在特约医院就诊,异地居住的必须在选定医院就诊),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生育&&& 女性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500元,直接在生育所在定点医院刷卡结算,并向医院提供《生殖保健服务证》(或《批准再生育一孩生育证》)、身份证和医疗保险证复印件。符合条件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就高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予以补助。&&& 六、待遇等待期&&& 日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新生儿从出生次年起参加),自缴费之日起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未及时参保的,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补缴从(日)起的医疗保险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在办理续接手续时,应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咨询电话:(第一至三项、第六项)、(第四、五项)&
&&&&&&&&&&&&&&&&&&&&&&&&&&&&&&&&&&&&&&&&&&&&& 第三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参合对象、方式及缴费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含外出劳务人员)、失地农民、城镇人口但居住在农村的人员等均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符合上述条件人员每年下半年在所辖行政村缴纳次年个人参合费用,收取由所在村开具的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农村五保、低保家庭及其他优抚对象个人参合费用,由所在乡镇民政资金为其统一代缴。每年缴费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外出劳务人员可适当放宽至春节后一个月内),逾期不再办理退、补手续。2011年个人参合费用缴纳标准为45元(2012年调整为60元)。参合人员以户为单位领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专户专用。&&& 二、就诊&&& (一)市内就诊&&& 参保人员在我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须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我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有:各乡镇卫生院及纳入定点的村卫生服务中心(卫生室)、市人民医院、南医大三附院、市中医院、市人民医院西区医院、市二院、市疾控中心、市妇保所。&&& (二)转外就诊&&& 需转往市外就诊的参合患者,需由本市二级医院出具转诊转院手续并经市合管办备案后方可转外就诊。转外就诊原则上应转往下列特约医院:综合医院有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江苏省中医院、解放军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省武警总队医院、扬州中医院、解放军第八一医院(限肝脏疾病)、南京中大医院(限重症监护)、苏州大学附属医院(限血液疾病)、上海华山医院(限脑部疾病)、南京市第一医院(限心血管疾病)、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限胆道逆行造影术)、南京明基医院(限骨科疾病);专科医院有扬州五台山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院、南京市胸科医院、南京市脑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上海东方肝胆医院。转外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治疗终结,将发票原件、出院小结(或病历)、费用明细清单、转诊转院证明、合作医疗证等有关材料交给村会计,由乡镇合管办审核后统一到市合管办结算医药费用。因在本市范围以外打工、暂住、探亲,不能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时,可就近在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但应于就诊结束后及时由本人或家属将相关材料交给村会计,并由村出具在外打工、暂住、探亲等证明。未按规定办理转外手续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的50%报销。&&& 三、医疗待遇&&& 新农合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补偿范围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住院&&& 1、设定起付段,乡镇卫生院住院100元,二级医疗机构住院300元,转外医疗机构住院800元。&&& 2、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如下: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发生的,补偿比例为起付段以上85%。在二级医疗机构补偿发生的,补偿比例为起付段以上65%。在转外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段以上至10000元(含)段,非限定病种补偿45%,限定病种(包括:各种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补偿55%;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段,非限定病种补偿50%,限定病种补偿60%;30000元以上段,非限定病种补偿55%,限定病种补偿65%;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为10万元。&&& (二)普通门诊&&& 在我市乡镇卫生院及纳入定点的村卫生服务中(卫生室)门诊就诊,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按照30%比例补偿,每天补偿限额分别为30元、20元,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20元,直接凭新农合证结算。&&& (三)特殊慢性病门诊&&& 1、参合人员患有特殊慢性病的,每年9-10月份由个人提出申请,村合管小组签署意见,附相关检查报告及近两年个人病史资料报乡镇合管办,由市新农合慢性病专家鉴定组鉴定,经市合管办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待遇。新农合特殊慢性病病种为:冠心病、中风后遗症、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肝硬化失代偿、慢性肾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吸虫病、肺结核病、艾滋病、慢性肾小球肾炎、情感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等16种。&&& 2、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符合新农合规定的慢性病门诊费用结算时,先由参合人员个人承担800元,800元以上的慢性病门诊费用由新农合基金补偿50%,年度实际补偿限额控制在3000元。&&& (四)生育&&& 女性参合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新农合基金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400元,直接在生育所在医院凭新农合证结算。符合条件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就高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新农合基金不再予以补助。&&& 咨询电话:&
&&&&&&&&&&&&&&&&&&&&&&&&&&&&&&&&&&&&&&&&&&&&&&&&&&&&&&& 第四章 工伤保险&&& 一、参保范围&&& 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 二、参保登记、申报缴费&&& 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参加工伤保险,雇主除依法与雇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外,还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雇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内容等书面材料。&&& 三、缴费基数及费率&&& 工伤保险缴费实行差别费率,市医保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依据各行业工种性质、工伤风险类别、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频率等分别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个体工商户以我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0.6%-1.2%征缴。&&&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认定&&& (一)需要提供的材料&&& 1、工伤认定书面申请&&& 2、工伤认定申报表、呈报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现场目击证人证明材料(两人以上,分别手写并加盖手印,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伤(亡)者劳动合同书或其他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复印件);&&& 6、伤(亡)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伤者出院记录、疾病诊断书、病历(原件、复印件);亡者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复印件)。