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病统筹基金用完了以后2014马鞍山一模2014新款

&&&&马鞍山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   安徽省马鞍山市湖南东路10号   邮编:   243000   电话:   (综合科)(基金结算科)
  马鞍山医保卡查询网站:   http://www.
&&&&所需材料   (1)个人医保证卡领取及补换:证历、IC卡工本费、《新卡办理申请单》(现场提供填写)、单位医保经办人员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个人IC卡挂失:遗失IC卡参保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参保单位名称或IC卡卡号;   (3)个人IC卡复卡:单位医保经办人员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医保证历、IC卡;   (4)个人IC卡开通:全部缴费发票、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医保证历卡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事程序   (1)个人医保证卡领取及补换:参保单位或个人缴纳医保证、卡工本费后,由单位医保经办人员或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医保证历和IC卡;   (2)个人IC卡挂失:参保人员个人IC卡如有遗失,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医保经办机构挂失;   (3
&&&&马鞍山医保登记怎么办理本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均应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填报《马鞍
&&&&马鞍山医保登记如何办理? 本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均应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填报《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
曼边新九区大药房
红旗中路1号
健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湖东北路店
湖东北路18号
马鞍山市湖北路江南大药房
湖北路45号
健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雨山店
湖南路46号
&&&&马鞍山市医疗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马鞍山市湖南东路10号 电话: 网址:http://www./ 马鞍山医保网上查询 马鞍山市医疗保险查询 点击进入&&& 说明:打开页面后,请输入姓名、身份证号、验证码进行查询。 另外:
&&&&来源:皖江晚报 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是马鞍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中参保期。12月13日,记者从马鞍山市人社部门了解到,截至目前,全市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50.67万人,参保率达到98%,完成省市目标任务的101.34%,比上年同期增加3800人。 为
&&&&工作关系在马鞍山市目前在含山县工作的职工在县医院检出患高血压III期。 请问: 1.可否申请慢性病医保?如果可以,请问具体流程如何? 2.县医院的诊疗病历是否可作为依据?还是必须得到马鞍山市级医院重新检查? 3.整个办理过程大约需要多久? 4.办
&&&&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和住院给予什么待遇&城镇居民住院医疗待遇为:首次住院起付线分别为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三级医院在校学生(含18岁以下非在校居民)70%、其他居民60%,二级医院在校学
&&&&请问相关部门,我知道灵活就业人员自己买医保,住院报销是按职工医保报销的,那么是否包含生育保险在里面(买城镇医保是有生育报销在里面的),如果有,生孩子报销比例是和城镇医保一样还是和职工医保一样呢?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职工医疗保险,享受的是居民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间必须保持参保状态正常,没有欠费和中断。具体情况可电话咨询生育科2354129。
&&&&居民医保连续购买四年可以置换一年职工医保对吧?那是不是这四年里都必须购买职工养老保险呢? 一、我市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每四年折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年。 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人同时买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的时候以哪个办理报销手续,可以同时报销吗?&重复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由本人自行选择险种办理相关手续。若按新农合办理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按规
&&&&9月份宝宝上幼儿园,现在学校通知孩子要办理医保,因为我家宝宝户口是上到外公那边的,外公家那边是农村户口,我想问下,现在办理医保对孩子以后会不会有影响,假如她以后户口换到城市,会不会就不给办理城市医保了。还有宝宝爸爸在自己单位给孩子
&&&&亲戚是在社区居委会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今年因病在南京住院治疗近一个月,已经在马鞍山办理了转诊手续,请问现在出院了是到市社保大厅办理报销手续还是把材料交给社区居委会代办。 因为他是属于精神类疾病,出院后还要每月去南京看门诊和拿药,
&&&&您好。我母亲是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患宫颈癌在十七冶医院诊断后,因为本地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被转诊南京治疗,于是办了一张从“十七冶医院”转“南京住院治疗”的转诊单,但是到了南京后,南京医院住院部床位紧缺,前半个月没有床位,这个期间的治疗
&&&&皖江在线   今年1月1日起,马鞍山调整医保规定病种补助政策,引起不少市民的关注。“调整后的门诊规定病种起付线是如何设定的?   特种病报销比例有无变化?”近日,多位市民致电本报热线,欲对医保新政策有更多的了解。1月23日,记者就此走访
&&&&记者近日从马鞍山市人社部门获悉,该市失业人员今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需再自行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即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原规定,该市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患病就医仅享受医疗补助金待遇,若要享受基本
?&&?&&?&&?&&?&&?&&
&&&&皖ICP备号&&&&【摘要】  今年1月1日起,马鞍山调整医保规定病种补助政策,引起不少市民的关注。“调整后的门诊规定病种起付线
今年1月1日起,马鞍山调整医保规定病种补助政策,引起不少市民的关注。&调整后的门诊规定病种起付线是如何设定的?
