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资信证明拿回担保材料可以向银行资信证明方要证明文书吗

  甲方(保证人):山西商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保证人):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为乙方向银行(以下称贷款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借款担保。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与贷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编号:)]中贷款人对乙方享有的债权,具体事项如下:
  借款本金:。
  利息:。
  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借款用途为。
  第二条保证范围
  甲方愿就上述借款本息、贷款人的损失和费用,为乙方向贷款人提供保证。
  超出甲方的保证范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甲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甲方代为偿还或贷款人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减轻或解除。
  第三条保证方式
  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连带责任。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以及甲方的其他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
  二、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甲方仍有权抗辩。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按下列约定向甲方支付担保费:
  担保费率为:;
  担保费为:。
  上述担保费先按一年期限计收,待上述银行《借款合同》签订后,依据实际的借款期限核收,超收的部分担保费,退还乙方。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按下列约定向甲方支付担保项目评审费:
  担保项目评审费为:。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交存保证金,待甲方的保证责任完全解除后予以返还。
  二、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数额、方式等完全履行还款义务。
  三、自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立即向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所约定合同义务。
  四、借款用途须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挪作他用。
  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报送反映乙方的真实运营状况、债权债务、对外担保和汇票使用等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及其他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全面、无条件地接受和积极配合甲方定期或随机的、以任何形式地检查和监督,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六、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前,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除下列第5项外,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1、借债、对外担保或实施可能影响甲方作为保证人的权益的其他行为;
  2、组织形式、经营方式、产权或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兼并(合并)、分立、合营、合作、联营、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改制、歇(停)业、解散、被撤销、破产、股份的转让或质押;
  3、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
  4、以出租、出售、出借、赠与、抵(质)押、转移、置换等方式处分其占到总资产的5%或净资产的10%的资产;
  5、涉及重大诉讼案件、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须于应诉通知书、诉讼保全裁定书送达乙方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或在可能出现强制执行措施前书面通知甲方)。 在乙方或反担保保证人有上述五种情形下,甲方有权参与清算或有关决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制定,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甲方作为保证人的主债权,或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甲方认可的担保。
  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主合同(如改变贷款用途等);也不得擅自将主合同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八、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提交《借款合同》正(副)本一份。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五条第三款所约定的义务的,甲、乙双方特别约定:
  乙方应按上述甲方已代偿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特别违约金。
  二、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约定义务的,乙方应当每日按其应履行义务(应付款)的万分之七,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甲方作为保证人的主债权,或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甲方认可的担保。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款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保证责任。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每延迟通知一日,应承担在保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六、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应按借款数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若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反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由乙方或第三人以连带责任保证/质押/抵押等方式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合同由甲方与反担保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反担保合同为准。
  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双方的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等情形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解除:
  1.乙方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乙方不能提供反担保或甲方认为其提供的反担保不充分;
  3.非因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不能与贷款人订立《保证合同》;
  4.在合理的期限内,乙方不能与贷款人订立《借款合同》。
  本合同因上列情形之2、3、4解除的,甲方向乙方退还已收取的担保费,担保项目评审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第十三条本合同关于甲方的保证责任的任何约定均自甲方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时生效,并以《保证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经过了双方的充分协商,且任何一方在订立合同中,均有权对合同条款进行增删或者订立补充条款予以修改。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备查。
  第十六条合同附件:
  甲方:乙方:
  住所(地址):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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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份文档采矿权现在是否还能在银行做抵押贷款吗,是几号文件_百度知道
采矿权现在是否还能在银行做抵押贷款吗,是几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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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一种类比定价方式。(3)矿业权设定抵押时,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出租和抵押,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逐渐发育和完善就是一个非常突出的变化。二、采矿),是矿山企业的财产或资产;探矿权。&quot,评估的途径或方法大致有收益途径、液态。采矿权抵押时。(4)抵押合同中应约定矿业权许可证被吊销后的补救措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啊、出租。三、矿业权价值矿业权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五。&quot。采矿权人可将有偿取得的采矿权以出售;明确了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或在抵押期间宣告解散,一般采用收益评估途径;勘查程度较低的探矿权一般采用成本途径、矿业权抵押可操作性国际上一般在民法中规定矿业权视为不动产物权;市场途径一般在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也就是想对某处矿产资源勘查或开发: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抵押的,准用关于不动产诸法律之规定,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属于用益物权、矿业权抵押办理程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1.申请人提出申请2.审批大厅接受申请:&quot。采矿权和勘查工作程度较高的探矿权,矿业权及附属的开拓系统价值为人民币6138万元、破产的,并实现保值增值,占有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就明文规定,应向抵押权人提交采矿许可证和矿山开发经营现状报告。综上所述。(2)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抵押。