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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基于完全知悉、理解本合约条款及《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信用卡章程&)的前提,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平安银行信用卡,并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领及信息披露
第一条 本合约乙方包括主卡申领人及附属卡申领人(如有),主卡申领人应当确保附属卡申领人知悉、理解并遵守本合约,并对附属卡申领人的所有用卡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偿其应付账款。附属卡申领人同意连带承担主卡申领人的所有责任。
第二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并授权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历等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在乙方信用卡申请阶段、业务存续期间及提出异议或咨询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鹏元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等情况,用于信用卡审批、贷后管理及异议核查等,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和信贷交易信息(如用卡信息、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账户状态等)。
乙方申请表所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工作单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甲方更新相关信息;因乙方不及时变更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因此停止为乙方办理新业务。
第三条 甲方及平安集团(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应用及保留乙方的个人资料,无论乙方信用卡是否被批准或是否终止,甲方及平安集团(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对乙方个人资料不予退还,但承诺保密。基于为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金融服务及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推荐产品)的目的,乙方授权甲方将其个人资料、交易信息及信用状况披露给甲方关联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及甲方认为必要的任何业务合作机构。甲方承诺将严格要求所有第三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甲方有权将上述资料用于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案件调查、债务追索等情况。
第四条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并核定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共用该额度。在核定乙方信用额度后,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风险控管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若甲方要求乙方交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则乙方应在甲方开立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不能低于信用卡有效期。未经甲方同意,作为保证金的存款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后45天内不得支取。当乙方经甲方多次催收仍不归还信用卡欠款的,甲方有权将乙方作为保证金的存款转入信用卡账户归还欠款,直至清偿全部欠款并注销该卡。
第五条 乙方领取信用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条上签署与申请表及有效证件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信用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出租、出借、转卖信用卡或其账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乙方应承担因任何违法行为或违反《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行为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 乙方应保证在安全环境下通过各种媒介(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使用信用卡,否则乙方须对非安全环境下其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负责。
第八条 信用卡默认交易无需凭密,如需启用交易密码乙方可于收到卡片后致电甲方客服热线或登陆网上银行设置。乙方使用信用卡,须遵守甲方以及相关信用卡组织的有关规定。
鉴于信用卡磁条不包含密码信息,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的密码,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乙方承诺妥善保管此密码并同意任何通过密码校验成功产生的身份资料变更、信用卡交易均视为其本人交易,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变更、交易后果。
第九条 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注销手续,乙方未偿还的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当前余额、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自乙方通知甲方停止用卡之日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并清偿。乙方继续承担对该信用账户未达账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的还款责任。持卡人未全额清偿账户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不予核准销户。
若乙方发生自愿结清、卡片冻结、被催收或甲方认为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状况,甲方无须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的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当一次偿还全部剩余款项以及支付因未及时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引起的利息、滞纳金等一切费用。
第十条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于卡片到期前为其换发新卡,甲方将根据对乙方的资信评估于换发新卡时重新授予信用额度。乙方不同意续卡的,需于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告知甲方,否则,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支付相应年费。乙方因使用信用卡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