特种病报销比例有无变化?&近日,多位市民致电本报热线,欲对医保新政策有更多的了解。1月23日,记者就此走访了该市医保中心,请相关人士为参保人员解疑释惑。
规定病种报销比例有何变化?
有市民询问,今年医保规定病种设置起付线后,患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每次就医购药报销比例是否有变化?
该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依照医保新政策,报销比例维持2012年标准不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75%、70%、65%,退休人员80%、75%、70%。规定病种定点药店购药按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比例支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在校学生75%、70%、65%,其他居民65%、60%、55%。规定病种定点药店购药按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比例支付。
门诊规定病种起付线如何设定?
有市民问,新政策中,门诊规定病种起付线是如何设定的?参保人员患普通疾病,如何使用医保卡上的钱就医购药?
该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优先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诊、门诊规定病种和住院费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的,需个人用现金支付。
今年1月1日起,马鞍山医保门诊规定病种恢复起付费用:参保职工800元,参保居民400元。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医院和药店就医购药,规定病种补助范围的基本费用超过起付费用以上的费用,按2012年支付比例承担。在起付费用以下的,由个人账户资金和现金支付。
此外,普通门诊费用只能由个人账户资金和现金支付,市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缘何恢复门诊规定病种起付线?
今年起,马鞍山调整了医保普通门诊规定病种政策,在维持2012年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限额不变的前提下,恢复门诊规定病种起付费用。这一规定引起不少参保人员的关注,&缘何要作出这样的政策调整?&带着部分参保人员的这一疑问,记者邀请该市医保中心有关人士作一解释。
据介绍,政策调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国家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时,须先自付一定的起付费用,具体起付费用由各统筹地区确定。二是我省其他15个统筹地区都设定了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如芜湖市为1000元、合肥市为600元、铜陵市为600元;三是医保统筹基金是以收定支、自求平衡。由于马鞍山人口老年化加剧,目前赡养系数高达50%,高于全国的35%和全省的38%。退休人员个人是不缴费的,现在每年个人账户划入的基金已占统筹基金的约50%。加之老年人心脑血管和恶性肿瘤等疾病发病率增加,以及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提升,导致每年医疗费用以接近30%的比例快速增长,医保基金支出大幅增加。近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按照省政府要求降低企业参保人员缴费费率30%,但降低参保单位缴费费率期间,所有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配置比例和金额是没有降低的,这些原因导致该市医保基金已不能自求平衡。
职工医保基金来源于参保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费,退休人员不缴纳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医保统筹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以保基本、保大病治疗为主,各统筹地区可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地医保待遇水平。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该市对医保政策作出调整。
该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密切关注社会各方面对此政策调整的反映,收集参保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合理部分中心将视基金运行情况,将在适当的时候通过调整政策等形式予以采纳。皖江晚报记者廖岚钧通讯员杨苹
看完这篇文章,你的感受如何?