&&& 8、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须提供:交警部门的法律文书,上下班作息时间表和职工考勤记录,居住地社区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的需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9、单位法人(申请人)委托经办人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委托书。&&& 10、以上材料单位申报需加盖单位公章。&&& 受理地址:仪征市行政服务中心(西园路8号,仪征中学东大门旁),联系电话: 。&&& (二)申报时限&&&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参保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五、工伤鉴定&&& (一)需要提供的材料&&& 1、填写《扬州市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四份,每份须张贴申请人近期免冠照)和劳动能力鉴定体检表(须张贴申请人近斯免冠照),要求字迹工整、清晰,内容如实。&&& 2、个人书面申请。(须本人签名、精神病患者本人或监护人签名)。&&& 3、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因工负伤救治原始病历、出院小结等有关资料(提交原件,并同时提供复印件一套)。到现场体检时请带好摄片等影象资料。&&& 6、患职业病人员须提供职业病诊断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7、工伤职工伤、病情相对稳定后方可申请工伤等级鉴定(如内固定未取,需等内固定取出后方可鉴定)受理地址:仪征市行政服务中心(西园路8号,仪征中学东大门旁),联系电话: 。&&& (二)收费标准&&& 280元(不包括现场体检专家提出须做的特殊检查项目的费用)。&&& (三)鉴定体检&&& 由扬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体检时间和指定体检医院,体检前3日内电话通知申报人(申报时最好留手机号码,以便及时通知)。&&& 六、工伤治疗&&& 工伤职工应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职工在门、急诊及外埠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垫付;&&& 工伤认定后,确须转到非统筹地区治疗的,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由用人单位报经办机构批准,未经批准而发生的治疗费用,不得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经批准到非统筹地区治疗而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待转入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终结后按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工伤职工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费用。&&& 七、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按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苏劳社[2005]33号)执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暂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 八、工伤待遇结算流程&&& 1、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保单位携带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职工因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出院小结、医药费发票及费用清单等材料到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2、经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由参保单位携带收据至经办机构领取相关费用;&&& 3、已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限为一年,申请时限自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逾期不报的,符合《条例》、《实施办法》及《仪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 咨询电话:(第一至三项、第六至八项),(第四、五项)&
&&&&&&&&&&&&&&&&&&&&&&&&&&&&&&&&&&&&&&&&&&&&&&& 第五章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一、参保范围&&&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 二、参保登记、申报缴费&&& 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缴费基数及费率&&& 由单位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6%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待遇:&&& 1、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指女职工怀孕后流产、引产、生育时符合规定的检查、接生、手术、普通床位和药品等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下列定额标准支付生育医疗费:流产为150元,引产为1500元,顺产为1800元,剖宫产为2500元。&&& 2、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对符合规定享受90天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我市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3、节(绝)育措施补助费&&& 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输精(卵)管绝育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节(绝)育措施补助费,标准为150元。&&& (二)男职工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无工作、无收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在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失业女职工待遇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失业后,在规定领取失业金期间(其领取失业金时间从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次月起算),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享受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具体标准参照在职女职工。&&& (四)女职工妇女病检查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每年可享受40元的妇女病检查补助,妇女病检查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女职工所在单位组织体检后,在市妇幼保健所作登记并加盖公章,市妇幼保健所凭登记表与经办机构结算体检费用。&&& 五、待遇结算&&& (一)女职工生育待遇结算女职工生育时,由本人或亲属持其生育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的《仪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登记表》、《生殖保健服务证》(或《批准再生育一孩生育证》)、身份证、医疗保险证等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和节(绝)育措施补助费按标准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保险IC卡结算。女职工因产前并发症、产后出血、产褥感染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待遇结算由市医保处批准在外地生育的女职工,出院后凭出院小结、《生殖保健服务证》(或《批准再生育一孩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相关票据和医疗保险IC卡等到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相关费用。&&& (三)男职工待遇结算&&& 符合规定的男职工配偶生育后,凭出院小结、《生殖保健服务证》(或《批准再生育一孩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结婚证》、医疗保险证、配偶身份证和相关票据等到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生育医疗费。&&& (四)失业女职工生育待遇结算失业女职工由本人凭出院小结、《生殖保健服务证》(或《批准再生育一孩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养老保险手册》、《就业登记证》和相关票据等到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五) 女职工妇女病检查待遇结算参保女职工由所在单位组织,在市妇幼保健所进行妇女病检查,并在市妇幼保健所作登记并加盖公章,体检费用通过医疗保险IC卡结算。&&& 六、待遇开始享受期限&&& 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咨询电话:
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仪征市大庆北路86号&&&& 苏ICP备号
Email: 电话: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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