第十一条 乙方知悉甲方作为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职能,甲方制定信用卡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系统和人员,确保24小时交易授权和实时监控,若乙方信用卡因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甲方认定的风险特征时,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信用卡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对商户交易限额、套现治理等风险管理措施,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甲方识别相关风险(如提供消费签账单等),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损失;乙方信用卡账户发生透支,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手段等必要措施进行催收;涉嫌恶意透支的,甲方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乙方所申领的信用卡若具有电子现金功能,则默认信用卡贷记账户为主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零,乙方需通过主账户或现金进行圈存后方可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乙方通过现金或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以在甲方营业网点、ATM等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但必须为联机交易。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
第十四条 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姓名,消费金额直接从电子现金账户中扣减,通过信用卡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乙方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第十五条 信用卡在使用非接触方式进行消费时,默认使用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在使用接触式方式进行消费时,乙方可在POS机上选择使用信用卡主账户或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不可透支,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账户内余额不计付利息,不可提取现金,仅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
第十七条 乙方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电子现金消费交易的退货资金退入乙方信用卡主账户内。
第十八条 信用卡具备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可在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受理点使用。一般情形下的交易均可以通过审查完成授权成功交易。同时,基于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职责,甲方需要对信用卡消费进行风险审查和授权,甲方不承诺或保证乙方的所有交易可成功,可能存在因乙方出现卡片磁条信息泄漏或其他风险特征,导致没有通过甲方授权、交易失败的情况。
三、利息和收费
第十九条 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和须承担的各种费用、利息均由甲方记入主卡申领人信用卡账户,乙方应依据本合约第一条及相关约定,就该账户的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须按本合约所附收费标准收取。
1、乙方信用卡通过银联渠道在境内及境外交易的,均以人民币结算,境外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转换费用,以交易日中国银联的挂牌汇率及甲方的货币转换手续费计算。信用卡通过国际卡组织渠道在境内及境外交易的,均以美元结算,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转换费用,以交易日国际卡组织的汇率及甲方的货币转换手续费计算。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费用等。港澳台地区及其他中国银联覆盖的国家和地区,可由持卡人在刷卡交易时向商户声明选择使用中国银联或国际卡组织的清算网络。
2、免息还款期为乙方当期的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当期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全部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须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全部交易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采取循环计息方式按月计收复利。如遇变动,按照监管机关及甲方公告的最新规定执行。
3、 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以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须支付欠款利息外,还须支付滞纳金。
4、乙方账户办理信用卡取现业务(含转账),须承担按相应的取现手续费率计算的手续费,且取现本金及其手续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须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自记账之日起至本息全额还款日止的欠款利息。信用卡取现次数、金额限制按《卡友手册》相关要求执行。
5、甲方对乙方信用卡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若乙方领回卡内全部或部分溢缴款,须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确认后以汇款的方式将溢缴款汇入乙方指定的本人账户,乙方需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6、乙方通过该申请表签名授权甲方开通信用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同时,乙方享有通过甲方客服热线取消超授权额度用卡服务的权利。乙方用卡超过信用额度的,须按本合约所附收费标准约定的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支付超限费。
7、年费的收取方法为:乙方领取卡片后,应按照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如甲方无特殊规定,首年年费于乙方领取卡片后激活时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此后每年年费于乙方核卡日的日期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
第二十条 甲方所保存的有关信用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甲方按照约定提供对账服务,向乙方寄发纸质或电子对账单。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乙方在账单日起三十日内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对账单上所列的全部交易。
第二十一条 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欠款。
第二十二条 信用卡偿还顺序依次年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费用等&上期取现&上期消费&本期取现&本期消费。
第二十三条 乙方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的,授权甲方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信用卡账户用于还款,甲方于到期还款日做自动转账还款处理,乙方应确保所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备有足够的存款,否则,因扣款不成功而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等由乙方承担。甲方每月只做一次自动转账还款处理,扣款不成功的,乙方应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还款。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境外消费或提现形成的透支,乙方在办理还款时可选择按照甲方规定在甲方营业网点购汇偿还,但购汇金额不得超过外币账户内已形成的外币透支额,所购汇金额必须直接用于偿还已形成的透支款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用卡发生的交易为我国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所禁止,则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办理购汇。