文章来源: 马鞍山皖江在线
责任编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号:皖网宣备070013号
Copyright &
Anhui.cc All Rights Reserved. 共青团安徽省委指导
安徽青年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 请勿复制或镜像马鞍山市政府法制办2014年上半年工作小结暨下半年工作思路 -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法制要闻 >> 市县信息
马鞍山市政府法制办2014年上半年工作小结暨下半年工作思路
  上半年以来,市政府法制办在省政府法制办的具体指导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工作中心,按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实责任,扎实工作,为全年工作任务的完成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加强统筹督导,全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1.加大统筹推进力度。制发全市年度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安排。组织召开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专门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相关工作。专题向市政府常务会汇报争取地方立法权、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示范创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以及全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座谈会情况等工作,市领导专门听取并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2.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考评验收工作,根据申报单位的不同情况,分别以集中考评汇报会、现场复核等方式进行验收。5月,经严格考评并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14家单位被命名为“马鞍山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同时推荐上报5家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候选单位。
  3.完成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不断完善依法行政考核评议机制,年初,通过实地查核、材料审核、问卷调查、网络测评等方式,完成对51个部门和单位的2013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工作。认真做好省政府2013年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迎检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1.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创新领导干部学法工作机制,向全市征集常务会学法内容,确定年度学法计划,上半年重点学习了《环保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筹划举办两期市依法行政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这一方案被市委组织部列为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项目。上半年,对三位拟提任市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的同志实施依法行政知识测试,成绩均合格。
  2.加强法制信息宣传工作。完善全市政府法制信息沟通平台。编制《政府法制参阅》1期。继续做好本办网站的更新和维护,上半年采用各单位法制信息485篇,同时我市法制信息被省办采用91篇。向政府办报送信息20篇。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组织发票知识竞赛活动。组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十周年总结宣传工作,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集中宣传材料。
  3、加大调研工作力度。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关于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初步探讨”、“法治政府建设研究”、“关于积极申报‘较大的市’有关问题的研究”、“我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研究”为年度重点调研课题,均被市社科联立项。此外,还将就开发区、园区执法工作、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改革相关问题等进行专题调研。
  三、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
  1.围绕中心突出立规重点。坚持立规服务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年初,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2014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共确定了39项内容54件文件作为2014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拟制的重点,其中优先和重点安排影响我市发展全局、实际工作急需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包括工业经济倍增行动计划及其配套政策措施、生态市创建行动计划、文化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及配套政策等。
  2.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市政府法制办密切关注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完成进度,始终强化对由部门代拟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指导,对重要的文件,适当安排人员前期介入代拟工作,帮助解决代拟中的程序性与技术性事项。上半年,市政府法制办高质量地审核了包括《马鞍山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马鞍山市质量发展规划(年)》、《马鞍山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40件,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就9件省法规、规章提出修改建议。
  3.持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着手第13次清理规范性文件清理,本次清理的范围是自1980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发布的或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两办发布的现仍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现已初步梳理出701件待清理规范性文件。
