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登记网有哪些 注册登记机构

您的位置: >
中国的非政府NGO组织有哪些类型
中国的非政府NGO组织有哪些类型
中国的非政府常与非营利组织混用, 涵盖的组织形态很多,如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组织等。在学术界中, 非政府组织()也经常与非营利组织(NPO)交替使用。中国官方民政部管理下的非营利组织称为&民间组织&,官方英文文件中也通常将&民间组织&译成&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以区别与政府组织的不同。从整体来看,如图6-1所示,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可分为具有法人地位的组织和无法人地位的组织。
拥有法人地位的组织除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被称为民间组织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团体、民间基金会以外,还有外国商会、企业法人的草根NGO;无法人地位的组织有在居民委员会和共青团组织下,以及各地政府大力支持的志愿者组织;挂靠在一级社团下的二级社团;内部的社团;国外基金项目组织和国外NGO的办事机构;另外还有大量的自由组织。&
中国的非政府组织从法人形态上大体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民间组织&;第二类: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属于民间自发的非法人资格组织;第三类:为外国商会和外国NGO在中国所设的项目机构。
1.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民间组织&
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组织通常称为&民间组织&。此类组织包括了以下三种法人形式:
(1)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社会团体通常简称为&社团&。&社团&指社会成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照团体的章程而依法成立的集合体。社团大致分为七类:①政治性团体;②经济型团体;③社会团体;④文体卫生团体;⑤学术团体;⑥宗教团体;⑦联谊团体。
(2)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管理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组织,包括、卫生、文化、科技、体育事业、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业、调查中心、人才交流中心、法律服务业等。
(3)民间基金会(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2.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草根组织
因各种原因不能在民政部门获得法人资格的组织,大多数在工商部门登记获得企业法人资格(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5]的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有些以挂靠在某个单位之下,如社区志愿者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90年)或挂靠在一级社团下面的成为二级社团・基金管理机构 [6]的组织,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无挂靠、无认可、无登记的非法人资格组织。
3.外国商会和外国NGO在中国的项目机构
外国商会是指外国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机构及人员依照本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非营利性团体。外国商会会员可以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是指外国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个人会员是指商业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非中国籍任职人员以个人名义加入的会员。
在上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三类民间组织中,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虽然在称谓上称为民间组织,事实上,其中有很多组织却是在行使着政府的行政职能,因此,我们将以上NGO组织按行政管理的隶属关系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全官方的组织。完全由政府组织和管理的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2)是半官方的组织,它们有政府背景,政府给与资金援助和支持。
(3)虽然已经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民间组织,但得不到主管部门和政府资助的组织。
(4)自发成立的组织。这类NGO组织由于找不到主管部门无法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最后不得不选择在工商部门注册成为企业法人,有的干脆不进行注册,挂靠在一级社团之下,自由的开展活动。
最新NGO资讯工商登记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工商登记本词条缺少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工商登记是政府在对申请人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日提请审议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依据法律规定和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不同,分为下面几种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非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登记单位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个体工商户(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1]
(二)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四)专业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典当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因私出入境中介公司、境外就业中介公司、人才中介服务公司、征信公司、商标代理公司。
(五)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内设立的公司。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以外的企业,到区县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一九八二年七月七日通过)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条例。下列工业、业、业、、业、业、业、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工商企业;
(二)营和其他集体的工商企业
(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
(四)铁道、、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在地方是省、自治区、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业除全国性公司外,一律在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申请登记的工商企业,应当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工商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该工商企业统一申请登记。工商企业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者从业人数。工商企业只准登记和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市、县境内,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同行业工商企业的名称。开办工商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应于建设项目批准后30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筹建登记。工商企业建成后,应于投产或者开业前30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开办工商企业,不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办理筹建登记,直接申请开业登记。申请开业登记,应于开办企业批准后30日内,向市、县办理。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时,应当根椐国家规定开办工商企业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副本:
(一)开办企业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县以上计划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
外贸企业,联营、合营工商企业,合作社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副本外,还应当提交企业章程。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企业筹建或者开业的申请登记,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应当核准登记,发给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工商企业凭具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帐户,进行筹建或者生产经营活动。
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筹建或者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工商企业改变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批准后30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其他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在年终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报告。工商企业歇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30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工商企业停产或者停业要一年以上的,视同歇业,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工商企业合并、分立、转业或者迁移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批准后30日内,分别不同情况,办理开业登记、 变更登记或者歇业注销手续。工商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交纳登记费。登记费金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工商企业的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应予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工商企业的登记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建立企业登记档案,按照进行管理。工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核定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所管辖地区内的工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工商企业应当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及其他有关资料。工商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通知银行冻结其存款或者撤销其银行帐户、勒令停办或者停业、吊销筹建许可证者营业执照的处分:
(一)未经登记擅自筹建或者开业的;
(二)违反核定登记事项进行生产经营不接受劝告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