第二十五条 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年费、分期业务每期下账本金和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和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100%,加上当期预借现金、其他透支款项、其他费用和利息的10%。其他费用指:预借现金手续费、挂失手续费、滞纳金、调阅签购单手续费、损坏换卡手续费、卡片定制工本费等。若乙方首次进行正常还款(即不低于当月账单中的最低还款金额),次月起每月最低还款金额自动由原来的10%减至5%。
第二十六条 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将乙方在本行的其他账户存款以及其他抵、质押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五、特殊情况及争端
第二十七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乙方应立即按照《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及甲方相关规定向甲方进行挂失申请。甲方办妥挂失手续后,将与乙方进行办妥挂失手续时间的确认。甲乙双方同意,挂失生效前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挂失生效后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电子现金除外)。但乙方有证据证明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导致乙方损失扩大的除外。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的,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信用卡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同时按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 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甲方确认交易真实存在的,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乙方对信用卡发生的交易有疑问,需甲方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的,甲方将予协助,但乙方应承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乙方否认交易的,应当首先提供非本人交易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卡片不在现场证据、本人不在刷卡现场证据、交易签名与本人签名不一致证据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证据等。乙方提供证据后,甲方根据相关证据及调查结果决定是否需乙方还款。若乙方信用卡交易符合第九条所述交易特征的,无论是否提供上述证据,应优先适用该条的约定。
第三十条 为确保乙方用卡安全,若乙方卡片出现误存款、误扣款的情况,乙方授权甲方对争议款项进行冻结、暂停支付或冲正。
第三十一条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受理挂失,信用卡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账户,甲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信用卡挂失换卡后,原信用卡功能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该新卡自动取得原信用卡功能;原信用卡功能不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乙方应及时到原签约办理的甲方营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甲方信用卡网站所公布的《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收费标准、积分累计及回馈规则是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录一所附收费标准与甲方信用卡网站不时公布的标准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章程内容与本合约不一致的,以本合约为准。
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所确定的时间进行公告后施行,甲方无需再行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甲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如乙方不愿接受甲方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施行前申请终止相关服务或选择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乙方既不执行公告内容,又不申请终止或更换为甲方其他服务的,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约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信用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信用卡,或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全部欠款,由此引起的追讨费用由乙方承担(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第三十四条 本合约自乙方于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时生效。乙方领用信用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合约的,必须清偿信用卡账户债务,并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后,方可解除本合约。
第三十五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规定,在合约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
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
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授权。
第三十七条 本人授权甲方可在任何时候将本人所申请办理的信用卡中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甲方有权接受债权受让方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约的约定进行相关贷后管理工作。
七、IC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使用说明
第三十八条 &电子现金账户&指平安银行按照《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为持卡人开设的以芯片为载体,可支付脱机小额支付的人民币账户。
第三十九条 电子现金账户具有脱机消费、圈存、圈提功能。脱机消费称为非接触式消费又为&闪付&,持卡人将资金转入电子现金账户称为&圈存&,将资金转出电子现金账户称为&圈提&。
第四十条 持卡人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向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使用贷记卡的额度进行圈存可享有免息期。网点柜面及ATM机均可查询电子现金余额。电子现金可在支持快速支付的商户非接触POS终端上使用闪付方式进行快速、免输密码的脱机小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 IC信用卡换卡后,原IC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账户余额不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持卡人应持新卡及时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余额转移手续,并交回原IC信用卡。