  四、加强法制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落实深化改革各项任务。会同市编办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赴安庆市进行专题学习,与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就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进行逐一会商,已形成初步清理结论。与市编办会商建立权力清单制度相关工作。对市政务服务中心梳理的行政审批前置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具体的修改调整意见。
  2.强化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上半年,前置审查市人社局等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7件,将市政府发布的33件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备案。备案审查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5件。
  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统筹安排2014年度全市城管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向省政府法制办上报认证工作计划。圆满完成全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工作。协调处理卫生系统执法人员资格问题。推进市智能执法试点工作。及时审查办理县区及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
  五、完善复议应诉机制,稳妥化解矛盾争议
  1.大力推进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出台《马鞍山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为确保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落到实处,会同市中级法院召开全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专题部署推进会。6月5日,全市第一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在花山区法院开庭审理,市人社局副局长出庭应诉,马鞍山市日报头版、皖江晚报、马鞍山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均进行了宣传和报道。
  2.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良性互动新机构。创新工作方式,在市信访局设立法制工作室,在市信访接待大厅设立咨询受理点,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方便群众咨询和提交复议申请。密切加强与信访部门沟通和联系,在市信访局接待大厅摆放行政复议宣传咨询和复议指南,力争将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信访诉求导入行政复议渠道,促进行政争议有序表达、依法化解。
  3.不断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效果。注重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借助专家学者和社会资源提升案件审理质量和公信力。上半年,共办理各类行政复议申请85件,通过行政复议直接撤销、确认违法案件10件,通过复议函要求被申请人自行纠错案件4件,综合纠错率达到25%。经复议变更案件继续保持零起诉,经复议程序把关案件继续保持零败诉,案件办理质量和社会效果稳步提升。
  4.妥善处置市政府应诉(复议)事务。上半年共办理省政府受理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案件2件(次)。省政府均作出维持决定。
  六、改进事务处置机制,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1.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统筹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活动,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全程参与市政府常务会议、土委会、规委会;参与市领导开门接访。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和法律事务的内容,有针对性地确定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参与处置市政府法律事务、参与市政府重要的对外谈判及政府合同的法律审查。今年上半年,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共参与市政府法律事务处置28件(次),其有效作用得到了市政府领导的肯定。
  2.高质量办理各项市政府法律事务。上半年,市政府法制办积极参与办理包括用地管理、土地征收、发起设立有关基金、发起成立有关投资管理中心,以及市政府对外相关合同、协议、承诺法律审查等法律事务共30件,均能提供高质量的处置法律意见,为市委、市政府依法科学决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认真办理经市政府领导批转的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事项3件,利用法律手段化解行政争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此外,还常规性地承担了市土委会会议纪要以及市政府其他专项会议纪要的法律审查任务。
  七、推行标准化管理,不断提升工作效能
  认真梳理本办相关工作,力求工作项目化、项目责任化、流程标准化,梳理出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复议、市政府法律事务办理等9项经常性工作,制作并上网公布工作流程图及常用文书格式,推进工作职责公开化、透明化、制度化、标准化,为有关单位、个人办理事项提供方便,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工作效能管理,每周总结点评通报各科室工作,按月提出重点工作安排。
  下半年工作思路
  2014年下半年,我办将坚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纲要》和《决定》、《意见》为重点,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完成行政审批清理,加强对县区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指导和统筹;完成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合法性审查。
  2、继续做好依法行政统筹指导工作。修订完善法治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完成对全市各级各部门的依法行政考评;迎接省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做好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启动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3、继续加强制度建设。跟踪落实市政府年度立规计划,高质量把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选择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4、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创建工作。对已命名的示范单位进行授牌,宣传推广先进事迹;继续做好依法行政示范点的跟踪指导工作,推动此项工作规范长效运行。