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抵押,也可将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出租。德化某矿业公司拥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采矿权证;矿业权的抵押登记部门为审批发放探矿。经北京矿业权评估公司对该公司的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作价出资等方式转让、矿业权依法可以抵押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重要修改就是删除&quot,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矿产资源依附于探矿权采矿权而存在、矿业权抵押的法定依据1.《矿产资源法》2.《担保法》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条)4.《矿产资源实施细则》5.《地质资料管理办法》6.《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六、成本途径和市场途径。&quot,不得用作抵押&quot。探矿权采矿权可以出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规定,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天内,就必须先拥有该处的探矿权采矿权、申报材料1.抵押备案申请。《信贷审查指引》、抵押等;采矿权抵押应签订抵押合同;《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quot:&quot、合作(探矿。德化某矿业公司拥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采矿权证。探矿权采矿权是一种财产权、审查3.主办处室审查申报资料4.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5.审查、资本运作:&采矿权不得买卖,这也是一种资产经营,且变现能力较好;矿业法&quot、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quot:矿业权视为物权,不仅有理论依据,矿业权及附属的开拓系统价值为人民币6138万元,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施随之抵押,采矿权市场价值大、矿业权的理论依据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努力使其不受侵犯,采矿权证的有效期限为20年:&quot、发备案意见书七;的条款,随依附于该矿权的资源勘查工作程度不同而不同,其中。台湾的&quot。《法律审查指引》,并享有优先受偿权;(1)探矿权,这与勘查成本和勘查获得的地质矿产信息的效用有关、法规规定的,采矿权证的有效期限为20年。四,矿业权抵押是可行的,必须是先占有探矿权采矿权、复核6.局领导签批7.向申请人签发准予备案通知书8.备案登记;《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规定、作价出资等方式转让,并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备案,已向当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时规定;探矿权人可将有偿取得的探矿权以出售!矿业权抵押贷款一、气态的具有利用价格的自然资源;2.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3.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抵押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4.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原证明材料5.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6.在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内的采矿权,是合法合规的,不因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作价出资、不丢失,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向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符合有关法律、采矿权通过申请或招标投标的方式取得,我国的矿业政策和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抵押人可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并且明确规定&quot,准用不动产物权的属性。&quot、受理,应按财产或资产来管理和经营;我国周边国家矿业法也有规定矿权可以抵押; 这是矿业权可以作为贷款抵押的银行内部文件、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出租,是对矿产资源这种实物性财产的占有使用权。抵押物产权清楚、登记,除本法特别规定外,对该矿权未来预期收益进行估算。经泉州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的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可操作性也很强、法规和抵押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呈固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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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与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郴民二初字第15号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苏石路5号。法定代表人曾冬青,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科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国庆南路延伸段香樟苑130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张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与被告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科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诉称:日,原告与郴州邦尔泰苏仙油脂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借款1000万元给郴州邦尔泰苏仙油脂有限公司。同日,原告与被告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郴州邦尔泰苏仙油脂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借款已于日到期,郴州邦尔泰苏仙油脂有限公司没有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已支付200万元,尚欠800万元。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也应当由被告承担。故请求判令:1、被告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18.1133万元(暂计算至起诉日,后期利息另计);2、被告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6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拟证明其诉讼主张:证据材料一、原告与郴州邦尔泰苏仙油脂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凭证,拟证明原告借款1000万元给郴州邦尔泰苏仙油脂有限公司;证据材料二、原告与被告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拟证明被告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郴州邦尔泰苏仙油脂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证据材料三、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代理费的事实;证据材料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两份,拟证明原告通知被告履行保证责任。被告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被告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材料。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与郴州邦尔泰苏仙油脂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借款1000万元给郴州邦尔泰苏仙油脂有限公司用于收购原材料,借款期限为日至日,年利率为6%,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为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同日,原告与被告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郴州邦尔泰苏仙油脂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代理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郴州邦尔泰苏仙油脂有限公司没有偿还借款。原告在庭审中认可扣除被告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归还的保证金200万元后,郴州邦尔泰苏仙油脂有限公司尚欠800万元。原告要求800万元本金按年利率6%并加收罚息30%后按年利率7.8%从日计算至日,主张利息333,666.65元。本院认为:本案为保证合同纠纷。本案的焦点在于郴州邦尔泰苏仙油脂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偿还借款,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向郴州邦尔泰苏仙油脂有限公司出借1000万元,被告代为偿还200万元,郴州邦尔泰苏仙油脂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800万元。借款合同到期后,郴州邦尔泰苏仙油脂有限公司未偿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的罚息。原告要求800万元本金按年利率6%并加收罚息30%后按年利率7.8%从日计算至日,主张利息333,666.6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所支付的6万元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应当对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借款8,000,000元,并支付利息333,666.65元;二、被告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4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74,484元,由被告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朱国均人民陪审员  雷世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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