第四十二条 乙方所申领的信用卡为芯片信用卡的,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如信用卡芯片未损坏,乙方应至甲方营业网点交回到期或损坏卡片,将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信用卡主账户;如信用卡芯片已损坏,乙方至甲方营业网点交回到期或损坏卡片,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转入信用卡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第四十三条 乙方提出主账户结清申请时,其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应为零,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能为零,乙方应在主账户正式结清后至甲方营业网点交回卡片圈提电子现金账户资金,圈提金额以信用卡读取的芯片余额为准。如乙方不交回卡片,则在信用卡有效期内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仍可进行消费,由此产生的资金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卡种特别说明
第四十四条 (该条款仅适用于欧尚卡申请)乙方成功申领欧尚红雀卡后,使用该卡片进行的消费按照一定规则予以累计,并获得一定比例的回馈。乙方获得的回馈金额仅限于在中国境内的欧尚超市内任意商品。
第四十五条 (该条款仅适用于精英白金卡申请)乙方精英白金卡(VISA双币卡)的指定消费积分将按照一定规则予以累计,并获得一定比例的回馈。乙方获得的回馈金额按照不同比例进行回馈。
第四十六条 (该条款仅适用于淘宝卡申请)乙方授权甲方在其领取信用卡后,由甲方协助乙方完成乙方信用卡与乙方实名认证支付宝账户的关联(绑定),以实现快捷支付功能开通,乙方使用支付宝快捷支付时应遵守支付宝《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第四十七条(该条款仅适用于@信用卡申请)乙方保证提供的图片、文字、符号、创意、版式等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人格权及知识产权的情形。如发现乙方上传内容有可能存在上述侵犯他方合法权益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卡片的制作、发行、使用;如果甲方因此遭受第三方的索赔或起诉,则乙方承诺自费就上述索赔或起诉为甲方答辩,并支付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和费用。
乙方定制卡片需支付卡片定制工本费,卡片定制工本费在制卡成功后即产生,若发生新办卡、到期换卡、毁坏补卡、挂失补卡等情况,仍按次收取。
附: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与支付宝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或&您&)就支付宝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用户通过申领平安银行淘宝联名信用卡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用户与支付宝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支付宝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申领。
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的信用卡为您本人的银行卡,确保您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支付宝、持卡人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您的支付宝账户及资金、从您的支付宝账户扣除相应的款项等。
您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卡号、密码以及支付宝账号、密码、数字证书、支付盾(如有)等与信用卡或与支付宝账户有关的一切信息。如您遗失信用卡、泄露支付宝账户密码或相关信息的,您应及时通知发卡行及/或支付宝,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泄露密码、数字证书、丢失信用卡或支付盾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您不应将本服务用于任何非法的或违反本协议的目的。
您如使用本服务进行支付的,应当在认真确认金额后输入密码进行支付。您认可和同意:输入密码即视为您确认交易和交易金额并已不可撤销地向支付宝发出指令,支付宝有权根据用户的该指令委托银行或第三方从用户信用卡中划扣资金给收款人。届时您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等原因要求支付宝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您在对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发出指令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您承诺,支付宝依照您的指令进行操作的一切风险由您承担。
用户认可支付宝账户的使用记录数据、交易金额数据等均以支付宝系统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
同时您授权支付宝有权留存您在支付宝网站填写的相应信息,以供后续向您持续性地提供相应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将本信息用于向您推广、提供其他更加优质的产品或服务)。
您同意并授权支付宝依据其自身判断对涉嫌欺诈或被他人控制并用于欺诈目的的支付宝账户采取相应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账户及资金、处置涉嫌欺诈的资金。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支付宝有权立即终止您使用支付宝相关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1)违反本协议的约定;(2)违反支付宝/或其他关联公司网站的条款、协议、规则、通告等相关规定,而被上述任一网站终止提供服务的;(3)支付宝认为向您提供本服务存在风险的(4)您的信用卡有效期届满。
在不违反《支付宝服务协议》及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您可以就使用本服务时因不能归责于您的原因造成的信用卡内资金损失申请支付宝的补偿。您同意,您能否得到补偿及具体金额取决于支付宝自身独立的判断。您同意并认可支付宝最终的补偿行为并不代表前述资金损失应归责于支付宝,亦不代表支付宝须为此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您同意,支付宝在向您支付补偿的同时,即刻取得您可能或确实存在的就前述资金损失而产生的对第三方的所有债权及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就上述债权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且您不再就上述已经让渡给支付宝的债权向该第三方主张任何权利,亦不再就资金损失向支付宝主张任何权利。此外,在接受补偿的同时或之后,您从其它渠道挽回了前述资金损失的,或有新证据证明您涉嫌欺诈的,或者发生您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您应在第一时间返还支付宝向您支付的补偿款项,否则支付宝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从您支付宝账户划扣等方式向您进行追偿。
您同意,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因支付宝与您就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支付宝和用户同意由支付宝住所地法院管辖审理双方的纠纷或争议。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支付宝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支付宝服务的使用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发生修订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则视为您同意最新修订的协议内容;否则您须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
本协议未尽事宜,您需遵守支付宝网站上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则。信用卡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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