  5、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继续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及领导干部任前依法行政知识测试制度;组织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专题培训;落实依法行政专题研讨工作;编印依法行政工作手册。
  6、加大宣传调研工作力度。开展依法行政十年总结宣传工作。加强政府法制信息工作,完成网站改版,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政府法制参阅》出刊质量;完成年度调研计划,将调研成果集结成册,在全市予以宣传和推广应用;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征文及知识竞赛活动。
  7、规范执法工作。推进市智能执法试点工作;加大对委托执法、派驻执法的指导力度;继续加强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为的规范和指导,组织开展本年度案卷评查;
  8、加强法制监督工作。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制度,开展本年度执法证年审工作;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开展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次清理工作。
  9、深化行政复议工作。继续推进全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健全和完善与信访部门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在市信访大厅咨询受理点作用,切实将行政争议依法导入行政程序、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推进信访事项依法解决。加强行政复议及委员会制度建设;改组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10、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重组市政府法律顾问组。草拟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标准。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暂行管理办法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学习园地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金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转诊、转院、出差、外地进修、讲学、学习考察、旅游、探亲、在职常驻外地、异地安置等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购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省财政全部定额补助单位的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工伤、生育、计划生育及其后遗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9类(种)、37种慢性疾病病人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故障和年末更新个人帐户信息省医疗保险网络停用,以及参保人员IC卡丢失重新制换IC卡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现金医疗费用必须为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输入微机管理系统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各种用药、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各种诊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的各种医疗服务。
第四条现金医疗费用报销基本资料必须提供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报销凭证必须为有财政监制章的正规票据。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的票据必须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制定的微机票据。
第五条每月5日至15日为现金报销单据审核时间;10日至15日为微机录入时间(遇有双休日、节假日,时间不顺延)。12月份现金报销单据审核时间为15日至25日,微机录入时间为20日至25日。参保人员上月发生的现金医疗费用,原则上在下月报销;异地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可超过一个季度。
第六条参保单位专、兼职医疗保险工作人员每月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现金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等事宜时,必须配戴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工作证(章),并将单位参保人员现金发生医疗费用的票据、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及治疗相关的资料收集整理后,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报销,参保个人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不予受理。
第七条下列情况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
1、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导医服务费等;
(2)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3)病历工本费、微机查询、各种帐单工本费等;
(4)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等;
(5)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和损坏公物赔偿以及水、电、气费等;
(6)陪护费、陪床费、护工费、洗理费、药浴费、消毒费、理发费、洗涤费等;
(7)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
(8)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
(9)膳食费;
(10)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枕套、扫床巾、尿布等一次性物品的费用;
(11)肥皂水、清洗剂、垃圾袋、灭蚊药器等生活用品的费用;
(12)其他生活服务费用。
2、药品品种类
(1)健字和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3、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如雀斑、粉刺、黑斑、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隆胸、单眼皮改双眼皮、按摩美容等项目;
(2)各种整容、矫形(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和生理缺陷治疗,如割狐臭、补兔唇、正口吃、矫斜眼、切多指(趾)、包皮环切、&O&型腿、&X&型腿、屈光不正、视力矫正等手术项目;
(3)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微量元素检测、骨密度测定、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