(三)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利用营业执照为合法形式从事非法经营的,其非法所得,应予没收。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境内的外国企业的登记管理办法,参照有关规定执行。个体经营户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查名
所需材料[2]:全体投资人的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所需材料:
1. 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公司申请登记的委托书
3. 股东会决议
4. 董事会决议
5. 监事会决议
7. 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8. 董事、监事、经理、董事长或者董事的任职证明
9. 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10. 验资报告
11. 住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
12.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需提交部门的批准文件
报工商局审批
核法营业执照
办理税务登记证流程
提出登记申请,提供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
领取税务登记表,并如实填写有关内容
报送税务登记表
审查税务登记表及提供有关文件及证件
打印税务登记表
领取税务登记表
附送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 《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 企业章程或协议书或或合同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 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经营地的房产权或使用权或租赁证明(加贴印花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日提请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3]现行制度下,创办一个企业并不容易,先要到主要部门取得行政许可证,才能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这就是所谓“先证后照”。在等待许可过程中,因为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创业者往往难以开展招工、洽谈、签约、贷款等企业前期筹备工作。[4]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后,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证后照”,创业者只要到工商部门领取一个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要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向主管部门申请。在等待许可期间,创业者可以着手开展一些筹备工作,这就为企业先期发展争取了大量时间。
注册资本问题也是许多创业者难以跨越的“门槛”。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这意味着,申请企业登记不用再为注册资本发愁了。如果参照国际惯例,企业股东承诺认缴多少就是多少,理论上一块钱也可以办公司,经营者风险自担。”。
手续更简便、“门槛”更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使广大创业者直接受益,并为中国步入一个全面创新、争相创业的时代营造更好的政策环境。与此同时,这项改革也对企业诚信经营和政府部门严格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改革之后,企业守法经营的责任就要比现在更大,违法经营的代价也应比现在更多。[4]10月27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会议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二、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三、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四、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五、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公司注册资金最低资本取消了,那注册公司还需要多少费用呢,建议阅读:在北京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是多少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aqsiq13 自我介绍/简介 AQSIQ注册流程 AQSIQ注册流程 怎样注册AQSIQ 怎样申请AQSIQ AQSIQ代理公司
作为废料进口的国外供货商,首先要到质检总局办理一个AQSIQ证书,才可以供货到中国。
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通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文件应当体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注册地址)(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8张以上照片;
(五)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作业指导文件。(ISO9001认证)
以上就是一些基本的资料,随着总局的要求不断完善,需要提交的资料会更加细化和严格。届时有不懂的,可以电话咨询,我们公司也会有相应的对策。作为废料的认证公司,我公司申请的资料经常被表扬并且作为范本公示。我公司郑重承诺,不成功全额退款,并赔偿客户的损失,欢迎咨询陈先生。
AQSIQ注册流程 AQSIQ注册流程 怎样注册AQSIQ 怎样申请AQSIQ AQSIQ代理公司
我来说两句(300个字符以内)&
纺织/皮革重发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2号)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62 号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于日起施行。
部 长  (签 发)         
二○○○年八月十四日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依法收取费用。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进行司法鉴定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其被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组织司法鉴定人开展业务工作,对于因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予以解聘或除名。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司法鉴定人、注册资产数额、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除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外,司法鉴定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是司法鉴定机构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只能有一处。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注册资产是指设立登记时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各项资产。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机构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二)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
  (四)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十二条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申请登记制。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章程;
  (三)资产证明;
  (四)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人员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明;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初审和复审制度。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其名称由登记管理机关预先核准。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制定本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载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应当根据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鉴定仪器设备和司法鉴定人员的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持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复文件及《司法鉴定许可证》办理开展业务的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缴纳登记费。登记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同一地区同一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鉴定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产数额的,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产数额。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于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一)自愿解散的;
  (二)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连续满一年的;
  (三)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在限期一年内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六章 年度检验与公告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年度检验材料:
  (一)年度检验报告书;
  (二)《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
  (三)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四)司法鉴定人变更情况;
  (五)仪器设备更新情况;
  (六)司法鉴定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
  (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执业的资格。对于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予以注册;对于未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予以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期间不得继续执业。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年度检验,应当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收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验等由登记管理机关在省级以上的主要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设立登记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外,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一)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行业鉴定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mail推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