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领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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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号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做好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一)从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均纳入职工医保范围。&&&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已参保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职工医保关系。&&& 二、缴费基数及费率&&&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和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按统筹地区政策规定执行。&&&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三、缴费手续&&&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开户单位,从日起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手续。&&& (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本县(市、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及金额,并将所需资金进行汇总,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进行转账划拨。&&&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并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四、待遇享受&&& (一)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享受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待遇,不再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包括门诊补助和住院补助)待遇。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月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否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之日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个人先行垫付,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缴费手续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享受相关待遇。&&& 五、其他问题&&&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将参加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名单抄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及时缴费。享受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名单提前一个月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应书面告知其参加职工医保的政策规定和经办流程,并将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金额、缴费期限等有关情况在《失业保险手册》上进行记载。&&& (三)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批量办理职工医保的参保和补缴费手续。&&& 六、工作要求&&& 各市要高度重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认真测算,确保此项工作按时启动。要搞好宣传解释工作,让广大失业人员尽快熟知相关政策,确保新老政策无缝衔接,平稳过渡。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工作效能和政策执行力。&&& 各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密切协作,及时沟通,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顺利实施。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信息来源:[厅失业保险处] 发布时间:[ 16:37: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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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人员离职,是否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需要哪些证件? [来自微信平台]
你好!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二)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办理申领的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供社保机构审核:1、《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4、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复印件一张;5、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复印件一张(有社保卡的不需提供);6、外省籍失业人员可选择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是不区分户籍的。感谢您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如还有疑问,欢迎继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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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条件】离职后失业保险怎么领取问题求助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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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了离职后失业保险怎么领取问题求助,及失业保险条件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失业保险 条件】离职后失业保险怎么领取问题求助
  网友提问:
  离职后失业保险怎么领取
  中顾法律网回答: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2、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愿意申领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60日之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超过60日未到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
  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确定。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到受理本人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向社会保险公司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失业就业登录证》和相应的求职证明,同时,按要求如实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按月发放。
  相关常识: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
  作为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构成保险应具备4个要件:
  ①保险必须有危险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危险则无保险。
  ②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以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③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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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武劳社[2001]99号)|改​制​企​业​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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