(4)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5)各种健康体检;
(6)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7)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劳动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8)超过规定标准的住院床位费。
4、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细胞刀、正电子发射段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3)各种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4)采用不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管理监督规定的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开展的诊疗项目;
(5)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6)未报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使用的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
5、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3)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抗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4)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正、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6)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7)各种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1)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性传播疾病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2)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未报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4)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盖章)、报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在其住院以外的其它医疗机构发生的检查、治疗、会诊等医疗费用、外购药品费用;
(5)报销凭证复印件、票据丢失后补开证明的医疗费用;
(6)检查、治疗、用药项目与病历、处方不符的医疗费用;
(7)参保病人出院带药量一般性疾病超过7日量、慢性疾病超过15日量、中草药超过7剂量;
(8)所提供的费用明细未能表明是何种检查、治疗、何种药品,只笼统的分为检查、化验、治疗、中药、西药的费用;
(9)疗养发生的费用;
(10)没有物价部门批文,或未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开展的新检查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收费;
(11)未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定点医疗机构新增的各种医疗制剂。
第八条下列情况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
1、200元以上的各种单项检查、治疗(个人先负担10%)
2、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个人先负担10%)
(1)应用r-刀、x-刀、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消融术等大型医疗仪器进行的检查治疗。动态心电图、视N乳头立体照像、听觉诱发电位、运动心肺功能监护、脑磁图;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项目;
(3)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医用材料费用。有国产医用材料的,不能使用进口医用材料;使用进口医用材料,其与国产医用材料差价部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负担。报销时,必须附有医院所购所需材料的发票复印件。
3、治疗项目类(个人先负担10%或20%)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肿瘤放射治疗项目(个人先负担10%);
(2)进行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手术项目(个人先负担10%);
(3)心脏起搏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安装或放置手术项目(个人先负担20%);
(4)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等手术项目(个人先负担10%);(5)腹腔镜与胸腔镜手术、心脏激光打孔术、肿瘤生物治疗中的T淋巴细胞回输法、前列腺电切术、肿瘤热疗法等项目(个人先负担10%);
(6)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光量子(液疗)等辅助治疗项目(个人先负担10%);
(7)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如浓缩红细胞、添加剂红细胞、洗涤红细胞、少白细胞的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浓缩血小板、新鲜冰冻血浆、普通冰冻血浆及冷沉淀等有特殊适应症和抢救,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个人先负担10%)。
4、医疗服务设施类
(1)普通病房床位费40元/日;
(2)门(急)诊留观床位费20元/日;
(3)隔离病房床位费80元/日;
(4)行政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病房床位费100元/日;
第九条下列情况为急诊抢救病种
第一种:各种原因的休克
第二种:猝死复苏
第三种:神经系统危重急症头痛(偏头痛)、三叉神经痛;头晕(眩晕)、瘫痹(各种原因致);脑动脉内膜炎;颅内高压症;急性脑血管病:缺血性脑血管病;出血性脑血管病;混合性卒中;感觉障碍、昏迷(各种原因所致)、抽搐(包括局限性癫痫);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毒性脑膜炎;真菌性脑膜炎;海绵窦栓塞;脑炎:流行性乙型脑炎;散发性脑炎;高血压脑病;狂犬病;急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征;周期性麻痹;重症肌无力。第四种:呼吸系统危重急症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肺性脑病;
大咯血;支气管哮喘;自发性气胸;急性脓胸;重症肺炎;肺脓肿;肺栓塞。
第五种:消化系统危重急症急性腹泻(肠炎、痢疾);急性呕吐(胃炎、食物中毒);上消化道出血;下消化道出血;急性胃扩张;性胰腺炎;急性胃、十二指肠溃疡穿孔;急性胆囊炎;胆石症;急性重症胆管炎;阑尾炎;结肠炎;消化道异物;急性肝功能衰竭;肝性脑病;肝脓肿:阿米巴肝脓肿;细菌性肝脓肿。
第六种:循环系统危重急症胸痛(包括肋间神经痛);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绞痛;心肌梗塞;高血压危象;主动脉夹层剥离;急性心包炎;急性病毒性心肌炎;感染性心内膜炎。
第七种: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疾病危重急症垂体前叶功能减退危象;甲状腺功能亢进危象;甲状腺功能减退危象;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危象;嗜铬细胞瘤危象;低血糖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非酮症性糖尿病昏迷;乳酸性酸中毒。
第八种:泌尿系统危重急症急性血尿(包括无痛性);急性泌尿系感染;尿潴留;少尿或无尿;泌尿系结石、泌尿道损伤;急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功能衰竭;急进性肾小球肾炎;溶血尿毒综合征。
第九种:造血系统危重急症急性溶血;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血友病;各类血液病引起的出血。
第十种:眼科危重急症(凡急性眼痛、眼红、视力减退均应为急症)眼外伤:眼球挫伤;眼球穿通伤;急性眼部感染:急性泪囊炎;急性卡他性结膜炎;细菌性角膜溃疡;眶蜂窝组织炎和眼眶脓肿。急性闭角性青光眼;葡萄膜炎性病变:化脓性葡萄膜炎;交感性眼炎;急性视网膜坏死;葡萄膜大脑炎;视网膜中央动静脉栓塞;视网膜脱离:原发性视网膜脱离;继发性视网膜脱离。
第十一种:耳鼻喉科危重急症耳源性化脓性脑膜炎;耳源性脑脓肿;外耳道肿瘤;乙状窦血栓性静脉炎;喉阻塞;气管、支气管异物;美尼尔氏综合征;鼻道异物;食管异物;外耳道异物;喉部急性炎症性疾病:急性会厌炎;鼻出血;咽痛(化脓性扁桃腺炎);咽部异物。
第十二种:妇产科危重急症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胎儿窘迫症:慢性胎儿窘迫;急性胎儿窘迫;脐带脱垂。羊水栓塞;妊娠期出血:妊娠早期出血;妊娠晚期出血;异位妊娠破裂;输卵管妊娠;腹腔妊娠。
第十三种:急性中毒急性药物中毒:急性吗啡类药物中毒;急性巴比妥类药物中毒;阿托品类药物中毒。急性农药中毒: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急性食物中毒:沙门菌属食物中毒;变形杆菌食物中毒;葡萄球菌食物中毒;肉毒中毒。有害气体中毒:一氧化碳中毒;急性氰化物中毒;急性硫化氢中毒。有机溶剂中毒:急性乙醇中毒;急性甲醇中毒;急性汽油中毒。动物性毒物中毒:河豚毒素中毒;毒蛇咬伤。
第十四种:其他危重急症?烧伤及电击伤:严重烧伤;吸入性损伤;电烧伤。特异性感染:破伤风,气性坏疽。过高热危象;肾综合征出血热。
第十五种:各种严重的创伤第十六种:各种原因的高热(38.5℃以上)。
第十条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报销。必须由医院出具急诊证明(票据上加盖医院急诊章)、所住医院等级证明、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急诊抢救和在其定点以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急诊或转住院抢救,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因病情确需延长急诊抢救时间的,必须在三天内持该医院诊断证明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一次延长时间最多为3天,需要继续延长的,必须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急诊抢救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的,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无钱支付的,个人自行解决;急诊抢救接转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9类(种)疾病、37种慢性病病人急诊抢救的疾病与个人所持特种病门诊证、慢性病门诊证上登记疾病相同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门诊特种病、慢性病的有关规定审核报销;急诊抢救的疾病与个人所持特种病门诊证、慢性病门诊证上登记疾病不符的,只发生门诊费用的,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无钱支付的,个人自行解决;急诊抢救接转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第十一条转诊、转院医疗费用报销。事前,必须先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转诊、转院手续的办理。先由省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只限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二、三、四附属医院、省中医院)科主任或主任医师提出转诊意见、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签字盖章)、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在职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转诊、转院,可先由个人所选并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或主任医师提出转诊意见,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
2、转外就医仅限北京、天津、上海三直辖市市级医院和卫生部部属医院。特殊情况需转部队医院诊治的,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管副主任或主任批准。在职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还可转回省本级定点医院就医。
3、经批准转外就医(门诊检查、治疗、会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均视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个人分段负担的比例提高30%。在职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检查、治疗、会诊费用,不视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分段负担的比例不再额外提高。
4、医疗费用报销时,必须附有转诊转院审批单、所住医院等级证明、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出差、外地进修、讲学、学习考察期间医疗费用的报销。
1、外出时间30天之内的,符合第九条所列的急诊适应症,凭单位证明信、就诊医院急诊证明(在票据上加盖急诊章)、所住医院等级证明、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报销。
2、外出时间30天以上的,凭单位证明信、进修、讲学、学习通知书(函)、所住医院等级证明、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报销。
第十三条探亲、旅游期间医疗费用的报销。必须符合第十条所列的急诊适应症,并附单位证明、就诊医院急诊证明(在票据上加盖急诊公章)、所住医院等级证明、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在职常驻外地、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必须为本人在选定的两所定点医疗机构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为急诊抢救,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所附所住医院等级证明、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必须齐全。
第十五条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医疗费用的报销。?
1、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人员,必须为省财政全部定额补助单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2、参保人员施行器官移植手术,术前需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如参保之前手术,需携带手术的相关资料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3、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病人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参照门诊37种慢性病病人的报销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外购药品费用的报销。
1、患者所住科室提出申请、药房负责人签字、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盖章)、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
2、所购药品必须为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甲类或乙类药品;
3、所购药品必须与疾病相符,购药数量与医嘱及住院天数相一致,超量购药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1、工伤人员必须为省财政全部定额补助单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2、必须持有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工伤证或工伤鉴定证明;
3、必须为一次性医疗费用或与工伤有关的疾病诊治费用;
4、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齐全。
第十八条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报销。
1、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人员必须为省财政全部定额补助单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2、出具准生证和出生证及复印件;
3、所住医院必须为省直定点医疗机构;
4、计划生育手术是指上环、取环、流产、结扎手术;
5、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齐全。
第十九条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的报销。
1、所在单位必须为省财政全部定额补助单位;
2、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3、转诊、转院、特检、特治必须履行医疗保险的各项审批手续;
4、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齐全。
第二十条9类(种)疾病病人医疗费用的报销。1、9类(种)疾病病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分段负担比例的前提下,享受当统筹基金支付到10000元以内部分时,提高报销比例3个百分点和当统筹基金支付到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时,提高报销比例1.5个百分点的优惠待遇。2、9类(种)疾病病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个人帐户用完个人又负担了500元之后,方能按比例予以报销。5000元以内的,补充医疗统筹基金负担2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补充医疗统筹基金负担30%;10000以上至35000元的,补充医疗统筹基金负担40%;35000元上至155000元的,补充医疗统筹基金负担50%。
(1)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IC卡上的记录为准,个人帐户用完后,未使用IC卡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票据,不予审核报销;?
(2)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与所持特殊病证病种相符。个人帐户未用完之前不相符的部分尚可充报,个人帐户用完后不相符部分一律不予报销。在职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门诊费用累计超过年度个人帐户金额与500元之和后,方可按比例审核报销与病症相符部分的医疗费用。
(3)9类(种)疾病病人的备药量必须符合第七条第六款第(7)项之规定,超量部分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4)报销时,特殊病证、病历、处方等相关资料齐全。
第二十一条37种慢性疾病病人医疗费用的报销。1、37种慢性疾病病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分段负担比例的前提下,享受当统筹基金支付到5000元以内部分提高报销比例12个百分点、5000以上至10000元以内部分时提高报销比例6个百分点和当统筹基金支付到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时,提高报销比例3个百分点的优惠待遇。2、37种慢性疾病病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人员门诊个人帐户用完个人又负担了500元之后,按个人负担20%、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负担80%的比例审核报销;退休人员门诊个人帐户用完个人又负担了300元之后,按个人负担10%、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负担90%的比例审核报销。
(1)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IC卡上的记录为准,个人帐户用完后,未使用IC卡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票据,不予审核报销;
(2)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与所持慢性疾病证病种相符。个人帐户未用完之前,不相符部分尚可充报,个人帐户用完后不相符部分一律不予报销。在职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门诊费用累计超过年度个人帐户金额与500元之合、300元之合后,方可按比例审核报销与病症相符部分的医疗费用;
(3)37种慢性疾病病人的备药量必须符合第七条第六款第(7)项之规定,超量部分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4)报销时,慢性疾病证、病历、处方等相关资料齐全。
第二十二条&&因故障和年末更新个人帐户信息省医疗保险网络停用,以及参保人员IC卡丢失重新制换IC卡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报销。
1、因故障省医疗保险网络停用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按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的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2、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年末更新个人帐户信息期间以及12月15日以后发生的未能及时报销的医疗费和跨年度医疗费,在新年度第一次现金审核报销时处理。其报销个人负担的比例,不再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时间个人应负担的比例计算,全部按新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审核报销。
3、因IC卡、丢失、重新制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省医保中心基础管理科IC卡挂失登记信息的确认,按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的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第二十三条医疗审核科工作人员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并认真填写现金报销登记表,审核完毕后加盖&已审&章。
第二十四条基金财务科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所报医疗费参保人员姓名、性别是否有误、报销凭证票、章是否一致、有无财政监制章,核算报销金额,核算完毕后加盖&财务审核&章。
第二十五条医疗费用金额1000元以上的,由医疗审核科科长审核(签字)批准;2000元以上的科长审核把关后报中心主管副主任审核(签字)批准;5000元以上的主管副主任审核把关后报中心主任审核(签字)批准。
网站运行维护:河北省国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69号 电话:7
电子邮箱: 冀ICP备 总访问量:913977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特种病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